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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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为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促进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无缝对接,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服务当地经济建设的能力、推动职业教育的大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号)3和5国家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66号)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教学包括“订单培养”、“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和“顶岗实习”等模式,各院(部)在教学活动中还可以探索其它的工学结合教学模式。第三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必须围绕提高学生的技能水平并最终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证书为目标。第四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实施过程中,既要注重学生专业技能培养,又要加强学生职业素养及诚信教育,重视职业操守的培养。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校企合作处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按照职责范围统一组织、管理、协调、考核学院各教学单位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学院各职能部门,应主动支持和服务产学合作教育教学工作,发挥自身优势,在对外交往过程中积极帮助教学单位联系合作单位。学院将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各职能部门以及教学单位的主要业绩考核范围。第六条各院(部)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主体和实施单位,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并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各专业教研室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主持者,应承担工学结合方面的主要职责,要明确相关责任人,切实解决工学结合教育教学中急需解决的具体问题。各院(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的基本要求如下:(一)每学年初应制定明确具体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计划以及做好与工作任务相对应的经费预算。一般性项目经学校审批后由各项目实施主体单位落实具体工作;重点紧密型合作项目经学校审批后有专项经费支持,学校职能部门跟踪管理。每学年末应认真全面地总结本年度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成效和改进措施,形成详实的书面总结材料,计划、总结均应及时交校企合作处。(二)根据专业特点和产学合作工作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合作管理制度或具体实施办法,规范产学合作工作。(三)每个教研室要认真制定适合各专业特点的产学合作年度工作计划,不断深化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四)积极联系建立校企合作基地,作为开展产学合作工作的校外支撑点。每个专业合作基地数原则上不少于3家,紧密型合作基地1家;每一个重点专业应有不少于3家长期稳定的紧密型合作基地。(五)积极组织进行行业或人才需求调研工作,每年各专业进行调研不少于1次,调研报告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交流。(六)积极邀请合作单位参与人才培养过程。聘请合作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来校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安排学生到合作单位见习、生产实习(训)、毕业顶岗实习。(七)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业教师到合作单位挂职参与实践,积极参与合作单位技术攻关、研发等工作。(八)积极争取合作单位支持学院建设发展,参与校内实训基地建设;积极向合作单位募捐教学设备、争取专项投入、设立专业奖学奖教基金。(九)积极开展面向合作单位和社会的各类员工培训和科技服务;努力为合作单位开展订单培养,为社会输送优秀毕业生。第三章重点项目(即紧密型项目)管理第七条为推进校企深度合作,促使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颠覆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带动招生、就业、培训良性循环,学院对产学深度合作项目实施目标管理。学院大力支持各教学单位与合作单位建立紧密型合作关系,鼓励学院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有序参与社会服务活动。第八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重点项目(即紧密型项目)是指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各级各类单位(以下称合作单位)与学院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就专业(课程、教材、基地、教学资源)建设、实践教学、学生就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教师实践、文化交流等领域开展全面合作,进而互相渗透,最终建立起为人才培养服务的、能使双方获益的可持续的紧密合作关系,并以合作协议来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重点项目分为三级。第九条校企合作处具体负责重点(紧密型)合作项目的常规管理工作,包括立项管理、过程考评、经费监督、验收鉴定、终结清理等。重点(紧密型)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凡能持续稳定开展以下四项以上并通过学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评选专家组通过的(其中:第二、五项为必备条件)合作项目均可确认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院级重点(紧密型)项目。(一)合作单位参与相关专业建设与指导,安排技术专家来校承担课程或实践课程教学,安排领导或技术管理人员3-人5经常性来校举办学术讲座;承担院内教学(讲座)每学年不少于20学0时;成为外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教师的稳定来源地。(二)合作单位批量接受相关专业学生顶岗实训实习,每年接受学生短期见习、实习实训人数文管类在20人/2周、理工医类在30人/2周以上;毕业顶岗实习学生人数在10人以上,成为学生实习实训的稳定基地。