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建设工程纠纷处理及法律责任ykn

上传人:仙*** 文档编号:157692930 上传时间:2022-09-30 格式:PPTX 页数:43 大小:3.30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11章建设工程纠纷处理及法律责任ykn_第1页
第1页 / 共43页
第11章建设工程纠纷处理及法律责任ykn_第2页
第2页 / 共43页
第11章建设工程纠纷处理及法律责任ykn_第3页
第3页 / 共4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建设法规概论建设法规概论 周国恩 主编 化学工业出版社第第11章章 建设工程的纠纷处理及法律责任建设工程的纠纷处理及法律责任【知识点知识点】:建设工程纠纷概念;纠纷处理的:建设工程纠纷概念;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常见纠纷的原因和防范措施;仲裁基本形式;常见纠纷的原因和防范措施;仲裁程序;诉讼程序;证据。违反程序;诉讼程序;证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例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重点重点】: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责任。: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责任。【难点难点】:仲裁程序;诉讼程序;证据保全。:仲裁程序;诉讼程序;证据保全。11.1建设工程的纠纷处理建设工程的纠纷处理11.1.1建设工程纠纷的概念建设工程纠纷的概念建设工程纠纷亦称为合同争议,指建设工程当建设工程纠纷亦称为合同争议,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建设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事人对建设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最终导致对合同的履行或不履行的后果理解,最终导致对合同的履行或不履行的后果和责任的分担产生争议和责任的分担产生争议。工程建设中常见的纠纷:(1)施工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其他合同纠纷。11.1.2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11.1.2.1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有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有和解和解、调解调解、仲裁仲裁和和诉讼诉讼四种。四种。和解又称协商和解又称协商,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当事人在,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是合同当事人首先应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是合同当事人首先应该考虑的一种纠纷处理方式。和解是解决合同该考虑的一种纠纷处理方式。和解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好方式。纠纷的最好方式。调解,是建设工程当事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第三人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互相做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的方法。仲裁,也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给第三者,由第三者在事实上做出判断、在权力上做出裁决的一种解决的方法。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且出自当事人双方的自愿。诉讼:建设工程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做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若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和解和调解均未达成一致,而事先未约定仲裁协议的,则必须以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方式。11.1.2.2建设工程中常见纠纷的成因与防范措建设工程中常见纠纷的成因与防范措施施 1)施工合同纠纷的成因与防范措施 2)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纠纷的成因和防范措施 3)建设工程其他合同纠纷的成因与防范措施 4)建设工程其他纠纷的成因与防范措施11.1.3仲裁程序仲裁程序1.申请和受理申请和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仲裁协议。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由。2.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组成 1)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2)仲裁员的产生。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限期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的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3.3.开庭和裁决开庭和裁决 1)开庭与否的决定。2)不到庭或者朱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处理。3)证据的提供。4)开庭中的辩论。5)当事人自行和解。6)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7)仲裁裁决的作出。4.执行执行 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同时,国家建立了裁决的执行制度,在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时,强制当事人履行。如果没有执行制度,仲裁的法律效力将无从体现。由于仲裁委员会本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因此,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11.1.411.1.4诉讼程序诉讼程序1.1.起诉和受理起诉和受理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2)2)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被告。(3)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人民法院对符合规定的起诉,必须受理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后,首先需要确定在第一审中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3)被告答辩。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2.2.第一审开庭审理第一审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1)法庭调查。2)法庭辩论。3)当事人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处理。4)审限要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3.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 1)当事人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2)第二审审理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进行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3)第二审的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人民法院审理对原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4.4.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为了保障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得以改正而特设的一种程序。它并不是每个案件必经的程序。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11.1.5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11.1.5.1证据的种类及收集证据的种类及收集 1)证据的种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2)证据的提供与收集民事诉讼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牌审查核实证据。11.1.5.2证据的保全证据的保全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其中可能消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证据保全的方法: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记录证人证言。对文书、物品等进行录像、拍照、抄写或者用其他方法加以复制。对证据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获取的证据资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11.1.5.3证据的应用证据的应用1)开庭质证2)专门性问题的鉴定3)重新鉴定11.2建设工程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的法律责任11.2.1法律责任概述法律责任概述法律责任是指违法的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应当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应向国家和受害者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义务。法律责任的承担是以违法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其根本的目的在于保护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及危害后果的不同,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可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等。行政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而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建筑、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行业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执照等。民事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即违反合同的民事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法律责任中最强烈的一种,其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也包括一些非刑罚的处罚方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总和。在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表现为“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1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是我国调整建筑活动的最主要的法律,共包括八十五条,分别从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并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违法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其责任形式主要有三种,即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11.2.2.1建筑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法建筑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律责任11.2.2.2建筑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民事法建筑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律责任11.2.2.3建筑违法行为应承担的刑事法建筑违法行为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律责任1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规定的法律责任11.2.3.1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1.2.3.2中标无效的情况及其法律后果中标无效的情况及其法律后果11.2.411.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规定的法律责任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11.2.511.2.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律责规定的法律责任任11.2.5.111.2.5.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设定的法所设定的法律责任特点律责任特点11.2.5.211.2.5.2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11.2.5.311.2.5.3施工单位违反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11.2.5.411.2.5.4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例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11.2.5.511.2.5.5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单独或共同违反位单独或共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1.2.5.611.2.5.6工程质量直接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工程质量直接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11.2.611.2.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规定的法律责任 1)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3)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4)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5)注册执业人员的安全责任 6)物资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7)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人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人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11.3案例分析案例分析详见教材。【本章小结本章小结】建设工程承包发包活动的建设工程合同在实施过程中,难免发生各种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应当依照“或裁或审制”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而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是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其中比较重要的是仲裁和诉讼,也是本章的重点。同时,了解工程中常见的各种纠纷的成因及防范措施,熟悉当事人应充分注意证据的重要作用。以及掌握工程建设中涉及到的法律责任。本章的重点是掌握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法律责任的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