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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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改稿)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第三章办学定位、办学规模和教育模式第四章教育教学工作第五章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第六章教职员工第七章学生与学员第八章经费、资产和后勤第九章校徽校旗校歌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 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31 号令)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商洛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商 洛职院;英文名称:Shangluo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简称“SVTC” .互联网域名为: 第三条学院法定注册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商 鞅大道西段丹南新区。第四条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 案,列入陕西省高等教育序列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 校。(一)具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属性;(二)为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三)实行中国共产党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 下的院长负责制;(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 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五)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六)对院内公共事务实行垂直管理;(七)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逐步扩大系部自主 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其办学的主体作用。第五条 办学方向: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 等职业教育规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校 企合作、工学结合、产学研融合之路,面向生产和管理第一 线,培养社会适用的高素质、技术应用型人才,为区域经济 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第六条 办学目标定位:在省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示 范性高职学院。第七条 校训:修德、励志、笃学、善业。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第八条 学院举办者为商洛市人民政府,业务上接受 陕西省教育厅指导,经费保障来源于市人民政府公共财政。第九条举办者享有的权利(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二)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三)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 规范学院办学行为,实现监督管理;(四)评估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一)指导学院工作,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院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 学投入;(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 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五)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与秩序;(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学院享有权利:(一)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各项办学自主权;(二)依法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三)依法按照规定向举办者和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和争 取必需的办学经费、建设与发展经费;(四)按规定权限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 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任和解聘教师及 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五)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办学规模,自 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多样化选拔人才;(六)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建立各种院内外专业实 验、实习、实训基地,开展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等方面多形式的合作和社会服务;(七)遵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八)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九)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二)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服务;(三)执行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要求;(四)确保学院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和办学效益不断提高;(五)维护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办学定位、办学规模和教育模式第十三条办学定位:(一)层次定位:三年制高职为主体、五年制高职及成人教育为补充的专科层次普通高等院校;(二)类型定位: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的教学培训型地方高职院校;(三)人才培养模式定位: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 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结合、全日制与间日制相结合的人才 培养模式;(四)专业定位:以护理、临床医学、医学影像技术、 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建筑工程管理、机电一体化专业为特 色专业,逐步形成以机电、建筑、汽车、教育、公共事业、 矿产冶炼、生物制药类等交叉互补、协调发展的专业格局;(五)服务面向定位:立足商洛,面向陕西,辐射周边。第十四条 办学规模报省政府核定。第十五条 教育模式: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 以能力为本位,实施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产学研结合、校 企协同育人的实践教育模式和“五个一”“六个能力”的大 素质教育模式,突出实践能力培养。第十六条多证书制度:学生经过在校期间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可 取得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学生经劳动、人事等相关部门认可的技术等级或职业资 格考核机构考核,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第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模式:实施“就业直通车”模 式,指导和推荐毕业生就业,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就业。第四章教育教学工作第十八条教育教学位于学院中心工作之首,是办学 活动的基本内容,其他工作服务和服从于中心工作。第十九条 根据社会需求和专业发展需要,以系(部) 为依托,开放式办学,大力开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和产学 研结合。第二十条 根据专业建设规划和重点专业建设与精品 课程建设实施方案,有计划地开展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第二十一条依据专业课程标准,规定课程的性质、目 标、内容框架,提出教学建议和评价建议。第二十二条按照实验实训课程教学管理办法,实验(训)教学大纲,对学生进行技能训练,巩固和熟练运用所 学理论知识和技能。第二十三条 根据教学质量评估细则,对教学人员的教 书育人、工作态度、劳动纪律、教学水平等实行分项量化评 估。第二十四条 制定师资队伍建设方案,有计划地实现师 资队伍结构优化和素质提升。第二十五条 学院从事教科研的目的是为了创新知识, 促进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 励师生员工开展教科研。第二十六条 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 保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第二十七条实施学术委员会制度和教育教学督导制 度。(一)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实行教授治学和学术事务决策 的咨询和审议机构,对学院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专业 建设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建议;(二)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院教育教学工作检查监督机 构,按照督导章程规定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 态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第二十八条有计划地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 育人环境。第二十九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院 师生参与社会服务的工作进行管理。第五章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第一节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第三十条 学院施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 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行使对学院工作的统一领导权,支 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第三十一条 院党委的领导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 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负责党的思想、组织、作 风、制度建设,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发挥党总支 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 作用;(二)听取学院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讨论决定学 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等行政管理工作和涉及 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 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和奖惩,讨论决定学院 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负责人人选;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 抓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做好老干部工作;(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 明建设和稳定工作;(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抓好源头治理,加强程序 监督;(六)领导学院的统战、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第三十二条院党委全体会议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党委实行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 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 行职责。