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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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辩状答辩状的答辩思路,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司法观点反对对方的诉求。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法庭成为人们处理纠纷的重要途径,开庭前都会预先做好答辩状,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被告答辩状,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被告答辩状1答辩人: XXX因原告起诉离婚一案,答辩如下:原告 1977 年跟随父母下放到 XX 农村时与我相识,因性格相投,相互吸引、相互仰慕而确定恋爱关系。我们恋爱到其次年时, 1979 年国家落实回城政策,原告全家迁回 XX ,同年底原告到 XX 县去接我回 XX ,假如说我们当时没有感情基础,原告回 XX 后完全可以断绝来往,而原告再回农村来找我,说明我们彼此之间感情很深,因此原告说婚前感情基础较差不是事实。和原告结婚以后双方相互爱护,相互理解,相处融洽,夫妻感情很好。原告所称婚后未能培育起新的感情,不是事实。只是最近这一两年,由于原告有婚外异性交往双方才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原告能端正生活看法,珍惜从前夫妻感情,增进夫妻之间的沟通与沟通,夫妻感情是能够复原的,我有信念等待原告回心转意。综上所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恳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答辩人: XXX20xx年xx月xx日被告答辩状2答辩人(被告): XXX被答辩人(原告):XXX答辩内容:不同意赔偿全部医药费,对诊疗及用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原告仅住院13天,并未进行手术治疗,即花费近15000元的医药费,明显属于扩大损失,因此被告申请对原告产生的医药费进行诊疗及用药合理性司法鉴定,只赔偿具有合理性的部分。并且原告是否在医疗终结时进行伤残鉴定与伤残等级有着亲密的关系,被告同时申请对医疗终结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关于医药费以外的其他赔偿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及数额的,应由本案另一被告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关于伤残赔偿金:12年12月8日,原告在事故发生当日入院时,影像诊断报告为“腰2椎体压缩骨折并伴有12椎体发育畸形”,即仅有一个椎体压缩骨折,诊疗时医生明确说明原告因有老伤未愈,无需入院治疗,回家静养即可,原告也认可医院说法,回家静养。而在经过7日后即20xx年12月15日,原告再次入院治疗时,诊断结果已变为腰1-3椎体骨折,与发生交通事故当时的受伤状况严峻不符,被告可以合理怀疑的是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又发生了其他扩大损失的事故,也就是说原告在回家静养期间,可能二次摔伤,导致再次入院时诊断结果加重。由此,我们对伤残鉴定的结论也持有异议,申请重新进行伤残鉴定或补充鉴定,并对腰一、三椎体的压缩性骨折的损害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综上,原告的医药费产生过大,明显有不合理、不必要的用药。且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存在旧伤未愈,在二次到同一医院就诊时,伤情明显加重,被告认为肯定存在发生了扩大损失的事实。因此,被告申请进行用药合理性司法鉴定、医疗终结时间司法鉴定及损害与交通事故间的因果关系鉴定,并依据该因果关系鉴定结论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只有这种鉴定结论才可以作为本交通事故案件中具有客观真实性的赔偿依据。被告不应就原告未愈的旧伤及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再次发生其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答辩人:XXX20xx年 月被告答辩状3答辩人: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处地:芜湖市繁阳镇环城东路84号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看法:一、答辩人在成立清算组后已经对公司清算的事宜进行了公告,原告起诉答辩人仍旧担当连带保证责任而提起的诉讼恳求应予以驳回。原告在起诉状中一共供应了六组证据,其中第六组证据中的繁昌县万好置业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中显示万好置业于xx年4月24日成立清算组并通知债权人申请债权,xx年9月29日万好置业将清算事宜在芜湖日报进行了公告。xx年12月31日万好置业清算完毕。第六组证据中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显示,繁昌县工商行政部门于xx年4月15日准予对繁昌县万好置业进行注销登记。可知,万好置业在清算过程中已经尽到了通知告知义务,万好置业解散的事实也得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在法律上万好置业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担当主体已经消亡。新成立的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余万好置业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原告在起诉状中仍旧要求万好房地产有限公司担当本不应当担当的债务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恳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恳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答辩人: 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xx年x月x日被告答辩状4答辩人:地址:被答辩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答辩人因原告刘春明起诉离婚纠纷一案,现针对原告的民事起诉状作出答辩如下:答辩事项:答辩人不承认原告的诉讼恳求,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知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主要理由:一、答辩人与原告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好。1、答辩人与原告牵手前同在医疗系统工作,相互之间有所相识,对彼此都有了解。