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合集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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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合集7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更加重视合同,合同的运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相关的合同究竟怎么写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担保合同7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须要的挚友。 担保合同 篇1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1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物权法、担保法及担保法说明等法律、法规、司法说明对担保问题作有具体规定。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当然这种从属性也有例外。物权法、担保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担保法第十四条)、最高额抵押(物权法其次百零三条至其次百零七条)和最高额质押(物权法其次百二十二条),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抵押权、质押权,而且担保法规定了从属性的前提下,允许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可见合同担保的从属性是有条件。(2)补充性。担保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仅具有补充作用,在主债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人并不实际履行担保义务。只有在主债务不能得到履行时,补充的义务才须要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因此,担保具有补充性。2担保的方式。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除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就是反担保。反担保,是指为了换取担保人供应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供应的担保,该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供应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供应反担保.这条规定强调反担保只能由债务人供应,忽视了债务人托付第三人向原担保人供应反担保的情形。担保法司法说明对此进行了扩张说明,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当然并非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均可作为反担保方式。依据担保法司法说明的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供应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供应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在债务人自己向原担保人供应反担保的场合,保证就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二、担保合同的无效与责任担当1担保无效的情形。担保合同必需合法方才有效。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说明规定,下列担保合同无效:(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供应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供应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行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依据担保法司法说明规定,下列情形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供应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供应担保的。(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供应外汇担保的。(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担当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公司法、证券法修订之后,证监会、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xx120号),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该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供应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供应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限制人及其关联方供应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限制人及其关联方供应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限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需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各自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担当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依据担保法司法说明规定:(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担当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担当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担当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担当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担当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担当赔偿责任。但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担当的民事责任仍应担当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假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担保合同 篇2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_。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担当责任。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其次条 保证担保方式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连带责任保证担当保证责任。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干脆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供应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担当全部保证责任。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第三条 保证责任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接着担当保证责任。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担当保证责任。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_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情趣吧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担当保证责任。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假如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担当保证责任;假如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担当保证责任。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担当保证责任。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供应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恳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担当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担当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行抗力的缘由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担当保证责任。11、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削减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第四条 保证人权利义务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朝气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实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_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担当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供应超出其自身负担实力的担保。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担当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担当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供应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实行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供应保证的。5、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与破产财产安排,预先行使追偿权。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供应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第五条 债权人权利义务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供应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照实供应。2、发生下列状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担当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担当保证责任: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峻违约行为;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丢失民事行为实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供应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实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实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第六条 保证人违约责任1、保证人不担当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_%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担当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干脆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瞒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担当连带赔偿责任。