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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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023年建筑工程管理行业文档 齐鲁斌创作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6-06-16公布 2006-08-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2)4.1 申请和受理(2)4.2 企业实地核查(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和发证(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5.3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9)5.4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9)6 证书和标志 (12)6.1 证书(12)6.2 标志(13)7 委托加工备案 (14)8 收费 (14)9 工作人员守则 (15)10 附则(15)附件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6)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为:5A及以上普通整流管、普通晶闸管和快速晶闸管。每种产品为一个产品单元,共3个产品单元,见本实施细则表1。表1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产品单元序号产品单元1普通整流管2普通晶闸管3快速晶闸管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跟踪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申证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邮政编码:100823 电 话:010-68527524 68594897 68594718 68594988 传 真:010-68527524 68594988 电子信箱:jxcpscb cmif-zhl联 系 人:杨洁华 张京京 李燕霞 李建林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国家电力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西安市朱雀大街94号 邮政编码:710061电 话: 029-85219219,85271796 传 真:029-85261691 联 系 人:蔚红旗 黄家俊检验产品范围:5A及以上普通整流管、普通晶闸管和快速晶闸管。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按标准要求所作的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企业实地核查前向审查组提供)。3.7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名称、产品规格;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加盖企业公章);(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1.1.3 全部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本实施细则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3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地址;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并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向企业说明审查全部合格(包括抽样检验)后,企业所取得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电流和电压范围);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及联系方式,并填写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本实施细则表4)一式三份。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抽封样品后,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4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抽样单及型式试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企业应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否则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4.1.1 由于各产品对型式试验有效期的要求不一致,为方便企业,现统一为:型式试验报告有效期为3年;4.4.1.2 型式试验报告的样品规格应是产品单元中电流最大的产品,型式试验项目为:本实施细则表6所列项目以及热阻、高温阻断(1000小时)、高温贮存(1000小时)和热循环负载(循环次数按标准规定);4.4.1.3 提供本企业自行试验的型式试验报告的申证企业,必须具备标准中所要求的检测仪器设备(见表3)。现场核查时将对其所具备的型式试验能力进行核查,型式试验能力被认可的企业,其型式试验报告方为有效。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表2 企业生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1JB/T 8949.1-1999电流小于100A普通整流管2JB/T 8949.2-1999电流大于100A普通整流管3JB/T 5837-1991ZP系列2000A以上管壳额定整流二极管及其第一号修改单4JB/T 5841-1991ZH系列200A以上管壳额定高压整流二极管及其第一号修改单5JB/T 8950.1-1999电流小于100A普通晶闸管6JB/T 8950.2-1999电流大于100A普通晶闸管7JB/T 5838-1991KP系列1000A以上管壳额定反向阻断三极晶闸管及其第一号修改单8JB/T 5839-1991KH系列200A以上管壳额定反向阻断三极高压晶闸管及其第一号修改单9JB/T 4193-1997快速晶闸管10GB/T 4937-1995半导体器件机械和气候试验方法11JB/T 7624-1994整流二极管测试方法12JB/T 7626-1994反向阻断三极晶闸管测试方法及其第一号修改单说明:上述标准目前均为现行有效版本。若上述标准进行了修订,应当更换为修订后的有效版本(但应注意新旧版本的实施过渡期)。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标准发生较大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根据规定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5.2 企业生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8 表3 企业生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表3-1 普通整流管全工艺生产企业应具备的主要生产设备出厂检验应具备的主要检验设备型式试验设备(若企业自行提供型式试验报告)1.清洗设备1.阻断特性测试仪器1.阻断特性测试仪器2.扩散炉2. VFM/VTM测试设备2.VFM/VTM测试设备3.光刻机3.测试用恒温压力夹具(对平板型器件要求)3.IFSM/ITSM试验设备4.涂胶、甩胶设备4.测试用恒温装置(对螺栓型器件要求)4. Rjc测试设备5.蒸发或溅射设备5.温度变化继之密封试验设备.6.表面保护设备6.冲击试验设备7.烘箱7.测试用恒温压力夹具(对平板型器件要求)8.* 烧结/焊接设备(普通电炉不允许)8.测试用恒温装置(对螺栓型器件要求)9.* 管壳封装设备9.高温阻断试验设备10.纯水制备设备10.高温贮存试验设备11.热循环负载试验设备注:标有“*”号的设备为对封装企业的基本要求。表3-2 普通晶闸管全工艺生产企业应具备的主要生产设备出厂检验应具备的主要检验设备型式试验设备(若企业自行提供型式试验报告)1.清洗设备1.阻断特性测试仪器1.阻断特性测试仪器2.扩散炉2. VFM/VTM测试设备2.VFM/VTM测试设备3.光刻机3. IGT,VGT测试仪器3.IGT,VGT测试仪器4.涂胶、甩胶设备4. dv/dt测试设备4.dv/dt测试设备5.蒸发或溅射设备5.测试用恒温压力夹具(对平板型器件要求)5.di/dt试验设备6.表面保护设备6.测试用恒温装置(对螺栓型器件要求)6.IFSM/ITSM试验设备7.烘箱7. Rjc测试设备8.* 烧结/焊接设备(普通电炉不允许)8.