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设备安装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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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调压站(箱)与调压装置3.6.1 调压站(箱)与调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调压装置可设在地面上的调压站、调压箱或建筑物的专用调压间内。2)干燃气且相对密度小于0.75的燃气调压装置若受地上条件限制,经有关部门同意可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地下专用调压装置内。3)干燃气且调压装置的有关设备耐环境温度时可以设在调压箱内或露天安装,露天调压设备应设置围墙、护栏或车挡。3.6.2 调压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调压站适用于规模较大、进口压力较高且需要遥控调度的调压装置。一般高压一次高压、次高压-中压调压装置宜设在调压站内。流量大于2 000 Nm3/h的中低压调压装置,且有建站条件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设在调压站内。2)调压站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6.2的规定。表3.6.2 调压站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m)设置形式调压装置入口燃气压力极制建筑特外墙面重要公共建筑物外墙面铁路(中心线)城镇道路公共电力变配电柜地上单独建筑高压(A)18.030.025.05.06.0高压(B)13.025.020.04.06.0次高压(A)9.018.015.03.04.0次高压(B)6.012.010.03.04.0中压(A)6.012.010.02.04.0中压(B)6.012.010.02.04.0注: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司适当缩小净距。3.6.3 调压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区域性调压箱为地上落地式调压箱,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6.3的规定。落地式调压箱应单独设置在钢筋混凝土基础上,箱底距地坪高度宜为0.3 m。箱体体积大于1.5 m3时应有爆炸泄压口。箱体均应设自然通风口。表3.6.3 区域性落地调压箱(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m)调压装置燃气入口压力级制距一般建筑物的外墙面距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外墙层距铁路或电车轨道距道路路边距公共电力变压器亭次高压A7.014.012.02.04.0次高压B4.08.08.02.04.0中压A4.08.08.01.04.0中压B4.08.08.01.04.0注:当受到地形条件的限制,落地式调压箱两侧(非平行)可贴靠无门、窗洞口的建筑物外墙设置,贴靠的建筑物外墙应为实体墙,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楼栋式调压箱的调压器管径不应大于DN 50,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4 MPa,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壁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应不小于1.5 m,且不得安装在建筑物的门、窗及平台的上、下方墙上及阳台的下方,不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安装调压箱的墙体应为永久性实体墙。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3)用户专用调压箱调压器口径大于DN 50时,调压箱距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可按表3.6.3执行。用户专用调压箱调压器口径不大于DN 50时可按楼栋式调压箱要求安装在建筑物的外墙上。但当调压器进口压力大于0.4 MPa时,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外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就不得小于3.0 m。4)安装调压箱的位置应能满足调压器安全装置的安装要求。5)安装调压箱的位置应使调压箱不被碰撞,不影响观瞻,并在开箱作业时不影响交通。3.6.4 用户专用调压装置设置在建筑物内或其附属设施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 MPa(工业用户、锅炉房不大于0.8 MPa)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专用单层毗邻建筑物内:(1)该建筑与相邻建筑应用无门窗和洞口的防火墙隔开。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6.2的规定。(2)该建筑物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不低于“二级”设计的规定,并应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及向外开启的门窗。(3)地面应采用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4)室内通风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2次。(5)室内电气、照明装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1区”设计的规定。2)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2 MPa时,可设置在公共建筑的顶层房间内:(1)房间应靠建筑外墙,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面或毗邻,并满足本条第1)款的(2)、(3)、(5)项要求。