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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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一、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统一制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使用,印钞厂防伪印制。二、就业协议书补充条款由我校修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就业中心)统一管理,每年的11月发放。除定向、委培、在职和已保送读研的毕业生外,国家计划内应届毕业研究生、本科和高职毕业生每人一式三份,固定编号。三、就业协议书签约流程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2.毕业生在就业协议书上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并签署应聘意见。3.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省(市)属高校、中小学、非国有大型企业均须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盖章。属人事代理的就业岗位,需由用人单位或学生本人到省级(市级)人才交流中心办理。4.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约盖章后,须将协议书寄送就业中心。协议书若返还给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应用电话、传真、电邮等形式告知就业中心。5.毕业生登陆陕西师范大学就业网,录入就业协议书签约内容。6.学院(中心、所)毕业生辅导员、主管就业工作的负责人分别在就业网上进行审核和确认。毕业生基本信息和签约信息的正误由毕业生及所在学院(中心、所)负责,严禁网上审核通过未完成签约程序的就业信息。7.学院(中心、所)主管就业工作的负责人审核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后,在“学院(中心、所)意见”栏盖各单位公章,在“学校就业部门意见”栏盖签约专用分章,之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持一份。严禁学院(中心、所)在签约单位未签字盖章前,在“学校意见栏”签字盖章。8.毕业生持新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办理改派时,各单位只在“学院(中心、所)意见”栏盖本单位公章,“学校就业部门意见”栏由就业中心统一盖章。四、就业协议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最后经学校审批列入建议就业计划。列入建议就业计划的截止时间为6月10日。五、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有其他协议内容的,须在协议书备注中注明,双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预约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三方的权益;如出现与国家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规为准。六、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明确注明 “考取公务员(研究生)本协议自动解除”的毕业生,如需解除协议,持原协议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直接到就业中心更改就业方案;如未注明,将严格按照违约程序办理,否则将按原就业方案派遣。七、为了确保毕业生顺利就业,不影响用人单位正常工作,协议书应该在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一个月内完成学院、学校确认手续。毕业生如出现就业协议书造假、涂改或故意拖延时间、隐瞒事实等情况,学校将派回生源地,不予改派;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择业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八、就业协议书的换发1.违约和改派需重新领取协议书的程序原签约单位出具同意解除协议的公函(没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须由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毕业生生源省区新就业单位出具接收函(没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须由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人事代理的毕业生不受生源省区限制); 填写陕西师范大学毕业生违约申请表或陕西师范大学毕业生更换协议书申请表(改派专用)(在就业网下载);学院(中心、所)、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就业中心收回原就业协议书,发放新就业协议书并在备注栏注明“本协议系换发,只在毕业生生源所在省区有效”;毕业生因违约需重新领取就业协议书的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1日-6月10日;因改派需领取就业协议书的受理时间为毕业生派遣离校后的第三天起。2.丢失就业协议书的补发程序在西安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丢失声明;毕业生填写陕西师范大学毕业生丢失、污损就业协议书补发申请表(在就业网下载,以下简称补发申请表);学院(中心、所)签字盖章;就业网公示两周;补发时间为每年的4月20日6月10日。3.有足够证据证明丢失的,在填写补发申请表以及学院签字盖章后按特殊情况办理。4.污损空白就业协议书的补发程序 毕业生填写补发申请表;学院(中心、所)签字盖章;就业中心审核后,即时办理。九、本办法由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陕西师范大学关于毕业生违约的规定 为规范毕业生就业秩序,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增强就业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对我校毕业生违约作如下规定:一、每年6月10日就业方案确定前,毕业生申请解除就业协议的,按违约处理。二、对毕业生违约要严格审批,下列情况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原因提出违约;特殊情况确需违约的,须报学校就业领导小组批准。1.