第三十三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 能出席时由书记委托院长或其他副书记主持。党委会议按照 规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形成会议决议并 贯彻执行。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实行党务公开,党委书记向党员 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商洛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 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的领 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决议、决定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依照权限查处 违纪违规党员干部。第三十六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领导 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其职权和职责是:(一)根据办学宗旨,拟订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具 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根据社会需求,依照国家有关专业设置和教学等 方面的规定,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科技推广和思想品 德教育,管理日常行政工作;(四)拟定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方案。根据国家和 学院的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 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 筹措办学经费,发展科技产业,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六)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 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代表学院开展 对外交流与合作;(七)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 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七条 院务会议是执行党委决议,研究、决定 和处理日常行政工作的会议,是行政议事决策机构。院务会 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出席时,由院长委托其他副院 长主持。院务会议按照规定的议事范围、会议制度、议事规 则形成会议决议并贯彻执行。第三十八条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向教职工代表 大会报告工作。第三十九条 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 展活动。第四十条 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 管理和服务职责。第四十一条学院公共服务机构,为教学和师生提供服 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开展。第四十二条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 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第四十三条学院与外界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 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实训实习等活动, 按照章程和缔结协议开展工作。第二节院系(部)两级管理第四十四条 学院施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党政职能部门代表学院行使院一级管理职能,是学 院管理、决策、督查机构。系、部(含培训中心、下同)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办学 功能实体,是学院下属业务执行机构,向学院负责,履行相 应职能,享受相应职权。第四十五条 学院以统筹规划、宏观决策、协调监督为 主,对系、部实施宏观管理、制度管理和目标管理。第四十六条 系、部以任务落实和过程管理为主,开展 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生管理、招生就 业等工作。第四十七条 院系(部)两级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一)集权与分权适度:发挥院级调控作用,推进管理 重心下移,尊重系(部)主体地位,促进系、部职能向办学 型转变;(二)责权利相统一:明确两级管理职能,理顺院系(部) 事权关系,扩大人、财、物管理自主权。第四十八条学院履行的职责:(一)负责院级中长期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师资 队伍建设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实验实训建设规划的制定和 论证等工作;(二)负责院级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审定,指导系部 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校内外实验实训室建设等教学改革与 建设工作;(三)负责分配和协调教学任务,组织院级教学质量的 检查和评估等;(四)负责制定院级科研计划,下达科研任务,并进行宏 观管理、工作指导和考核;(五)负责院级学生活动的组织、协调,学生日常管理 与思想教育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六)负责编制学院招生计划,统一组织和协调招生宣 传、就业指导和考核工作;(七)负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制定教职工考核工作细则, 制定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八)负责全院教职工的职称评定工作和评审推荐工 作;(九)统筹安排学院经费,制定年度经费预算,按预算向 系(部)划拨经费,负责系、部经费使用的审批和审计;(十)负责学院各单位所使用的资产、设备、仪器的计 划制定、物资采购及有关管理工作;(十)负责全院有关统计、保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 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条系、部履行的职责:(一)按照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管理制度;(二)按照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提出部门发展规划以及 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建设等分项规划;(三)组织实施教学、科研和制定教育教学改革目标及 措施;(四)配合学院人事部门做好本部门教师及职工的业绩 考核、奖励及分配;(五)配合招生就业部门做好本系(部)年度招生计划 申请和报批,组织实施本部门各专业招生宣传工作;(六)推荐本系(部)教师及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七)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学术交流并开展社 会服务;(八)院党政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五十条 系(部)党总支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二)贯彻执行学院党委的决议、决定和指示;(三)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 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 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四)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 系(部)各党支部的工作;(五)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六)管理本部门学生,提出对学生实施奖惩的意见;(七)做好本单位干部的考察、培养、推荐和教育、管 理工作;(八)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九)行使党委赋予的其它管理职责。第五十一条 系、部实行主任负责制。系部党政联席会、系务委员会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 系、部决策、执行、咨询和监督机构。第五十二条系、部主要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对 本单位重大事项、重大改革发展和行政事务进行决策。会议 召开由系(部)行政负责人和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商定。 一般由系、部主任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实行集体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第五十三条 系(部)下设系(部)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 室,从事日常政务和学生管理工作;下设教研室,从事教学、 科研活动。第五十四条系(部)设立共青团总支部委员会,在院 团委和系(部)党总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五十五条 系(部)设立学生会分会,在系(部)党总 支、院学生会和系(部)团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节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十六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 会制度,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 式。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第五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学校教职工 代表大会规定的规定开展工作。依其章程履行下列职责:(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对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 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有关学院工作的重大问题, 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讨论、审议教职工聘任、分配、奖惩方案的原则等, 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实施;(三)审议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院领导干部。第五十八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 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第四节群众组织、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第五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 众组织。第六十条 学院工会是在上级工会和学院党委领导下 的学院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第六十一条 学院共青团在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 下,按照中国共产党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政治教 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 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第六十二条 学院学生会依照章程,在法律、法规、校 纪、校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院团委和学生教育管理部 门的领导和监督。第六十三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 程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第六章教职工第六十四条 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 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附属机构)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第六十五条 实行岗位聘任制和人员招聘制。