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国税局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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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内蒙国税局考勤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贵重首饰税收,根据中华人民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那么、中华人民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那么、中华人民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那么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贵重首饰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贵重首饰,是指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应当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贵重首饰,包括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从事贵重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四条纳税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会计核算,正确设置账簿和相关会计科目,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会计核算。第五条纳税人应设置贵重首饰库存商品购销存日记账(附件1),逐笔记载贵重首饰购进、销售、库存情况。第六条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应按规定取得或开具发票,作为记账的合法原始凭证。纳税人购进的各类贵重首饰应逐笔登记贵重首饰购进明细表(附件2)。第七条纳税人发生贵重首饰非零售业务的,应保存购货或委托加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购销或协议等,逐笔登记贵重首饰非零售业务销售明细表(附件3)。第八条纳税人从事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业务的,凡从上海钻石交易所会员单位购进成品钻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会员单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同时,必须向其索取核准单(第三联),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第九条从上海钻石交易所会员单位购进成品钻石的所有单位(包括加工钻石饰品等单位)应当按规定对钻石交易、库存、委托加工等情况设置明细账簿,按月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钻石购、销、损、存的明细情况。第十条纳税人兼营贵重首饰的生产、加工、批发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业务征收消费税。纳税人既销售贵重首饰,又销售非贵重首饰的,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贵重首饰征收消费税。第十一条纳税人对以旧换新销售的贵重首饰,要在库存商品明细账单独做出库记载,并标明“以旧换新”。对收回的旧贵重首饰应当单独核算,按数量金额登记入账。纳税人应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以旧换新的详细标准及旧贵重首饰的处理流程和合同等相关资料。第十二条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同时将贵重首饰购进明细表、贵重首饰非零售业务销售明细表、贵重首饰购销存月报表(附件4)作为附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留存备查。第十三条主管国税机关要对纳税人实行定期核查制度。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年至少核查一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至少每半年核查一次,具体情形由盟市国税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管国税机关要根据核查的具体情况做好核查记录。核查的内容包括:(一)实地了解情况、搜集信息,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经营范围、从业人员、销售情况、利润总额、应纳税额等经营动态信息。(二)对纳税人存货进行盘点。制作贵重首饰存货盘点表(附件5)。同时将盘点情况与纳税人账、表及申报情况进行核对,重点核对是否存在账表与申报情况不符、实物与账表和申报情况不符等问题,发现异常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三)查看纳税人进货原始凭证、购销合同、代理协议、珠宝鉴定证书等资料,核实纳税人销售的贵重首饰是否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范围。(五)对发票使用情况的进行核查。将纳税人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和纳税人库存商品发出情况进行比对,核查纳税人是否存在销售贵重首饰不开具发票或以自制收据代替发票的现象,发现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六)对纳税人会计核算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应征消费税与非应征消费税的货物是否分别核算;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的贵重首饰是否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贵重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是否全额计算缴纳消费税;其它视同销售业务是否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第十四条主管国税机关可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每季度至少采集一次其月度经营费用,制作贵重首饰零售业月度经营费用明细表(附件6),合理测算纳税人最低保本经营收入,与其当期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对纳税人的实际经营实行有效的监控。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低于测算收入的,要查明原因,属于申报不实的,按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贵重首饰零售行业的纳税评估。主管国税机关应以综合征管软件为依托,结合贵重首饰零售行业的经营特点,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和相关附列资料进行横向、纵向分析比对,确定评估对象,进行纳税评估。第十六条建立协查联络制度。由自治区国税局牵头,组织贵重首饰零售业相对集中的盟市国税局成立贵重首饰定期协查联络小组,加强同贵重首饰外省(区、市)主要供货地主管国税机关的信息沟通和协查联络,从源头上强化对贵重首饰购进环节的监控。第十七条实施本方法前,主管国税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期初存货进行盘点,制作贵重首饰(期初)存货盘点表(附件5),留存备查。第十八条违反本方法相关规定,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第十九条本方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方法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附件:1、贵重首饰库存商品购销存日记账2、贵重首饰购进明细表3、贵重首饰非零售业务销售明细表4、贵重首饰购销存月报表5、贵重首饰(期初)存货盘点表6、贵重首饰零售业月度经营费用明细表税务局干部制度xx-08-0912:37|#2楼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作秩序,进一步标准考勤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干部考勤是年度、评奖、晋升和推选先进工的重要依据,必须严肃对待,做到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第三条考勤对象:x县国家税务局全体干部、职工。第四条各单位干部、职工采用考勤机打卡制度。考勤要专人负责、每日记录。各单位必须将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月考勤汇总表、未考勤刷卡说明表、请假条及其他证明资料(如:病历证明)在次月5日前上报县局人监科。干部职工每天上、下班以及值班到岗,均需打卡(除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外),中途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执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的国家机关上下班时间(下称规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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