(2)房间内应设有连续通风装置,并能保证每小时通风次数大于3次。(3)房间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监控仪表及声、光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通风设施和紧急切断阀联锁,并将信号引入该建筑物监控室。(4)调压装置应设有超压自动切断保护装置。(5)房间内应有可靠的防爆、消防措施。(6)室外进口管道应设有阀门,并能在地面进行操作。(7)调压装置和燃气管道应采用法兰连接和钢管焊接。3.6.5 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且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大DN 100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的平屋顶上,但应符合下列条件:1)在屋顶承重结构受力允许的条件下,且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2)建筑物应有通向屋顶的楼梯。3)调压箱或露天调压装置与建筑物烟囱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 m。3.6.6 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且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大于DN 80时,可设置在单独、单层建筑的生产车间、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气房间内,但应符合下列条件:1)该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并应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及向外开启的门窗。室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2次。2)调压装置应用非燃烧围板围起或置于铁箱内。3)调压装置与用气设备净距不应小于3 m。4)调压装置除在室内设阀门外,还应在室外引入管上设置阀门。3.6.7 调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调压器应能满足进口燃气的最高、最低压力的要求。2)调压器的压力差,应根据调压器前燃气管道的最低设计压力与调压器后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之差值确定。3)调压器的计算流量应按该调压器所承担的管网小时最大输送量的1.2倍确定。4)调压器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5)锅炉等用气量变化差值较大,且有自动压力切断装置的设备用调压器应选用适应上述条件的调压器。3.6.8 调压站(或调压箱)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低压管网不成环的区域调压站(箱)和连续生产使用的用户调压装置宜设置备用调压器,其他情况下可不设备用。调压器的燃气进出口管道之间应设旁通管,用户调压箱可不设旁通管。2)高压和次高压燃气调压站外进、出口管道上必须设置阀门。中低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应设置阀门。当通向调压站的支管阀门距调压站小于100 m时,室外支管阀门与调压站进口阀门可合为一个。调压站外进、出口阀门距站不宜小于10m。落地式调压箱与毗邻建筑物的进、出口阀门距调压箱或建筑不宜小于5m。3)在调压器燃气人口处应装过滤装置与清除杂质装置。4)调压站内、外燃气管道为绝缘连接时,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必须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0 。5)在调压器燃气出口处应设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过高的安全保护装置(当调压器本身带安全保护装置时可不设)。6)调压器的安全保护装置宜选用人工复位型。安全保护(放散或切断)装置必须设定启动压力值并具有足够的能力。启动压力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调压器出口为低压时,启动压力应使与低压管道直接相连的燃气用具处于安全工作压力以内。(2)当调压器出口压力小于0.08 MPa时,启动压力不应超过出口工作压力上限的50。(3)当调压器出口压力等于或大于0.08 MPa,但不大于0.4 MPa时,启动压力不应超过出口工作压力上限0.04 MPa。(4)当调压器出口压力大于0.4.MPa时,启动压力不应超过出口压力上限10。7)调压站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调压站屋檐1.0 m以上。落地式调压箱(柜)的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 m。设置在建筑物墙上的调压箱的放散管管口宜高出该建筑物屋檐1 m以上。当多层和高层建筑设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距建筑物门、窗洞口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 m、距地面的高度不小于4 m的远离建筑物任何门窗洞口处。8)调压站内调压器及过滤器前后均应设置指示式压力表。调压器前宜设置自动记录式压力仪表,调压器后应设置自动记录式压力仪表。3.6.9 调压站内工艺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艺设备的水平安装高度应便于维护检修。2)两组以上调压器平行布置时,相邻调压器外缘净距应大于1 m;调压器与墙面之间的净距和室内主要通道的宽度均应大于0.8m。3.6.10 地上调压站的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物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不低于“二级”设计的规定。2)调压器室与毗邻房间之间应用实体墙隔开,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隔墙厚度不应小于24cm,且应两面抹灰。(2)隔墙内不得设置烟道和通风设备。(3)隔墙有管道通过时,应采用填料密封或将墙洞用混凝土等材料填实。(4)调压器室的其他墙壁也不得设有烟道。