温度变化继之密封试验设备.9.* 管壳封装设备9.冲击试验设备10.纯水制备设备10.测试用恒温压力夹具(对平板型器件要求)11.测试用恒温装置(对螺栓型器件要求)注:标有“*”号的设备为对封装企业的基本要求。12.高温阻断试验设备13.高温贮存试验设备14.热循环负载试验设备表3-3 快速晶闸管全工艺生产企业应具备的主要生产设备出厂检验应具备的主要检验设备型式试验设备(若企业自行提供型式试验报告)1.清洗设备1.阻断特性测试仪器1.阻断特性测试仪器2.扩散炉2. VFM/VTM测试设备2.VFM/VTM测试设备3.光刻机3. IGT,VGT测试仪器3.IGT,VGT测试仪器4.涂胶、甩胶设备4. dv/dt测试设备4.dv/dt测试设备5.蒸发或溅射设备5. di/dt试验设备5.di/dt试验设备6.表面保护设备6.tq测试设备6.tq测试设备7.烘箱7.测试用恒温压力夹具(对平板型器件要求)7. tgt测试设备8.* 烧结/焊接设备(普通电炉不允许)8.测试用恒温装置(对螺栓型器件要求)8.IFSM/ITSM试验设备9.* 管壳封装设备9. Rjc测试设备10.纯水制备设备10.温度变化继之密封试验设备.11.冲击试验设备注:标有“*”号的设备为对封装企业的基本要求。12.测试用恒温压力夹具(对平板型器件要求)13.测试用恒温装置(对螺栓型器件要求)14.高温阻断试验设备15.高温贮存试验设备16.热循环负载试验设备5.3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5.4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样品在企业成品库或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所抽取的样品应附带产品合格证。抽样现场可供抽取的样品应是同一电流规格、同一电压等级的企业主导产品,其数量(抽样基数)应不少于91只。抽样单元和抽样数量见表4、抽样单见表5。表4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抽样单元和抽样数量序号产品单元抽 样 单 元电流规格抽样数量(只)1普通整流管50A3450A332普通晶闸管50A3850A100A34200A1000A341000A或3000V333快速晶闸管50A4050A34 注:按标准要求样品初次检验不合格品数达到(但不超过)不通过判定数r(见5.4.2),依据相应标准追加检验所需的样品数量已包括在表中,但追加检验费用未计入本实施细则表7中。企业应按实际实施的追加检验项目另行交付追加检验费。表5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编号 企业名称(盖章)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抽样情况产品名称样品规格抽样基数抽样数量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样品编号抽样地点封样情况抽 样 组人 员姓名(签字)单 位职 务企业参加抽样人员样品送达验收情况说 明1 此表一式四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随样品送检测单位,二份抽样组交审查部。2 请于200 年 月 日之前将样品送到: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表6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表6-1. 普通整流管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 据抽样方案r1.1FMJB/T7624的4.1,25符合相应标准规定。322IRRMJB/T7624的4.4,及符合相应标准规定。1.2FSMJB/T7624的5.4,浪涌20次,一个周波。符合相应标准规定。139, 621.3温度变化继之密封/T的III 1.1(),两箱法:-,Tjm ,循环次,每循环高低温各暴露,转移时间。酒精检漏。试后测量:同.2;不漏气。13621.4冲击/T的():100g,持续6,半正弦波形,三个相互垂直的方向,每方向三次,共十八次。试后测量:同.2。862 注:方括号中的数字为大于或等于50A的样品量。(适用JB/T8949.1,JB/T8949.2,JB/T5837,JB/T5841和企业标准)表6-2. 普通晶闸管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 据抽样方案nr2.1VTMJB/T7626的2.2.3,25符合相应标准规定。322IDRM , IRRMJB/T7626的2.3和2.6.3,25及Tjm 符合相应标准规定。2.2IGT,VGTJB/T7626的2.7符合相应标准规定。3222.3dv/dtJB/T7626的2.11(线性法)符合相应标准规定。2022.4ITSMJB/T7626的4.3,Tjm ,20次,一个周波,80%VRRM符合相应标准规定。1811, 622.5di/dtJB/T7626的4.5, IGM3IGT ,tr1.5ms, tGW20ms,50Hz试后测量:同2.4。1811, 622.6温度变化继之密封同1.3试后测量:同2.4;不漏气。13622.7冲击同1.4试后测量:同2.4。862 注:1. 方括号中的数字为大于或等于50A的样品量。 2. di/dt仅对IT(AV)50A的实施。若正弦波试验未通过,则以衰减波试验结果为准。(适用JB/T8950.1,JB/T8950.2,JB/T5838,JB/T5839和企业标准)表6-3.快速晶闸管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 据抽样方案nr3.1VTM同2.1符合相应标准规定。322IDRM ,IRRM3.2IGT,VGT同2.2符合相应标准规定。3223.3dv/dt同2.3符合相应标准规定。2023.4tqJB/T7626的2.10符合相应标准规定。1323.5di/dt同2.5符合相应标准规定。1323.6ITSM同2.4符合相应标准规定。13623.7tgtJB/T7626的2.9符合相应标准规定。181123.8温度变化继之密封同2.6试后测量:同2.4;不漏气。13623.9冲击同2.7试后测量:同2.4。862 注:1. 方括号中的数字为大于或等于50A的样品量。 2. di/dt、dv/dt仅对IT(AV)50A的实施。 3. di/dt检验若正弦波试验未通过,则以衰减波试验结果为准。(适用JB/T4193和企业标准)样品经初次检验,若IFSM或ITSM、温度变化继之密封、di/dt(仅对普通晶闸管)或tgt和冲击4项检验项目中任一项不合格品数达到(但不超过)不通过判定数r,允许按相应标准对相应项目进行一次追加检验,但仅限一次。再次检验后,若任一项累计不合格品数超过不通过判定数r,则判为该产品单元产品检验不通过。样品经初次检验,若上述4项检验项目中任一项不合格品数超过不通过判定数r,或上述4项检验项目之外任一项不合格品数不小于不通过判定数r,则不进行追加检验,判为该产品单元产品检验不通过。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名称、产品规格,例如:普通整流管 100A1500A ,300V2000V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项时,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在同一产品单元内增加限定生产规格以下的新规格时,不再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检验,生产许可证证书不需变更;在同一产品单元内增加限定生产规格以上的新规格时,应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按本实施细则要求进行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检验,达到合格要求后予以更换生产许可证证书。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2 标志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6-008-。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6)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8)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 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经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8 收费8.1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8.2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8.3 公告费:每个企业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8.4 产品检验费: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1793号文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函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规定的标准(见本实施细则表7),由企业在样品送达后、检验开始前向检验机构交付。