鄂尔多斯市煤矿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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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鄂尔多斯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迅速、有效、有序地开展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灾难扩大,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煤矿职工人身安全,促进全市煤炭产业稳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较大及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 各旗(区)政府和辖区内各煤矿设立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和本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 事故类别与分级 1.4.1 事故类别 瓦斯(煤尘)事故:包括瓦斯爆炸、煤尘爆炸、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窒息等事故; 火灾事故:包括机电设备着火、煤层自燃等事故; (3)水灾事故:包括岩层突水、老空涌水、地面洪水灌井等事故; (4)冒顶事故:包括片帮、冒顶事故; (5)机电运输事故。 1.4.2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煤矿事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个等级,预警信号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特别重大(I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特别巨大的。 (2)重大(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巨大的。 (3)较大(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的。 (4)一般(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上述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工作原则 (1)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原则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煤矿矿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2)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依法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煤矿矿井安全监控等基础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消除各类隐患,做到控制事故,安全生产。 (4)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救援装备,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确保煤矿矿难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鄂尔多斯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煤矿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煤炭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煤炭局副局长、市安监局副局长、各旗(区)政府旗(区)长、各旗(区)煤炭局局长等领导组成。 市煤矿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自治区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向自治区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汇报工作;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决策;负责应急救援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审议批准市煤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煤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煤炭数字化综合平台监控室,办公室主任市煤炭局行政办公室主任郝建军兼任。 市煤炭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检查、督促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应急处置各专业组的工作;指导各旗(区)制定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及时向自治区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根据救援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和修订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及时向指挥部领导和成员单位报告、通报情况;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3.1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新闻宣传媒体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地宣传报道煤矿事故救援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2.3.2 市检察院:参与事故灾难调查,查办责任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2.3.3 市公安局:维持现场秩序,做好警戒,疏散人员,确保道路通畅,保证事故抢险车辆进出有序;负责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现场控制;负责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负责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身份,协助县(区)政府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负责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等工作;调派公安消防支队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2.3.4 市工信委: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器材的储备和调配,协调电力、供水、电信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供水、通信等保障工作,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2.3.5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县(区)政府、部门和有关人员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2.3.6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调配和拨付抢险救援工作所需的资金。 2.3.7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所需车辆的调度保障工作。 2.3.8 市建设局:负责调配工程机械。 2.3.9 市人社局:负责伤亡人员因工死亡认定及工伤等级鉴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事故灾难伤亡人员家属的接洽,以及做好伤亡人员工伤保险金的核定、发放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2.3.10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事故矿井地质、水文等情况的探测,煤矿井下实际开采状况、超层越界、矿区范围等情况的确定。 2.3.11 市民政局: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接洽安置、伤亡人员的抚恤和救济款项的发放;组织落实社会救助队伍和物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3.12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对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抢救;负责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防疫、监督等情况。 2.3.13 市工商局:负责事故单位办矿资质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工作。 2.3.14 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设施(不包括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的技术检测和鉴定工作。 2.3.15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事故煤矿环境危害程度的监测。 2.3.16 市总工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事故灾难伤亡人员的接洽,以及抚恤救济发放;负责维护事故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2.3.17 市发改委:积极配合市工信委、商务局、供销社等部门做好重要应急物资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 2.3.18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信息。 