经挚友介绍,双方正式确认恋爱关系。结婚前后原告常常到答辩人工作单位接答辩人联络感情,出双入对,感情很好。原告勤奋刻苦而上进,适应实力、工作实力都很强。当时,我正是观赏原告才答应与其结婚,我们结婚时,他只是一名办事员。是我们最困难的时期,夫妻都能在一起和谐相处,从何而谈嫌弃他诞生农村的家境,更没有对他的待人接物有过异议。2、原告知称双方自小孩诞生后,就缺乏正常的夫妻生活完全不属实。答辩人和原告共同生活这么多年知道原告的本质不坏、人品不错。即便原告提出离婚,答辩人也坚决不同意离婚,答辩人有决心、信念、实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婆媳相处,须要相互理解和宽容,只要有空间和时间就能调和双方的冲突。我也情愿变更自己,更好地处理与婆婆的关系。二、双方夫妻感情尚未裂开,并有幼子须要双方抚养教化,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答辩人从未向原告提出过离婚要求。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在其诉状中到处捏造虚构,极尽所能无中生有。原告在其诉状中义正词严直言被告在_年前就提出要与他离婚,双方也就离婚问题多次协商。然而,最先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却是原告自己而不是答辩人。假如答辩人提出过离婚,亲友们又何来以原告先提出离婚为由对原告进行指责呢?答辩人与原告夫妻关系的冲突系因双方家庭的缘由所致,答辩人情愿赐予更多地宽容和理解,通过沟通沟通消退彼此之间的误会。更不情愿看到因为离婚而损害到年幼的小孩,让小孩从小在一个残缺的家庭生活成长。三、答辩人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化解我们双方之间的冲突。答辩人恳求合议庭能够依据案件事实,分析双方产生冲突的根源,辅以耐性细致的劝服工作,化解原告与答辩人之间的疙瘩,帮助我们迈过这道槛,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恳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求法院爱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爱护合法的婚姻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此致_人民法院答辩人:_年_月_日被告答辩状5答辩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被答辩人:身份证号码:住址: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_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答辩事项:答辩人恳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恳求。事实与理由:一、答辩人不欠被答辩人借款本金_元及利息,法院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恳求答辩人借被答辩人款项属实,但不是借了_元,而是只借了_元,且已全部归还。_年_月_日,答辩人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借款_元,约定月息_分,借期_个月,并向其出具借据一份。由于答辩人当时焦急,双方又是挚友关系,故答辩人只在借条上写了小写的_元而未写大写_万元。借款到期后,答辩人已经如期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归还给被答辩人,答辩人索要借条时,被答辩人推脱借条找不到,说给答辩人出具一份收据即可,于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出具了一份“今收到_归还借款本金_万元及利息_百元”。并向答辩人出具收据一份。故答辩人已经将欠被答辩人的款项全部归还,恳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恳求。二、被答辩人所持的_元借据系其涂改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答辩人只向被答辩人借款_元,而且出具的也是_元的借条,被答辩人所持的_元借条系其涂改后形成的,后面的“0”是被答辩人后加上的,不是答辩人的笔迹。依据法律规定,涂改后的证据不具备证据“真实性”的特性,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综上,恳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恳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_人民法院答辩人:_年_月_日附:本答辩状副本_份;证明材料_份。被告答辩状6在原告查勇诉被告罗平和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贵院已依法予以受理,我依法接受第一被告罗平的托付,担当其诉讼代理人,其中有代理答辩的权利。现在我依据本案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答辩如下:1、 我的当事人只是在其次被告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承包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施工工程的合同时作为其次被告的代理人。除此之外,并没有代理或者代表其次被告为任何行为。在其次被告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合同一事中,其次被告只是托付我的当事人做代理人,其次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旭也到场,刘旭作为其次被告的代表签字后,也顺便叫我的当事人以代理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了字。因此,在其次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旭到场并签字的状况下,真正能代表其次被告的是刘旭,我的当事人在上述两份合同的签订中只是作为其次被告的代理人而已,并不能代表其次被告,更不能代表其次被告履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或其他任何行为。2、对于争议标的的31个项目,我的当事人与其次被告之间是转承包关系。在其次被告与厍东关乡政府落实工程承包以前,我的当事人想挂靠其次被告,承包以后,其次被告觉得利润不高,就将工程转承包给了我的当事人,第一批11个项目中,根据合同约定是每亩1600元(含税收和费用),其次批的20 个就根据每亩750元(裸价,不含任何税收和费用)。以至于我的当事人以其次被告的名义与原告所签订的转承包合同,其次被告都不予以追认,因此,其次被告与我的当事人之间就只是转承包关系。3、我的当事人与原告之间又是转承包关系。由于其次被告与我的当事人之间只是转承包关系,我的当事人以其次被告的名义与原告所签订的转承包合同其次被告又不予以追认,因此,在我的当事人与原告所签订的合同中,凡是标明属于其次被告的权利义务就都转为我的当事人来享有或担当,对其次被告没有约束力,但是,我的当事人对原告所履行的权利义务只能在我的当事人与其次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中其次被告对我的当事人履行的权利义务范围内进行。