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主观题笔记

上传人:daj****de2 文档编号:147103568 上传时间:2022-09-01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31.7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法学主观题笔记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民法学主观题笔记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民法学主观题笔记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民法学主观题笔记一、主观题题型:简答(2个,共12分);法条(1个,8分);辨析(1个,10分)、案例分析(1个,15分)二、答题思路:(一)简答题05年试题:简述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概念。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还要写相对于其他担保物权的特征:抵押权针对的主要是不动产和不动产物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04年试题: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概念。两者的区别。)05年试题: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复习重点:1、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的区别答:概念。区别:1)分类标准,义务主体是否特定。绝对权是对世权。相对权是对人权。(2)绝对权是支配权。相对权是请求权。(3)绝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消积的义务,相对法律关系主体的 义务积极的义务。2、法人成立的条件3、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定是法人。法人的分支机构要单独登记, 是非法人组织。子公司一定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一定是非法人组织。商事合伙(不是民事合伙或协议合伙)理论上认为是非法人组织。)4、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法通则55条)答:1)主体合格。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以及其他的民事能力,如:监护能力、代理能力、处分能力。如果主体不合格,行为效力待定。2)意思表示真实:内在意思和外在表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自 由。意思表示有瑕疵的现象:如不自由:欺诈,胁迫。不一致: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真意保留(也 叫虚假行为)。3)内容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标的是可流通的物。反应公序良俗原则(死者 的骨灰、肖像、遗体受到侵害的,其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是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4)形式合法。主体不合格: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意思不真实: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无效民事行为5、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答:1)概念。2)欠缺的条件不同:意思不真实(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内容不合法、 形式不合法(无效民事行为)。3)无效是确定无效的。可撤销是相对无效的。4)法律后果不同。无效的任 何人可以主张无效,自始无效。可撤销的要有撤销权,法院未作出撤销的裁决前是有效的。效力待定的行为:主体不合格。没有追认或拒绝前效力是不确定的。不需要法院裁决,由相 关的权利人确定,如:法定代理人,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无权处分中的原权利人。6、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7、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记前面4点)8、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9、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10、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在共有中提到建筑物区分所有(强调一种状态。区分若干个专有部分。)在相邻关系中提到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针多层、高层建筑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针对若干个专有部分建筑物享有的对专用部分的所有权,对共用部分的 共有权,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产生的成员权的总称。比如:小区业主决定请哪个物业公司的权利,选举业 主委员会的权利,提建议权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具有各个专有部分的建筑物的一种区分所有的 状态。特征:必须有是若干个专有部分;专有部分具有主导性,不能仅转让电梯、楼道的共有权;客体具有整体性。主体身份具有多重性(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成员权人)。