第七条 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1、保证人是依照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安排经营的业务;2、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3、本保证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_法庭执行;4、保证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保证书都不会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保证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违反或触犯保证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保证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或超越保证人保证的权限 ,或超越保证人董事会的权限,或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5、保证人没有拖欠任何应付之其他债务,亦未在保证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事务;6、没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保证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峻影响保证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7、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保证人在本保证书下所担当的责任为干脆的及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8、保证人在本保证书签署之日时并未违反任何有关债务履行的协议,或不履行或违反任何其他协议,该等违约会对保证人有不利影响;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充分和精确地披露了其在本保证书签约日时存在的全部实际的重要债务;保证人向债权人供应的最近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根据_法律与条件以及公认的常用会计原则编制妥当。上述财务报表连同其所附记录均真实和清晰地反映了该报表所涉及期间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同时自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保证人的营运、业务、资产、债务或 状况未发生实际不利改变;保证人没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审定财务报表或其所附记录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债务或任何重要的未实现的损失或预期的损失;保证人向债权人供应 关于保证人的一切资料,均在供应资料的当日为真实的、完全的和精确的;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无任何税项引致的扣减或预扣。第八条 保证人免责范围1、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保证责任免除的;2、保证期间,债务人虽然得到债权人许可,将其债务移转第三人,但未经保证人同意;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 ;4、在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的;5、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状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第九条 通知1、依据本合同须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需用书面形式,可采纳_ 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实行公告送达的方式。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担当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十条 争议的处理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说明。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 不行抗力1、假如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行抗力事务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行抗力事务阻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2、声称受到不行抗力事务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行抗力事务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行抗力事务发生后_日内向另一方供应关于此种不行抗力事务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须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行抗力事务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行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退或减轻此等不行抗力事务的影响。3、不行抗力事务发生时,双方应马上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行抗力事务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退后,双方须马上复原履行各自由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行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退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丢失接着履行合同的实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短暂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受不行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担当责任。当事人拖延履行后发生不行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4、本合同所称“不行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限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行避开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行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务。此等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难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务如斗争 、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十三条 合同的说明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根据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说明。该说明具有约束力,除非说明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第十四条 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效力1、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2、保证人 的分支机构未经保证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本保证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保证人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各自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保证人担当民事责任。3、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4、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双方各执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证人 :_债权人 :_法定代表人 :_法定代表人 :_托付代理人 :_托付代理人 :_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年_月_日_年_月_日担保合同 篇3合同编号:借款人:_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_保证人:(1)_(2)_(3)_借款人因_须要,向贷款人申请_借款,经保证人供应最高借款余额的保证担保,贷款人同意依据资金可能向借款人分次发放上述贷款。在本借款合同期间和额度内,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经各方协商一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1。借款余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其次条 提款和还款1。借款人在分次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详细的提款安排,并供应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2。贷款人按提款安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每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还款方式以借款凭证为准。3。借款人和保证人负责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依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时均可干脆从借款人或保证人帐户中扣收。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1。_。2。_。3。_。第四条 担保内容1。保证人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2。保证人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3。保证人和借款人担当连带责任;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担当连带责任。当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时,保证人保证在接到贷款人书面索款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地代为偿付。4。保证人接受贷款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应刚好供应财会报表等资料。5。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供应担保,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并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6。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改变,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7。保证人应予赔偿因自身过失而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的赔偿金。第五条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1。借款人必需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2。借款人必需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运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运用部分,按日利率_计收利息。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计收利息。4。借款人应刚好向贷款人供应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协作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实行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变更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主动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实行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供应担保,以保证政策性贷款得平安。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实行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7。借款人发觉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平安的状况时,应刚好通知贷款人,并应刚好实行保全措施。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其次条约定向借款人供应贷款,未能刚好供应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违约金。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赐予赔偿。10。担当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实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2。借款人因客观缘由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保证人同意后由贷款人确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保证方更换法定代表人,变更居处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 合同附件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托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保证人供应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担保合同 篇4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丙方:身份证号:本合同遵循,合法;公允;同等;自愿协商一样,诚恳信用的原则拟订本合同。