3)调压器室及其他有漏燃气危险的房间,应采取自然通风措施,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次。4)调压器室及其他有燃气泄漏可能的房间电气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1区”设计的规定。5)调压器室的地坪应采用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6)调压器室应有泄压措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规定。7)调压器室的门、窗应向外开启,窗应设防护栏和防护网;当门采用木质材料制成时,则应包敷铁皮或以其他防火材料涂敷。8)重要的调压站宜设保护围墙。9)设于空旷地带的调压站及采用高架遥测天线的调压站应单独设置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 。3.6.11 调压站的采暖严禁采用室内明火,可采用集中供热,或在调压站内设置燃气、电气采暖系统,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采暖锅炉可设在与调压器室毗邻的房间内;调压器室的门窗与锅炉室的门、窗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同一侧。2)采暖系统宜采用热水循环式;采暖锅炉烟囱排烟温度严禁大于300;烟囱出口与燃气安全放散管出口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 m。3)燃气采暖锅炉应有熄火保护装置或设专人值班管理。4)采用防爆式电气采暖装置时,可对调压器室或单体设备用电加热采暖。电采暖设备的外壳温度不得大于115。电采暖设备应与调压设备绝缘。3.6.12 调压站工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定3.5.17条的规定。3.6.13 调压站(箱)和调压装置施工安装的一般要求:1)调压站(箱)的主要设备及附属设备(调压器、阀门、过滤器、波纹管、水封、检测仪表及其他设备)均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并保存好以备归档。2)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检查、清洗、试验及调试。3)站内的地下管线应在站房施工时同步埋设;站内地上管线应在站房土建施工验收后再进行施工安装。 4)与调压器连接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仪表采集信号管可采用镀锌钢管。钢制弯头宜采用管道热煨弯头,弯曲半径宜为2DN3DN。5)管道安装前应进行站内平面尺寸的验收。如不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强行安装。3.6.14 调压站的管道安装:1)地下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下管道一般为直埋,当选用环氧煤沥青防腐层时应采用特加强防腐。(2)管道防腐应100检验,防腐质量要求同外管道,不应进行破坏性检验。(3)地下管埋设时,出地面和出站房外墙的管道长度应能满足再接管道的施工要求,并全部用钢板封死进行气压强度试验。(4)地下管穿站房墙、基础、地面必须有钢套管,套管内壁与燃气管外壁净距不得小于20mm;套管长度高出地面最小50mm,长出墙、基础不小于50mm。套管内应堵满同管道防腐层一样的材料。(5)地下立管应垂直地面,输送湿燃气时水平管应有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室外管。2)站房内地上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管道除锈达到Sa2级后应进行防腐处理,不进行防腐的管道不能安装,管道安装前必须进行吹扫。(2)主水平管道高程应根据不同型号调压器及不同管径而定,要求中心线与站内地面距离为0.4 m0.7 m,但要有2的坡度坡向立管。(3)站内燃气管道与站内墙净距不应小于30 cm。(4)管道接口宜采用手工电弧焊接,第一遍焊接宜采用氩弧焊进行封底焊。焊缝与套管一端的间距不小于30 mm,焊缝不得嵌入墙壁。(5)放散管阀门的高度距室内地面1.2 m1.5 m,放散管出墙后,高出站房房顶1.5 m,放散管出口处应安装防倒风装置。3)仪表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仪表管在主管的开口处,应焊钢质管箍后进行丝扣连接。(2)悬空管道不宜过长,取压口应朝上方,并沿墙敷设。(3)管卡应栽入墙中,用水泥砂浆栽牢。(4)管道横平竖直,并坡向主管,与墙净距同民用户管道安装要求。(5)调压器的呼吸管道应用角铁固定后引出室外。3.6.15 设备与法兰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备安装前必须进行进出口的清理和法兰面的再清理。2)设备严禁倾斜安装。3)仪表的安装位置应满足便于观察、检修的需要,高度要适宜,与墙面有一定的间距,仪表前的燃气管阀门高度以1.4 m为宜。4)连接仪表的软管长度应不大于0.8 m。5)放在靠墙面上的仪表应有稳定的托架、托盘。6)水封可放在地面上,距地不小于15 cm,并用支架支牢。7)调压站内设备、仪表,及其附件的安装应符合制造厂的要求。8)法兰不得强行焊接,与设备法兰对准螺栓孔后,要放松螺栓,使法兰在自由状态下进行焊接。9)安装波纹管时,其调节螺杆应放在对称位置,并应在螺杆放松状态下安装。10)安装阀门时应注意其方向性和操作开关手柄的合理性。3.6.16 支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阀门、过滤器、调压器和水平管主管道的弯头处、长直管段的适当处,应加可移动的适当高度的钢支架。2)设备管道支架自己应可以直立,支架与设备、管道的接触面尽可能大一些。3.6.17 调压站内地上管道试压合格后应刷二道防锈漆。调压器、阀门、过滤器宜刷一道本色漆,管道支架刷一道防锈漆。阀门手柄或手轮应与不同压力管道刷色一致。3.6.18 调压箱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区域性调压箱安装:(1)调压箱的位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安装,施工作业应不影响交通。(2)调压箱坐落的水泥台各边尺寸宜大出箱体10cm左右。(3)调压箱四周宜设置防护栏,防护栏距箱体不小于30cm,上方宜设防雨罩。(4)调压箱安装应在进出口管道吹扫、试压合格后进行。(5)进出口法兰严禁强力安装,注意进出口方向。2)楼栋式调压箱或用户专用调压箱安装:(1)落地式调压箱的箱底距地面高度宜为30 cm,可以嵌入墙壁或置于庭院的台上。