(三)合作单位接受相关专业教师挂职参与技术与生产管理,时间在30天/2人及以上,成为双师型教师培养的稳定场所。(四)校企合作开展科研,形成优势互补的科研优势,完成横向课题或共同申报省、市级纵向课题,并取得实质性成果,合作期内不少于1项成果。(五)校企合作开发教学资源(课程、教材、共建基地等),并取得实质性成果,合作期内不少于3项成果。(六)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培养人数在20人以上,或者合作单位每年接受毕业生数量在10人以上(对每个单位需求量不大的专业,该数量可适当降低)。(七)学院为合作单位开设各种类型的培训,每年累计在人时以上。(八)合作单位在院(部)相关专业设立奖学或奖教基金,每年金额在1万元以上。(九)合作单位向学院投资或捐资(捐物)参与办学,合作期内资金(资产)累计总量在5万元以上。(十)合作单位参与院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在建设方案设计、建设方案论证、直接参与建设过程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合作期内至少完成一个实训基地建设。(十一)院(部)为合作单位开展技术推广或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合作期内收益额达到5万元以上。(十二)校企双方能定期联合开展一定规模的文化或技能竞赛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企业与校园相互融通。校企合作开展其他形式的项目可依据合作内容归入以上各相应项目中;凡与学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校企合作成果显著,经学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评选专家组一致同意,可直接认定为校企合作紧密型重点项目。第十条项目的申报与审批(一)立项申报。各院(部)根据专业设置情况,在省内外寻找对口的合作单位作为合作伙伴,经协商与项目前期开发,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凡符合校企紧密合作要件的,由联系单位按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立项申请表逐项填写,并与相关支撑材料一并报校企合作处办理申报立项手续。(二)立项初审。校企合作处就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合作形式与内容、合作时间、经费预算及解决途径等事项进行初审,并就相关合作事项听取教务、督导、人事、财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初审意见。(三)专家评审。校企合作项目如占用学校资源量范围广、数量大,或学校一次性投入(含年运行成本)较大,应由校企合作处负责组织业内专家评审。(四)立项审批。校企合作项目经初审或专家评审后,送交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行文批复,同时下达项目建设任务书。(五)经费资助。经批准立项的合作项目,学院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涉及范围大小、社会效益或影响等给予必要额度的经费支持与立项奖励。一级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即相当于国家级)责任人奖励200元0;责任单位奖励200元0;项目经费资助每年200元0,0根据项目进展和效果按季度支付。二级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即相当于省级)责任人奖励100元0;责任单位奖励150元0;项目经费资助每年150元0,0根据项目进展和效果按季度支付。三级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即相当于校级)责任人奖励50元0;责任单位奖励100元0;项目经费资助每年100元0,0根据项目进展和效果按季度支付。没有立项且有特殊意义的校企合作单项项目,经院领导审批可以享受一次性专项经费支持。以上奖励经费不重复计算。第十一条项目合同管理。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定合作协议(合同书),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单位(含中心)应按合同规定认真履行义务,加强日常管理工作。(一)合同基本内容1、合作项目内容与要求。包括:合作项目名称、合作目的、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和合作具体内容等;2、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其他规范必要的格式条目。(二)合同期限合同期限原则上为年,最长期限不超过年。(三)合同审定和签订原则上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合同(协议)文本由校企合作处组织初审后,报主管院长审定,项目经由院长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合同。(四)与本院各类校办产业建立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一并进行合同约定和管理。第十二条项目过程管理(一)项目的启动。项目通过审批后,承办该合作项目的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启动有实质性内容和结果的项目。学校预支年度经费的30作%为启动工作经费。(二)项目阶段目标效益考评。承办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的单位,每学期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并对合作项目的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和开发等工作进行效益评价,形成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10日和6月20日前报校企合作处。校企合作处根据项目进展计划和阶段工作目标进行考核,达到合格基本要求的,支付本学期产学合作项目经费;未达到基本要求的,暂停经费支持,并要求相关院(部)整改或说明原因。(三)项目的中期评估制度。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由校企合作处组织中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及目标完成情况。根据合同约定行将终止的合作项目,应提前3个月告知合作方终止合同。无明确规定的,协商终止合同,或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第十三条项目专项管理(一)资产管理。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承办项目的院(部)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院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承办项目的院(部)应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二)知识产权管理。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应按贡献大小分割产权并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并纳入产学研工作处管理范围。