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油田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上传人:ch****o 文档编号:157373414 上传时间:2022-09-29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5.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辽河油田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辽河油田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辽河油田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辽河油田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辽河油田(辽河石油勘探局、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辽河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辽河润滑油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居住在本地区及离开居住地的油田职工;隶属油田管理的各种经济类型的单位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宣传教育、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第四条 各单位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企业职工,应当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各单位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基层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鼓励职工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二级单位给予奖励,此项奖金由应付工资中列支。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 各单位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制定;并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逐步增加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每年按职工人均10-15元的标准提供活动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第九条 油田所属各种经济类型的单位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计划生育机构和专兼职人员,层层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年度工作指标任务完成情况,依照责任状奖惩兑现。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措施,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与育龄职工签定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在医疗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医学检查的组织工作。第十一条 电视台、报社、宣传和文化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安排必要的课时,在学生中开展人口理论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性健康教育。第十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兼职委员单位由有关部门组成,并具有下列职责:(一)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特点,制定工作方案,协调、督促本部门、本系统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二)参与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参与制定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四)及时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四条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职工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第十五条 初次生育的夫妻,怀孕后,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和所在基层单位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所在二级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免费办理生育登记。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辽河石油勘探局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只有一个子女,经辽河石油勘探局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三)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四)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五)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六)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七)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八)只有一个子女,且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九)只有一个子女,且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要求生育时,女方年龄必须已满26周岁。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一)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一个子女规定,但已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二)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三)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怀孕后无正当理由引产,或者生育后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死亡的;(四)属于离婚后再婚的男方,其离婚判决书中记载因生女孩而离异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中规定的收养子女,不包括残疾儿、孤儿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及儿童。第十八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女方所在基层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基层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报请二级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辽河石油勘探局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基层单位计划生育部门、二级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或呈报意见,辽河石油勘探局计划生育办公室自收到审核或呈报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之当事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九条 已满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二级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书面通知其在3个月内办理婚姻登记;逾期未取得婚姻登记证明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第二十条 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怀孕的妇女,应当采取措施,终止妊娠;不终止妊娠的,由其所在单位采取措施,令其限期终止。第二十二条 育龄职工应当参加所在单位统一组织的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医学检查,预防、减少和终止非意愿妊娠。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避孕节育医学检查的,终止非意愿妊娠发生的费用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第二十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职工免费享受下列服务:(一)领取非卖品的避孕药具;(二)参加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检查;(三)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四)施行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皮下埋植避孕剂和人工流产术、中期妊娠引产术;(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六)与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有关的常规医学检查;(七)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前款规定所需经费,由福利费、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满足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需求,促进计划生育。第二十五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在法定假期的基础上增加到20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在90日的基础上增加60日,难产者另增加产假15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第二十六条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三)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五)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10日;(六)施行人工流产术的,休假14日,施行中期妊娠引产术的,休假30日;(七)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21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职工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及接受避孕节育手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二十七条 夫妻终生只生(养)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批准之月起,享受下列待遇:(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此项费用由福利费中列支。双方均为油田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50%;一方是油田职工,另一方是农村村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死亡的,由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二)独生子女托幼费补贴每月50元。从女方产假期满上班之月起发给,至子女入学之月止(6周岁半以下,含6周岁半)。双方都是油田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各支付50%;男方是油田职工,另一方是农村村民、城镇无业居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50%;女方是油田职工,另一方是农村村民、城镇无业居民的,由女方所在单位全额负担;油田职工的配偶在我省境内部队的,其独生子女在油田托幼园所入托的,由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全额负担。独生子女在油田托幼园所入托的,每月再增加50元,凭托幼园所出具的发票经所在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签认后,分别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特殊情况的,可不受托幼园所发票限制。支付办法同前款;(三)独生子女在油田发生的医药费,由二级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父母双方是油田职工的到父亲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全部费用的50%;一方是油田职工的到所在单位报销全部费用的50%。(四)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此项费用由福利费中列支。