(2)悬挂式调压箱的箱底距地面高度宜为0.3 m1.8 m。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3)悬挂式调压箱的每一个固定用螺栓栽入墙内后应能承受100 N的外挂力。3.6.19 调压站(柜、箱)的设备和材料的检验应符合本规定第3.5.24条的规定。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 DB11/T 302-2005-22008-07-05 23:44表3.3.51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水平净距(m)项目地下金属燃气管道地下聚乙烯燃气管道低压中压次高压低压中压BABABA建筑物外墙(注)1.21.52.04.56.51.21.52.0给水管0.50.50.51.01.50.50.50.5排水管(污水、雨水)1.01.21.21.52.01.01.21.2电力电缆直埋0.50.50.51.01.50.50.50.5在导管内1.01.01.01.01.51.01.01.0通讯电缆直埋0.50.50.51.01.50.50.50.5在导管内1.01.01.01.01.51.01.01.0其他燃气管道DN300mm0.40.40.40.40.40.40.40.4DN300mm0.50.50.50.50.50.50.50.5供热管道t150直埋供热管1.01.01.01.52.03.03.03.0t150直埋回水管2.02.02.0t150供热管沟1.01.51.52.04.01.51.51.5t280蒸气管沟1.01.51.52.04.03.0注(b)3.0注(b)3.0注(b)通讯照明电杆(至杆中心)1.01.01.01.01.01.01.01.0电杆(塔)的基础35kV1.01.01.01.01.01.01.01.035kV2.02.02.05.05.02.02.02.0铁路路堤坡脚5.05.05.05.05.05.05.05.0有轨电车钢轨2.02.02.02.02.02.02.02.0街树(主树中心)0.750.750.751.21.20.750.750.75注:注:建筑物外墙在有窗井或一层阳台落地时,应按窗井或阳台的外墙起算。对于高层建筑或其他特殊建筑物,视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加大距离。注(b):聚乙烯管的工作压力不超过0.1 MPa,燃气管埋深小于2 m。如受地形限制管道布置有困难而又无法解决时,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表3.3.51和表3.3.52规定的净距,均可适当缩小,但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3.0 m,中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1.0 m,低压燃气管道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性。聚乙烯燃气管道与供热管道的距离不得减小。次高压A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6.5 m时,管道壁厚不能小于9.5 mm;距建筑物外墙3.0 m时,管道壁厚应不小于11.9mm。次高压B燃气管道与无压管道(雨水、污水、暖沟)之间的水平间距,在采取加套管后,不限距离;若作隔墙、管沟(里外抹灰),可降低净距,但不得小于1m。燃气管道与通讯照明电杆(至杆中心)及与35 kV的电杆(塔)基础之间的水平净距,以保证其基础安全和满足施工及检修的间距为主,采取保护措施后,可减低净距至0.5 m。燃气管道与有压管道或直埋电力、电信电缆之问的水平净距以保证施工、检修间距为主,在采取2条以上行之有效的措施后,可降低净距,但不得小于0.3m。表3.3.52 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及相邻管道之闻垂直净距(m)项目地下金属管道地下取乙烯管道聚乙烯管在该设施上方取乙烯管该设施下方给水管、其他燃气管0.150.150.15排水管0.150.150.20加套管电缆直埋0.500.500.5在导管内0.150.200.20供热管道t150直埋供热管0.150.50加套管1.30加套管t150供热管沟0.150.20加友管或0.40.3加套管t280蒸气供热管沟0.151.00加套管不允许铁路轨底1.201.20加套管注:有电保护设计的燃气金属管道与其他金属管道之间的重直净距不得小于0.3 m。3.3.6 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1)埋设在车行道主干线下时不得小于1.2 m,在车行道支线下时不得小于1.0 m。2)埋设在非车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9 m。3)埋设在庭院(指绿化地及车辆不能进入之地)内时,不得小于0.6 m(金属管)。4)埋设在水田、排水渠下时不得小于0.8 m。3.3.7 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应埋没在土壤冰冻线以下,并设置凝水器。燃气管道坡向凝水器的坡度不小于0.002;凝水器的间距一般不大于500m。3.3.8 地下燃气管道的地基宜为原土层。凡可能引起管道不均匀沉降的地段,其地基应进行处理。聚乙烯燃气管道的地基宜为无尖硬土石和无盐类的原土层,当原土层有坚硬土石和盐类时应铺垫细沙或细土。3.3.9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并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3.3.10 地下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热力管沟(聚乙烯燃气管严禁穿越供热管沟),联合地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的沟槽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不应小于表3.3.51中燃气管道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3.3.11 燃气管道穿越铁路和高速公路应符合下列要求:1)穿越铁路和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其外应加套管,套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套管埋设的深度:铁路轨底至套管顶不应小于1.2 m,并应符合铁路管理部门的要求。(2)套管宜采用钢管或钢筋混凝土管。