在转包给原告的两批项目中,我的当事人只是每亩提了100元后就全部拿给原告了。因此,转包给原告的第一批11个项目,根据合同约定是每亩1500元(含税收和费用,即全部税收和费用都由原告担当),其次批的20 个项目就根据每亩650元(裸价,不含任何税收和费用)。4、进度款支付状况。我的当事人将工程转承包来后,其次被告就派陈陟作为代表对整个工程进行监督,并向我的当事人方支付相关的进度款。在其次被告的代表陈陟向我的当事人方支付进度款的过程中,我的当事人给陈陟说:“查勇所做的工程是我包给他的,可以将进度款干脆打给查勇,甚至凡是查勇要求的其他人都可以干脆支付,全部支付款项最终都全部算为对我方的工程预付款”。到现在为止,其次被告的代表陈陟向我的当事人方支付的预付工程款中,打在查勇、罗永明、龙涛、陈昌华的账户上的都有。共计支付的预付工程款为:840000元。5、工程验收状况。原告对我的当事人说工程已全部完工,叫我的当事人请相关部门来验收。经相关部门验收的结果为全部项目都不合格,要求按规定进行整改。我的当事人就督促原告刚好进行整改,原告叫龙涛只对其中的几个点做了整改,上级主管部门来看过后,让再次按规定进行整改,原告却以种种借口始终拖着不去整改,并说“我情愿不要那几个点的面积”。因为上级来看的是我的当事人的全部工程,为了不影响全部工程的验收,直到20xx年8月,我的当事人又通知原告必需要整改才行,他说他在威宁的工程把钱占用了,资金很困难。为了顾全大局,我的当事人自己出钱找施工队去进行了整改,最终才通过验收。6、结账状况。其次被告于20xx年6月从纳雍县厍东关乡政府结账后就马上通知我的当事人来结账,针对第一、二批项目(也即是我的当事人转给原告的两批)的结账状况为:第一批应付:318.50(亩)乘以1600(含费单价)减161660.55(税收和费用)等于347939.45元;其次批应付为:617.63(亩)乘以750(裸包单价)等于463222.50元。两批项目共计应付811161.95元,已预支840000.00元,实际超支了28838.05元。现已全部结清。我的当事人结账后,就马上通知原告来结账,原告来后,知道已经超支了,就说他要与他的合伙人商议后再说,随即就走了。过了大约五六天后,我的当事人听其次被告的代表陈陟说,原告打电话给他说:要起诉。以后就没有再与我的当事人以及其次被告的代表陈陟联系过。我的当事人与原告的结账应为:第一批应付:318.50(亩)乘以1500(含费单价)减161660.55(税费和费用)等于307589.45元;其次批应付为:617.63(亩)乘以650(裸包单价)等于401459.50元。两批项目共计应付709048.95元,已预支840000.00元,实际超支130951.05元。7、超支的缘由。第一、由于原告与其次被告的代表陈陟是在姑开乡时就相识的,也是好挚友,原告就凭借熟人的条件尽量向其次被告方的代表陈陟要预付款或是请帮借款后用工程款来抵。导致,在其次被告对厍东关乡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人员预支的进度款中,预支给原告的是最多的。其次、原告请其次被告的代表陈陟帮他借10万元,按3%的利息支付,并且承诺将所借10万和从借款之日起到厍东关乡小规模土地开发工程款结清时止的利息作为厍东关乡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的预支款,但是先打103000元(含第一个月的利息)的借条。第三、20xx年3月6日,原告向陈昌华所打的22000元借条。因为原告欠白泥村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的民工工资,农夫工已多次到厍东关乡政府和白泥村委会反映:“要求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干脆从原告应得的工程款中扣取”。厍东关乡政府和白泥村委会要求其次被告肯定要协作把此事处理好。经厍东关乡政府领导和白泥村支部书记陈昌华电话与原告联系,原告同意从该工程款中扣取22000元人民币在陈昌华支书的账上,由陈昌华支书干脆支付给农夫工,最终由原告打借条给陈昌华。在其次被告把22000元给我的当事人方,由我的当事人方转给陈昌华后,东关乡政府和白泥村委会就要求陈昌华把原告打给他的借条干脆转给我的当事人方,视为我的当事人方干脆支付了22000元的工程预付款给原告。8、违约责任。本答辩状上述第5项已述,原告所做的全部项目当时都没有通过验收,也不按要求进行整改。依据我的当事人与原告签订的承包合同第七条之规定,乙方(原告)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任务、保证工程顺当通过验收的,应向甲方(罗平)支付每项目20xx元的违约金,然而,该合同中的11个项目都未通过验收,原告应向我的当事人共支付20xxX11=22000元的违约金,给我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我的当事人保留追诉权;另外的20 个项目,虽然我的当事人没有与原告签订合同,但是比照我的当事人与其次被告签订的这20个项目的合同,以及比照我的当事人与唐军、丁红所签的合同,违约责任都是:承包方不按规定期限保质保量完成全部工程的,发包方有权扣除10%的工程款作为违约金,我的当事人对原告的这20个项目的总工程款为401459.50元,违约金就应为401459.50X10%=40145.95元,给我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我的当事人保留追诉权。原告总共应向我的当事人支付的违约金为22000+40145.95=62145.95元。另外,对于原告已超支的130951.05元。依据我的当事人与原告签订的承包合同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按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利率的2倍,自我的当事人通知原告结账之日起计算至退还之日止。综上所述,其次被告在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承包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施工工程的合同时,我的当事人只是作为其次被告的代理人,对于该项目,我的当事人与其次被告之间是转承包关系,我的当事人与原告之间又是转承包关系,现在,原告已超支,且违约,还找借口不来结账。因此,我的当事人和我在此恳求贵院驳回原告对我的当事人(第一被告罗平)的诉讼恳求,并且要求原告担当62145.95元的违约金,将超支部分的130951.05元及利息退还给我的当事人。此致纳雍县人民法院答辩人:董均20xx年8月30日范文四:民事诉讼答辩状原告知被告罗平和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以依法予以受理,我依法接受其次被告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托付,担当其诉讼代理人,其中的一项权利为代理答辩,现在我依据案件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答辩如下:1、工程先开工后补签合同我的当事人于20xx年8月初向纳雍县厍东关乡政府承包了厍东关乡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工程承包后,虽然承包合同还未签订,但发包方要求我的当事人抓紧开工,所以我的当事人把工程转包后(也没签合同,要等上述合同签了后才签。)就先支配施工。合同始终到20xx年8月底才签订,随即我的当事人就向转承包人签订。