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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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v专题一:宪法相关法v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v 民族区域自治法v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域基本法v 立法法v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v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v 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v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v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v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专题二:民法v一、民法的概念v二、民法的基本原则v三、民事主体制度v四、民事行为制度和代理v五、民事权利制度v六、民事责任制度v七、诉讼时效制度v一、民法的概念v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9861986年年4 4月月12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民法通则,19871987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日起开始实施。开始实施。v二、民法的基本原则v1、平等原则v2、意思自治原则(原教材:自愿原则)v3、公平原则v4、诚实信用原则v5、禁止权力滥用原则v三、民事主体制度v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v(一)自然人v1、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v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v(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v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v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v如,继承、赠予、享有等。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结束出生死亡v(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v划分依据意思能力:年龄+理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v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v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v 16周岁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v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v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v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v无民事行为能力(人)v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v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v(二)法人v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v2、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v依法成立;v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v具有独立人格;v有自己独立的财产;v能够独立的承担责任。v3、法人的分类v(1)企业法人v公司法人:有限公司法人和股份公司法人v 非公司法人:工厂、矿场、商场、农场v(2)非企业法人v机关法人:权利机关、军事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v事业单位法人v社会团体法人v基金会法人 v(三)其他组织v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v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v四、民事行为制度和代理v(一)民事行为的含义v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v如:设立公司、订立遗嘱、结婚、收养等。v(二)民事行为生效要件v1、行为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v2、意思表示要真实;v3、行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v(三)民事行为的方式v口头;书面;其他形式。v(四)无效民事行为v类型v1、行为人不合格的行为;v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v3、欠缺合法性的民事行为。v注意: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v(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必须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撤销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判民事行为被撤销,则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v(六)代理v1、含义v是指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的直接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v2、不能代理的事项v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不能代理。例如结婚、离婚、约稿、履行演出、遗嘱的设立、子女的收养等。v五、民事权利制度物物 权权债债 权权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人身权人身权继承权继承权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财产权财产权非财产权非财产权v人身权v1、人身权的概念v人身权是指存在于民事主体的人格之上,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v2、人身权的分类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身份权(配偶权、亲权)v(五)继承权v1、遗产v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v公民的收入;v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v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v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v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v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v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v2、遗嘱v(1)遗嘱的类型v公证遗嘱:公证处v自书遗嘱:亲笔书写,注明年、月、日,署名v代书遗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代书人、见证人、立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v口头遗嘱:遗嘱人生命危急,两人以上见证,记录人和见证人签名v录音遗嘱:两人以上见证可信度v3、遗嘱的要件v(1)遗嘱人有行为能力;v(2)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v(3)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v4、继承发生的条件v(1)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v(2)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合法的继承权关系;v合法的继承权关系:血缘、拟制血缘、遗赠、遗赠扶养;v(3)被继承的财产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继承法对继承人的相关规定v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v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v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v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v六、民事责任制度v(一)民事责任的概念v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违约行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侵权行为违违 约约 责责 任任侵侵 权权 责责 任任民事责任种类民事责任种类v(二)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v七、诉讼时效制度v(一)概念v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v(二)分类v1、一般诉讼时效 2年或1年v2、特殊诉讼时效 4年v3、最长诉讼时效 20年v计算方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的那天v短期诉讼时效 1年v(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v(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v(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v(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专题三:刑法v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v二、犯罪概述v三、刑罚制度v四、刑法的犯罪种类v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v(一)刑法的概念v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效果的法律。v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3月14日通过,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v(二)刑法的基本原则v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三个基本原则。v1、罪刑法定原则v“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v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v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v二、犯罪概述v(一)犯罪的概念v犯罪是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v(二)犯罪的构成v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v1、犯罪客体v指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活动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v分为简单客体(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和复杂客体(人身权和财产权)。v2、犯罪主体v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应当对自己的罪行依法负刑事责任的人。分为自然人和单位。v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满14周岁的自然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v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v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人:年满16周岁理智正常的自然人;v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必须是双目失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v3、犯罪客观方面v指刑法所规定的,确立犯罪的必要的诸客观事实特征。v4、犯罪主观方面v指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主观要素。