(3)混凝土套管内径可按下列规定确定:燃气管管径DN 600时,套管内径不小于900 mm;燃气管管径DN 600时,套管内径应为D+300 mm;燃气管上装设防护装置与抗浮装置时,套管内径为D+400 mm。(4)套管两端与燃气管的间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其一端应装设检漏管。(5)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距离不应小于1.0 m,距铁路边轨不应小于2.5 m。2)燃气管道宜垂直穿越铁路和高速公路。3.3.12 燃气管道穿越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时宜敷设在套管或地沟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套管直径应比燃气管道直径大100 mm以上,套管或地沟两端应密封,在重要地段的套管或地沟端部宜安装检漏管。2)套管端部距电车道边轨不应小于2.0 m;距道路边不应小于1.0 m。3)燃气管道宜垂直穿越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3.3.13 燃气管道通过河流时,可采用穿越河底或采用管桥跨越的形式。如条件许可,也可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流。当利用桥梁或采用管桥跨越河流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流时,其管道的输送压力不应大于0.4 MPa。燃气管道随桥敷设时,宜采取如下安全防护措施:1)敷设于桥梁上的燃气管道应采用厚壁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尽量减少焊缝,对焊缝进行100无损探伤。2)跨越通航河流的燃气管道管底标高,应符合通航净空的要求,管架外侧应设置护桩。3)在确定管道位置时,应与随桥敷设的其他可燃的管道保持一定间距。4)管道应设置必要的补偿和减震措施,以减少对桥梁或桥梁对管道的影响;管支架(座)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5)过河架空的燃气管道向下弯曲时,向下弯曲部分与水平管夹角宜采用45形式。6)对管道做高等级防腐保护,采用电化学保护的埋地钢管与随桥管道之间应设置绝缘装置。3.3.14 燃气管道穿越河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管道采用钢管。2)燃气管道至规划河底的埋设深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确定,对不通航河流不应小于0.5 m,对通航的河流不应小于1.0 m,还应考虑疏浚和投锚深度。3)稳管措施应根据计算确定。4)在埋没燃气管道位置的河流两岸上、下游应设立标志。5)燃气管道对接安装引起的误差不得超过3,否则应设置弯管,次高压燃气管道的弯管需考虑盲板力。3.3.15 地下燃气管道的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次高压、中压管道。(1)次高压、中压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并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阀,其间距一般为2 km6 km。(2)次高压、中压燃气支线的起点处设置阀门。(3)场、站进出口离场站10 m100 m范围内设置进出口阀门。支线阀门与场站进出口阀门间距小于100 m可合为一个。2)低压管线。(1)调压站与大型区域性调压箱(柜)离站、柜(箱)6 m100 m范围内宜设置阀门。(2)两个调压站互为备用时,低压连通管上应设阀门。3)穿越或跨越重要河流、铁路和高速公路的管道两侧宜设置阀门。3.3.16 管线上的阀门两侧,宜加设放散阀门。按管线来气方向,在阀门后应加调长器;穿越河流、铁路两侧阀门的调长器应设在河道、铁路内侧。直埋阀门(包括放散阀门)埋深不应小于0.8 m。3.3.17 地下燃气管道上的检测管、放散管、凝水器的排水管和埋地聚乙烯阀门应设置护罩或护井。3.3.18 地下燃气管末端作预留时,应按下列方式处理:1)低压管DN200时,其预留长度为1 m;200DN300时,预留长度为1.5 m;DN300时,预留长度为2 m;低压管线预留长度超过3 m时要加放散管,放散管做到地面,并加保护罩。2)次高压、中压管线的预留宜装设阀门,并在阀门后加盲板,管道伸出阀门井墙1 m2 m。阀门前必须装设放散管。不设阀门时,管端应设放散管。3.3.19 城市燃气管道埋地时宜在管道上方铺设警示带。聚乙烯管还应附设示踪线。3.3.20 聚乙烯燃气管道用户引入管应距建筑物外墙0.7 m外设钢塑转换接头;距调压箱箱体0.7 m以外设钢塑转换接头;支线的钢塑转换接头应安装在干线2.0 m以外。3.3.21 城市燃气管道一般不宜架空敷设,在跨越河流、铁路、道路或在厂区内架空敷设时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要求:1)应敷设在不燃材料的支架或栈桥上。2)不应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内敷设。3)架空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3.211的规定。表3.3.211 架空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名称水平净距(m)甲、乙类生产厂房和库房3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和库房且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允许沿外墙耐用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住宅和公共建筑中压和低压燃气管允许沿外墙次高压燃气管道为3铁路和有轨电车(至最近轨道)3架空电力线(中心线)最高电杆(塔)高地下各种工程线(至燃气管道支柱底座边缘)1道路(至路面边缘)1露天变电所围墙、熔化金属生产地点和明火火源104)沿上述建筑物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距住宅和公共建筑物门、窗洞口的净距:中压管道不应小于0.5 m;低压管道不应小于0.3 m,距生产厂房和库房建筑物门、窗洞口的净距不限。5)架空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3.3.212的规定。