2、第一被告只是作为我的当事人在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合同一事中的代理人,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并不能代理,更不能代表我的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或为其他任何行为。在我的当事人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合同一事中,我的当事人托付第一被告做代理人,我的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旭到场且签字后,顺便让第一被告也在合同上以代理人的身份签了字。因此,第一被告只是在上述两份合同的签订中作为我的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已,在我的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旭到场并签字的状况下,真正能代表我的当事人的是刘旭,第一被告并不能代表我的当事人,更不能代表我的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或为其他任何行为。否则,一切都与我的当事人无关。3、第一被告与我的当事人只是转承包关系。在向厍东关乡政府承包工程以前,第一被告想挂靠我的当事人,承包后,我的当事人觉得此项工程利润不高,又没时间管理,就将工程转包给了第一被告。从今,第一被告与我的当事人就只是承包关系,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我的当事人就该承包合同的相对人就只是第一被告,与其他任何施工方(原告等)无关。4、第一被告将部分工程以我的当事人名义转包给原告所签的合同对我的当事人没有约束力。由于第一被告与我的当事人只是承包关系,我的当事人对该份合同并不予以追认,我的当事人也没有在该份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并且,原告在与第一被告以我当事人名义签订合同时,第一被告均未持有我当事人的授权托付书、证明、函件以及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等可以证明第一被告是我的当事人的代表的相关材料,并不构成表见代理,说明原告是有过错的。因此,该份合同与我的当事人无关,一切责任都只是由第一被告和原告自负。5、我的当事人预付工程进度款状况。我的当事人将工程承包给第一被告后,就派陈陟代表我的当事人对整个工程进行监督,并向承包人第一被告方支付相关的进度款。在我的当事人的代表陈陟向第一被告方支付进度款的过程中,第一被告给陈陟说:“查勇做的工程是我包给他的,可以将进度款干脆打给原查勇,甚至凡是查勇要求的其他人都可以干脆支付,全部支付款项最终都全部算为对我方的工程预付款”。到现在为止,我的当事人的代表陈陟向第一被告方支付的预付工程款中,打在罗永明(原告的妹夫,也是其管理人员)、龙涛(与原告一伙的)、陈昌华(白泥村支书,工程民工代表,对此人的打款也是东关乡政府和白泥村委会的要求。)的账户上的都有。共计支付的预付工程款为:840000元。6、工程完工后的结算状况。我的当事人于20xx年6月从纳雍县厍东关乡政府结账后就马上通知第一被告方来结账,针对第一被告方第一、二批项目(也即是第一被告转给原告的两批)的结账状况为:第一批应付:318.50(亩)X1600(含费单价)161660.55(税收和费用)=347939.45元;其次批应付为:617.63(亩)X750(裸包单价)=463222.50元。两批项目共计应付811161.95元,现已全部结清。总之,第一被告只是在我的当事人与厍东关乡人民政府签订合同时作为我当事人的代理人,并不能代理或者代表我的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或为其他的任何行为。我的当事人与第一被告之间只是转承包关系,并不是什么挂靠关系。在第一被告将部分工程以我的当事人名义转包给原告签合同时,第一被告也没有持有能证明是我的当事人的代表的任何相关资料,第一被告的行为并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说明原告存在过错。我的当事人也没有在该份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又不予以追认,故该份合同对我的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一切责任都只是由第一被告和原告自负。综上,我的当事人对该工程的合同相对人就只是厍东关乡政府和第一被告,与这两者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如原告等)都毫无关系。并且,工程完工后,我的当事人从相关部门结账后就马上向第一被告方结清了工程款。因此,我的当事人和我在此恳求贵院驳回原告对我的当事人(其次被告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恳求。此致纳雍县人民法院答辩人:唐明晋20xx年8月30日范文五:民事诉讼答辩状答辩人:十八里堡初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朱多元,高校文化程度十八里堡初级中学校长,单位地址:十八里堡乡十八里堡村被答辩人:吴天虎,男,汉族,1999年9月21日生,十八里堡初级中学在校学生,家庭住址:古浪县十八里堡乡黄泥岗村四组。 答辩人因吴天虎健康权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恳求事项:免除学校关于吴天虎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原告吴天虎与被告王成龙系十八里堡初级中学同班同学。20xx年6月9日晚自习后,原告与被告因为琐事发生冲突纠纷,被告进入原告宿舍对原告实施了殴打,事后学校马上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了解,并打算妥当处理此事,但是被告王成龙事发其次天即离开学校,不知所终,来学校多次与被告王天才联系,试图协调处理此事,但最终没有结果。此事后经古浪县公安局黑松驿派出所调查在案。在此期间,原告及其代理人曾经到古浪县人民医院、武威市肿瘤医院、兰大其次医院进行了检查、治疗和手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十八里堡初级中学作为教化教学机构,对于该案负有肯定的教化管理不善的责任。答辩人:十八里堡初级中学范文六:民事诉讼答辩状范例答辩人:李继传,男,1977年8月15日,汉族,现属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腾飞实业公司货运司机,住址位于海南省儋州市清华路7号。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答辩看法供审判庭参考: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部分基本没有异议,但对定残日的确定存在疑问,希望被答辩人在关于时过七个多月之后才进行定残鉴定问题上给出合理说明,以期让人信服,法庭明鉴;二、在赔偿金的确定问题上,我存在较大疑问在残疾赔偿金和受害人店内财产损失问题上,我基本认可。但是总的来说,赔偿清单列举的赔偿项目和金额过于粗略简洁,难以使人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其一、属于须要正式凭单票据、看法书或鉴定书的加以佐证的项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无法认可。