(三)财务管理。学院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帐,单独收支和核算。未经批准,一次性投入和运行成本(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能源费和其他管理、服务支出)不得占用其他专项资金。开放服务收入中学院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第十四条项目验收与鉴定(一)项目结束时,承担项目的院(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清理,按照要求填写紧密型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验收鉴定报告书,与合作成果及其材料一并报校企合作处。(二)校企合作处组织相关部门人员,通过实地查看、听取汇报、个别访谈、查阅资料、效果测评等方式对紧密型合作项目进行验收。同时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内容和紧密型项目的基本要求进行考核评价,评价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达到优秀等级的学院给予项目专项奖励。第四章年度考核奖励第十五条学院应将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纳入各单位的年度综合考核,考核主要内容是:(一)教学单位对产学合作教育工作的认识及重视程度;(二)合作单位参与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开发与教材建设;(三)合作单位参与人才培养过程及其效果;(四)合作单位支持学院与实训基地建设程度;(五)校企合作技术开发与应用及服务社会的能力。第十六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绩校奖励(一)学院对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予以奖励。根据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单位集体奖的等级,设优秀奖、良好奖、合格奖三个等级,奖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奖励标准为:优秀等级奖200元0,0良好等级奖150元0,0合格等级奖100元0。0(二)学院将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绩效纳入院(部)教学科研工作和中层干部业绩考核指标。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校企合作处。本办法自200年91月1日起试行。广安职业技术学院产学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产学合作是培养各类高技能人才的有效途径,是高职院校建设和发展的必由之路,是高职院校办学方向和特色的重要体现。为推进学院产学合作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产学合作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教高20061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产学合作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条学院产学合作工作实行院产学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系部联系领导要加强对所负责的系部进行经常性指导,通过现场查看、听取汇报、个别走访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帮助教学单位解决产学合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每学期召开专题会议不少于1次。第三条产学工作办公室在院长和分管院长的领导下,按照职责范围统一组织、管理、协调、考核学院各教学单位的产学工作。学院各职能部门,应主动支持和服务产学合作教育教学工作,发挥自身优势,在对外交往过程中积极协助系部联系合作单位。学院将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业绩考核范围。第四条各系部是产学合作、工学结合的主体和实施单位,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各专业教研室是产学合作、工学结合的主持者,承担工学结合方面的主要职责,要明确相关责任人,切实解决工学结合教育教学中急需解决的具体问题。各系部产学合作工作的基本要求如下:(一)每学年初应制定明确具体的产学合作工作计划,学年末应认真全面地总结本学年产学合作工作成效和改进措施,形成详实的书面总结材料,计划、总结均应及时交产学工作办公室。(二)根据专业特点和产学合作工作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产学合作管理制度或具体实施办法,规范产学合作工作。(三)每个专业教研室要认真制定适合各专业特点的产学合作学年工作计划,明确并不断深化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四)积极联系建立校企合作基地,作为开展产学合作工作的校外支撑点。每个专业合作基地数原则上不少于3家,每一个院级重点和特色专业应有1家长期稳定的紧密型合作基地。(五)每个专业应按照专业或专业大类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并充分利用这个平台,积极邀请合作单位参与专业设置、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与教材建设;每学年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不少于1次。(六)积极组织进行行业或人才需求调研工作,每学年各专业应进行1次,调研报告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交流。(七)积极邀请合作单位参与人才培养过程。聘请合作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来院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安排学生到合作单位见习、生产实习(训)、毕业顶岗实习。(八)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业教师到合作单位挂职参与实践,积极参与合作单位技术攻关、研发等工作。(九)积极争取合作单位支持学院建设发展,参与院内实训基地建设;积极向合作单位募捐教学设备、争取专项投入。(十)积极开展面向合作单位和社会的各类员工培训和科技服务;努力为合作单位开展订单培养,为社会输送优秀毕业生。第三章产学合作紧密型项目管理第五条为推进校企深度合作,促使教学、科研全面提升,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带动招生、就业、培训良性循环,学院对产学深度合作项目实施目标管理。学院大力支持各教学单位与合作单位建立紧密型合作关系,鼓励学院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有序参与社会服务活动。