2.3.19 市矿山救护大队:承担事故矿井的具体抢险救援工作,对井下通风、瓦斯、煤尘、水害、顶板及其它有害有毒气体、火情等进行及时监控,根据现场勘察情况,提出可行的应急处置措施。 2.3.20 张掖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电力保障工作。 2.3.21 电信张掖分公司、移动张掖分公司、联通张掖分公司:负责事故现场通信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做好事故救援相关工作。 2.4 事故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煤矿事故灾难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下达抢险救援命令,批准救援人员入井,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 事故现场第一副指挥长由事故所在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抢险救灾的人、财、物进行统一调度使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抢救方案,营救遇险遇难人员。 事故现场第二副指挥长原则上由事故煤矿总工程师担任。负责组织制定营救遇险遇难人员方案和事故救援计划,组织编制抢险救援工作正常进行的安全保障技术措施,并经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或第一副总指挥批准后实施。 机电副指挥长:根据救援计划,在矿区范围内及时调集事故救援所需的设备、物资,提出需外购或外单位支援的设备、物资清单;有效监控提升机、通风设施、变电所、排水泵等主要设备的运行状况,确保正常运行。 通风副指挥长:根据救援计划和指挥长的命令,对矿井风流进行监控和调度;对井下通风、瓦斯、煤尘及其他有害有毒气体、火情等进行监控。 后勤副指挥长:根据救援计划,为抢险救援工作调集足够的人、财、物;安排好抢险救援人员的生活、伤员救治、家属安抚等后勤保障工作。 救护副指挥长:根据救援计划,全面负责领导指挥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与其他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时,成立矿山救护联合作战部,由服务于发生事故煤矿企业的矿山救护队队长担任副指挥长,组织各矿山救护队协同行动。 2.5 专家组及主要职责 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煤矿事故的种类(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组建有关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参与煤矿事故灾难救援方案的制定;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提出事故防范措施意见;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2.6 专业工作小组及职责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要,经应急指挥部批准,成立以下专业工作小组,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6.1 事故救援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市、县(区)安监局(煤监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消防支队、市矿山救护大队等部门单位领导和救援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准确判断事故性质,根据事故性质迅速研究制定抢险救援实施方案和防止抢险救援过程中事故扩大的措施;根据抢险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改方案及措施;准确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汇报进展情况;调集并组织市矿山救护大队和市重大灾害应急救援支队等有关力量进行事故抢救工作。 2.6.2 医疗救护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县(区)卫生部门有关领导和相关医疗机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事故发生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制定救护方案,抢救伤员;协调各医院对事故现场中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协调血站、防疫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供血和防疫工作。 2.6.3 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事故单位相关负责人和市、县(区)工信委、商务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建设局等部门有关领导和通信运营企业、供电公司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处置工作中各种抢险所需车辆、电力设施、排水设施及材料、通风设施、灭火设施等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集供应;负责为抢险救援、新闻媒体、有关事故调查人员等提供食宿和所需交通工具;保障事故现场指挥系统及内外部电力、通讯畅通。 2.6.4 安全保卫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县(区)公安、交通运输及事故单位当地派出所和事故单位保卫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调集警力,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工作;维护现场治安,防止事故现场人为破坏和其他突发事件;协助救援工作组组织调动运输工具;维护事故现场附近交通秩序。必要时,现场指挥部可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商调驻地军队和武警部队协助。 2.6.5 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事故单位及所在地县(区)有关部门和乡镇村主要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灾后抚恤、生活救助,遇难者遗体埋葬及遇难者家属的安抚等工作。 2.6.6 事故调查组:由市政府委托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市安监局、检察院相关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监察局、公安局、安监局、检察院、人社局、总工会等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和救援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控制事故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进一步核实遇险人员姓名、年龄、家庭地址、联系电话、家属资料等;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追查事故责任,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定防范措施。 2.6.7 宣传报道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定,副组长由市政府新闻办、市安监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市有关媒体主管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提出对内对外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对内、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舆情,组织舆论引导。 2.7 应急救援队伍 2.7.1 张掖市矿山救护大队是我市煤矿应急救援的专业力量,承担全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机动性任务。事故发生后,由市安监局负责调派实施抢险救援。 2.7.2 张掖市重大灾害应急救援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是我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根据现场处置的情况,需要市重大灾害应急救援支队帮助进行抢险救援时,事故现场指挥部要迅速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调派实施援助。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测预警 境内所有煤矿必须建立煤矿事故预测、预警系统。加强各项灾害防治预案的贯彻落实工作;配齐上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人员考勤定位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产量监控系统;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加强巷道支护的检查和维护;控制井下火源,使用矿用阻燃材料;加强对从业人员尤其是井下作业人员的培训,及时发现各类灾害征兆,及时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治理。 3.2 事故报告和处理 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及安监(煤监)部门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主体,接到事故报警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1)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市委、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县(区)政府及安监(煤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灾难发生地政府应当在接到较大和重大以上事故信息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3)煤矿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安监(煤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4)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全市煤矿事故报告信息。