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转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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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银行贷款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贷款转化操作,强化对贷款转化的管理, 有效控制和降低贷款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贷款转化管理必须坚持“分类指导、真实反映、降低风 险”原则。分类指导是指区分不同类别的贷款转化,实行差异化管理,突出 关注重点。真实反映是指贷款转化必须如实揭示和反映贷款的风险,禁止以 任何理由和方式,弄虚作假,掩盖资产风险。降低风险是指贷款转化必须能真实有效地降低贷款风险,不扩大 贷款本金,禁止以贷收息。第三条 各分行(深圳管理部,下同)应该把贷款转化作为管理 重点,切实落实全过程的风险控制措施。第四条 总行负责审批超过分行权限的贷款转化、分行权限内贷 款转化的报备复审、监测和检查。第五条 分行负责贷款转化的具体操作。第六条 总分行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及时追究贷款转化中的违 规责任。第二章 贷款转化分类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转化”是指在原贷款合同到期后, 借款人未能履约结清到期贷款,银行对原贷款条件所作的调整。第八条 贷款转化方式主要包括:减免利息、豁免债务、贷款展 期、借新还旧、债务主体置换、担保条件变更、业务品种转换、以物 抵债等。债务主体置换包括借款主体置换,和/或担保人主体置换。担保条件变更是指贷款的担保方式、抵(质)押物种类和数量等 发生变更。第九条 贷款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担保、 保理、账户透支、法人按揭、商业票据贴现、信用证、贸易融资等表 内外资产业务。第十条 贷款转化包括两类:一类是“正常贷款转化”,即在借 款人经营正常的状态下,银行同意对合同条款进行的调整;另一类是 “风险贷款转化”,即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借款人无力偿还 贷款时,贷款存在较大风险时,银行对合同条款做出的调整。第十一条 “风险贷款转化”包括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的转 化,也包括已经出现风险苗头或隐含较大风险隐患,但暂未划入后三 类的正常类、关注类贷款的转化。除“风险贷款转化”外的贷款转化属“正常贷款转化”。第三章 正常贷款转化审批第十二条 正常贷款转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一)借款人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未出现风险苗头或不存 在重大风险隐患;(二)贷款转化不影响贷款的质量,转化后借款人能正常履约还 贷;(三)原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与企业经营实际所需期限不匹 配,如企业生产、建设周期长于贷款周期,贷款一次性偿还量偏大等。第十三条 以下两种贷款转化视同正常贷款转化:(一)全额货币、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债质押等低风险贷款转化。(二)在借款人经营正常,财务状况无重大不利因素的前提下, 以及额度到期前,授信额度内的贷款转化。第十四条 正常贷款转化的目的,是在贷款到期后,贷款风险未 增加的前提下,继续维持与借款人正常的借贷关系。第十五条 对正常贷款转化,分行按照其一般风险业务审批权限 进行审批。第三章 风险贷款转化审批 第十六条 风险贷款转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借款人能按时支付利息;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贷款担保条件不弱化; 属于周转性贷款。第十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风险贷款转化, 总、分行按照一般风险业务授权进行审批。第十八条 如申请转化的贷款不符合本办法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但通过转化确实能够保全我行资产、降低风险、减少损失的,分行也 可以按照风险贷款转化的要求进行审批,但必须从严控制。第十九条 分行对风险贷款转化(含第十八条规定的贷款转化) 不设个人审批权,一律通过分行风险控制评审会审批。第二十条 风险贷款转化属于分行权限审批的,必须逐笔向总行报 备。第四章 贷款转化管理第二十一条 对正常贷款转化,信贷调查人员必须真实反映借款 人的经营情况,并详细阐述转化的原因和理由;对风险贷款转化,贷 款调查的重点是为控制和降低现有风险,明确转化的必要性和可行 性,提出具体转化方案和清收措施。第二十二条 信贷调查报告必须明确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贷款转 化并进行标识;审贷人员必须对信贷人员的分类依据和结果进行审核和 认定。第二十三条 总行应加强对贷款转化的报备管理,进行逐笔审 核。对报备复审发现的问题,分行必须及时进行整改。第二十四条 在贷款五级分类时,风险贷款转化当期一律进入后 三类。正常贷款转化后,当期分类级别一律不得高于关注类。第二十五条 放款中心经办人员在放款输录有关信息时,必须做 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信贷信息系统必须有准确的记录并能显示当 期转化贷款的历史明细。第二十六条 对转化贷款应明确贷后管理的责任人,其贷后检查,按照XX银行贷后检查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总、分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转化贷款的贷后检查、 管理和考核。对风险贷款,有条件的分行要实行集中清收。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执行问责制度。对下列行为,总、分行必须 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一)名为还旧借新,实为借新还旧的弄虚作假行为;二)信贷调查不实,未能及时发现贷款风险的失职行为,以及刻意隐瞒贷款风险的渎职行为;(三)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贷款转化的行为;(四)越权审批的行为;(五)不严格执行贷款审批条件的行为;(六)在贷款五级分类上,违反本办法规定,掩盖资产风险的行 为;(七)信贷系统信息维护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八)信贷档案管理混乱的。第二十九条 对于上述行为,按照XX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 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总行5月15日印发 的XX银行不良贷款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版)(招银发XX第 058号附件2)及有关换页修订通知(招银办发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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