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与证明对象》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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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证明与证明对象,第一节 证明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第一节 证明,一、证明的概念 (一)概念: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就是当事人运用证据材料阐明系争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 (二)特征: 1、主体上的特征: 2、客体上的特征: 3、证明的程序上的特征: 4、证明内容上的特征:,二、证明的构成要素,(一)证明的主体 (二)证明对象 (三)证明程序,第二节 证明对象,一、证明对象的概念 凡是需要当事人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就是证明对象。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 第二,该事实的证明对于法官正确审理民事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第三,该事实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无须当事人证明的事实,二、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范围,(一)实体法事实 (二)程序性事实 (三)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四)证据性事实,三、证明对象的具体化,(一)当事人的主张责任、防御与证明对象的具体化 (二)释明权与证明对象的具体化,四、免于证明的事实,(一)当事人于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1、诉讼上自认的概念与分类 (1)根据自认发生的阶段不同,可以将自认分为诉讼外的自认与诉讼中的自认两种类型。 诉讼中的自认指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口头辩论或准备程序中,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为真实。,(2)根据自认当事人的自认是否附加条件为标准,,完全的自认:当事人对于对方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全部予以认可的自认。 附条件的自认:当事人在自认某一于己不利的事实时,附加有限制性条件的,则构成附限制性条件的自认。,案例:,甲乙因清偿借款事宜诉至法院,甲要求乙偿还借款3000元,但是,由于借条丢失,甲无法证明与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乙当庭承认曾向甲借款的事实,同时声称借款已经偿还,但是乙也同样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借款已还的事实。,(3)根据自认的形式的不同,明示的自认:明示的自认是当事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作出的自认 默示的自认:又称拟制的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不明确地加以争执,依据法律的规定视为自认的情况。,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2、诉讼上自认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自认的时间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2)当事人的自认必须针对事实,而不能针对另一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或法律、法规的解释。 (3)自认的事实必须对作出自认的一方当事人不利。 (4)自认必须采用法律认可的方式。 (5)自认必须就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而进行。,3、诉讼上自认的效力,4、自认的撤回 (1)当事人撤回自认的时间必须发生在法庭辩论终结前。 (2)撤回自认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自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案例:陈甲与李乙系夫妻关系,1998年11月14日他们共同向陈丙借款10万元。后双方发生纠纷。 陈丙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借款后,陈甲、李乙已按约分三次支付了九个月的利息。因此,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10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 陈甲到法庭签收应诉材料时向法官陈述,自己于1999年2月14日、1999年5月14日、1999年8月14日分三次按月利率3支付了九个月的利息;支付九个月利息后,双方已口头约定以后不用再支付利息。 但在提交的答辩状及庭审中,两被告否认双方曾有约定利息及已支付九个月利息这回事,并提出在法庭上的陈述是因为当时头脑不清醒。,(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为受理案件的法官和一般社会成员所共知的事实。 (三)自然规律及定理,(四)推定的事实,1、概念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日常生活的经验从已知的事实经过推论推断出的另一事实的思维活动就是推定。,2、分类,(1)事实上的推定:法官根据已经知道的事实推论出另一事实。 (2)法律上的推定:法官根据法律的事实推论出另一事实。 联系: A 都具有推定的一般特征 B 二者的划分是相对的 C 对推定加以反驳时都可以使用相同的方法 区别:A 依据不同。 B 反证成立的标准不同,3、 推定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1)民事法律是推定主要适用的领域 (2)推定适用于立法和司法,二者之间具有一定的消长关系 (3)不同种类的推定,在诉讼中适用的法律效果不尽相同,案例:,还欠款3000元 张三,案例:,吴玉和因多次赊购赵成化所经销的饲料,双方遂于2003年6月8日结算,并由吴玉和立一欠据:欠赵成化现金4300元。2004年5月10日赵成化起诉吴玉和,要求其偿付尚欠的饲料款2000元。被告吴玉和辩称,款已付清,还款情况记录在欠条的右边,该部分内容已被原告剪去,并申请对是否还款进行测谎鉴定。原告赵成化以无时间为由拒绝测谎鉴定,另赵成化对已付2300元的具体情形叙述不清。,案例:张某是某电影学院的在学生,出于职业的考虑,张某决定通过做整容手术的方法改变自己的容貌。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看到报纸上爱莉美容院刊登的广告,称该院有先进的医疗设备和经验丰富的医疗人员。张某于是在2003年3月与爱莉美容院联系,咨询手术事宜。在经过专家会诊并征得张某本人的意见后,美容院制定了手术方案。手术于2003年5月进行,张某在手术通知书上签了字。但是,手术并不成功,术后张某脸部的红肿一直持续不消并伴有高烧症状,在某市医院住院治疗一周后才稳定了病情,但是,出院后张某发现自己的脸部明显不对称,便找到爱莉美容院,美容院不承认是由于自己的手术不当引起的,认为属于手术的正常风险,但是同意为张某免费做第二次手术以矫正脸部不对称的情况,张某不同意美容院的解决方案,认为脸部不对称属于医疗事故,而且美容院事先也没有告知自己手术的风险。,在与美容院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美容院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美容院是否告知了张某手术的风险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但是证明该事实的重要证据张某的病例以及手术单据都在美容院处保存。法院要求美容院提供上述证据,美容院以病例和手术单据涉及技术秘密为由拒绝提供。,(五)已为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的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的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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