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第十三章刑事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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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 第一节 刑事责任概述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 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二)刑事责任的特征 1、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负担。 2、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 3、刑事责任以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 4、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者来承担。 5、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担。,二、刑事责任的地位 基础理论说 罪责平行说 罪责刑平行说 (1)刑事责任与犯罪的关系 (2)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根据 一、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 道义责任论。 社会责任论。 马克思主义。 二、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 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 1、行为必须实施某种行为。 2、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或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相符合。,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一、刑罚的概念 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惩罚犯罪而规定在刑法中的,由专门国家机关适用和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方法。 二、刑罚的特征 1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2刑罚只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成文法的方式制定。 3刑罚只适用于特定的对象,即犯罪分子。 4刑罚只能由国家特定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才能适用。 5刑罚只能有特定国家机关执行。,三、刑罚和其他制裁手段的区别 1适用的法律根据和法律程序不同。 2适用机关不同。刑罚的适用机关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民事处罚的适用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行政法处罚的适用机关是行政机关。 3适用对象不同。 4严厉程度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 刑罚的功能,指国家制刑、量刑和行刑的活动对社会产生的积极作用。包括三个方面。 一、对犯罪人的功能 1剥夺功能。又称限制再犯功能,指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利或利益,使其丧失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2惩罚功能。即给犯罪人带来一定的痛苦。是刑罚的应有之意,是报应的要求,也是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要求。 3教育改造功能。除死刑外,任何一种刑罚都有教育改造功能,以自由刑表现的最为充分。劳动改造、教育改造、感化,使其重新作人。,二、对被害人的功能 该功能体现为刑罚对被害人的补偿和安抚功能。 三、对社会的功能 1威慑功能 刑罚对潜在的犯罪人产生的威慑功能。包括立法、司法威慑和行刑威慑。 2教育、鼓励、鉴别功能。,第三节 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一、特殊预防 特殊预防又称个别预防,指通过刑罚预防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 特殊预防包括三个方面,即剥夺、惩罚和改造,“剥夺”使其不能再犯,“惩罚”使其不敢再犯,“改造”使其不愿再犯。 二、特殊预防的方式 1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处死刑,彻底剥夺了其再次犯罪的能力; 2在适用剥夺自由刑时,犯罪人一定时间内与社会隔离,使他们失去了危害社会的机会;并且使他们感受到刑罚的痛苦,而不致再次危害社会;,3适用财产刑时剥夺了犯罪分子再次实施犯罪的物质条件,并且使其感到无利可图而不敢、不愿再次实施犯罪; 4独立适用资格刑时,或者适用限制自由刑时,剥夺了其政治权利或限制了其人身自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其再次犯罪; 5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适用各种刑罚措施都应重视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使犯罪人成为遵纪守法的人,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特殊预防最基本、最重要的方式。,二、一般预防 (一)一般预防的概念 一般预防,指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威慑潜在的犯罪人,防止他们实施犯罪行为。一般预防的对象是潜在的犯罪人,包括危险分子、不稳定分子和被害人。 (二)一般预防的方式 (1)威慑潜在的犯罪人。 (2)安抚被害人及其亲属。,(三)一般预防的实现 1刑罚必然 对于一切犯罪,都应当科处刑罚,即使社会上发生的一切犯罪行为都受到刑罚的制裁。 贝卡利亚说“制止犯罪发生的一个最有效的手段,并不在于刑罚的残酷,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确信刑罚(即或是温和的刑罚)是不可避免的,这要比对其他更加残酷的刑罚恐怖,(但却抱有逍遥法外的希望)能产生更深刻的印象。” 列宁说,“惩罚的警戒作用决不是看惩罚的严厉与否,而是看有没有人漏网。重要的不是严惩罪行,而是使所有的罪案都真相大白。”,2刑罚及时。即一旦发生犯罪,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案件破获,将犯罪人交付审判,及时地判处并执行刑罚。刑罚越及时,一般预防的效果也就越明显。 3刑罚公开。包括立法公开和司法公开。让人们了解“罪刑价目表”,了解犯罪行为必然会受到制裁,了解刑罚的痛苦性,从而使刑罚起到威慑、安抚的效果。 4刑罚适当。 刑罚过轻,不足以遏制潜在犯罪人的犯罪意念,相反会促使他们实施犯罪。 刑罚过重,不符合文明发展的趋势,并且增强了犯罪人和社会公众对刑罚痛苦性的耐受力,造成人们对刑罚反应的迟钝。会促使人们同情犯罪人并对统治的合法性、合理性产生怀疑。所以,威慑并不能靠严刑峻法,而应当依靠刑罚适当。,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 刑罚的体系,指刑法典对各种刑罚方法依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排列所形成的刑罚序列。 我国刑法共规定了5种主刑,3种附加刑。 5种主刑是: (1)管制;(2)拘役; (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3种附加刑是:(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体系的特点:结构合理;宽严相济;贯彻人道主义。