与来我校招聘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2.参军、考取公务员或参加国家项目的;3.毕业生个人联系且签约单位属经济发达地区、大中城市或学校重点就业基地的。三、违约的政策规定和要求1.已签订就业协议,因个人原因需要违约的,毕业生原则上在其生源省区重新选择就业单位。特殊情况由学院(中心、所)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学校就业中心研究批准。2.毕业生只能违约一次,违约的毕业生不得申请改派。3.违约受理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6月10日。四、违约的程序1.毕业生向就业中心提交如下材料:原签约单位出具的退函(没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须由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和原用人单位保留的两份协议书均须交回);陕西师范大学毕业生违约申请表(在就业网下载),学院(中心、所)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2.就业中心审核批准后更改其就业方案。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明确注明 “考取公务员(研究生)本协议自动解除”的毕业生,如需解除协议,持原协议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直接到就业中心更改就业方案;如未注明,严格按照违约程序办理,否则将按原就业方案派遣。六、因用人单位虚假宣传等原因导致毕业生单方面提出违约的,就业中心在调查核实后将为此类毕业生换发新的就业协议书,以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七、本规定不适用于定向、委培生。八、本规定由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陕西师范大学关于毕业生改派的规定 为规范毕业生就业秩序,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毕业生签约行为的监管,特对我校毕业生改派作如下规定:一、每年6月10日就业方案确定之后,毕业生申请解除就业协议且需要重新办理报到证的,按改派处理。二、对毕业生改派要严格审批,下列情况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原因提出改派。特殊情况确需改派的,由学校就业领导小组批准。1.与来我校招聘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2.参军、考取公务员或参加国家项目的;3.毕业生个人联系且签约单位属经济发达地区、大中城市或学校重点就业基地的。三、办理改派的政策规定及要求1.已签订就业协议,因个人原因需要办理改派的,毕业生应在其生源省区重新选择就业单位。特殊情况由学院(中心、所)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就业中心会议研究决定。2.毕业生只能申请改派一次,已办理过违约的毕业生不得申请改派。3.改派受理时间为毕业生派遣离校后的第三天起,改派材料上报教育厅的时间为9月1日后。4.凡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包括办理人事代理)并依此派遣的毕业生,改派时效为一年,截止时间为第二年的6月10日。5.凡办理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出国留学、就业困难以及未就业被派回生源地的毕业生,改派时效为两年,截止时间为第三年的6月10日。6.毕业生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无须回校办理改派手续,其它情况须返回学校办理改派手续。7.超过改派时效的毕业生如需再调整单位,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不属毕业生改派范畴。四、办理改派的程序1毕业生向就业中心提交如下材料:原签约单位出具的退函(没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须由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办理了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就业困难和按未就业派遣的毕业生无须提交退函;毕业生生源省区内新就业单位出具的接收函或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没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须由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就业困难、未就业以及人事代理的毕业生,不受生源省区限制;陕西师范大学毕业生改派申请表(在就业网下载),学院(中心、所)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原报到证;原就业协议书(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和原用人单位保留的两份协议书均须交回);毕业离校领取过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的,若改派后的单位非中央驻陕单位或陕西省属单位,须交回准入证。2.就业中心审核材料,签署意见,报陕西省教育厅办理改派手续; 3.改派手续获省教育厅批准后,毕业生持新报到证到户籍科、档案馆办理相关手续。五、因用人单位虚假宣传等原因导致毕业生单方面提出改派的,就业中心在调查核实后将为此类毕业生办理改派,以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六、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就业困难、未就业的办理1.灵活就业:指在正规就业形式之外的其他就业形式,即毕业生未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并提供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就业证明,或与不负责落户、不负责人事关系的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的。办理灵活就业需填写陕西师范大学毕业生灵活就业申请表(在就业网下载)。2.自主创业:指创立企业(包括参与创立企业),或是新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包括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即毕业生未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并提交营业执照或就业场地、就业联系方式等证明的。