甲方于20xx年12月20日在乙方处购买广汽本田奥德赛轿车壹辆:车辆品牌型号为:车辆识别代码为:发动机号为;因甲方在乙方处购车欠乙方车款壹拾万元整。甲方同意按每月20xx元利息支付给乙方,欠款结止20xx年2月20日前还清,本息合计壹拾万零肆仟元整,甲方:同意将自己的不动房产一处抵押给乙方,如甲方不能按期偿还,;甲方同意乙方将房产拍买。丙方情愿为乙方供应担保,如甲方不能按期给乙方还清本金(壹拾万元)及利息20xx元/月,丙方:情愿自已处房产拍卖用于偿还甲方欠乙方全部款项,甲丙双方情愿同时将房产拍卖抵押乙方。补充条款:在合同期内,甲方、丙方分别将两处抵押房产的土地证及房产证原件交由乙方管理,如按期偿还全部欠款,乙方将全部证件归还甲、丙双方。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丙方签字:合同签订日期:担保合同 篇5抵押人(甲方): 居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抵押权人(乙方): 居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为确保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情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样,约定如下条款: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其次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 ,贷款期限自 至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全部权或经营管理权。第四条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第五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 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担当。第八条 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当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第九条 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第十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削减,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第十一条 抵押物价值削减,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担当责任。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第十四条 抵押期间,甲方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状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峻违约行为;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变更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实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状况。第十七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状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干脆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扣付。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依次安排: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贷款利息;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4.支付其他费用。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其次十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一样看法的,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次十一条 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均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其次十二条 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其次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 (或托付代理人)签订日期:担保合同 篇6甲方:(贷款人)乙方:(借款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样,订立本协议。一、甲方于*年*月*日向乙方发放借款*元,借款期限日止,借款利率为月%,乙方在每月*日前付当月利息,利息一月一结。二、乙方同意用*的土地运用权做该笔借款的质押,土地运用权证号为:*运用权人为:*三、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妥当保管质押财产,如有政府征用的状况,甲方有权对于补偿款予以提存或者乙方提前偿还全部借款。四、出现主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已到,乙方未依约归还甲方借款及利息的,甲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乙方担保抵押财产。1、甲方处理抵押所得借款,按乙方购买每亩土地价格的价格索取土地运用权,抵押价格按每亩*万元,共*亩,共计人民币*万元整。2、甲方处理抵押所得借款,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索偿。五、乙方未返还甲方借款或不能按时付利息前,该抵押具有不行撤销性。乙方自愿放弃抗辩权、诉讼权、仲裁权,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强制执行,这是乙方的意思表达、承诺。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自协议生效之日乙方无权变卖、转移、转赠、转卖、抵押财产。七、在抵押协议期限内,乙方抵押财产因其保管不善造成损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复原抵押财产原状,或要求乙方重新供应甲方认可的抵押财产。八、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行为无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复原原状,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借款总额的10%的违约金。九、运用权人对抵押物必需拥有充分、无争议的全部权或者处分权。乙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状况,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甲方赔偿,并赔偿甲方主合同借款总额的10%的违约金。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十一、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份,乙方*份,效力相同。十二、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留意对本协议条款作全面、精确的理解,并应乙方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含义相识一样。本协议系无异义债权文书,如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项下第四条和第五条中约定进行解决,乙方自愿接受。甲方(贷款人)盖章:乙方(借款人)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约日期:签约地点:年月日担保合同 篇7质权人(以下称甲方)名 称:住 所: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 账 号:电 话: 传 真: 邮 编:出质人(以下称乙方)名 称:住 所: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 账 号:营业执照注册号:电 话: 传 真: 邮 编:依据甲方与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借款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_万元人民币,为确保主合同中甲方的有关权益,现乙方以其有权处分的(依法有权处分的) (以下称质押物)向甲方供应质押担保。现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同等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乙方保证及声明一、 乙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全部者,该权利不存在全部权方面的争议。二、 向甲方供应权利质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三、 乙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权利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也无其他设定质押权的状况。四、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改变,以致不足以担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甲方要求刚好供应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五、 乙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其次条 质押反担保范围一、 主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了保证义务所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二、 主合同中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费用以及担保费本息等;三、 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实际发生的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资产评估费、资产过户费用、交通费、打印费、差旅费等)。第三条 质 物一、质物事项(一)名称:(二)数量、质量:(三)状况:(四)全部权归属:(五)其他:二、假如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除基金份额和股票外,其他股权应当注明:出质人 出质的股份为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出质人 出质的股份为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出质人 出质的股份为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出质人 出质的股份为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出质人 出质的股份为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乙方以股权出质的应取得 各股东的书面同意,并将股东会同意质押的决议及出资证明书交甲方保管,同时还须出具乙方股权出质已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证明。三、质物的质押价值依据双方认可的 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 ,也可依据双方认可的权利凭证上标明的价值,价值为 ,双方商定质物的权利价值为 。四、对质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本合同第五条对质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五、乙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即日内将质物的权利凭证和相关有效证明及资料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由乙方交与甲方保管,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第四条 质押登记一、权利质押需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由乙方提请到有关质押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学问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三、质押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依法需进行变更的,甲乙双方应到有关质押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旧有效。四、债务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五条 质权的实现一、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或债务履行期限未满但甲方已代偿的,或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一、二款之约定,甲方与乙方协议将乙方出质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受偿或提存,也可与乙方协议以质押的权利折价、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运用所得的价款受偿或提存;协议不成的,甲方可恳求人民法院将权利凭证兑现或提存或将质押的财产权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或提存。