表7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序号产品单元电流规格收费标准(元)1普通整流管50A500050A43002普通晶闸管50A960050A100A7400200A1000A74001000A或3000V59003快速晶闸管50A950050A79008.5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8.6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8.7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9.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9.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9.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9.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9.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9.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9.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9.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10 附则10.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10.3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8月20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15 附件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企 业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审 查 日 期: 审 查 组 长: 审查组成员: 企 业 盖 章: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要求共7章27条40款。2、项目结论的判定:(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共4款;(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非否决项目共36款。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非否决项目中应无严重不合格且一般不合格不超过10款,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17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1.1组织机构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1.2管理职责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1.3有效实施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1是否有相应的制度及考核办法。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2.1*生产设施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1是否具备满足申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o 合格o 不合格2.2设备工装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2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3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o 合格o 不合格2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2.3测量设备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2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o 合格o 不合格2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在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并有标识。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三、人力资源要求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3.1企业领导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1 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2 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3.2技术人员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2 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3.3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2 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4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3.4生产工人工人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等),并能熟练地操作设备。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2. 是否能看懂相关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3. 是否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3.5人员培训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1. 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并保持有关记录。2.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四、技术文件管理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4.1技术标准1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施细则5.1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证产品有关的标准。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2企业制定产品标准,则应在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不低于相应的行业标准的要求。1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在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2企业产品标准主要技术和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相应的行业标准的要求。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4.2技术文件1技术文件应具有正确性,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1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等)的技术要求和数据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2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2技术文件应具有完整性,文件必须齐全配套。技术文件是否完整、齐全(包括设计文件的图样目录、零部件明细表、总装图、部件图、零件图、技术要求等和工艺文件的工艺记录卡、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等以及部件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各检验过程的检验、验证标准或规程等)。