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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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岸价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把国际贸易中的FOB价格条件称为离岸价格,从而也把价格术语中包含 运费与保险费的CIF说成到岸价。甚至在一些正规媒体的文章中也不时出现这样的说法。如在 谈到中国大豆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时,经常有报道说,中国大豆的离岸价(FOB)高于国外进口转 基因大豆的“到岸价”(CIF)等等。FOB价格说成离岸价格是符合其含义的形象说法,因为FOB价格包含的是出口产品在越过船舷 之前的所有成本与费用,风险也在装运港的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把CIF价说成是到岸价 格说成就是一种不科学的说法了。人们之所以误称CIF为“到岸价”是由于从表面上看CIF价格术 语的确包含至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人们只是单纯地从价格构成来为其命名。国际贸易中真正意义上的到岸价应该是DES,而不是CIF,从交货地点来看,按国际贸易术语 解释通则以及其他两个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解释。CIF价格条件下的卖方叫过地点不是目 的港,而是装运港。它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价格术语。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 并向卖方提交合同约定的提单等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至于货物何时抵达目的港,除非 卖方在合同中做了明确的承诺,卖方不对货物的抵港时间承担任何责任。而真正意义上的到岸价 格DES价格术语的含义是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买方,不能以 交单代替交货。CIF不是到岸价还因为CIF的风险转移界限也是装运方船舷而不是目的港。例如,采用CIF价格 术语成交的合同,如果载货船舶在尚未驶离装运港就触礁沉没了,买方是无法向卖方提交索赔的, 理由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已转移至买方,买方只能依据保险合同合同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这说 明卖方对于风险并不负责至目的港,即到岸的价格术语是DES。在此术语下,风险在货物被置 于买方实际控制之下时转移,此前的风险完全由卖方承担。如上述案例中,如果使用的DES而 不是CIF,买方就可以在货物没有抵港之前不必考虑也误需承担任何风险,这才符合到岸价格 的真正含义。另外,在CIF的条件下,由装运港至目的港的保险属代办性质,卖方只需按规定会惯例承担正 常保险费用。如果没有特别规定,卖方只需投买最低的保险险别就算是完成了 CIF的保险义务; 而在真正的到岸价DES条件下,卖方是为自己的利益投买保险的,他要根据自己货物的情况来 确定投保金额与保险险别,以及考虑是否加保各种附加险而支付保险费。再者,CIF术语中的F是指运费freight,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CIF合同中卖方的义 务是按照通常的条件及惯驶的航线,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运费。但这里所说的运费只是正常的 运费,在运输中载货船舶可能遇到恶劣天气,船上的机器可能出现故障,需要避风或修理,也可 能由于转船或绕汉等发生的运费称为不正常运费。在CIF条件下,不正常运费均应由买方承担。 如国内某公司以CIF纽约价格条件向美国出口某商品,在投保一切险的基础上加保了战争险和 罢工险。在载货船舶尚未抵达纽约港前,船方获悉纽约港正在罢工,不能靠岸卸货,于是便将货 物卸在纽约港附近的一个港口。一个月后,纽约港罢工结束,货物又由该港转运到纽约港,但增 加了 1500美元的运费,对这笔额外运费的负担问题各方之间产生了争议,对保险公司来说,虽 然接受了罢工险的投保,但因罢工改港卸货多增加的运费属于间接损失,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而承运人依据提单的免责条款也可以不负责任。卖方在CIF价格条件下负担的是正常运费,在 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与费用就都转移出去了,不必再考虑货到目的港前的任何偶然事件所引起的 额外运费。争议的最终结果是1500美元的额外运费只能由买方自己承担了。由此看来,船舶在 没有到岸时,发生的运费仍需买方承担。所以,没有理由称CIF为到岸价。真正的到岸价应该是DES.DES贸易术语指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S国际贸易术语是指在指定的目的港, 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即完成交货。DES交货贸易术语 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如果当事各方希望卖方负担卸货 的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DEQ术语。只有当货物经由海运或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在目的港船上货时,才能使用DES贸易术语。A卖方义务B买方义务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 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凭证。B1支付价款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A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或其他必要文件,并在需要 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和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B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 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A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a)运输合同卖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指定的点。如未约定或按照惯例 也无法确定具体交货点,则卖方可在指定的目的港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b)保险合同:无义务。B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a)运输合同:无义务。b)保险合同:无义务。A4交货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目的港按照A3a)指定的卸货点,将货物于船上 交给买方处置,以便货物能够由适合该项货物特点的卸货设备从船上卸下。B4受领货物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A5风险转移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 止。B5风险转移买方必须承担按照A4规定交货之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则必须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 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 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A6费用划分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按照A3a)规定发生的费用,以及按照A4规定交货前与货 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货物出口时 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按照A4规定交货前从他国过境的费用。B6费用划分买方必须支付自按照A4规定交货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为受领货物所需要的 货物从船上卸下的卸货费;及如货物按照A4规定交给买方处置而未受领货物,或未按照B7规 定通知卖方,由此而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 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所需办理的海关手 续费用及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A7通知买方卖方必须给予买方有关按照A4规定指定的船只预期到达时间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 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而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B7通知卖方一旦买方有权决定在约定期限内的时间和/或在指定的目地港受领货物的点,买方必须就此 给予卖方充分通知。A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提货单和/或通常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 内河运输单据或多式联运单据)以使买方得以在目的港从承运人处受领货物。如买卖双方约定以 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 )讯息代替。B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提货单或运输单据。A9查对、包装、标记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 数的费用)。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为交付货物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指货物无 需包装即可交货)。包装应作适当标记。B9货物检验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A10其他义务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 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 息(A8所列的除外)。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B10其他义务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 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离岸价FOB概述FOB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按此术语成交,由买方负责派船 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 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在FOB条件下,卖方要负担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 续。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卖方还要自费提供证明其已按规定完成交货义务的证件,如果该证件 并非运输单据,在买方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给予协助以取得提单 或其他运输单据。FOB术语的解释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 起来,可作如下划分:一、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 并及时通知买方。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 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付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 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二、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 办理货物进口以及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 分的通知;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所以,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与运用有明显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美国惯例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 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人按FOB订立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 后加上“船舶” (Vessel)字样。如果只订为“FOB SanFrancisco ”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 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处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 舱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损坏。 