,第一节 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适用两个以上的主刑。我国刑法共规定了5种主刑。 一、管制 管制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的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是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也是我国独创的刑罚方法。 (一)管制适应的对象 (二)管制的期限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三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三)管制刑期折抵。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四)管制的执行机关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五)管制的内容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六)管制的待遇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二、拘役 拘役指短期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一)拘役的适应对象 (二)拘役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三)刑期的折抵。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拘役的执行机关和内容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般关押在拘役所内服刑。 (五)拘役的待遇。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措施。 (一)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 (二)有期徒刑的期限。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三)刑期的折抵。 (四)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 (五)有期徒刑犯的待遇。 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种。 (一)无期徒刑的适应对象。 (二)无期徒刑的刑期。 (三)刑期的折抵。 被判处无期徒刑时,先行羁押的期间不能折抵刑期,并且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无期徒刑的执行机关。 (五)待遇。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五、死刑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的剥夺其生命的刑罚方法。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种。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目前我国刑法中死刑罪名共69种。分 (二)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适用条件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世界上所有保留死刑的国家都有该规定。,3适用程序上的限制: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983年、1991年起,先后两次将死刑复核权下放。 4死刑执行制度上的限制: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1)死缓的适用条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具体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必须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如自首、有立功表现、被害人有过错,犯罪动机有值得怜悯之处、数个主犯中作用小的主犯等,以及出于其他方面考虑等。,(2)死刑缓期执行的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为二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期间不能计算在两年的考验期内。 (3)死刑缓期执行的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4)死缓的三种结果: 1、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期间及两年的考验期不能计算在减刑后的有期徒刑刑期内。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或者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可判死缓。 甲因犯罪于1990年1月1日逮捕,1990年7月1日被判死刑缓期执行并开始生效,在减刑决定前的1992年7月5日犯故意伤害罪,甲是否执行死刑。 甲因犯罪于1990年1月1日逮捕,1990年7月1日被判死刑缓期执行并开始生效,于1992年8月1日决定减为18年有期徒刑,甲再执行多少年刑罚执行完毕?A、17年6个月; B、17年5个月;C、17年11个月;D、16年。,第三节 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一、罚金 罚金是财产刑的一种,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和罚款不同。 (一)罚金数额的司法确定 刑法52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额。” 1、根据犯罪情节。 2、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 (二)罚金的缴纳 罚金的交纳有四种方式:(1)一次或者分期缴纳。(2)强制交纳。(3)随时交纳。(4)减免交纳。,二、剥夺政治权利 (一)剥夺政治权利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指人民法院判处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措施。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单独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轻刑,附加适用时,则是一种重刑。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 1、应当附加适应。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可以附加适用。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独立适应。 当剥夺政治权利与有关主刑相并列选择适应时。,(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包括四种情况: (1)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3)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独立适应或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后附加的,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4)与所判刑罚相同。