v(1)犯罪故意v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v所谓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v(2)犯罪目的v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v(3)犯罪动机v指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它说明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v(4)犯罪过失v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v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僧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v(三)排除犯罪性事由v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v我国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有两种,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目的条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危险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危险正在发生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针对第三者合法权益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限制条件无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其他说明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v3、防卫过当v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v必要限度时间上的紧迫性或程度上的合理性v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v紧急避险排除犯罪性的根据是保护优越利益的原理。换言之,“丢卒保车”是必要的,而“丢卒保卒”或“丢车保卒”就超过了必要限度。v如何权衡利益轻重?v一般而言,生命的法益重于身体的法益,身体的法益重于财产的法益。同是财产法益的,价值大的优越。v(四)无罪过事件v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v无罪过事件可以分为:意外事件和不可抗拒力v(六)故意犯罪进程的形态v1、犯罪形态v是刑法预设的犯罪进程中停顿或结局的状态。v2、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完成形态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犯罪预备、未遂、中止v(1)犯罪既遂v指行为完整地实现了法条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v(2)犯罪预备v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v包括:准备工具,联系手段,犯罪前筹资、调查,排斥障碍,勾引共犯。v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v(3)犯罪未遂v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v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v犯罪未遂的要件:v已着手实行犯罪;v犯罪未得逞;v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v(4)犯罪中止v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v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v犯罪中止的要件是:v时间性,发生在犯罪过程中;v中止的自动性;v中止的客观性;v中止的有效性。v(七)共同犯罪v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v1、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v(1)主体必须二人以上v这里的“人”不是泛指任何人,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v(2)必须有共同的故意v“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v2、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v(1)主犯v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v(2)从犯v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v(3)胁从犯v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对于胁从犯,应当按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于处罚。v(4)教唆犯v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是教唆犯。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v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v三、刑罚制度v(一)概念v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制裁方法。v(二)刑罚体系主刑和附加刑v1、主刑v又称基本刑,只能独立使用,而不能作为其它刑罚的附加刑使用。一个犯罪人不论犯有多少罪行,最终一次只能适用一个主刑。v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v(1)管制v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v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v管制的刑期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v(2)拘役v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地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v拘役的严厉性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但又必须关押的犯罪分子。v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的不得超过1年。v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v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v(3)有期徒刑v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v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v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v(4)无期徒刑v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v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v(5)死刑v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法定死刑执行的方式是枪决或注射。v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v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是“罪行极其严重”,通常是故意暴力犯罪造成死亡结果的罪行,如故意杀人、绑架、抢劫、强奸、爆炸、放火等造成一人或多人死亡的。在非暴力犯罪中,一般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巨大,或者是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v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九条规定:v“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v适用“死缓”的条件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v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执行的执行制度。v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v2、附加刑v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v既能附加适用,也能独立适用。v对于一个犯罪人可以同时附加适用多个附加刑。v我国刑法的附加刑有4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v(三)刑罚的裁量量刑v1、量刑v指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v2、量刑的一般原则v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原则)v3、主要量刑制度v数罪并罚、累犯、自首、立功、缓刑v累犯v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构成累犯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v(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犯罪分子。v(2)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注:在司法实践中刑罚执行完毕指的是主刑执行完毕)v(3)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其中有一个罪是过失犯罪,就不符合累犯的条件。v(4)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时必须都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人。如果犯前罪时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犯后罪时年满18周岁,也不构成累犯。v 根据本款规定,对于累犯,应当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v自首v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六十七条:v“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为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v缓刑v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七十二条:v“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基础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v适用缓刑的条件:v(1)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v(2)实质条件: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四个条件。v(3)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四、刑法的犯罪种类v(一)危害国家安全罪v(二)危害公共安全罪v(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v(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v(五)侵犯财产罪v(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v(七)危害国防利益罪v(八)贪污贿赂罪v(九)渎职罪v(十)军人违反职责罪专题四:行政法v一、我国行政法律制度v二、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v三、行政行为及其分类v四、行政责任和行政赔偿v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v一、我国行政法律制度 v(一)行政、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v1、行政v是指一定的组织在其活动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管理、监督等行为的总称。v2、行政法v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v从内容上来讲,它的主要任务:v(1)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正当利益;v(2)规范和约束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v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v(1)行政合法性原则v要求:行政行为的主体、程序、依据与目的合法。v(2)行政合理性原则v要求:合乎情理、合理、恰当与适度。v(3)行政应急性原则v要求:应急措施实施应该恰当,应将其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v二、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v(一)行政主体v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例如:v公安、检察院、法院、税务、城管、城建、教育厅、财政厅等履行国家行政职能v学校、研究所等履行相应的行政职能v(二)行政相对人v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外国组织和个人等。