(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学院教学、科研岗位、工作 岗位的需要,面向社会实行自主招聘;(二)按照“按需设岗、以岗定责、责权一致、责酬相 符”的原则,施行岗位聘任制;(三)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 惩的依据;(四)临时用工管理另行规定。第六十六条实行高校教师资格制度。凡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热爱教育事 业,具备国民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的教育教学能 力,并依法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的人员,方能受聘从事教学工作。第六十七条 学院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 学和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六十八条 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逐步提高与 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第六十九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各种 奖励和荣誉称号;(四)通过工会、教代会等形式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 身权益;(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 大事项;(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 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十条 教职工应履行的义务:(一)自觉提高理论修养,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三)尊重和爱护学生;(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秩序与利益;(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六)聘约规定的义务;(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十一条 学院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者给予奖励。对不履行义务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有关规定给 予停发职务津贴、警告、记过、记大过、解聘、除名等处分。第七章学生与学员第七十二条学生是指依法取得本院学籍、并注册接受 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第七十三条 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第七十四条 取得本院学籍的学生,其学籍管理按照教 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第七十五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 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准 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第七十六条 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 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第七十七条 学院遵照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 合实际建立学生违纪违规处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国家奖学金和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的助学金制度。第七十九条学院依据国家关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工作有关规定,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第八十条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 理学生伤害事故。第八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 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 大事项;(三)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 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 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七)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 权益,可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可以按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 生社团。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 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 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第八十三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秩序 和利益;(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优学成才;(四)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 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十四条 学员是指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第八十五条在本院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不享有学籍。第八十六条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 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 明。第八章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第八十七条学院经费来源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具体有:1 .教育经费拨款,即学院从省或市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2 .科研经费拨款,即学院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 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等;3 .其他经费拨款,即上述经费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 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 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三)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 取得的收入;(四)经营收入,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和辅助活动之外, 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取得的收入;(五)其他收入,指上述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 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第八十八条 学院资产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 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包 括固定资产(房产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 定资产)、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和暂付款、 借出款、存贷等)、无形资产(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信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对外 投资(指学院用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 位的投资)和其它资产(文物和陈列品、图书等其他资产) 等。第八十九条学院各类资产要产权明晰,做到国有资 产、捐赠的资产、学院办学积累的资产、非国有资产、合作 办学的资产、集体或个人资产等各种资产的性质和产权明晰 准确。第九十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经委 员会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实行财务预算制。第九十一条 学院财务部门要定期向院长做出财务报 告和财务分析。第九十二条 学院按照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 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财会人员应具 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岗位任职资 格及能力。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财经 纪律。第九十三条 学院的财务工作接受学院审计部门和上 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并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 经院长批准的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学院要建 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对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 济责任进行审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第九十四条 学院要通过合法渠道多方筹措教育经费, 扩大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同 时应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开源节流,统筹 兼顾,保证重点,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学院建设作出贡献的校友,学院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就 纪念。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第九章校徽校旗校歌第九十五条 学院院徽是圆形图案。基本色为绿色, 中间是“白鹤戾志、众手擎天”的主体造型,外环上方环绕 中文“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外环下方是英文全称。第九十六条 学院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 中文校名及英文,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第九十七条学院校歌待定。第十章附则第九十八条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 过,学院党委批准,报商洛市人民政府同意,陕西省教育厅 核准。第九十九条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修 订:(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三)学院管理体制、发展目标发生变化。学院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出或学院党委三分之一以上 委员联合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 议,并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院党委批准,报 行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第一百条 学院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院制 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自主管部门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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