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四)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起算。 1、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起算。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独立适应剥夺政治权利的。 2、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1)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指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财产是一种比较严厉的附加刑。 (一)没收财产的范围。 法院判决没收财产时,可以判决没收部分财产,也可以判决没收全部财产。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二)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三)没收财产的执行。,四、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作为一种特殊的附加刑,驱逐出境不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它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 第四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一、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概念 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罚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特点是:对犯罪分子适用,但不具有刑罚性质。 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一)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损失 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根据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济损失情况,判处犯罪分于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的处理方法。 责令赔偿损失,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免除其刑事处罚的同时,根据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情况,责令其向被害入支付 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处理方法,(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礼道教 训诫,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当庭予以批评或谴责,并责令其改正的一种教育方法。 责令具结悔过,是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分子用书面方式保证悔改,以后不再重新犯罪的一种教育方法。 责令赔礼道歉,是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分子公开向被害人当面承认错误,表示歉意的一种教育方法。 (三)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向犯罪分子的主管部门提出对犯罪分子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建议、由主管部门给予犯罪分子定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一种非刑罚处理方法。 三、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应条件 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适应比较特殊。,甲犯因犯罪被判处管制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长是多少年? 甲犯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4年,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长是多少年? 甲犯因犯罪1980年1月1日被判死刑,二年后被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1992年1月1日获得假释,什么时候甲犯获得政治权利?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长是多少年?,第十六章 量刑 第一节 量刑概述 量刑,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判处何种刑度的刑罚以及是否立即执行的审判活动。 量刑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量刑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审判活动。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量刑权。 2量刑的对象是犯罪分子。只要对犯罪分子才能决定是否适用刑罚、适用何种刑罚。 3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只有在解决了定罪问题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决定量刑问题。 4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根据。,量刑的任务包括: (1)决定是判处刑罚还是免除刑罚; (2)决定刑种、刑度; (3)决定是否实行数罪并罚; (4)决定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 第二节 量刑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所谓犯罪事实、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犯罪事实,仅指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表明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大小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包括:犯罪构成事实和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事实。,广义的犯罪事实,是指案件中客观存在的能够表明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大小的一切主客观事实情况,它既包括罪中事实,也包括犯罪实施以前的和犯罪实施以后发生的能够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的主客观事实情况。 犯罪构成事实 狭义的犯罪事实 犯罪(案件)事实 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事实 犯罪中事实 广义的犯罪事实 犯罪以前的事实 犯罪以后的事实,刑法第61条所列举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理解。 (一)“犯罪的事实”是量刑适当的首要根据 所谓“犯罪的事实”,即所谓狭义的犯罪事实。 