v三、行政行为及其分类v(一)行政行为v是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v(二)行政行为的分类按性质划分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设定或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如: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具体适用法律规范所作的对特定对象产生约束力的活动。如: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奖励。v(三)行政行为成立的共同要件 v1、行为的主体合法v2、必须在行政机关的权限内v3、行为的内容合法v4、行为符合法定程序v5、行为符合法定形式 v程序以行政处罚为例v简易程序:当场处罚v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v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与听证作出处罚决定v四、行政责任和行政赔偿v(一)行政责任v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撤销违法决定,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履行职务,纠正行政不当等。v行政主体工作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等。v(二)行政赔偿v赔:v1、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v2、违法对财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v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v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v不赔:v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v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v提问:工商部门有没有权力限制商贩人身自由?v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限制人身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v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v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v(一)行政处罚的含义v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v(二)行政处罚法的种类v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15-20天)。v3、行政复议的含义v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专题五: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v一、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v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v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v四、我国的仲裁诉讼法律制度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v一、行政诉讼的含义、受案范围和参加人v(一)行政诉讼的含义v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v(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v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的行政案件有:v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v(三)行政诉讼参加人v行政诉讼参加人是因起诉或者应诉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v1、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v2、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v二、行政诉讼程序(1、2、3、4)v1起诉与受理v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救济的诉讼行为。v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v(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v(2)有明确的被告;v(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v(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v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职权行为。v2、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v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自立案至作出第一审判决的诉讼程序,是行政审判的基础程序,具体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和庭审。v一般的庭审程序分为六个阶段:开庭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读判决。v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判决。v3、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v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v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v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v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v4、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v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v在我国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进行审判监督。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v一、民事诉讼的概念、管辖与当事人v(一)民事诉讼的概念v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v(二)民事诉讼管辖v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或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权限分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裁定管辖。v(三)当事人v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判的人。v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v广义上的当事人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此外还包括民事诉讼代理人。v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v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v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原告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称共同原告;被告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都叫做共同诉讼人。v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v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v二、民事诉讼程序v(一)审判程序v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除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外,都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对案件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v(二)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v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非民事权益冲突案件的审理程序。v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v(三)执行程序v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法定措施,强制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的程序。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v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认定和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和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构成何种犯罪、承担何种刑事责任的问题,因而事关重大。v一、刑事诉讼法概述v(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v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确定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v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v(二)刑事诉讼参与人v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v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v(三)刑事诉讼证据、强制措施和附带民事诉讼v1、刑事证据的种类v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v2、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依法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v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v二、刑事诉讼程序(?)v(一)立案和侦查v1、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以判明其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v2、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侦查行为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辨认,通缉。v(二)刑事起诉v刑事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指控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v 我国实行的是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模式。(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侵占)v(三)刑事审判程序v刑事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步骤和方式、方法的总和。v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基本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v(四)执行程序v执行程序是指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而进行的活动。包括对确定的刑罚给予一定限度的变更和调整,如执行过程中的减刑、假释等刑罚。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v一、仲裁概述v(一)含义v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v(二)仲裁的范围v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v不能采用仲裁解决的纠纷(?)v(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权益纠纷;v(2)行政争议。v(三)仲裁的基本制度v协议仲裁制度v或裁或审制度v一裁终局制度v(四)仲裁委员会设立v二、仲裁程序申请与受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谢谢观看/欢迎下载BY FAITH I MEAN A VISION OF GOOD ONE CHERISHES AND THE ENTHUSIASM THAT PUSHES ONE TO SEEK ITS FULFILLMENT REGARDLESS OF OBSTACLES.BY FAITH I BY FA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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