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最高法说明)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其次十二条规定交通费依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其次十四条规定养分费依据受害人伤残状况参照医疗机构的看法确定。 其次十六条规定根据一般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别须要的,可以参照协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看法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协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看法确定。其二、对某些项目的赔偿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上存在疑问,被答辩人应当依法计算精确数额,而不能扩大赔偿要求。关于误工费的计算,依据最高法说明其次十条规定,受害人应属于有固定收入的情形,根据实际削减的收入计算。对此受害人无法提出收入状况的证据,应当根据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20xx20xx年度赔偿标准中规定的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约每天43元。在误工时间上应为2月1日至定残日前一天即9月11日,共223天;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依据最高法说明其次十八条明确规定的计算方法,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海南数据8293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海南数据2556.56元)。本案正属于此种情形,因此在计算时应当将赔偿设计最长年限的20年分开计算,才合理合法;关于24万元的护理费,答辩人认为明显过高。最高法说明其次十一条有规定,护理费用依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对于收入状况和人数我没有异议,然而将护理期限定为最高的20年并不尽合理,没有足够理由支撑;其三、被答辩人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恳求项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九条规定,在致人残疾状况下,精神损害抚慰金即为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在已经要求了残疾赔偿金后,不能再重复要求精神损失费,希望法庭依法评判。在司法鉴定费的担当问题上,答辩人保留辩论和质疑的权利。三、关于责任安排问题,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我有几点看法。首先,依据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江大队于20xx年2月2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担当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即对受害人担当赔偿责任。而事实上我认为腾飞公司与我在赔偿问题上脱离不了干系是有据可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担当责任的复函(20xx)民一他字第23号中曾明示:“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的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挂靠单位应担当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恳请法庭细致考量,适当的认定我与腾飞公司之间的责任安排关系。其次,依据保险有关规定,车辆在有交强制险的情形下,首先应由昌平保险公司在医疗费10000元,死亡或残疾110000万限额内担当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另行由其他责任方担当。综上所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在相应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其合理部分费用进行赔偿,对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不担当赔偿义务,恳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恳求。此致儋州市江缅区人民法院答辩人:李继传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附:答辩状副本1份范文七: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审判员:本人依法接受湖南XXXX(集团)有限公司的托付,担当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看法如下:本案原告李X与其次被告陈XX合同纠纷一案,将我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要求支付酬劳和违约金的诉讼恳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第一,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理。20xx年元月31号原告李X与被告陈XX签定协议,并协议约定由原告帮助被告陈XX承揽建筑工程,被告陈XX向原告支付酬劳,该协议充分表明当事人为原告李X与被告陈XX,并且该协议有且只有两方当事人,其中一方为原告李X,另一方为被告陈XX,我公司不是该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也未从托付任何人从事过居间服务。因此该合同只能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依据合同法的相对性原理,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酬劳及违约金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其次,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托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供应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托付人支付酬劳的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供应订立合同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供应订约机会并支付酬劳的一方为托付人。