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3技术文件应和实际生产相一致,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必须完全一致。1技术文件是否与实际生产和产品统一一致。2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是否一致。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4.3文件管理1 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要求。1是否制定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2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3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2 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五、过程质量管理 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5.1采购控制1.企业应制定采购原、辅材料、零部件及外协加工项目的质量控制制度。1是否制定了控制文件。2内容是否完整合理。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2.企业应制定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原、辅材料、零部件的供方及外协单位的评价规定,并依据规定进行评价,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1是否制定了评价规定。2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价。3是否全部在合格供方采购。4是否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3.企业应根据正式批准的采购文件或委托加工合同进行采购或外协加工。1是否有采购或委托加工文件(如:计划、清单、合同等)。2采购文件是否明确了验收规定。3采购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4是否按采购文件进行采购。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4.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的原、辅材料、零部件以及外协件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证,检验或验证的记录应该齐全。1是否对采购及外协件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规定。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3是否保留检验或验证的记录。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5.2工艺管理1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管理和考核。 1是否制定了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其内容是否完善可行。2是否按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等应按规定放置,并应防止出现损伤或变质。1有无适宜的搬运工具、必要的工位器具、贮存场所和防护措施。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出现损伤或变质。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3企业职工应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是否按制度、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5.3质量控制1企业应明确设置关键质量控制点,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进行质量控制。 1是否对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设置了质量控制点。2是否在有关工艺文件中标明质量控制点。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2企业应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据程序实施质量控制。1是否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其内容是否完整。2是否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5.4特殊过程对产品质量不易或不能经济地进行验证的特殊过程,应事先进行设备认可、工艺参数验证和人员鉴定,并按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操作和实施过程参数监控。1对特殊过程(烧结、表面保护等工序)是否事先进行了设备认可、工艺参数验证和人员鉴定。2是否按规定进行操作和过程参数监控。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5.5产品标识企业应规定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标识方法并进行标识。1是否规定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标识方法,能否有效防止产品混淆、区分质量责任和追溯性。2检查关键、特殊过程和最终产品的标识。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5.6不合格品企业应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有效防止不合格品出厂。1是否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2. 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是否得到有效控制。3. 不合格品经返工、返修后是否重新进行了检验。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六、产品质量检验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6.1检验管理1.企业应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并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验、试验、计量设备管理制度。1.是否有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能否独立行使权力。2.是否制定了检验管理制度和检测计量设备管理制度。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2.企业有完整、准确、真实的检验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1.检查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有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2.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是否完整、准确。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6.2过程检验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做好检验记录,并对产品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1.是否对产品质量检验作出规定。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3.是否作检验记录。4.是否对检验状况进行标识。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6.3*出厂检验企业应按相关标准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1是否有出厂检验规定、包装和标识规定。2出厂检验和试验是否符合标准要求。3产品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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