四联论坛者博客:http:/*12、留质权的概念和成立条件13、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4、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5、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16、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次重点:1、简答公序良俗原则2、无权代理和无因管理两者的区别答:1)本质区别是:性质不同。后者是事实行为,前者是民事行为。2)以谁的名义实施不 同。无权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3)法律后果不同。无因管理根据法律规定直接成立无因管理之债。无权代理则是效力待定的,需本人的追认或拒绝。3、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的区别(典型实践性行为:质权、定金、一般保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二)法条分析已经考过的法条:共同共有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中的89条)、先履行 抗辨权(合同法67条)、共同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30条。两年重复考)、相邻关系和处理原则(民法通则83条)、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62条)、表见代理制度(合同法49条)。分析表见代理的答题思路:该条规定的是XX制度、概念、构成要件、效力、制定该法条的 目的。有的把先履行抗辨权也叫后履行抗辨权。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概念、原则、种类。相邻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反映的是一种互助关系。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是法律为了适应社会成员在生产和生活中因特殊需要所设立的 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复习重点:1、民法通则92条(不当得利)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取得财产要有法律根据。2、民法通则93条(无因管理之债)提倡助人为乐的精神在法律上的体现。见义勇为;路 见不平,拔刀相助。3、民法通则122条(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概念、构成要件、无过错归责原则、责任主体、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甲的电视爆炸,对于买方可以基于侵权或违约请求赔偿。但如果邻居家小孩在甲处看电视, 也被炸伤了,就只能基于侵权请求赔偿。)4、民法通则125条(地下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概念、构成要件、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责任主体)5、民法通则126条(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建筑物里的抛出物也算 建筑物致人损害。椰子掉下来砸伤人的,园林部门也要承担责任。如:抛出的烟灰缸把人砸伤,法院判决二楼 以上的住户都要承担,除非能证明没有过错的,比如出国不在家的。)6、民法通则132条(公平责任原则。注意不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1)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不是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无过 错责任原则一定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行为。2)公平责任原则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而无过错责任不 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由因果关系来决定责任)。3)前者的承担的是分担责任,具有补偿性质。后者承担赔偿责任。7、民法通则139条(诉讼时效中止)8、民法通则140条(诉讼时效中断)次重点:1、民法通则7条(公序良俗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2、民法通则54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3、民法通则59条(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4、民法通则62条(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5、民法通则63条(代理制度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6、民法通则41(财产所有权)7、民法通则106条(民事责任、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 则的特殊形式,必须法律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主张不举证。医疗事故责任也是过错推定原则。8、民法通则127 (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合同法重点:1、合同法42条(缔约过失责任)返还财产的依据是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的依据是缔约过 失责任。2、合同法46条(附期限的合同)3、合同法64或65条(合同相对性原理: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只能请求债务人行使权 利)4、合同法66条、67条(同时履行抗辨权、先履行抗辨权)5、合同法第73条(代位权的概念;性质是债的保全的一种,是债的相对性的例外;目的 是为了解决三角债)6、合同法99条(法定抵销)形成权7、合同法105条(债务免除制度)形成权。特征:债的免除是单方行为,无因行为。典型的无因行为有:票据行为、物权行为、免除行为。