表3.3.212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m)建筑物和管线名称最小垂直净距燃气管道下燃气管道上铁轨轨面6.0-城市道路路面5.5-厂区道路路面5.0-人行道路路面2.2-架空电力线、电压3kV以下-1.5310kV-3.03566kV-4.0其他管道、管径300mm同管道管径,但不小于0.10同左300mm0.300.30注:厂区内部的燃气管道,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管底至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可取4.5 m;管底至铁路轨顶的垂直净距可取5.5 m。在车辆和人行道以外的地区,允许在从地面到管底高度不小于0.35m的低支柱上敷设燃气管道。电气机车铁路除外。架空电力线与燃气管通的交叉垂直净距应考虑导线的最大垂度。6)架空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水管、热力管、燃油管和惰性气体管在同一管架敷设时,其上下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0.25m。(2)与高温热源在同一管架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3)与同一管架上平行敷设的其他管道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宜小于0.16 m。(4)与输送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共架敷设时,燃气管道应架设在上方,对敷设于输送腐蚀介质管道容易泄漏部位上方的燃气管道应采取保护措施。(5)燃气易泄漏的部位(如法兰、阀门等)应避开共架敷设的其他管道操作装置。(6)与氧气和乙炔管道共架敷设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和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的规定。(7)燃气管道架空敷设时其支架型式和间距应根据管道强度与挠度的要求设计。(8)架空燃气管道应采取补偿措施。(9)位于防雷保护区外的架空燃气管道及放散管应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 ,接地点不得少于2处。(10)输送湿燃气的管道应采取排水措施,在寒冷地区还应采取保温措施。管道坡向凝水罐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11)大型架空燃气管道应有检修的保护措施。3.3.22 燃气管道平面图应标明:1)总平面图标明分段工程代号,每段工程起终点的桩号坐标、折点、分支点、调压站(箱)、闸井、凝水器的位置。 2)燃气管道平面图应标明地区名称、建筑物规划红线,道路永久中心线与道路名称,需供应燃气的建筑物与单位名称,楼号,燃气管道与道路中心线及建筑物的联系尺寸及燃气管道的桩号与坐标,管道附件与附属物的位置,与燃气管道有关的地上、地下构筑物的位置与名称,新建与原有燃气管道的管径,压力级制,接线点的平面位置等。3.3.23 燃气管道纵断图应标明燃气管道桩号、节点号、特殊点位置、坡度、管底标高、水平转弯角度等;管道附件与附属物的位置,倒虹吸管装置的地点;地面的自然标高和设计标高;与燃气管道有关的地下管道、构筑物的名称、标高与尺寸,大型管道工程宜有地质剖面或钻孔柱状图。3.3.24 室外燃气管网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7.1.1 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敷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 的规定。管道施工前应制定施工方案,确定连接方法、连接条件、焊接设备及工具、操作规范、焊接参数、操作者的技术水平要求和质量控制方法。7.1.2 管道连接前应对连接设备按说明书进行检查,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校核。7.1.3 管道连接前,应核对欲连接的管材、管件规格、压力等级:检查管材表面,不宜有磕碰、划伤,伤痕深度不应超过管材壁厚的10。7.1.4 管道连接应在环境温度-545范围内进行。当环境温度低于-5或在风力大于5 级天气条件下施工时,应采取防风、保温措施等,并调整连接工艺。管道连接过程中,应避免强烈阳光直射而影响焊接温度。7.1.5 当管材、管件存放处与施工现场温差较大时,连接前应将管材、管件在施工现场搁置一定时间,使其温度和施工现场温度接近。7.1.6 连接完成后的接头应自然冷却,冷却过程中不得移动接头、拆卸加紧工具或对接头施加外力。7.1.7 管道连接完成后,应进行序号标记,并做好记录。7.1.8 管道应在沟底标高和管基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下沟。7.1.9 管道安装时,管沟内积水应抽净,每次收工时,敞口管端应临时封堵。7.1.10 不得使用金属材料直接捆扎和吊运管道。管道下沟时应防止划伤、扭曲和强力拉伸。7.1.11 对穿越铁路、公路、河流、城市主要道路的管道,应减少接口,且穿越前应对连接好的管段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7.1.12 管材、管件从生产到使用之间的存放时间,黄色管道不宜超过1 年,黑色管道不宜超过2年。超过上述期限时必须重新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7.2 聚乙烯管道敷设7.2.1 直径在90nan 以上的聚乙烯燃气管材、管件连接可采用热熔对接连接或电熔连接;直径小于90ram 的管材及管件宜使用电熔连接。聚乙烯燃气管道和其他材质的管道、阀门、管路附件等连接应采用法兰或钢塑过渡接头连接。7.2.2 对不同级别、不同熔体流动速率的聚乙烯原料制造的管材或管件,不同标准尺寸比(SDR 值)的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时,必须采用电熔连接。施工前应进行试验.判定试验连接质量合格后方可进行电熔连接。7.2.3 热熔连接的焊接接头连接完成后,应进行100%外观检验及10翻边切除检验,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63 的要求。7.2.4 电熔连接的焊接接头连接完成后,应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63 的要求。7.2.5 电熔鞍形连接完成后,应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63 的要求。