注意区分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 (二)“犯罪的性质”是量刑适当的基本根据 所谓犯罪的性质,是指行为构成何种具体犯罪(罪名)。不同的具体犯罪体现不同的社会危害性质。 注意区分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注意加重或减轻的法定刑幅度。 (三)“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是处罚轻重的重要依据。 “情节”是指量刑情节。注意理解“社会的危害程度”一词。,犯罪中事实 犯罪(案件)事实 广义的犯罪事实 犯罪以前的事实(量刑情节) 犯罪以后的事实(量刑情节) 犯罪构成事实:决定犯罪的性质 犯罪中事实 狭义的犯罪事实 (定罪情节) 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事实 (量刑情节) 甲犯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1990年1月1日刑罚执行完毕。1991年1月1日甲为了报复其贪污罪的检举人乙,用铁棍伤害乙,致乙右臂伤残,构成重伤。乙归案后,能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量刑必须以刑法规定为准绳 (一)必须严格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刑罚体系的规定,正确适用各种刑罚方法。 (二)必须严格依照刑法总则和分则关于法定量刑情节的规定,正确决定宣告刑。 (三)必须严格依照刑法总则规定的各种量刑制度,正确适用刑罚。 不成文的原则:一事不得重复评价。,第三节 量刑情节 一、量刑情节概述 量刑情节,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决定处罚轻重或免除处罚的各种主客观事实。 量刑情节的特征: (1)量刑情节是定罪情节以外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及其程度的主客观事实情况; (2)量刑情节不仅包括部分罪中情节而且还包括罪前情节和罪后情节; (3)量刑情节只能以所定之罪的法定刑为自己发挥作用的范围基础; (4)量刑情节是犯罪分子落实刑事责任和实现刑罚个别化的根据。 注意区分量刑情节与定罪情节,二、量刑情节的分类 (一)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情节、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转化的从重情节 法定情节指法律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酌定情节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对量刑也具有重要作用的情节。 (二)从严情节和从宽情节 从严情节包括从重情节和加重情节,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加重情节。从宽情节包括从轻情节、减轻情节和免除处罚的情节。 (三)命令性量刑情节与授权性量刑情节 (四)单功能情节和多功能情节 三、法定的量刑情节 (一)总则性情节 我国刑法总共规定了22个量刑情节。,(二)分则性情节 我国刑法分则共规定了适用于特定犯罪的51个量刑情节。 四、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情节 五、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转化的从重情节 六、酌定的量刑情节 酌定情节包括8种:(1)犯罪起因。主要考察被害人有无过错。如果被害人有过错,对犯罪人应从宽;如果被害人完全是无辜的,对行为人则应从严。(2)犯罪手段。(3)犯罪侵害的对象。(4)犯罪造成的结果。(5)犯罪的时间、地点。(6)犯罪动机。(7)犯罪后的态度。(8)犯罪人平时的一贯表现。,第四节 量刑情节的适用 一、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则 1、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 2、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 3、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 二、从重、从轻处罚的界限 三、多功能从宽处罚情节的功能选择 四、减轻处罚的限度 五、正确对待“可以型”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六、量刑情节的理性评介,第五节 一、法定刑与量刑空间 二、量刑空间与量刑情节 三、宣告刑的选择,被告人:董玉环,女,48岁,汉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农民,1994年3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董玉环的长子郭义星(29岁),结婚后已与父母分居生活七年,游手好闲,寻衅滋事,多次持凶器到其父母家闹事,经常以爆炸、放火相威胁向其父母索取财物。郭还无端打骂其父母,并数次持刀要砍杀其胞弟,致其胞弟几天不敢回家。有一次他开拖拉机撞坏其父母的房墙,其父亲、弟弟跪地向他求饶。郭义星还经常打骂、虐待其妻,其妻因不堪忍受郭的打骂、虐待而于1993年9月服毒自杀。此后,郭义星为了同与其长期鬼混的另一妇女结婚,又多次向其父母要钱办婚事,并打坏其父母家中的暖壶、茶杯、玻璃等物品。 1994年2月23日早8时许,郭义星又一次来到其父母家。其母董玉环见其进屋就问:“你吃饭了吗?”严郭没回答就自行去热了鸡汤,喝了三两多酒后,到其母住的东屋质问董:“我的事你管不管?”,董回答说不管。郭即转身将组合柜的玻璃踢坏,并扬言:”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死“。董玉环见郭又要闹事,便将郭拥出屋外,两人在院内撕打在一起。此时董玉环的丈夫郭丙生闻声出来将郭义星拽开,董玉环趁机从地上拣起一棍木棒向郭义星的头部猛击数下,郭义星当即倒地,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为:郭义星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董玉环的丈夫到村委会报案,被告人的亲属及本村村民联名向司法机关写信,历数被害人的过错,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新伟、翟二鹏均系又聋又哑人,因经常遭受本县城关镇南大街居民聋哑人刘继增的殴打欺负而心怀不满,共同预谋杀死刘继增以求报复。1997年1月1日凌晨l时许,两被告人以到新乡游玩为名,将刘继增骗至新乡火车站,又沿铁路向北站方向行走。当走到京广铁路鲁堡地段592公里又875米的194号铁路桥时,两被告人将刘继增摔倒在地,翟二鹏就地取石块猛击刘的头部。刘继增被击昏后,王新伟又用事先准备好的剃须刀狠割刘的颈部及手腕,将刘杀死。,被告人:肖其良,男,38岁,河北省唐山市人,原系唐山市国丰钢铁有限公司汽车司机,1994年3月4日被逮捕。 1994年2月1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肖其良酒后驾驶无牌照的韩国产”XX牌小轿车,载着被告人张宾、唐永莲从唐山市新华西道新火车站向东行驶。当车行至渤海机械配件经销处门前的马路上超车时,将在机动车车道上停留下来系鞋带的妇女郑秀风(29岁)及其子李洋洋(2岁)撞倒,致李洋洋颅底骨折,脑干损伤,颈椎骨折,延髓损伤而死亡,并将郑秀凤带挂于车下。此时肖其良把车暂时停了一下。被告人张宾、唐永莲发现该车肇事撞人后,有人前来追车,即对肖其良说:有人追来了,快跑。肖其良在明知车底下有人的情况下,又驾车逃跑,将郑秀凤拖拉500余米,致郑秀风颅底骨折,广泛性脑挫裂伤,脑腹重度复合伤,急性创伤性休克而死亡。事后,张宾曾两次对唐永莲说:撞人的事,千万不要告诉别人。当公安人员第一次讯问张宾时,张宾说事故当时不知道撞人的事,是到唐永莲家门口时才知道的。但是在当天下午再次讯间张宾时,张宾即供述了全案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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