从表面上看,本案中原告李祥为居间人,被告陈世奇为托付人,但是在对居间人的资格,什么人才能从事居间服务方面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民法理论界争议较大,闻名的民商法专家XX民教授认为居间合同中托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但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因为居间活动是一种中介活动,属于商业活动的范畴,任何一种商业活动都要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的登记或批准,哪怕是一家小小的服装店,目前就这种观点理论界也基本上达成一样。因此本案中的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值得商酌。综上所述事实可以明确: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的主体是谁以及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因此,原告的诉讼恳求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以上事实和代理看法,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诉讼代理人:XXX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范文八: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答辩人: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被答辩人: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答辩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恳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见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此致XXXX人民法院答辩人:(签名或盖章)XXXX年XX月XX日被告答辩状7、 (男方)民事诉讼答辩状答辩人:解德祥性别:男 诞生年月:1979年11月24日民族:汉 工作单位:中铁国际多式联运阿克苏项目部 职业:住址:巨野县独山镇解海村被答辩人:康环英性别:女 诞生年月:1980年10月12日民族:汉 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巨野县独山镇高海村答辩人因康环英诉离婚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恳求事项:1、依法判令双方离婚。2、婚生女孩解晓柔由答辩人抚养,由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用。3、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担当。事实与理由:1、20xx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媒人介绍相识,并于20xx年5月1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xx年12月16生育女孩解晓柔。婚后夫妻感情不好,为了整个家庭,答辩人常年外出打工,并将收入除去生活费用外全部给于家庭。而被答辩人不求上进,好吃懒做,将自己封闭于家中。该种性格给婚生女孩解晓柔带来了严峻的性格缺陷:孤僻、语言表达实力较差。2、被答辩人自婚后始终没有生活来源,全凭答辩人全力支撑家庭收入、开支。被答辩人严峻的缺乏预估实力,婚生女孩解晓柔20xx年12月16日诞生,至20xx年2月28日时,未办理上户手续并将此事不告知答辩人。以上两种状况,给婚生女孩解晓柔受教化等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和不良影响。3、目前答辩人工作稳定,收入均衡,能给婚生女孩解晓柔供应更好的生活及受教化的条件。所以恳求法院秉着为婚生女孩解晓柔将来负责的原则,将婚生女孩判给答辩人抚养。此致巨野县人民法院答辩人:解德祥20xx年5月25日被告答辩状8答辩人:刘晟泽,男,56岁,北京市人,汉族,小学文凭,户籍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答辩事由:恳求法院确认徐丹与刘晟泽于1994年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有效,房屋产权归被告全部.事实与理由:被告在 1994 年与原告姐姐徐丹及原告爷爷徐廷胜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原告的父亲遗留下来的房屋以14500元买了下来。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实力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实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实力的人担当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在签订合同时徐敏 17 岁,尚未成年,父母亲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看生活,所以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信任徐丹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而且,被告刘晟泽已经在原购买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新的房屋,现有房屋应归刘晟泽全部。另外,新北村已经在 1986 年被国家征用,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 所以徐丹与刘晟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标的合法、确定。依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爱护”,买卖房产契约中明确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纠纷与买方无责任。”,因此应当按协议规定爱护被告的利益。虽然房产买卖未办理物权登记,只是签订了协议,但依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已经生效。综上,徐丹与刘晟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且房屋产权应归被告全部。此致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答辩人:刘晟泽20xx年3月18号附:答辩状副本1 份。其它证明文件 7份。被告答辩状9答辩人:地址:被答辩人:地址:_年_月_日,答辩人收到_市_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的民事起诉状副本,经仔细阅读,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并没有将案件事实照实向法院陈述,诉状中多有不实之词。