8、合同法106条(债权债务的混同制度)原因(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债权债务的概括转 移)、效力(原则上权利义务终止,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不终止。)9、合同法108条(预期违约制度:概念、类型、法律后果、意义:使守约方提前得到法律 上的救济,防止其蒙受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10、合同法122条(很重要。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制度:概念:是指一种违反民事义 务的行为既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也符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两种责任并存或冲突的现象。特 点:有违反义务的行为;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数个责任之间彼此相互冲突。处理原则: 两者择其一而行使。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归责原则不同;责任构成不同;举证责任不同;免责条件不同;责任形式不同:侵权行为可以采取非财产责任方式。)次重点:1、合同法107条(违约形态和责任方式)2、合同法116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两者择其一而行使)继承法11条(代位继承制度)(三)辨析题(综合考查)04年的题:我国民间有种说法:白纸黑字,不容抵赖。请运用合同法理论知识对其加以辨析。(合同的形式和效力。可以抵赖的情况:过了时效的、违法的、真意保留的)01年的题: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格式条款制度的概念、意义:为了简化缔约程 序,节约缔约成本。规定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无效。解释规则。)并非所有的格式条款都是霸王条款,只有 那些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才是。谢绝自带酒水也是霸王条款。但收取开瓶费不是霸王条款。02的考题:所有权是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地对标的物行使其支配权。(不完全正确。所有权的概念、特点。定限物权的概念、所有权不是定限物权。所有权的限制:国家公共利益、法律、环境、相邻关系。)03的考题: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很重要。不完全正确。有权利不行使,过了一定期间,某种权利归于消灭,反应了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制度。除斥期间的概念和效力。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效力。除 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实体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如果债务人在诉论时 效届满后自动清偿的,有效。诉讼时效届满后双方又达成了清偿协议的也有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况: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储蓄合同中的请求权)04的考题:我国民间有种说法:白纸黑字,不容抵赖。请运用合同法理论知识对其加以辨 析。(不完全正确。体现合同的形式和效力制度。合同的形式的概念、种类。沉默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 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形式。合同的效力的概念。可以抵赖的情形:违法之债、诉讼时效期间超过、真实保留)比如:今借甲女士50万元用于买房的借条。乙男其实并未借钱,是甲乙恋爱期间,甲怕乙 变心,让乙写的。后离婚,甲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查,乙有房没必要买房,50万也未实际交付。法院拔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真意保留)05的考题:一人做事一人当。用侵权行为法原理辨析。(不完全正确。体现了责任自负(或 自己责任)原则。但责任自负的核心又是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不正确的地方体现在 很多情况下,行为人所为的行为不是行为人直接向受害人承担责任,比如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代理人致人损害的、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如果用合同法原理来分析(体现合同的相对性。例外的情况是:限制行为人签订的合同、代位权、撤销权、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甲为了送给客户订立了玉马,交了定金和预付款。后和客户的关系翻了。玉器店已将玉马送给客户,但在途中摔断了马腿。客户要求重做而甲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退回预付款。此处,甲 虽是合同当事人,但不能解除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复习重点:1、拾得财产要归公,用民法原理辨析。答:1)不完全正确。2)公指国家。体现拾得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不一定归国家,取决 于拾得财产的性质是否有所有权。3)若拾得的财产是有主物、遗失物,反映拾得遗失物制度。应当归还 失主,找不到失主的应该交给失物招领部门(提存),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一般是6个月)经过之后仍无人认 领的归国家所有。4)如果拾得的财产是无主动产,拾得人以所有的意占有之后,根据先占原则取得该财产的所有 权。