二、质权人对质押的权利处置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质押反担保债权的范围为本合同其次条约定的担保范围。质物处分后,其款项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全部,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三、假如是股权转让,出质人各自股权依本合同转让给质权人或质权人指定的第三人,届时,本合同自动作为股权转让合同,合同涉及到的股东会质押决议自动作为股东会同意转让决议。但当质权因质押标的的股权为零或零以下负数而歼灭时,终止股权转让,乙方对本合同其次条约定的反担保范围应以其他财产给甲方清偿。四、出现特殊状况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甲方有权依法处分该质物。五、甲方依据上述约定处分质押的权利时,乙方(关联方)应赐予协作,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 乙方应向甲方供应有关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权利凭证及其全部权的有效资料。二、 担当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鉴定、评估、登记、过户及诉讼的费用。三、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做出赠与、转让、许可他人运用、再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分。但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转让、许可他人运用的除外。乙方转让、许可他人运用质押权得所得的价款,应当向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向甲方提存。四、 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情形,应妥当落实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五、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并帮助甲方免受侵害。六、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改变,不足以担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甲方要求刚好供应新的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七、 主动协作甲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质押期间对质押权利监督和再评估工作。八、 有以下情形之一,乙方应刚好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一)乙方经营机制发生改变,照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二)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三)破产、停业停产、歇业、解散;(四)居处、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五)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六)权利权属发生争议;(七)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发生上述(一)至(四)项的情形时,应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发生上述(五)至(七)项中任何一项情形的,应在事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九、 乙方清偿了本合同其次条约定的反担保范围的全部款项后,有权要求甲方帮助办理解除本合同项下质押。十、 对出现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其次款约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乙方保证做到与甲方协议对质押财产干脆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置。十一、 其他: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处分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权利,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或提存:(一)债权人依据法律法规或借款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已由甲方代乙方清偿的,甲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的权利;(二)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停业停产或宣告解散、歇业或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三)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担保贷款利息或担保费,或甲方虽未代偿但乙方未能清偿到期贷款本金或利息,或乙方未能履行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任何其他债务;(四)已对乙方启动或即将启动破产或清算程序;(五)其他担保物权人已对该担保物权所及乙方的担保财产启动或即将启动执行程序或者扣押乙方担保物以实现留置权;(六)乙方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正常经营活动之外未经授权转让担保物权所及的财产,或乙方违反担保合同的规定在担保财产上为另一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七)乙方有其他危及担保物权平安情形。二、因不能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削减,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供应相应的担保;乙方不供应的,甲方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乙方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三、有权要求乙方帮助防范避开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如第三方侵害发生,甲方有权提起诉讼解除侵害。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转让、赠与给第三人的,其转让、赠与行为无效,甲方仍可对质押的权利行使权利。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再设立任何形式质押,其质押行为无效。六、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改变,不足以担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项费用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刚好供应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七、甲方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所得,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甲方将剩余部分还给乙方。八、在乙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甲方应通知乙方,并帮助乙方办理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一、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动产质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权利质权自乙方将权利凭证移交于甲方占有时设立;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完毕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到有关部门办理完毕出质登记时设立,至清偿了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费用,同时又清偿了本合同其次条约定的质押反担保范围内的全部款项之日终止。二、 本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无效,乙方仍应担当本合同项下质押反担保的相关责任。三、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须要补充、修改、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样,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旧有效。第九条 约定的其他条款一、 乙方应刚好、全面、精确地向甲方披露其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乙方不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及其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并可能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甲方有权实行本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救济措施:(一)乙方的关联方财务状况恶化;(二)乙方或其关联方被司法机关或税务、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实行惩罚措施;(三)乙方与其关联方之间的限制或被限制关系发生改变;(四)乙方的关联方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五)乙方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中异样变动或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六)乙方关联方发生的可能对乙方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本条中的关联方是指:(一)乙方干脆或间接地限制的其他企业,或干脆或间接限制乙方的其他企业,以及与乙方同受某一企业限制的其他企业;(二)乙方的合营企业;(三)乙方联营企业;(四)乙方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亲密的家庭成员;(五)受乙方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亲密的家庭成员干脆限制的其他企业。本条中的其他词语与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的相同词语具有同样含义。二、 其他:第十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本合同项下的双方义务和责任不因任何一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地位、财力等状况变更,或任何一方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合同、文件的无效等情形而免除;不因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情形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担当或分别担当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一、乙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保证与声明,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五款和第四条、第六条约定的,甲方除要求乙方依约定履行外,还可要求乙方按所获担保贷款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三、 如因乙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生效或无效,乙方应在原质押反担保范围内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四、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按担保贷款总额的 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担当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并且甲乙双方均可干脆实行诉讼程序维护各自权益。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提 示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精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相识一样,乙方确认了全部条款。第十四条 文 本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各送 备案。本合同附件: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订时间: 年 月 日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47页 共47页第 47 页 共 47 页第 47 页 共 47 页第 47 页 共 47 页第 47 页 共 47 页第 47 页 共 47 页第 47 页 共 47 页第 47 页 共 47 页第 47 页 共 47 页第 47 页 共 47 页第 47 页 共 4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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