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特别程序文书

上传人:无*** 文档编号:147144719 上传时间:2022-09-01 格式:DOC 页数:90 大小:24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九特别程序文书_第1页
第1页 / 共90页
九特别程序文书_第2页
第2页 / 共90页
九特别程序文书_第3页
第3页 / 共9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九、特别程序文书人民检察院社会调查报告检未调20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所在学校或者单位、住址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姓名)因涉嫌(罪名).(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经调查查明:.(写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情况,包括其家庭环境、成长经历、所受教育、性格特点、社会交往、犯罪原因、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人民检察院 (院印) 年月日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自行制作社会调查报告时使用,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二、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在相关诉讼阶段制作本文书。人民检察院制作本文书的,应当在起诉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三、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保存备查,一份附卷。人民检察院社会调查委托函(存 根) 检未委调20号案由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发往单位 批准人 承办人 填发人 填发时间 第一联 统一保存人民检察院社会调查委托函(副 本) 检未委调20号 : 本院办理的 案,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进行社会调查,现委托贵单位对 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请将调查报告送交我院。 调查提纲: (院印) 年月日 第二联 附卷人民检察院社会调查委托函 检未委调20号 : 本院办理的 案,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进行社会调查,现委托贵单位对 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请将调查报告送交我院。 调查提纲: (院印) 年月日 第三联 送达受委托单位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社会调查时使用。二、本文书应当具体明确填写调查提纲。三、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受委托进行调查的单位。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存 根) 检未代到20号案由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 法定代理人 批准人 承办人 填发人 填发时间 第一联 统一保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副 本) 检未代到20号 : 我院办理的 案,定于 年 月 日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 进行讯问/询问。因其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通知你届时到场。你到场后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询问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院印) 年月日 本通知书已收到。 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 年月日第二联 附卷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检未代到20号 : 我院办理的 案,定于 年 月 日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 进行讯问/询问。因其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通知你届时到场。你到场后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询问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院印) 年月日 第三联 送达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或者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进行询问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时使用。二、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成年亲属、有关组织代表到场通知书(存 根) 检未成到20号案由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 通知对象(注明身份) 批准人 承办人 填发人 填发时间 第一联 统一保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成年亲属、有关组织代表到场通知书(副本) 检未成到20号 : 我院办理的 案,定于 年 月 日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 进行讯问/询问。因其系未成年人,且其法定代理人 不能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通知你届时到场。你到场后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询问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院印) 年月日 本通知书已收到。 未成年人成年亲属、有关组织: 年月日第二联 附卷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成年亲属、有关组织代表到场通知书 检未成到20号 : 我院办理的 案,定于 年 月 日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 进行讯问/询问。因其系未成年人,且其法定代理人因 不能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通知你届时到场。你到场后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询问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院印) 年月日 第三联 送达未成年人的成年亲属、有关组织代表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或者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进行询问时,在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情况下,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有关组织代表到场时使用。二、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未成年人的成年亲属、有关组织代表。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检附不诉20号犯罪嫌疑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所在学校或者单位、住址等,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法定代理人(写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辩护人(写姓名、单位)本案由(公安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就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听取了公安机关、被害人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无异议。(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间。)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叙写案件事实,其重点内容是有关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法定条件的事实和证据,尤其是其悔罪表现。)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的行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姓名)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个月,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写明接受矫治教育的内容)。在考验期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本院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本院将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向本院提出,本院将依法提起公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 (院印) 年月日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使用。二、本文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告,同时,宣读并责令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三、本文书应当有正本、副本之分,其中正本一份发送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副本发送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公安机关,并归入正卷。人民检察院移送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材料通知书(存 根) 检移附不诉20号案由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 发往单位 批准人 承办人 填发人 填发时间 第一联 统一保存人民检察院移送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材料通知书 检移附不诉20号 人民法院:接你院 号 书,被附条件不起诉人 涉嫌 一案,被害人直接向你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你院,请查收。 年月日 (公章)附:卷宗 册 页证据材料: 第二联 送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移送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材料通知书(回 执) 人民检察院: 本院已收到你院 号移送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材料通知书及随附卷宗 册 页及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 收件人 年月日 (公章) 第三联 退回后附卷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将该案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时使用。二、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送达人民法院,第三联退回后附卷。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所在学校或者单位、住址等)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姓名)因涉嫌(罪名).(写明案由、案件来源和办案过程),于年月日经本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由本院对其进行监督考察,考验期为个月。经考察查明:.(写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的主要表现,包括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是否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是否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是否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有无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等)综上,承办人认为.(提出明确具体的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承办人:年月日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经过考验期内的监督考察,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意见时使用。