2、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所以物权的取得、内容、种类必须根据法律规 定。答:不完全正确。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内容和种类法定。物权的取得一般不是法定的。法定物权只有一个:留置权。建筑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中(合同法286条)规定了施工人享有不动产留置权(一般叫优先 受偿权)。对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与所有权是否违背一物一权原则(不违背。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3、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只对特定的当事人有效。(对)在任何情况下,债对第三人都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对)答:不完全正确。反映了债的相对性原理。例外:代位权、撤销权、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 同。债的概念。4、一言既出,四马难追。用合同法原理来辨析。答:不完全正确。一言指一种意思表示。四马难追体现了要约和承诺制度。要约和承诺的概念。要约以到达受约人时生效。要约的撤销(未规定承诺期限、受要约人尚未做出任何准备的可以撤销)、撤回。要约人发出,对方做了准备的或有承诺期限的,不得撤销。承诺一经做出不得撤销,可以撤回。要约一经发出,受要约人就要受其约束,不得撤销或撤回。(不正确。要约效力采取到达主 义。可以撤销、撤回。)5、甲将一头病牛抛弃,乙拾得后精心喂养,成了一头高产奶牛,还产下一小牛犊,甲知道后以所有人的身份请求乙返回牛和小牛犊。甲称牛原归他所有,乙应当归回牛和小牛犊。用民法原理分析甲 的说法是否正确。答:甲的说法不对。所有权消灭制度(抛弃所有权,是形成权,抛弃行为有效。小牛是孳息 物,孳息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原物所有权人)。拾得无主物,基于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6、买卖不成,仁义在。用合同法或民法原理来分析。答:1)该说法正确。2)买卖不成指交易不成功,包括交易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仁义是 指诚实信用原则。反映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中的体现。诚实行为原则作为制度而言就是缔约过失责任。3)诚实信用原则4)缔约过失责任。7、养不教,父之过。用民法原理来辨析。答:1)监护。养不教指没有履行职责(没有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 害了被监护人的财产、人身的)。父是监护人的代表。过指责任。精神病人和妻子去看病,小孩上前挑逗精神病人。精神病打伤小孩。小孩的监护人和精神病 的监护人都有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也不免除责任。)亲权中有合理的惩戒权。8、远亲不如近邻。用民法原理来辨析。答:不完全正确。远亲强调亲属关系。远亲可能指:住在远处的亲属或近亲属以外的亲属。近亲属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姑舅姨在法律上是远亲, 没有抚养的义务。邻居没有法律上的抚养、赡养义务。邻居之间的相邻权,团结互助。9、先履行抗辨权与双方违约问题。10、助人为乐、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无因管理)11、父债子还(不完全正确。限定继承原则)所有的主体承担的责任都是有限的。12、定金是合同担保方式,违约金是违约责任方式。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 的规定,定金和违约金条款分别适用。(不完全正确。定金的概述、定金罚则。违约金的概念、适用。两者的区别。同一份合同只规定定金或违约金的分别适用。同时规定定金或违约金的择其一适用,守约方具有选择权。)(四)案例分析(15分)(1、找主体2、找主体之间法律关系3、找法律依据)火葬厂烧尸体烧错了。是一种加工承揽合同。根据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 偿。2005年:委托合同的主体要合格,不合格是效力待定的。与商场的关系是有授权的,有效。复习重点:案例1:甲企业和乙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万元人民币,期限是一年。甲企业 以一辆小轿车作抵押,估价8万元,并办了抵押登记。同时设定甲企业的子公司丙公司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三个月后,甲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又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甲和乙通知了丙 公司。丙公司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未能清偿债务。1)本案中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2)乙银行没有行使抵押权, 直接请求丙公司清偿15万元债务。丙公司是否清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3)丙承担多少金融的保证金额? 4) 若甲把小轿车卖给了丁,甲到期尚未清偿债务。银行有无权利直接找丁行使抵押权?5)若设定了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保证人要承担的保证责任是多少?答: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地位。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子公司,而不是分公司。1)甲和乙的借款合同关系。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关系。甲乙丙的保证合同关系。2)如果在一个交易中既有人保又有物保的。按承担法的规定,优先行使物保。