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范文合集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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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范文合集九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更加重视合同,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担保合同9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担保合同 篇1借款人: (下简称甲方)法人代表:贷款人: (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甲方因扩大生产经营活动,向乙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一、借款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佰 拾 万元整)。二、借款期限:从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为 月。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可顺延,顺延期限另行约定。三、借款利息为 零 利息形式。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流淌资金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五、借款偿还: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是否延期。2、如乙方临时须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六、违约和违约处理: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运用借款,货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2、甲方运用借款造成损失奢侈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有关单位对干脆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峻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借款人(甲方):(盖章) 贷款人(乙方):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担保合同 篇2(以下简称甲方):_立合同人(以下简称乙方):_甲乙双方因借款事宜,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向甲方借到现金人民币大写_ ,不另立据,以此合同为借款凭据。二、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届时此借款可由乙方或保证人之一的从: _公司账号存款归还或以现金方式归还。三、届时未能返还,乙方除付资金运用费外,并每天按揭款总额的0.3%支付违约金给甲方,直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四、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可以自由转让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五、担保方保证人 为确保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及违约责任(包含其他追索损失),并完全同意由法院冻结、查封、扣押乙方和保证人的等值财产。六、本人(乙方)及担保方慎重陈诺:保证不动用、不挪用、不侵占这笔借款,乙方与其他方之间的债务纠纷与甲方无关,乙方必需保证将此借款归还甲方并保证协作甲方收妥全额借款为止。否则将视为罪行为,担当法律责任。七、乙方向甲方保证,此借款仅用于银行临时存款,乙方决不能挪作它用,也不能以此存款做任何形式的担保。同时乙方向甲方保证自己及相关人和 有限公司无任何债务和不良贷款,保证此款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实行保全、查封、冻结等以及被强制划转。如发生上述状况,则视乙方为隐瞒事实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罪行为,甲方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和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八、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不成的,甲方有权随意指定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乙方无权以管辖权为异议,双方一样选择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乙方或连带保证人届时躲避致使法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双方特殊约定为早日实现债权纠纷的解决,甲方有权运用乙方及保证人预留的托付手续,替躲避方聘请律师参加诉讼,签收法律文书。九、本合同经各方(或代表)签字后生效。甲方(签字或盖章):_ 乙方(签字或盖章):_担保方(签字或盖章):_年 月 日担保合同 篇3担保合同是指为了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在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肯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那么担保合同的期限有多久呢?本文为大家带来担保合同期限的法律学问,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关于担保也会过期吗?“我愿以个人的全部资产,为70万借款供应担保。假如他还不了钱,这笔钱我来还!”这本是担保人白纸黑字写下的“保证”,债主也希望借款人还不起钱时,可以由担保人来还钱,可他的“算盘”最终却落空了。担保也会过期吗?法官说明,本案中当事人未约定担保期限,而法律明文规定,这种状况下,担保期限只有半年。可债主是在过了还款期限1年多才提起诉讼的,已明显超过了担保期限。律师说,这种状况是担保合同里的“低级错误”,其实是可以避开的。当事人应如何避开?我们邀请法律界的人士来支招。70万的担保落空20xx年10月24日,晋江男子张某因经商资金周转困难,向石狮商人林某借款100万元。借款到期后,张某只还了30万元,准备延期支付剩下的70万元。为此,双方协商后确定,由张某的亲戚陈某出面作担保,将70万元借款期限延长至20xx年6月15日。在保证书中,陈某写明,“本人愿以个人全部资产,为70万元借款供应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70万元本金、相应的利息及实现债权所需费用。若借款人届时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本人愿代借款人支付上述保证范围内的债务”。不过,在70万元借款延期到期后,张某未能偿还本息,陈某也未履行连带担保责任。今年2月5日,林某将张某及陈某告上法庭,要两人还钱。不过,石狮法院近日一审判张某偿还70万元本息,并认定担保过期,判陈某免担保责任。各方说法在借贷关系中,有担保人作担保,原本是为更好地保证债主的权益。但是,在本案中,为何会出现担保落空的状况呢?未约定保证期限,半年就会过期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陈某自愿为借款作担保,并自愿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担当保证责任。但是,林某并没有和担保人陈某约定保证期限,也就是担保期限。依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这个期限,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也就是说,林某应自20xx年6月16日起六个月内,即20xx年12月16日之前要求保证人陈某担当保证责任,但他却在今年2月5日才对其提起诉讼,已明显超过保证期限,所以应免他的保证责任。”主审法官如是说。担保期限最长2年“这是低级错误。”律师说,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期限是最基本的。但是,一些人知道要为借款约定期限,却忘了给担保约定期限,岂不知担保也是会过期的。那么,担保期限原委怎么算呢?一般存在以下三种状况:第一种状况,是明确约定担保期限,债主应在这段时间内向担保人主见权利,否则逾期担保人免责;其次种状况,是未约定担保期限,如本案中担保期限从最终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起先算的半年,超过半年之后担保人免责;第三种状况,有约定担保期限但未明确约定,如在合同中约定“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为借款全部付清为止”,这种状况下,担保期限应从最终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起先算的2年,超过2年担保人同样可以免责。综上,我们可以了解到,担保和诉讼期限一样,不行能恒久有效。担保合同一般是借贷合同的附属合同,只有借贷合同有效的状况下,附属合同主见的权益才能受到爱护,一般民事诉讼期限为2年,因此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限最长也是2年。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到您。担保合同 篇4托付保证人(总承包商,以下称甲方):居处: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保证人(以下称乙方):居处: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鉴于甲方与(以下简称供货商)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托付,同意为甲方向供货商供应付款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定义1.1本合同所称总承包商付款保证是指,乙方向供货商保证,当甲方未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时,由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代为支付的行为。1.2本合同所称货款是指。其次条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2.1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供货商支付的货款。2.2乙方保证的金额是甲方应支付货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元(大写:)。第三条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3.1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3.2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履行付款义务期限届满之日后日。3.3如甲方与供货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付款时间,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变更后的时间做相应调整。第四条担当保证责任的形式乙方担当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当甲方未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向供货商支付货款时,由乙方向供货商支付。第五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5.1担保费率依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5.2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_。