7.2.6 钢塑过渡接头金属端与钢管焊接时,过渡接头金属端应采取降温措施,但不得影响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7.2.7 法兰或钢塑过渡连接完成后,其金属部分应按设计要求的防腐等级进行防腐,并检验合格。7.2.8 聚乙烯燃气管道利用柔性自然弯曲改变走向时,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25 倍的管材外径。7.2.9 聚乙烯燃气管道敷设时,应在管顶同时随管道走向敷设示踪线,示踪线的接头应有良好的导电性。7.2.10 聚乙烯燃气管道敷设完毕后,应对外壁进行外观检查,不得有影响产品质量的划痕、磕碰等缺陷;检查合格后,方可对管沟进行回填,并做好记录。7.2.11 在旧管道内插入敷设聚乙烯管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63 的要求。7.3 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敷设7.3.1 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以下简称复合管)连接应采用电熔连接或法兰连接。当采用法兰连接时,宜设置检查井。7.3.2 电熔连接所选焊机类型应与安装管道规格相适应。7.3.3 施工现场断管时,其截面应与管道轴线垂直,截口应进行塑料(与母材相同材料)热封焊。严禁使用末封口的管材。7.3.4 电熔连接后应进行外观检查,溢出电熔管件边缘的溢料量(轴向尺寸)不得超过表7.3.4 规定值。表7.3.4 电熔连接熔焊溢边量(轴向尺寸) 7.3.5 电熔连接内部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件CJT 126 的规定,可采用在现场抽检试验件的方式检查。试验件的接头应采用与实际施工相同的条件焊接制备。7.3.6 法兰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 法兰密封面、密封件(垫圈、垫片)不得有影响密封性能的划痕、凹坑等缺陷。2 管材应在自然状态下连接,严禁强行扭曲组装。7.3.7 钢质套管内径应大于穿越管段上直径最大部位的外径加50mm;混凝土套管内径应大于穿越管段上直径最大部位的外径加100mm。套管内严禁法兰接口,并尽量减少电熔接口数量。7.3.8 在复合管上安装口径大于l00mm 的阀门、凝水缸等管路附件时,应没置支撑。7.3.9 复合管可随地形弯曲敷设,其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表7.3.9 的规定。表739 复合管道允许弯曲半径(mm) 8 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8.1 一般规定8.1.1 安装前应将管道附件及设备的内部清理干净,不得存有杂物。8.1.2 阀门、凝水缸及补偿器等在正式安装前,应按其产品标准要求单独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经试验合格的设备、附件应做好标记,并应填写试验纪录。8.1.3 试验使用的压力表必须经校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量程宜为试验压力的1.52.0 倍,阀门试验用压力表的精度等级不得低于1.5 级。8.1.4 每处安装宜一次完成,安装时不得有再次污染已吹扫完毕管道的操作。8.1.5 管道附件、设备应抬入或吊人安装处,不得采用抛、扔、滚的方式。8.1.6 管道附件、设备安装完毕后,应及时对连接部位进行防腐。8.1.7 阀门、补偿器及调压器等设施严禁参与管道的清扫。8.1.8 凝水缸盖和阀门井盖面与路面的高度差应控制在0+5mm 范围内。8.1.9 管道附件、设备安装完成后,应与管线一起进行严密性试验。82 阀门的安装8.2.1 安装前应检查阀芯的开启度和灵活度,并根据需要对阀体进行清洗、上油。8.2.2 安装有方向性要求的阀门时,阀体上的箭头方向应与燃气流向一致。8.2.3 法兰或螺纹连接的阀门应在关闭状态下安装,焊接阀门应在打开状态下安装。焊接阀门与管道连接焊缝宜采用氩弧焊打底。8.2.4 安装时,吊装绳索应拴在阀体上,严禁拴在手轮、阀杆或转动机构上。8.2.5 阀门安装时,与阀门连接的法兰应保持平行,其偏差不应大于法兰外径的1.5,且不得大于2mm。严禁强力组装,安装过程中应保证受力均匀,阀门下部应根据设计要求设置承重支撑。8.2.6 法兰连接时,应使用同一规格的螺栓,并符合设计要求。紧固螺栓时应对称均匀用力,松紧适度,螺栓紧固后螺栓与螺母宜齐平,但不得低于螺母。8.2.7 在阀门井内安装阀门和补偿器时,阀门应与补偿器先组对好,然后与管道上的法兰组对,将螺栓与组对法兰紧固好后,方可进行管道与法兰的焊接。8.2.8 对直埋的阀门,应按设计要求做好阀体、法兰、紧固件及焊口的防腐。8.2.9 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在安装前必须经法定检验部门检验并铅封。8.3 凝水缸的安装8.3.1 钢制凝水缸在安装前,应按设计要求对外表面进行防腐。8.3.2 安装完毕后,凝水缸的抽液管应按同管道的防腐等级进行防腐。8.3.3 凝水缸必须按现场实际情况,安装在所在管段的最低处。8.3.4 凝水缸盖应安装在凝水缸井的中央位置,出水口阀门的安装位置应合理,并应有足够的操作和检修空间。8.4 补偿器的安装8.4.1 波纹补偿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安装前应按设计规定的补偿量进行预拉伸,(压缩),受力应均匀。2 补偿器应与管道保持同轴,不得偏斜。安装时不得用补偿器的变形(轴向、径向、扭转等)来调整管位的安装误差。 。3 安装时应设J临时约束装置,待管道安装固定后再拆除临时约束装置,并解除限位装置。8.4.2 填料式补偿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l 应按设计规定的安装长度及温度变化,留有剩余的收缩量,允许偏差应满足产品的安装说明书的要求。2 应与管道保持同心,不得歪斜。3 导向支座应保证运行时自由伸缩,不得偏离中心。4 插管应安装在燃气流入端。5 填料石棉绳应涂石墨粉并应逐圈装入,逐圈压紧,各圈8.5 绝缘法兰的安装8.5.1 安装前,应对绝缘法兰进行绝缘试验检查,其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MP;当相对湿度大于60时,其绝缘电阻不应小于500k。8.5.2 要对绝缘法兰的电缆线连接应符合按设计要求,并应做好电缆线及接头的防腐,金属部分不得裸露于土中。8.5.3 绝缘法兰外露时,应有保护措施。9 管道穿(跨)越9.1 顶管施工9.1.1 顶管施工宜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中的顶管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9.1.2 燃气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采用钢管时,燃气钢管的焊缝应进行100的射线照相检验。