不行使物保 或放弃担保物权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否则保证人享有抗辨权。3)2万。多增的5万,没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增加的债务,保证人不承担责任。若甲企业借了 10万在三个月内清偿了 5万,又借了 5万,保证人承担5万。保证是要式的,应该采取书面形式。4)可以。行使抵押权可以追及到第三人那里去行使。5)10万。因为抵押无效。若没有登记,小轿车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合法有效取得所有权 (不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前提是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若抵押的是五台笔记本电话(价值8万),就不用进行登记抵押合同也有效。没有登记,保证人也只承担2万元的责任。若电脑被甲企业转让给第三人,没有登记也不能对抗第三人。乙不能找丁来行使抵押权。五类抵押物必须办理登记: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房地产)、林木、车辆、航空器、飞机、船舶。案例2:甲和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是不定期租赁。乙想和朋友合伙开美容美发店,因资 金不够向朋友丙借款10万,约定美发店开业1年后归还,以甲的房子做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和丙约 定如果乙到期不能清偿10万元借款,抵押的房屋归丙所有。丙把钱交给了乙,后乙的母亲生病住院急需钱,乙 没有别的出路,把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卖给了丁。之后通过熟人办理了过户手续,丁要求甲搬出。但甲不仅不搬, 还要求购买此房。考点:不定期租赁、流质契约之禁止、买卖不破租赁、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抵押合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也叫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债权物权化现象中的债权是指房屋承租权。分析:不定期租赁的出租人可以随时请求终止租赁关系,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租赁 的最高期限是20年。承租的房屋可以设定抵押,抵押的房屋也可以出租出去。流质(或流抵押)契约之 禁止。约定开业1年后归还,归还是解除借款合同关系,是附肯定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丁不能取得房屋所有 权。甲是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转让行为无效。若转让有效,可以让甲搬出去,但要给其必要的合理准备时 间。因买卖不破租赁(强调有期限的)。案例3:甲医院与乙贸易公司签订了医用手套的购销合同,约定由乙公司送货1万双,每双1 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履行,货到付款。乙公司找到丙塑料加工厂,要求其加工手套,每双8角。丙厂 负责人说库房里有近2万双,直接点货就可以了。于是乙公司租用丁运输公司的货车到丙厂提货。因丙厂工作人 员疏忽多装了一捆(1千双),丁运输公司的司机开车给甲医院送货的途中,因下大雨,发生了山体滑坡,车毁人 亡,手套也全部毁损。1)本案中有哪些法律关系。2)货损由谁承担?答:1)甲乙的买卖合同关系(若乙是行纪人,签订的是行纪合同关系,责任归属于委托人。)。乙丙的买卖合同关系。乙丁运输合同关系。乙丙的不当得利关系。2)多装的1千双由丙承担。运输途 中发生不可抗力,承运人免除责任。车的责任由承运人自己承担,1万双丁可以免责。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已交付由乙承担。若乙没有按时履行,乙违约。不可抗力可以作为免责的条件。若甲医院验收觉得细菌超标,拒绝接收。回去的途中发生山体滑坡。是丙违约,手套的意外灭失风险由丙承担。案例4: 甲在公园游泳时,不慎将自己的金表遗失。被公园游泳区的管理人员拾得后交给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甲未在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去认领,该部门将该表拍卖,乙购得表后送给女友丙。丙放在家中,被小偷偷走。不久小偷被抓,承认曾在丙家偷过一块很好的表,卖给了汽车厂工人丁。因为急于出手,只卖了 70块钱,至今还有20块钱欠着没给。公安机关找到丙去认领,乙拿着发票也去认领(因乙丙 已分手),甲也去认领。此表的所有权归谁?说明理由。答:1)归丙。甲遗失手表后适用拾得遗失物制度,过了公告期,归国家,甲丧失所有权。乙已赠与给女友,赠与生效,转移了所有权。丁,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合法的场所支付了合理的价格,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赃物的所有权。婚姻法规定给了彩礼没有结婚的,可以请求退还。案例5:甲之子乙(15岁),受丙唆使放出丁家的狼狗咬伤了戊。问戊的医疗费谁承担? 52:55答: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管理人、饲养人承担责任。但能证明是第三人的过错或受害人 的故意造成的除外。所以丁不承担责任。戊的损失由乙和丙共同承担。乙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丙共同侵 权。限制行为能力人乙承担次要责任,但对于受害人而言乙丙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乙的责任由甲 来承担。若乙是9岁,则不是共同侵权,由丙独自向戊承担责任。无行为能力人受教唆造成他人损失的,不承 担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受教唆造成他人损失的,是共同侵权,承担次要责任。监护人一般是承担替代责任,乙有财产时用乙的财产,没有财产时才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甲乙互殴,甲的朋友丙上手了,没打着,甲把乙打伤了。也是甲丙共同侵权。