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商品房销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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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14年09月16日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公开、公平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 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 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 则。第二条本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 应当按照本细则实行明码标价。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商品房是指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企业开发,用于市场出售 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车库(位)等。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行政区域内商 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对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 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不高于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降价、打折销售的,应 标明优惠幅度和折扣率、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及优惠期限。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应按照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楼盘基础信息公示牌的格 式,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楼盘基础信息与收费:(一)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房源数量、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容 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二)楼盘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三)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如有多项优惠措施,应标明能否同时享有;(四)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 消费者自愿选择;(五)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 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第七条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应按照湖北省商品房销售单套价格一览表的格式, 实行一套一标,明确标示每套商品房的以下信息:(一)当期销售的商品房的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 有建筑面积;(二)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三)商品房销售总价。(四)销售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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