5.3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第六条反担保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供应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第七条乙方的追偿权乙方根据合同的约定担当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马上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第八条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8.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日内,向供货商出具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8.2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马上通知乙方。8.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供货商修改、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主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8.4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刚好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状况,并主动协作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款约定的方式解决:9.1向法院起诉;9.2向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样并订立书面协议。第十二条附则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甲方:乙方:年_月_日担保合同 篇5合同编号:_甲方(担保人):_公司法定代表人:_住址:_邮编:_联系电话:_乙方(被担保人):_法定代表人:_住址:_邮编:_联系电话:_本建筑工程业主支付担保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年_月_日在_市订立。鉴于:甲、乙双方经协商一样,达成建筑工程业主支付担保合同,合同如下:第一条为了确保乙方与_(下称承包商)签署合同编号为_年_字第_号建筑合同项下乙方支付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利用自身担保经营权情愿为乙方向业主供应保证责任。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同等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其次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在对建筑合同的条款已做明确了解的状况下,情愿按合同的担保条款为乙方与承包商签订的建筑合同供应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条甲方在为乙方供应连带责任保证前,乙方必需:1.向甲方供应下列一项或数项反担保:(1)经甲方认可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在乙方要求下正式向甲方签发以甲方为受益人的不行撤消的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书。(2)以财产抵押(质)押给甲方,以作为偿付债务的担保。双方另订“抵(质)押合同”。其中抵(质)押物的有关内容见合同附件。(3)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反担保措施。2.同意为了抵消甲方向乙方追索保证责任的债务,甲方有权处分以上抵(质)押物。第四条当承包商按保证责任规定向甲方索赔,且甲方认为索赔文件、单据或证明符合保证责任规定,甲方出于履行担保义务为乙方向承包商支付时,甲方对乙方及其继承人、受让人有肯定的追索权,不受乙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第五条甲方有权自代偿乙方收费外,还要向乙方收取自代偿之日起,按代偿金额的_/天(_)乘以实际代偿天数的补偿金。乙方必需在收到甲方的追债通知后的_日内,无条件地向甲方偿清全部款项、费用及应付补偿金。第六条担保条款的修改乙方要求甲方修改担保函内容时,须向甲方提交书面的修改申请和银行对所作修改的书面认可文件,在增加担保金额或担保展期的状况下,乙方还必需相应增加或延长对甲方的保障,否则甲方不接受乙方的修改申请。第七条担保费用甲方在与乙方签署担保合同时,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向甲方支付担保费及其它相关费用(详细见收费通知单):1.担保费:(1)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年率_%计收。(2)担保费计费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费,在开具担保函时一次性收费。2.其它费用:甲方因开具担保函而发生的超过正常状况下的其它费用(如,甲方在对乙方进行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等),由乙方支付。3.履约保证金:部分托付人在申请甲方为其担保前,须要向合作银行存入肯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该笔保证金主要用于债务到期后,乙方无法履行还款义务而产生的履约费用,保证金以现金形式供应,数额为供应担保金额的_-_%,当乙方如期履行合同后,由甲方通知银行干脆将本息划回乙方账户。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纠纷,有关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双方同意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应的判决对合同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第九条违约责任1.甲方的责任(1)假如甲方未按本合同履行义务,则应担当罚款_元给乙方。(2)假如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遭遇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2.乙方的责任(1)假如乙方违反本合同未履行义务,则应支付违约金_元给甲方。(2)假如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甲方遭遇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第十条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份,承包商与建筑主管部门各执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担保合同 篇6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依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须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主合同无效,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起先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于不存在,在这种状况下,担保失去了前提,因此担保合同也归于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是否会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呢?不会的,因为主合同的存在并不以担保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 篇7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肯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那么在日常生活中,签订担保合同又有哪些风险呢?一、为他人担保应慎之又慎担保是有风险的,假如的确须要自己为他人担保的,肯定要量力而行,千万不能因“挚友义气而两肋插刀”。担保了就不能有侥幸心理,认为只是签个字、盖个章、做个好人的事,而是要做好替人履行的打算。否则,就会害人害己,且严峻扰乱市场秩序。二、明确保证担保的方式和期限在签订合同时如不注明是何种担保(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不注明担保期限,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可能会带来不利的结果。如合同中需对方供应担保的,首先请务必由保证人写明担保的明确意思,避开其变成“中间人”、“调停人”;其次应写明担保的方式是一般还是连带,如不写明,仅写保证人的,法律上将认为是连带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可以拒绝担当保证责任,只有当审判并执行不能后,才担当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的,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再次,应注明担保的期限(留意:超过二年的视为二年,没有约定的,视为主债务期满后六个月,超过六个月,则担保责任免除)。三、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20xx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供应担保,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该条其次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限制人供应担保的,必需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公司违反前述条款的规定,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的,不能简洁认定合同无效。第一,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供应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其次,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第三,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第四,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平安。故在一般状况下,假如第三人无恶意,则公司对外担保应认定有效,其应对第三人担当担保责任。四、工程款优先权与抵押权和购买权竞合的处理工程款优先权与抵押权竞合时,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在消费者已交付房款,并已经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消费者已经取得房屋全部权,就该房屋而言,工程款优先权已归于歼灭;在开发商尚未交房或虽交房而尚未办理产权过户,但消费者交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情形下,工程款优先权不能对抗消费者。