二、本文书落款为承办人。文书制成后,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决定。三、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保存备查,一份附卷。人民检察院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存 根) 检撤附不诉20号案由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 申诉人(提请复议、复核机关) 申诉(提请复议、复核)理由 撤销理由 法律依据 批准人 承办人 填发人 填发时间 第一联 统一保存人民检察院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副 本) 检撤附不诉20号 于 年 月 日以 号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 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现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决定撤销原 号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年月日 (院印)第二联 附卷人民检察院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检撤附不诉20号 于 年 月 日以 号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 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现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决定撤销原 号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年月日 (院印) 第三联 送达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或者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发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或者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使用。二、如果是因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而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人、申诉理由栏填写无。批准人一栏填写作出决定的检察长姓名或检察委员会。三、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附条件被不起诉人,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撤销的,送达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决定不起诉时适用)检刑不诉20号被不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所在学校或者单位、住址等,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法定代理人.(写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辩护人(写姓名、单位)。被不起诉人因涉嫌罪,于年月日经本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由本院对其进行监督考察,考验期为个月。被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没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人民检察院 (院印)年月日制作说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决定不起诉时适用)一、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在考验期内没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时使用。二、本文书以人为单位制作。三、本文书应当有正本、副本之分,其中正本一份归入正卷,副本发送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许可查询犯罪(不起诉)记录决定书(存 根) 检未许查20号未成年犯(被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申请单位 申请理由 许可理由 批准人 承办人 填发人 填发时间 第一联 统一保存人民检察院许可查询犯罪(不起诉)记录决定书 检未许查20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许可你单位关于查询 犯罪(不起诉)记录的申请。你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不起诉)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年月日 (院印) 第二联 送达申请单位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对未成年犯的犯罪记录或者不起诉记录封存后,依法许可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时使用。二、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送达申请单位。人民检察院不许可查询犯罪(不起诉)记录决定书(存 根) 检未不许查20号未成年犯(被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申请单位 申请理由 不许可理由 审批人 承办人 填发人 填发时间 第一联 统一保存人民检察院不许可查询犯罪(不起诉)记录决定书 检未不许查20号 : 你单位关于查询 犯罪(不起诉)记录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许可。 年月日 (院印) 第二联 送达申请单位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对未成年犯的犯罪记录或者不起诉记录封存后,依法不许可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查询时使用。二、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送达申请单位。和解协议书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所在学校或者单位、住址等)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所在学校或者单位、住址、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调解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书写此项内容,调解人可以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但人民检察院不应作为调解主体)概述案件的主要事实(应当着重说明该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写明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内容。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写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并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等内容。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和解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内容合法,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条件,由人民检察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本部分内容可以写,也可以不写)。(受害人签字) (犯罪嫌疑人签字)年月日 年月日 (调解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后,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时使用。二、本文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检察人员不在当事人和解协议书上签字,也不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可以写明和解协议书系在人民检察院主持下制作。三、本文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检察院附卷备查。人民检察院补充证据通知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适用)检没补证20号(侦查机关名称):你(侦查机关简称)移送的没收犯罪嫌疑人(姓名)违法所得一案,本院审查认为.请补充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列出需要的证据材料要求)。 人民检察院(院印)年月日 制作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适用)一、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的过程中,公诉部门立足于举证的具体要求,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必须的证据材料时使用。二、在“本院审查认为”部分,概括写明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证据的理由。三、补充证据事项应当详细、具体,明确补充证据目的。四、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送达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理由通知书检没不启通20号(公安机关名称):请你(公安机关简称)于年月日前向本院书面说明对(犯罪嫌疑人姓名)不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 (院印) 年月日 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而不启动,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启动理由时使用。二、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送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求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通知书检没启通20号(公安机关名称):本院于年月日向你(公安机关简称)发出要求说明不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理由通知书,你(公安机关简称)于年月日回复了.(回复意见的名称和文号)。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公安机关不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理由不能成立的原因和应当启动程序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于年月日前启动对(犯罪嫌疑人姓名)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并将启动程序决定书副本送达本院。 人民检察院 (院印) 年月日 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时使用。二、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送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终止审查决定书(存 根) 检终审20号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的机关 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文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 终止审查原因 批准人 承办人 填发人 填发时间 第一联 统一保存人民检察院终止审查决定书(副 本) 检终审20号 :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你局移送的 号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终止审查。 (院印) 年月日 第二联 附卷人民检察院终止审查决定书 检终审20号 :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你局移送的 号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终止审查。 (院印) 年月日 第三联 送达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的公安机关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的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决定终止审查时使用。二、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决定书(存 根) 检没启20号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