案例6:甲孤身一人,外出打工。将祖传的古董交给邻居乙保管。乙欠A的债,受A恐吓。情急之下将古董卖给古董收藏商丙,得款1万元。丙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丁借款,将古董质押给丁。但 丙的朋友B想欣赏古董,和丁约定等朋友欣赏完了再送过去给丁。甲因在外打工期间,房子有倒塌的危险,邻居 乙雇用了施工队给甲的房子加固。约定施工费等甲回来后由甲支付。加固后受到百年不遇的台风,把甲的房子吹倒。年末甲回家,得知乙把古董卖了,让甲去问丙要,乙退钱给丙。问:1)本案涉及哪些的民事法律关系? 答:甲乙之间一般的保管合同(实践性的】乙丙买卖合同(乙无权处分】丙丁之间的质押 未成立(未交付),但债权仍存在。若是卖给丁,钱已交付,是占有改定。甲乙之间构成无因管理法律关 系。乙与施工队的约定由甲支付有效(因为无因管理之债已经产生)。乙丙之间古董的无权转让,不追认是无权 处分,追认的话买卖合同有效。没追认丙善意取得。乙取得价款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给甲。对甲权利的侵害, 可以基于侵权,也可以基于违约,选择请求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例7: 一家三口,夫妇经营书店,现有房屋、汽车、书店价值400多万。2002年,全家 开车出去玩,不幸发生车祸,夫妇当当场死亡,送孩子去医院的途中死亡,夫的弟弟(小孩的叔)负责料理 了他们的后事。叔与一家的关系特别好,一直由叔帮助照看书店和孩子。妻有一个养父,提出要求继承50万 遗产。叔不愿给,养父到法院起诉要求继承50万。问养父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答:夫妻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夫妻共同财产400万,均分,各200万。夫的继承 人是儿子,由儿子继承200万。妻的继承人是儿子、继父,各继承100万。儿子的遗产共300万,由其外 祖父继承。如果叔要求分遗产的理由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在生前对被继承人抚养或被被继承人抚养的人, 可以适当分得。养父请求50万,是请求多少就是多少,其余的350万视为放弃的。其他案例重点:继承、合同(要约、承诺)、综合、担保物权、合伙、侵权行为之债案例8、甲在宾馆18楼吸毒,跳楼自杀,与乙头部相撞,都死了。受害者的近亲属要求自 杀者的近亲属赔偿,还告了宾馆。问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82304结束答:宾馆不承担责任。甲与宾馆是一个合同关系。处分自己的生命的行为,损害了乙,对宾 馆来讲没有过错,而且与乙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承担责任。自杀者的行为 造成的损害,是自杀者的债务(遗产债务),有遗产的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出的部分近亲属不承担责任。(吸毒者不是无行为能力人也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受害人的损害已实际造成,若家里很困难,还有未成年 人要抚养,按公平责任,自杀者的近亲属和宾馆可适当分担一部分责任。案例9、甲、乙、丙三人是同胞兄弟。其父母于1996年把闲置的一幢私房出租给吴某夫妇 居住。租期5年,每年租金2万元,年底支付。1999年前后,其父母相继去世,未立遗嘱。出租的房屋由三 人继承。由于甲、乙均有住房,而丙没有,三兄弟商定由丙管理房屋。2000年1月,丙做生意急需资金便把该 房作价30万元卖给了丁,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给了丁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丁为了结婚,需要住房,同年3月,丁便告知吴某夫妇房已卖掉,要求其搬出。吴某拒绝搬出,并要求购买该房。甲、乙得知此事,也向丁提出了异 议。问该案中涉及哪些法律关系?如何依法处理?为什么?答:1)甲乙丙依继承,产生共有关系。(其实是按份共有,否则就不能转让自己的份额。)2)甲乙丙与吴某夫妇产生租赁关系(继承不破租凭)。只有房屋租赁有优先购买权。比如对牛的租赁没有优先购买权。3)丙和丁之间基于无权处分产生的买卖合同关系,无效。撤销登记。(若A又买了丁的,A可以取得所有权。依据公信力保护第三人,而不是善意取得。因为房屋是不动产。)处理:1)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因为侵犯了承租人、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若是共同共有,擅自处分更是无效的)2)尊重甲乙对丙那部分份额的优先购买权。3)租赁合同有效,直到有效期。(若买卖有效,租赁也有效,因为买卖不破租赁。)案例10、某收惹藏家甲带着在上海拍卖会上拍得一幅名家字画(价值8万元,尚未装裱)回北京。因装字画的行李与乙的行李相同,在机场,甲先拿错了行李,另一个被乙取走。乙回到家后,打开 行李时发现该画,当场在场的朋友丙相中该画表示特别想要。于是乙把画送给了朋友丙。丙花了 8千元对该 画进行了装裱,挂于客厅。一次,某古董店老板丁来丙家做客,表示愿意以10万元购买该画,丙心动遂同意卖 给丁。甲经过多方查找,找到乙。乙说明情况后,甲找到丁请求返还该画。丁拒绝。问:(1)字画的所有权应当 归谁?为什么?(2)丙装裱字画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3)丙是否能取回该画,如果不能取回,应当怎样补偿自 己的损失?答:1)不是遗失物,是错拿了。丁善意取得。所有权归丁。2)添附中的附合。原物还存在。加工物往往发生变形了。3)丙不能取回。丙返还9万2的不当得利给甲。乙明知不是自己的,还送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有其他损失,由乙赔偿损失。案例10:王成和李芳于1975年结婚,双方是双职工,到1983年时,由于李芳得到海外堂 兄的支援,购置房间6间,一直由王成和李芳共同居住,两人婚后生得二女一子,长女叫王艳,次女叫王 婧,儿子叫王飞。均已结婚另过。王成的姑母王贵荣,一直为王成料理家务,未婚,现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 他亲人。长女王艳于2001年去世,遗有夫张勇,女儿张小红。王成2002年6月初病故,生前未立遗嘱。当 时王、李夫妇除了六间房屋外,有存款8000元,家用实物价值6000元,王成病故后15天,次女王婧因食物 中毒死亡,遗有夫赵军,儿子赵明。