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一般(级)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级)煤矿事故灾难时,事发地县(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如下应急准备: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指挥部领导及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事故情况,同时,要求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工作的需要,通知市矿山救护大队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4)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煤矿事故情况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4.1.2 较大(级)以上等级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级)以上煤矿事故灾难时,市政府启动本预案,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市政府应急办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 (2)根据领导指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中。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整理事故相关资料和图纸等,为指挥部决策提供基础资料。 (4)市应急指挥部研究、决策救援方案,确定委派现场指挥部和救援专家组人选,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方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并迅速赶赴事发现场。 (5)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专业工作小组、救援队伍配合、指导县(区)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6)及时向省政府上报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2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煤矿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援井工矿山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浓度、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4.3 应急结束 4.3.1 应急结束标准 事故遇险人员被安全救出;遇险人员和遇难人员被全部运上地面并确认完毕;确认遇险人员无生还可能。 4.3.2 应急结束确定程序 首先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详细核实遇险人员与被解救人员无误后,提出应急结束报告和建议,由现场指挥部确认,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如有遇险人员未被解救时,由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确认遇险人员无生还可能并形成纪要,经指挥部全体会议通过,与遇险者家属妥善沟通并签订赔偿协议。最终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结束,转入正常工作,相关机构随即撤销。 应急结束后,参加救援的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械,核算救灾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资料,写出救灾报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 后期处置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由所在地县(区)政府负责。 5.1 抚恤、补助和补偿 对事故灾难中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5.2 保险理赔 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3 总结评估 应急状态结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同时,要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前,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较大、重大、特大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市安监局(煤监局)是全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枢纽,负责收集和传递煤矿事故信息。各县(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矿山救护大队、定点医院、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事故信息中心,并确保信息畅通。 6.2 队伍保障 各县(区)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加强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充实、完善全市煤矿救护队伍、事故救援专家库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数据库。市矿山救护大队及各煤矿企业的辅助救护队,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强化实战演练,熟悉掌握救援范围内煤矿的矿井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每季度必须进行一次图纸交换,为煤矿提供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圆满完成救援任务。 6.3 技术保障 建立全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煤矿企业要必备井下各种图纸资料,并有专人专柜妥善保管。 6.4 装备保障 各县(区)及所属煤矿要加强救援队伍装备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市矿山救护大队要按煤矿安全规程配备救援装备,及时补充更换,保证性能状态良好。 6.5 交通运输保障 市内煤矿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市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做到在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由事故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人员、伤员、物资和器材运输畅通无阻,及时到位。 6.6 医疗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保证医疗救治和疫情控制及时、有效、安全。 6.7 物资保障 各县(区)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各煤矿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能够正常使用。同时,煤矿企业要建立应急抢险物资储备数据库,掌握本企业各种抢险所需的车辆、电力设施、排水设施及材料、通风设施、灭火设施等型号以及匹配用途等。并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 6.8 经费保障 市内所有煤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的标准按期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必须为矿工办理工伤等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金。市政府有关部门对风险抵押金和工伤保险等的缴存情况进行监管。煤矿事故救援资金由事故煤矿承担,无力承担时,由当地政府从该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协调解决,不足部分由县(区)政府协调解决。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教育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专栏、专报、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煤矿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矿区群众的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和演习 市、县(区)安监(煤监)部门及煤矿企业要定期对煤矿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各煤矿企业及矿山救护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市安监局(煤监局)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对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2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煤监局)负责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煤监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管理 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人员由于人事变动,不在其岗位的,由新到者自行替补,并及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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