第六条产学合作紧密型项目是指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各级各类单位(以下称合作单位)与学院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就专业(课程、教材、基地、教学资源)建设、实践教学、学生就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教师实践、文化交流等领域开展全面合作,进而互相渗透,最终建立起为人才培养服务的、能使双方获益的可持续的紧密合作关系,并以合作协议来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产学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紧密型合作项目的常规管理工作,包括立项管理、过程考评、经费监督、验收鉴定、终结清理等。教务处、党工部、学工部、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企合作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八条紧密型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凡能持续稳定开展以下四项以上(其中:第二、五项为必备条件)合作项目的均可确认为校企合作紧密项目。(一)合作单位参与相关专业建设与指导,安排技术专家来校承担课程或实践课程教学,安排领导或技术管理人员经常性来校举办学术讲座;承担院内教学(讲座)每年不少于学时/人;成为外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教师的稳定来源地。(二)合作单位批量接受相关专业学生顶岗实训实习,每年接受学生短期见习、实习实训人数文管类在20人/2周、理工类在30人/2周以上;毕业顶岗实习学生人数在10人以上,成为学生实习实训的稳定基地。(三)合作单位接受相关专业教师挂职参与技术与生产管理,时间在30天/2人及以上,成为双师型教师培养的稳定场所。(四)校企合作开展科研,形成优势互补的科研优势,完成横向课题或共同申报省、市级纵向课题,并取得实质性成果,合作期内不少于1项成果。(五)校企合作开发教学资源(课程、教材等),并取得实质性成果,合作期内不少于3项成果。(六)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培养人数在20人以上,或者合作单位每年接受毕业生数量在10人以上(对每个单位需求量不大的专业,该数量可适当降低)。(七)学院为合作单位开设各种类型的培训,每年累计在10人0时以上。(八)合作单位在系部相关专业设立奖学或奖教基金,每年金额在1万元以上。(九)合作单位向学院投资或捐资(捐物)参与办学,合作期内资金(资产)累计总量在5万元以上。(十)合作单位参与院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在建设方案设计、建设方案论证、直接参与建设过程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合作期内至少完成一个实训基地建设。(十一)系部为合作单位开展技术推广或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合作期内收益额达到5万元以上。校企合作开展其他形式的项目可依据合作内容归入以上各相应项目中。凡与学院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校企合作成果显著,资金合作额度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可直接认定为校企合作紧密型重点项目;学院与合作单位签订了合作协议,但合作方式较为单一,如仅在学生实习、见习、推荐就业等方面进行合作,而未发生经费或项目往来关系的称为校企合作一般项目。第九条项目的申报与审批。(一)立项申报。各系部根据专业设置情况,在省内外寻找对口的合作单位作为合作伙伴,经协商与项目前期开发,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凡符合校企紧密合作要件的,由联系单位按广安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报书(见附件1)逐项填写,报产学工作办公室办理申报立项手续。(二)立项初审。产学工作办公室就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合作形式与内容、合作时间、经费预算及解决途径等事项进行初审,并就相关合作事项听取教务、人事、学工、财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初审意见。(三)专家评审。校企合作项目如占用学院资源量范围广、数量大,或学院一次性投入(含每年运行成本)大于5万人民币(含),应由产学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业内专家评审。(四)立项审批。校企合作项目经初审或专家评审后,送交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行文批复,同时下达项目建设任务书。(五)经费资助。经批准立项的合作项目,学院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涉及范围大小、社会效益或影响等给予必要额度的经费支持。支持标准原则上控制在,紧密型一般项目:每年10001050元0,0紧密型重点项目:每年200020500元。经费资助根据项目进展和效果按季度支付。没有立项且有特殊意义的校企合作单项项目,经院领导审批可以享受一次性专项经费支持。第十条项目合同管理。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定合作协议(合同书),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系部应按合同规定认真履行义务,加强日常管理工作。(一)合同基本内容。1、合作项目内容与要求。包括:合作项目名称、合作目的、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和合作具体内容等;2、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其他规范必要的格式条目。(二)合同期限。合同期限原则上为年,最长期限不超过年。(三)合同审定和签订。校企合作项目合同(协议)文本由产学工作办公室组织初审后,报主管院长审定。校企合作项目经由院长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合同。(四)与本院各类校办产业建立的校企合作项目一并进行合同约定和管理。第十一条项目过程管理。(一)项目的启动。项目通过审批后,承办该合作项目的系部,应在一个月内启动项目。学院预支年度经费的30作为启动工作经费。(二)项目阶段目标效益考评。承办校企合作项目的系部,每学期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并对合作项目的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和开发等工作进行效益评价,形成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10日和6月20日前报产学工作办公室。产学工作办公室根据项目进展计划和阶段工作目标进行考核,达到合格基本要求的,支付本学期产学合作项目经费;未达到基本要求的,暂停经费支持,并要求相关系部整改或说明原因。(三)项目的中期评估制度。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由产学工作办公室组织中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及目标完成情况。根据合同约定行将终止的合作项目,应提前3个月告知合作方终止合同。无明确规定的,协商终止合同,或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第十一条项目专项管理。(一)资产管理。