本条款遇有下列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1、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不再婚的,可以申请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再婚的,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规定而不生育的,可以申请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要求生育的和不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规定的,不能申请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能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2、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离婚或者丧偶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前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再婚后符合法定再生育一个子女规定而不生育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托幼费由离婚或者丧偶后抚养该独生子女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额负担;要求生育的,应当退回已享受的再婚前的一半和再婚后的全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3、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均已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法定再生育一个子女规定而不生育,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其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再婚后各自的独生子女均由双方直接共同抚养,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发给各自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一半,托幼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自全额负担;(2)再婚后双方只直接共同抚养一个独生子女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托幼费由原抚养该独生子女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额负担;(3)不符合法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虽已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该再婚夫妻双方均不能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4、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只存活一个,且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可以申请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5、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另一方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一方被开除公职,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负担;6、第一胎是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夫妻,以实际存活的子女数计算,只存活一个,可以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7、已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不能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从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之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全部退回;8、独生子女父母双亡,独生子女由亲属或者其他人监护,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托幼费,由夫妻双方工作单位一次性发给监护人;夫妻一方死亡,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托幼费由另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一方是职工,职工死亡后,另一方再婚前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托幼费仍由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全额负担;9、已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死亡或被判刑,独生子女由亲属或者其他人监护,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托幼费由原抚养子女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额负担;10、油田所属各种经济类型的单位,都必须按规定兑现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职工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但未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托幼费仍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发给。第二十八条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当其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者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3000元补助费,此项费用由福利费中列支。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是职工的,可以享受本款规定的待遇。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法定生育两个子女条件,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退回二胎指标后,由二级单位一次性发给奖金1000元,此项奖金由应付工资中列支。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管理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部门和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接受婚前检查、避孕和节育手术的育龄群众提供生殖健康处方和保健教育咨询,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并建立健全避孕节育术前知情选择同意书制度和术后随访制度,保障育龄夫妻的生殖健康和对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部门负责为育龄夫妻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并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宣传和普及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及生殖健康知识。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服务,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咨询门诊,不断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对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和引起的并发症,经辽河石油勘探劳动鉴定委员会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小组鉴定后,按照国家及辽宁省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部门和技术服务人员,在从事助产技术服务和保健服务时,发现无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第三十四条 夫妻因患不孕症要求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应持有准许生育的证明。施术单位对无生育证明的,不得为其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它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学需要或其他情形终止中期妊娠的必须经辽河石油勘探局医疗卫生部门或辽河石油勘探局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第三十六条 节育手术必须由持有辽宁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辽宁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的人员,在具备手术条件的单位,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范执行,确保受术者的安全。第六章 法律责任与监督第三十七条 不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辽河油田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以本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具体缴纳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但未办理批准手续生育的,按照计征标准0.5倍的标准缴纳;(二)符合法定再生育的其他条件的夫妻,但女方年龄未满26周岁再生育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三)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二个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四)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比照第(三)项规定的标准缴纳;(五)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已满法定婚龄,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未满法定婚龄的,按照计征标准3倍至4倍的标准缴纳;(六)有配偶者与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由男女双方分别计算,并按第(三)项规定的标准,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第三十八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由辽河石油勘探局计划生育办公室作出书面决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辽宁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辽河石油勘探局计划生育办公室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一条 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规定上缴。第四十二条 对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二)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者级别,不得享受奖励工资。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除按前款规定执行外,视违法情节轻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和取得其他荣誉称号,对各级主管领导、专兼职计划生育干部由上级计生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其所在二级单位扣发当年全部奖金的30%。共产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除按辽河油田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处理外,按照关于共产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买卖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生育批准文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划生育医学鉴定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孕情诊断等计划生育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辽河石油勘探局计划生育办公室、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3月15日制定,1994年1月25日第一次修订,1998年11月9日第二次修订的辽河石油勘探局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