为澄清案件事实,使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事实和理由:一、答辩人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二、答辩人不同意将婚生女_交由被答辩人抚养。首先,_是女孩子,已经_周岁多,读_年级,处于青春期,正是课业负担日益加重与个人人格性格建立健全的关键时期,须要家长赐予更多的陪伴与照看。可事实上,被答辩人本人长期在外打工,甚至时常出国打工几年都不回家,倘如将_交由被答辩人抚养,事实上被答辩人本人根本无法担当起照看女儿的职责,最终的结果就是将孩子丢给被答辩人的父母,但两位老人现终归上了年纪,照看孩子会越来越吃力。考虑到两位老人年龄较大且文化程度不高,将来无法有效负担起对孩子生活的照看与学业辅导,更谈不上对孩子精神世界的沟通与引导。答辩人作为_的母亲现长期在_生活,很少外出打工,会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陪伴与照看孩子的成长。因此,答辩人认为孩子的抚养权交由自己,会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其次,须要向法庭澄清的是,答辩人并非像被答辩人诉状中所言的那样对孩子不闻不问,缺乏担当作为母亲的责任。而事实状况是这样的,答辩人因婚后至今只生育有_一个女孩,被答辩人及其父母重男轻女的思想导致被答辩人父母对答辩人多有埋怨,一家人时常为了生育二胎一事争吵不休,家庭关系日趋惊慌。孩子诞生后的奶粉、衣物等用品大多都是由答辩人用其婚前辛苦打工积累的钱支付的,被答辩人收入明显高于答辩人,却鲜有在孩子身上花过钱。被答辩人作为家庭中妻子与自己父母之间沟通的纽带,对双方之间的冲突不仅不从中劝和调解,反而一个人出国打工,把问题全部交给了答辩人。答辩人为了避开与被答辩人父母冲突的激化,也考虑到家庭经济状况不好,想多挣点钱贴补家用,才被迫选择外出打工。即便答辩人在外打工,也是时常回来探望女儿,关切女儿的生活与学习,在自己每月收入只有_元的状况下,还坚持每年给孩子购买_元的保险。相反,被答辩人自己却是先后两次出国打工,每次一去就是两年,根本没有担当起作为父亲的义务。综上,答辩人已长期居住在_,不再外出打工,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照看关切孩子,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的抚养权归于答辩人一方更为妥当。三、关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答辩人的看法如下:第一,被答辩人诉状中提出的位于_市_路_号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答辩人用婚后夫妻财产去购买时,答辩人并不知情,且被答辩人在第一次起诉时也未予提及,存在有意隐瞒的嫌疑,有剥夺答辩人合法财产的主观有意。该商铺于_年_月_日购买时用了_元,如今的市值确定高于当时的购买价,应当以现在评估的价钱予以依法分割。此外,商铺至今已经对外出租了两年,每月的租金_元,共计_元。因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全部租金始终都是由被答辩人始终收取,答辩人一分钱没有拿到。答辩人认为,租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理应予以依法分割。其次,除了被答辩人诉状中提及的商铺,还有一些夫妻共同财产,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未予提及。首先,被答辩人自_年_月至_年底先后两次出国打工,所得收入_万余元全部在被答辩人一人处,该笔款项也未用于任何夫妻共同的生活开支。其次,被答辩人出国打工期间,外经公司根据规定每月会支付给答辩人_元的生活费用,四年共计_元。该笔款项全部由被答辩人的姐姐代为领取,答辩人分文未获。由此可见,被答辩人在收入明显高于答辩人的状况下,却多年未向家庭生活支付过一分钱,婚后财产答辩人大多都不知悉。故上述钱款恳求法院在调查清晰事实状况的基础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依法分割。四、除了上述财产的分割问题,答辩人还有如下事项恳求法院在判决时予以支持。首先,关于拆迁房屋的问题,因答辩人婚后将户口调到了被答辩人处,在农村拆迁房屋登记时,答辩人也分到了_平方米的住房面积。考虑到答辩人自己分得的面积无法达到一套房屋的面积,剩余的面积数额还须要答辩人自己花钱去购买,可答辩人收入水平很低,每月的工资都几乎花在了日常开销上,加上近两年身体又不好,看病吃药的费用全是一个人负担,已经没有任何积蓄,根本无力去购买。答辩人恳求法院在综合考虑答辩人的实际状况的基础上,在财产分割部分对答辩人予以照看,保证其离婚后的一套基本住房需求。其次,答辩人的户口始终是在被答辩人处,考虑离婚后若被答辩人将其户口迁出,答辩人就无法获得新农合的保险待遇。故答辩人恳求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裁决保留答辩人_亩的农村田地份额,以确保答辩人离婚后还能享有新农合保险待遇,也是对其今后生活的保障。以上答辩看法,恳请法庭在查清案件事实状况的基础上,予以接受,从而维护答辩人合法正值的权益。此致_人民法院答辩人:_年_月_日附:答辩书副本_份;证据材料_份。被告答辩状10范文一: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恳求起诉的前提是原、被告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但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被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告错对象的状况。对于这类案件应如何处理,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统一。通常有三种情形:1、动员原告撤诉,之后再另行起诉;2、法院干脆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3、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对于第一种情形,笔者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法院不能主动干预。法院如实行这一方法,一是违反了当事人撤诉自愿的原则;二是与法院民事审判的“两便” 原则(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进行审理)不相符合;三是不利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爱护。当被告主体不适格时,不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原告可以申请变更被告,就肯定要让原告撤诉。因为法律不行能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状况都作出规定,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只有依据立法本意来处理。对于其次种情形,笔者认为,民事裁定是法院对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判定。