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第十八章刑罚的执行与消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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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讲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第一节 刑罚的执行 一、刑罚执行概述 刑罚执行指将已经生效的判决对犯罪人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活动。刑罚执行必须由特定的机关进行。广义的刑罚执行包括对一切生效判决的执行,狭义的刑罚执行仅指监狱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 刑法执行的原则包括: (1)教育性原则 (2)人道性原则 (3)个别化原则 (4)社会化原则,二、减刑 减刑,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制度只存在于中国刑法中。 减刑应符合以下条件: 1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 悔改表现:指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且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立功表现,一般指阻止他人犯罪行为的,检举监狱内外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的等。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3减刑的限度条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3)有期徒刑减刑时,剥夺政治权利可酌减。 (4)宣告缓刑的,一般不能减刑。 注意实际执行的刑期的理解。,4减刑的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5. 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三、假释 (一)假释概念 假释,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段时间后,因其有悔改表现,认为其不致再危害社会时,将其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后,如果犯罪人遵守了一定的条件,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否则仍将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的制度。,(二)假释的条件 适用假释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假释制度是为了纠正长期自由刑的弊端,所以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必须已经执行了一定的刑期。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能适用假释。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2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3必须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确有悔改表现一般包括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且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等内容。 (二)假释的考验期及考察 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考察。,(三)假释的后果 犯罪分子被假释后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4如果没有上述情形,假释考验期满的,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不再执行。,第二节 刑罚的消灭 一、刑罚消灭概述 刑罚消灭指由于法定的事实或原因的出现,国家不再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不再行使求刑权、量刑权或者行刑权。 刑罚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1)犯罪人死亡的。 (2)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3)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被依法免除交纳尚未交纳的罚金的。 (4)超过诉讼时效的。 (5)经特赦免除刑罚的。这里研究后两者情况。,二、时效 时效包括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追诉时效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间,再该期间内,司法机关有权也有责任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该期间的,司法机关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追诉时效和求刑权、量刑权有关。 (一)追诉时效的期限 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二)追诉期间的计算 1、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时效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4、时效延长 刑法第88条还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甲1980年1月1日开始非法拘禁乙,1980年2月1日结束,1985年1月1日又犯一故意轻伤罪,问甲之二罪到何时追诉时效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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