3、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2000通则对FOB的解释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FOB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FOB即船上交货(指 定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 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 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FOB的变形在按FOB条件成交时,卖方要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但各国对于“装船”的 概念没有统一的解释,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由谁负担,各国的惯例或习惯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 果采用班轮运输,船方管装管卸,装卸费计入班轮运费之中,自然由负责租船的买方承担;而采 用程租船运输,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这就必须明确装船的各项费用应由谁负担。为了说明 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双方往往在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成了 FOB的变形。主要 包括以下几种: 1、FOB Liner Tenns(FOB班轮条件):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买 方承担。所以,采用这一变形,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 吊钩所及之处,而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 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人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4、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 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FOB的上述变形,只是为了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 而产生的,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2000年通则指出,通则对这些术语后的添加词句不提供任何指导规定,建议买卖 双方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WiMra-!TeainJisl-LI1, nd iUU Khb-cifCIFCIF 是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ROT OFDESTINATION)三个单词的第一个字母大 写组成,中文意思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 舷时,(实际为装运船舱内),卖方即完成 交货。货物自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 等由卖方支付,但货物装船后发生的损坏及 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基本资料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 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 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 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 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 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因此,由卖方订 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到,CIF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 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 排。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是国际商业惯例之一。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的是国际商会1936 年编纂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其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 形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电力等)交货条件有关事项。1936年编纂的国 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经过在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的六 次修订,现在实行的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 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术语。贸易术语是国际商业惯例的一种,由当事人选择 适用,不具有强制使用的效力。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是国际货物贸易 中买卖双方最常选择的价格术语之一,亦称“到岸价格”。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若 当事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IP术语。卖方义务cif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 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 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 他任何凭证。A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A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a)运输合同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 指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b)保险合同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据,以使买 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 或保险公司订立,在无相反明确协议时,应按照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 他类似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保险期限应按照B5和B4规定。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 担费用,卖方应加投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如果能投保的话。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 定价款另加10% (即110%),并应采用合同货币。A4交货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A5风险转移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A6费用划分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及按 照A3a)规定所发生的运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货物的装船费;及按照A3b)规定所发生的保险费用;及根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的、在约定卸货港的任何卸货费用;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 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根 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A7通知买方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 方能够为受领货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A8查对、包装、标记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 费用)。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运输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该合同所描述 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A10其他义务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 /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 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额外投保所需 的信息。买方义务B1支付价款进口废钢轨cif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B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及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B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a)运输合同无义务。b)保险合同无义务。B4受领货物买方必须在卖方已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处收受货物。B5风险转移买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买方必须从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 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 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B6费用划分除A3a)规定外,买方必须支付自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的一切费用;及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港为止的一切费用,除非 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除非这些费用根据 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自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 限届满之日起,货物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 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 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需要时从他国过境的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已 包括在运输合同中。B7通知卖方一旦买方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或目的港,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B9货物检验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B10其他义务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 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应卖方要求,买方必须向其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注意事项A、概念上的误区:CIF和FOB,术语中 交货点及风险点都是在装运港的船上,卖方 在装运港将货物安全地装到船上即完成卖 方义务,装运后货物可能发生的风险,卖方 不再承担责任。卖方将保险单、提单等交由 买方,风险索赔等就由买方去办理。卖方在 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后,取得海运提单并将主 要货运单据给银行或自行交由买方,承保保 险取得保险单支付海运费以及装运港杂费后即完成全部交货义务。B、订舱配载:CIF条件下卖方自主订船,选择船公司货代,自付运费,码头费等,一般不接受 买方指定的货代/船公司等,实际业务中客户会选择国外服务较好的马士基、APL等知名船运公 司,一般在和买方确认好运费,船期后也可以接受,但一般不可以由买方指定的货代出运。卖方 在装船后给买方充分的已装船通知。C、卖方在装运港办理保险,一般在订立合同时具体规定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和话用保险条款 以及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选择协会或中国保险条款,保险单银行交单时要背书转让给买方。卖 方无保证货物必然到达以及确保何时到达目的港的责任。卖方无货物装船后的损害、受潮、灭失 等承担责任。D、卸货费用:码头作业费等,CIF中一般用PORT TO PORT即港至港条款,启运港的费用 由卖方承担,目的港的费用则由买方承担,E、装船通知以及货物的中转、到港日期等。F、若卖方提交单据时,货物已经损坏或灭失,买方仍须凭单付款,买方可凭提单向船公司/船代, 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损坏赔偿而不可以向卖方提出索赔。G、实际业务中买方以货物在中转港,未按时中转、掉箱,货物在途中两次或叁次中转延误到 港日期影响其成衣/成品交货索赔误工费、空运费等是不合理的,如何避免应在订立贸易合同时 就注明卖方无装船后保证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以及无法保证何日中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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