担保合同 篇8借款人:_居处地:_法定代表人:_贷款人(牵头社):_居处地:_法定代表人:_贷款人(成员社):_居处地:_法定代表人:_贷款人(成员社):_居处地:_法定代表人:_贷款人(成员社):_居处地:_法定代表人:_贷款人(成员社):_居处地:_法定代表人:_借款人因扩大生产经营须要,向以上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社团申请短期流淌资金贷款,由保证人供应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方法(试行)等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第一条 定义和说明本合同中,除非法律规定和本合同条文另有约定,合同中的词语根据下列含义进行说明:1.1 “社团贷款”指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贷款社团,采纳同一贷款合同(即本合同),根据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供应的贷款。1.2 “社团会议”指由牵头社组织召开或者牵头社应成员社提议召开,全体成员社参与,共同协商社团贷款相关事宜的组织。1.3 “牵头社”指负责筹组贷款社团和受成员社托付负责贷款管理的信用社:“成员社”指接受牵头社邀请,自愿参与贷款社团,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信用社。1.4 “承诺金额”指牵头社和成员社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额。1.5 “贷款担当比例”指牵头社和成员社的承诺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1.6 “贷款人”包括牵头社和成员社。其次条 借款人陈述和保证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2.2 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牵头社和其他贷款人供应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精确。2.3 本合同签订之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2.4 为履行本合同须要,在牵头社开立特地帐户。2.5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用途运用借款并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2.6 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牵头社开立的帐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或本金,并授权牵头社于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帐户主动划收。第三条 贷款的金额、用途和期限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供应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依据“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各贷款人的承诺金额如下:贷款人 承诺金额_县_a农村信用合作社_万元_县_b农村信用合作社_万元_县_c农村信用合作社_万元_县_d农村信用合作社_万元_县_e农村信用合作社_万元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变更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个月,自 _年_月_日起至_ 年_月_日止。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3.5 借据是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记载事项如与本合同不一样的,以本合同为准。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月息_。4.2 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4.3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借款利率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无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权依规定按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和方式计算利息。第五条 贷款发放5.1 贷款人应当根据各自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第5.4条约定的时间发放贷款。5.2 成员社本合同生效后,分别与借款人开立借款借据发放贷款。5.3 贷款发放时,各成员社应依据本合同约定,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牵头社开立的特地帐户。5.4 牵头社和各成员社发放的款项,均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的营业终了前将款项划拨到帐。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6.1 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运用借款;6.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提前归还借款;6.3 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6.4 自觉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运用状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6.5 主动协作贷款人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向贷款人供应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报表资料;6.6 对贷款审查过程中所供应材料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负责;6.7 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务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马上归还借款本息。6.8 对贷款人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签收后应在3日内将回执寄出;6.9 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6.10 变更居处、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6.11 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急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马上书面通知贷款人。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7.1 要求借款人供应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7.2 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依本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全部其他应付费用;7.3 对借款人躲避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峻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7.4 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供应借款,因借款人缘由造成拖延的除外;7.5 对借款人供应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状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还款:8.1 借款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刚好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8.2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可以在到期日前 日向牵头社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及担保人同意接着担保的书面看法,经过社团会议确定同意,由社团全部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接着执行。8.3 贷款本息收回时,由牵头社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担当比例划付到各成员社。8.4 如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社团贷款时,对归还的部分,牵头社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担当比例分别划归各成员社。8.5 贷款逾期和未根据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运用计收的罚息,由牵头社根据规定统一向借款人收取。担保合同 篇9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肯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从属性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需以肯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爱护交易平安和债权人利益。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歼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歼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歼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依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补充性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 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加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二 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相对独立性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此外,担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歼灭的缘由,而且,担保合不成立、无效或者歼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响。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同等、自愿、公允、诚恳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需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实力人或限制行为实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全部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反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担当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各自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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