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承办项目的系部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院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承办项目的系部应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二)知识产权管理。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应按贡献大小分割产权并署明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并纳入产学工作办公室管理范围。(三)财务管理。学院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账,单独收支和核算。未经批准,一次性投入和运行成本(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能源费和其他管理、服务支出)不得占用其他专项资金。开放服务收入中学院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第十一条项目验收与鉴定。(一)项目结束时,承担项目的系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清理,按照要求填报校企合作项目验收鉴定报告,与合作成果及其材料一并报产学工作办公室。(二)产学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人员,通过实地查看、听取汇报、个别访谈、查阅资料、效果测评等方式对紧密型合作项目进行验收。同时按照项目建设任务书和紧密型项目的基本要求进行考核评价,评价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达到优秀等级的学院给予项目专项奖励。第四章产学合作工作年度考核与奖励第十二条学院对产学合作工作实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主要内容是:(一)教学单位对产学合作教育工作的认识及重视程度;(二)合作单位参与专业设置、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与教材建设;(三)合作单位参与人才培养过程及其效果;(四)合作单位支持学院与实训基地建设程度;(五)教学单位服务合作单位及社会的能力。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广安职业技术学院产学合作工作考核标准。第十三条产学合作工作年度考核。(一)系部产学合作工作学年度考核由产学工作办公室牵头,教务处、党工部、监审处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考核于每年6月底进行。(二)考核实行自评与考核小组评价相结合的办法。首先由各系部对照标准,自我评价,逐项评出等级,并写出自评报告。学院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对各系部的产学合作工作进行复核和评定,最终确定各系部产学合作各项工作等次及排名。(三)考核小组以各系部当年实际开展的工作为依据进行考核。各系部要及时整理并提供本学年度产学合作工作的有关材料,自评和受评均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第十四条产学合作工作奖励。(一)学院对各系部在产学合作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予以奖励。根据各项指标的评定等级进行综合评定,确定集体奖的等级,设优秀奖、良好奖、合格奖三个等级,奖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奖励标准为:优秀等级奖500元0,良好等级奖300元0,合格等级奖100元0。(二)学院将产学合作工作绩效纳入系部教学工作考核指标。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产学工作办公室。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产学结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教高2006号文1件6的精神,加强学院在教师队伍建设,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与企业的合作,大力推行工学结合,突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并更好的服务企业、服务社会。使学院产学结合工作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二条:学院产学结合工作实行院、系二级管理。第三条:学院产学结合工作实行产学结合领导小组负责制。领导小组常务副主任负责学院产学结合工作,加强对系(部、院)进行经常性的指导、检查、听取汇报。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协助和解决相关的具体问题。第四条:各系、部(院)是产学结合工作的主体和实施单位,明确相关责任人,明确具体分工,切实解决产学结合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工作基本要点如下:(1)、各系、部(院)根据专业特点,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将实训基地作为支撑点,制定出适合各专业的产学结合工作计划,积极推行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模式,不断的改进和深化专业人才培养模式。(2)、各系、部(院)根据专业特点和产学结合工作的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产学结合管理制度及具体实施办法,规范产学结合工作。(3)、各系、部(院)每学年制定明确具体的产学结合工作计划及具体的实施方案。学期末完成本学年产学结合工作总结和改进措施,同时形成详实的书面材料。(4)、各系、部(院)充分利用校企实训基地这个平台,邀请合作单位专家、学者、高级技师等参与专业设置论证,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课程与教材建设。聘请合作企业的专家、技术人员来学院指导或做专题讲座安排学生到合作企业见习,生产实习,毕业顶岗实习等。(5)、各系、部(院)定期安排专业教师到结合单位挂职培训,参与结合单位的技术攻关,科研等工作。(6)、各系、部(院)争取结合单位支持学院的发展和建设。参与学院校内实训基地建设,积极争取结合单位的专项提议,教学设备的募捐,专业奖学奖教基金设立等。(7)、各系、部(院)开展面向结合单位和社会给类员工的培训和技术服务工作。与结合单位开展定单式培养,为社会和企业输送合格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第五条:学院各职能部门,积极主动支持和服务产学结合工作,帮助和配合系部(院)联系结合单位。第三章加强产学结合教育管理第六条:加强产学结合教育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保障产学结合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四章建立相应机制第七条:对于系部与企业合作良好,成效显著的产学结合项目,学院在资金、政策、人力上给予大力支持或倾斜,保证产学结合教学体系的正常进行。第八条:学院建立产学结合奖励机制,对在产学结合教学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条例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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