原告起诉、被告应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形式,而诉权又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之分。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属于程序问题,应用裁定;对实体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属于实体问题,应用判决。被告不适格并不是不符合起诉条件,起诉必需符合四个法定条件,其中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而不是“正确的被告”。被告不适格是对象不正确,而不是不明确。所以,原告起诉时其他条件符合而被告不适格,不能认为其不符合起诉条件,不能以此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笔者赞同第三种情形,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因为通过审查,原告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则可认定原告已具备行使程序意义上诉权的条件,接下来,便是通过审理,查明其是否具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一般应围绕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受到不法侵害,是否存在争议,义务人是否已履行义务等方面进行调查。假如查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或其权益并未受到侵害,或民事法律关系并未发生争议,则可认定原告并无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虽然具备行使程序意义上诉权的条件,但其在实体上必定要担当败诉的责任,应以判决的形式对原告实体上的恳求作出判定,即判决驳回原告知讼恳求。但笔者另认为,即使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为便利当事人诉讼,削减当事人诉累,避开被告不必要的损失,体现司法为民和诉讼经济原则,可由法院主动依职权释明,劝导原告更换被告或动员原告申请撤诉。如原告坚持不同意更换被告,也不申请撤诉的,按相关实体法或按证据不足进行认定,判决驳回诉讼恳求。原文地址:范文二:被告答辩状被告答辩状第一被告:圣诞消遣中心代理人其次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第三被告:方正特种设备答辩人针对吕向阳案进行答辩。答辩恳求:第一被告(圣诞消遣中心代理人):原告与圣诞消遣中心的服务合同已经结束,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原告的诉讼恳求不切实际,大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被告(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与本案没有干脆的内在的因果关系,不应担当民事赔偿责任。第三被告(方正特种设备):方正特种设备公司跟原告之间没有干脆的利害关系,不应当构成共同被告。答辩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其一,本案原告提到的三名被告,究竟谁应当负什么责任。其二,本案三被告是否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担当赔偿责任?其三:如何划分三方的赔偿责任,被告有如下看法。首先,针对焦点一,原告提到的三名被告应当各自担当怎样的责任。第一被告圣诞消遣中心代理人认为,原告是在跳舞结束后从楼梯上走下已经离开了圣诞消遣中心,结束了本次合同,只是原告在回家的路上到了半路的时候,才想起有一件衣服掉在圣诞消遣中心,于是再回头去拿而酿成的事故,他去拿衣服的行为,不属于消费的服务范围。其次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担当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消遣中心是该部电梯的运用者,对电梯有修理保养义务,保险公司对这期事故不应当担当任何责任。第三被告方正特种设备认为,本案属于是因为服务合同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共同侵权,对方起诉第三被告,而且是共同被告,是不恰当的,最多是第三人。针对焦点二,三被告是否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担当赔偿责任。第一被告认为,造成吕向阳损害的缘由有两个,第一被告宜兴市圣诞消遣中心,发觉电梯有可能损坏的状况下,刚好通知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兴市支公司签约的修理单位,宜兴市方正特种设备技术服务部前来修理,方正特种技术服务部派修理工葛根洪前来圣诞消遣中心修理,当葛根洪拆开电梯坚持时,发觉钢丝绳已经损坏,须要更换就离开修理现场前往服务部取钢丝违反了电梯修理的平安操作规程,因此认为电梯修理方违规操作不负责任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缘由,吕向阳受伤的责任应当由方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担当。针对原告对第三被告的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专业水准不足够导致事故发生的怀疑,第一被告认为,既然是修理的专业学问人员,就有挂牌的义务,怎样检修,怎样挂牌,怎样起先工作,遵守平安操作规程,而且作为运用者来说,不行能把牌子始终打算在那里,因此认为修理工葛根洪对本案事故的造成有主要的过错。第三被告认为,挂告示牌责任是谁的,应当是发觉问题运用者应当提出挂告示牌。挂牌子的义务,不仅仅是修理人员的,应当最早挂牌的义务是电梯操作工的,以及告知人家电梯坏了,因此消遣公司配备专业人员疏于防范,未挂警示标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缘由。其次被告则认为,葛根洪去修的时候检查电梯,知道电梯钢丝绳坏了,电梯就停在基站才去取钢丝绳,根本本方没有进入施工现场。因为规定一个人不能进行修电梯的活动,必需两个人以上。针对焦点三:如何划分三方的赔偿责任。第一被告认为,葛根洪是有专业学问的人员,他具备这方面的学问,当他进行检修的时候,应当说他已经进入修理的程序,他本身来就是来修理的,不能说你拿了钢丝绳过来换才是修,而检查过程就不是修理,我不同意这个概念,电梯机箱起初停在一楼基站,是方正公司的修理员葛根洪示意他们的操作人员将电梯开往七楼。修理工葛根洪对本案造成有主要的过错,操作工虽然说他没有操作,但是他尽到操作工的义务,即使有证也只能做到这个地步,而且他听从葛根洪的支配。第三被告认为,在本方走之前电梯还在基站,这是一个关键问题,现在他们认为是方正特种设备公司把电梯开到七楼,是修理过程中的一个修为,这与事实出入太大,歪曲了事实。既然把电梯停在基站进行修理,那电梯转移到六楼七楼的时候本方就没法修理了。一楼基站平口到地下室的距离有5.15米高,根本没法对其修理。其次被告认为,在兴城商厦运用的注册号为3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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