办理自主创业需填写陕西师范大学毕业生灵活就业申请表,否则视为自由职业者。3.就业困难:指因专业招聘信息少、“供需比”低而未签订就业协议。毕业生可向学院(中心、所)申请就业困难。4.未就业(包括有业不就):指毕业时未落实具体就业单位或申请不参加就业的。陕西师范大学毕业生报到证管理办法一、毕业生报到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一简称报到证),它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是毕业生在工作单位转正和干部身份的证明,接收单位凭报到证办理毕业生的接收手续和户口关系。二、报到证是学校根据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审批的陕西师范大学毕业生就业方案,为毕业生开具的到签约单位报到的凭证。报到证副本将装入毕业生档案。三、每位毕业生均须领取报到证,逾期未领造成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并给予相应处罚。四、结业生的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并不予改派。五、未签订就业协议各类毕业生的派遣,按生源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办理。其中师范类本科毕业生,报到证开具到生源地教育主管部门;毕业研究生、高职毕业生、非师范类本科毕业生,报到证开具到生源地省(市、县)人事主管部门。六、报到证由学院(中心、所)主管就业工作的负责人或辅导员领回,毕业生签名领取。七、毕业生离校时未领取的报到证,由学院(中心、所)连同领取签名册一起交回就业中心。 八、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其报到证由就业中心直接发放,名单由就业中心提供。九、毕业生报到期限为一个月(报到证上已注明),所有毕业生应及时到单位报到。有特殊情况须和单位提前联系,按单位要求办理报到手续。十、报到证的补发1.报到证当年遗失的,由毕业生本人写明情况,申请补发,毕业生所在学院(中心、所)签章证明属实,就业中心同意,送教育厅审批后,可为其补办报到证。但必须在重新补办的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丢失补办”字样;补办报到证须向教育厅缴纳手续费。2.毕业生在毕业后若干年发现档案中无报到证副本的,由单位出具遗失报到证的证明,就业中心上报省教育厅办理有关手续。 陕西师范大学毕业生档案转递与保留管理办法 为及时有效地做好毕业生档案转递工作,更好地为毕业生离校和就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一、毕业生档案的转递1.毕业生档案在派遣离校后十四个工作日内,由学校档案馆通过机要局转递,学生本人不得携带。2.已签约的毕业生档案转递至签约单位(国有县团级以上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国有县团级以下单位)或各类人才市场(非国有企、事业单位)。3.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就业困难且未申请档案保留的师范类毕业生,档案转递至生源地教育主管部门;非师范类毕业生档案转递至生源地人事主管部门。二、毕业生档案的保留1.对于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就业困难的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批后,其档案可在学校免费保留两年。两年后,毕业生档案的转递和管理将按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办法执行。2.申请档案保留的毕业生,其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党团组织介绍信等材料仍按生源地办理。3.毕业生办理档案保留,须填写陕西师范大学毕业生档案保留转递申请表(在就业网下载)。4.申请表分上下联,学院收齐、签字、盖章,6月10日前统一报就业中心。5.申请表统一由就业中心保管。6.毕业生档案保留学校期间,学校不出具任何与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7档案保留学校期间,毕业生为预备党员需转正的,应按陕西师范大学档案馆关于查阅和借阅学生人事档案的规定由毕业生原所在学院党总支负责办理。三、派遣前考研毕业生的调档 1.未签协议且考取研究生需调档的毕业生,由本人持学院签署意见的调档函原件及复印件、协议书(一式三份)到就业中心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之后,本人持审批手续到学校档案馆办理档案转递事宜。2.已签协议的且考取研究生需调档的毕业生,由本人持学院签署意见的调档函原件及复印件、签约单位解除协议的公函(协议书备注栏内已有“考取研究生本协议自动解除”字样,并有单位签章的除外)和协议书(一式两份,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保留的)到就业中心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之后,本人持审批手续到学校档案馆办理档案转递事宜。四、用人单位需要查阅或提取毕业生档案的,其组织人事部门可派专人持用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等,到就业中心办理查阅或提档审批手续。之后,持审批手续到学校档案馆案办理档案查阅或提取事宜。五、两年之内,档案保留学校的毕业生若需转递档案,应凭报到证、考取公务员录取证明或拟录取研究生调档函,到就业中心办理审批手续。之后,本人持陕西师范大学毕业生档案转递通知单到学校档案馆办理档案转递事宜。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校在报陕西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将其档案转至生源地,不再负责其就业事宜。1.因提供虚假就业材料(如体检证明、就业协议书、就业推荐表、成绩单、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等)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2.以遗失就业协议书,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重新取得就业协议书,被查实原就业协议书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3.凡已签约但不按规定时间报到,不服从工作安排,自动离职、辞职的。4.其他违反就业政策,坚持个人无理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七、本办法由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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