2003年12月,李芳准备与陈立结婚,遭到儿子和王贵荣的反对,因此引发了 亲属间的遗产分割纠纷。问:(1)王成的继承人有哪些? (2)王成拥有多少遗产,如何进行分割?说明理由问的是如何分割,而不是如何继承。没有继承权的人也可以参与分割。答:王成死时,夫妻共同财产是六间房,8000元现金,价值6000元的实物。夫妻双方平分共同财产后,王成的遗产实际是:三间房屋,7000元现金。由于王成未立遗嘱,实行法定继承。其法定继 承人有配偶和子女。由于王贵荣长期与被继承人一起居住,丧失劳动能力,应分割其一部分的遗产。故王成的三 个子女、妻子、姑母各可以分得财产五分之一。由于王艳在其父之前死亡,其女儿王小红有代位继承权,继承 五分之一。王婧于其父亡后死亡,赵军、赵明、李芳有转继承权,共继承五分之一。王飞、王贵荣、李芳分别 继承五分之一。串:(1)王成的继承人是:李芳、王飞、王小红、(赵军、赵明)。(2)先由王桂荣分得适当的份额。剩下的遗产分为4份。由于王艳在其父之前死亡,其女 儿王小红有代位继承权,继承四分之一。王婧于其父亡后死亡,赵军、赵明、李芳有转继承权,共继承四分 之一。王飞、李芳分别继承四分之一。?案例11、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在乙家帮忙筹办婚宴的丙在帮乙 喂猪时忘关猪圈,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使来甲家串门的丁被蛰伤,该猪也由于被蜜蜂蛰后乱跑撞倒树 上死亡。问:(1)丁的医疗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2)蜜蜂损失和乙死猪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3) 丙承担什么责任?答:(1)丁的损失由甲乙承担。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的原因引起的,由第三人承担。(2) 甲蜜蜂的损失,由乙承担。乙死猪的损失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蜜蜂是有危险的,甲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乙 承担主要责任,甲承担次要责任。(3)丙不承担责任,无偿帮忙,有轻过失。12、王锐,男,海滨市人。其妻在青山市工作,两地分居,王锐一直想调往青山市工作,同 事张荣得知后找到王锐,问是否可以将其现在居住的海滨市的4间房屋卖给他。王锐告诉张荣其调动之 事是否可行还难以预料,如果调动不成则不能卖,若调动成功则可以。于是两人达成一项协议:如果王锐调往青 山市工作,则将其海滨市的4间房屋转让给张荣,价款4.8万元,张荣在王锐正式调动后10日内付款。在订 立协议后3个月内,王锐恰遇一机会将其妻调回海滨市。王锐告诉张荣他的四间房屋要自用不能卖。张荣则认为 王锐是恶意促成阻止条件的成就。将王锐告上法庭。问:(1)张荣和王锐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2)法院应 当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答:(1)成立。但没生效。(2)本案涉及的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只 有当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否则不生效。本案中王锐与张荣的协议附上王锐调往青山市为条件,王锐没有调 往青山市,所以附条件不成立,并非王锐的恶意促成阻止条件的成就,协议不生效。所以法院不能支持张荣的诉讼请求。(注意恶意串通合同无效)13、钱家庄钱甲之子钱乙(14岁),受同村青年钱丙唆使将钱丁家的狼狗放出,咬伤同村里 离休干部钱A。钱A在医院治疗中先立一份未注明日期的自书遗嘱,将房屋两间留与长子,1万元存款留 与次子,后觉得长子孝顺又立代书遗嘱,有一人在场见证,将全部财产留给长子。在住院期间花医疗费5000元。出院以后不久,钱A又患脑出血住院,在医生和护士的见证下,口头表示将1万元存款留给次子。问:钱A的5000元医疗费由谁来承担?为什么?钱A所立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为什么?答:乙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由教唆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承担连带责任,由甲承担乙的替代责 任,向受害人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丙追偿。丁不承担责任,因为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丙乙的原因。即X 的责任由甲丙承担连带责任,甲再向丙追偿。自书遗嘱,未注明日期,无效。代书遗嘱,一人见证,无效。口头遗嘱有效,1万元由次子继承,2间房屋按法定继承。14、1991年6月5日,原告张青因回家乘坐石县运输公司的长途汽车,上车时,不幸被车门夹伤。该汽车行使到二道岗乡时,张青喊头痛,汽车便送张到该乡卫生院治疗,卫生院诊断为头部外伤, 头皮血肿,需要住院。于是汽车又送张到县医院,住院20天,花去医疗费、药费及其它费用共计1300元。汽车公司与张青成协议:运输公司负全部责任,张所花费用由运输公司一次性支付,今后双方不再发生争议。1992 年1 月,张青突然失语,于1992年5月15日又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运输公司先予执行8000元 医疗费。法院受理后,张又以有关材料不齐全为由撤回起诉。1993年6月3日,张又起诉到法院,并委托法医对 其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头部挤压伤,外伤性失语,失语与外伤有间接因果关系。外伤性失语属伤残四级。 张要求运输公司进行赔偿。运输公司认为,双方以前已经达成过不再发生争议的协议,而且已经过了诉讼时 效。被告不负责任。问此案如何处理?为什么?答:人身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是1年。明显的从确诊之日起算,不明显的只要有因果关系 的,从伤势确诊时起算。免除自己一方责任的合同内容无效。撤诉的不发生中断。没有过诉讼时效,从确诊 之日起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设计 > 毕设全套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