2 采用PE 管时,应先做相同人员、工况条件下的焊接试验。3 接口宜采用电熔连接;当采用热熔对接时,应切除所有焊口的翻边,并应进行检查。4 燃气管道穿人套管前,管道的防腐已验收合格。5 在燃气管道穿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管体或防腐层损伤。9.2 水下敷设9.2.1 施工前应做好下列工作:1 在江(河、湖)水下敷设管道,施工方案及设计文件应报河道管理或水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应征得上述部门同意。2 主管部门批准的对江(河、湖)的断流、断航、航管等措施,应预先公告。3 工程开工时,应在敷设管道位置的两侧水体各50m距离处设警戒标志。4 施工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水上水下作业安全操作规程。9.2.2 测量放线应符合下列要求:1 管槽开挖前,应测出管道轴线,并在两岸管道轴线上设置固定醒目的岸标。施工时岸上设专人用测量仪器观测,校正管道施工位置,检测沟槽超挖、欠挖情况。2 水面管道轴线上宜每隔50m抛设一个浮标标示位置。3 两岸应各设置水尺一把,水尺零点标高应经常检测。9.2.3 沟槽开挖应符合下列要求:l 沟槽宽度及边坡坡度应按设计规定执行;当设汁无规定时,由施工单位根据水底泥土流动性和挖沟方法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但最小沟底宽度应大于管道外径1m。2 当两岸没有泥土堆放场地时,应使用驳船装载泥土运走。在水流较大的江中施工,且没有特别环保要求时,开挖泥土可排至河道中,任水流冲走。3 水下沟槽挖好后,应做沟底标高测量。宜按3m 间距测量,当标高符合设计要求后即可下管。若挖深不够应补挖;若超挖应采用砂或小块卵石补到设计标高。9.2.4 管道组装应符合下列要求:l 在岸上将管道组装成管段,管段长度宜控制在5080m。2 组装完成后,焊缝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2 节的要求,并应按本规范第12 章进行试验,合格后按设计要求加焊加强钢箍套。3 焊口应进行防腐补口,并应进行质量检查。9.2.5 组装后的管段应采用下水滑道牵引下水,置于浮箱平台,并调整至管道设计轴线水面上,将管段组装成整管。焊日应进行射线照相探伤和防腐补口,并应在管道下沟前对整条管道的防腐层做电火花绝缘检查。9.2.6 沉管与稳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沉管时,应谨慎操作牵引起重设备,松缆与起吊均应逐点分步分别进行;各定位船舶必须执行统一指令。应在管道各吊点的位置与管槽设计轴线一致时,管道方可下沉入沟槽内。2 管道人槽后,应由潜水员下水检查、调平。3 稳管措施应按设计要求执行。当使用平衡重块时,重块与钢管之间应加橡胶隔垫;当采用复壁管时,应在管线过江(河、湖)后,再向复壁管环形空间灌水泥浆。9.2.7 应对管道进行整体吹扫和试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2 章的要求。9.2.8 管道试验合格后即采用砂卵石回填。回填时先填管道拐弯处使之固定,然后再均匀回填沟槽。9.3 定向钻施工9.3.1 应收集施工现场资料,制订施工方案,并应符合下列要求:l 现场交通、水源、电源、施工运输道路、施工场地等资料的收集。2 各类地上设施(铁路、房屋等)的位置、用途、产权单位等的查询。3 与其他部门(通信、电力电缆、供水、排水等)核对地下管线,并用探测仪或局部开挖的方法确定定向钻施工路由位置的其他管线的种类、结构、位置走向和埋深。4 用地质勘探钻取样或局部开挖的方法,取得定向钻施工路由位置的地下土层分布、地下水位及土壤、水分的酸碱度等资料。9.3.2 定向钻施工穿越铁路等重要设施处,必须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当与其他地下设施的净距不能满足设计规范要求时,应报设计单位,采取防护措施,并应取得相关单位的同意。9.3.3 定向钻施工宜按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天然气管道穿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T 4079 执行。9.3.4 燃气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燃气钢管的焊缝应进行100的射线照相检查。2 在目标井工作坑应按要求放置燃气钢管,用导向钻回拖敷设,回拖过程中应根据需要不停注入配制的泥浆。3 燃气钢管的防腐应为特加强级。4 燃气钢管敷设的曲率半径应满足管道强度要求,且不得小于钢管外径的1500 倍。9.4 跨越施工9.4.1 管道的跨越施工宜按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天然气管道跨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 470 执行。10 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10.1 管道支、吊架的安装10.1.1 管道支、吊架安装前应进行标高和坡降测量并放线,固定后的支、吊架位置应正确,安装应平整、牢固,与管道接触良好。10.112 固定支架应按设计规定安装,安装补偿器时,应在补偿器预拉伸(压缩)之后固定。10.1.3 导向支架或滑动支架的滑动面应洁净平整,不得有歪斜和卡涩现象。其安装位置应从支承面中心向位移反方向偏移,偏移量应为设计计算位移值的l/2或按设计规定。10.1.4 焊接应由有上岗证的焊工施焊,并不得有漏焊、欠焊或焊接裂纹等缺陷。管道与支架焊接时,焊工资格应符合本规范第1.0.4 条的规定,且管道表面不得有咬边、气孔等缺陷。10.2 管道的防腐10.2.1 涂料应有制造厂的质量合格文件。涂漆前应清除被涂表面的铁锈、焊渣、毛刺、油、水等污物。10.2.2 涂料的种类、涂敷次序、层数、各层的表干要求及施工的环境温度应按设计和所选涂料的产品规定进行。10.2.3 在涂敷施工时,应有相应的防火、防雨(雪)及防尘措施。10.2.4 涂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 涂层应均匀,颜色应一致。2 漆膜应附着牢固,不得有剥落、皱纹、针孔等缺陷。3 涂层应完整,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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