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共配套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修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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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公共设施规划设计标准14.0 本章所指“公共设施”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城市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简称“国标分类”)中的“公共设施”(即C大类)不同。本章的“公共设施”是指“国标分类”中R22类的全部项目,以及C与U大类中的部分项目。14.1 长沙市公共设施的规划设计采用分级与分类相结合的办法进行14.1.1 长沙市公共设施可分为五级进行配置:市级、区级、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其中,市与区的规模按各自相应行政区范围确定,居住地区的人口规模为1015万人,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0.71.5万人。14.1.2 长沙市公共设施可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设施;(8)市政公用设施。14.2 市级与区级公共设施14.2.1 市级与区级公共设施包括的项目内容,详见表14.2.1:表14.2.1类别名称项目内容教育设施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医疗卫生设施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文化娱乐设施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体育设施大型体育场和体育馆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敬老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市区级的行政管理与服务机构商业服务设施市区级的商业服务中心市政公用设施市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14.2.2 市级与区级公共设施的配置: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其中,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以便形成市区级文化中心。14.3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14.3.1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包括的项目内容详见表14.3.1:表14.3.1类别名称项目范围教育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医疗卫生设施医院、门诊、社区卫生站、护理院文化娱乐设施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文化活动室体育设施体育活动中心、游泳池、居民日常运动场地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敬老院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社区警备室、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商业服务设施综合市场、肉菜市场、商业服务网点、储蓄所市政公用设施邮政所、小型垃圾收集站、公厕、环卫站、消防站、开闭所、变(配)电室、公共停车场14.3.2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配置14.3.2.1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按照表14.3.2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4.3.2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地区与居住区或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14.3.2.2 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 表14.3.2类别序号项目名称一般规模(m2/处)配置规定配置级别备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教育设施1中学(收1218岁学生)24班大于26400以80座/千人标准,其中初高中各40座/千人标准;每35万人设一处(含初高中);每处规模2436班;每班50座计;教学用房不宜超过五层;容积率不大于0.9; 市区范围内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其它相关规划设计要求应符合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与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以及长沙市市区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20012020)中的相关规定。30班大于3300036班大于396002小学(收612岁学生)18班大于14580以80座/千人标准;每11.5万人设一处;每处规模1830班;每班45座计;教学用房不宜超过四层;容积率不大于0.8;市区范围内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其它相关规划设计要求应符合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与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以及长沙市市区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20012020)中的相关规定。 24班大于1940030班大于243003幼儿园(收36岁儿童)大型1012班大于5000以45座/千人标准;每0.71.5万人设一处;每处规模512班;每班30座计;容积率不大于0.6;市区范围内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幼(托)儿园应有全园共享的游戏场地,室外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N为班数。同时应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场地应日照充足并采取分隔措施,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 m2。其它相关规划设计要求应符合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中的相关规定。中型69班大于4000小型5班以下大于20004托儿所(收0.53岁儿童)4班以下(包括4班)至少大于450一般不单独占地,建议与幼儿园合建以16座/千人标准;每0.50.8万人设一处;每处规模不宜超过4班;每班25座计市区范围内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建筑层数不宜高于3层;其它相关规划设计要求应符合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中的相关规定。表14.3.2(续)类别序号项目名称一般规模(m2/处)配置规定配置级别备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5医院500800床(市级)大于32000按1.5床/千人进行配置;为全市服务;全市医院总规模按5床/千人计算;设有市级医院的区可相应减少区级医院的设置;设有市级与区级医院的居住地区可相应减少居住地区级医院的设置;300500床(区级)大于24000按2.5床/千人进行配置;每区配置23处;100300床大于8000按1床/千人进行配置;每58万人设一处;6门诊(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大于3000每12万人设一处;规模宜为50100床在设置有综合医院的居住区内不宜单独设置门诊部。7社区卫生服务站300一般不单独占地,可与居委会合设每0.61万人设一处;服务半径不大于500m;8护理院(健康状况较差或恢复期老年人日常护理)30004500一般不单独占地,可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合设最佳规模为100150床位每床位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文化娱乐设施9文化活动中心大于4000每1015万人设一处;居住地区级文化设施人均面积不低于0.05 m2。宜配置图书阅览、培训、少儿活动、展览、文艺康乐等室内活动以及进行文化活动的文化广场,其中室内文化活动场地面积不应低于3200 m2。若附设影院,宜按照影院指标增加建筑面积。10文化活动站大于3000每35万人设一处;居住区级文化设施人均面积应不低于0.1 m2。规模较大的工业区内应设一处。宜配置文化康乐设施、图书阅览、科技普法、教育培训等设施,并应专门设置老人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儿童图书阅览馆(室)等项目,宜设置多功能厅、展览厅、电脑室等。11文化活动室15003000一般不单独占地,可与居委会合设每0.71.5万人设一处;居住小区级文化设施人均面积不应低于0.15 m2。服务半径不大于500m;宜配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科普宣传、老年人活动、青少年活动及儿童活动等活动设施。体育设施 12体育活动中心600010000每35万人设一处;居住区级体育设施人均面积应不低于0.3 m2。宜配置户外健身场地(包括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排球场、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游泳池以及儿童活动场所等。13游泳池20030020003000宜与体育活动中心合设。14居民日常运动场地3003000每0.71.5万人设一处;居住小区级体育活动场地的人均面积不应低于0.3 m2。服务半径不大于500m;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宜结合住宅区绿地或社区文化娱乐中心,设置户外健身场地(包括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儿童活动场所等设施,条件许可还宜设置游泳池、排球场等。表14.3.2(续)类别序号项目名称一般规模(m2/处)配置规定配置级别备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15敬老院(颐养院)50009000建筑面积1520 m2/床,用地面积2530 m2/床为缺少家庭照顾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及文化娱乐场所。各区敬老院每处容纳200300床,有条件的居住地区可参照设置。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16街道办事处20003000每1015万人设一处;街道办事处的办公用房宜独立占地,且与社区服务中心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组合设置。17居委会100200一般不单独占地每0.71.5万人设一处;居住区级文化设施人均面积应不低于0.1 m2。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管理,其办公用房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18派出所20003000每1015万人设一处;宜结合公安系统内部基层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划,进行选址。19社区警备室2050宜与居委会及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每0.71.5万人设一处;20社区服务中心15002000宜与街道办事处组合设置。每1015万人设一处;宜设置助残、康复保健、家政服务、计划生育宣传咨询、婚姻中介等社会救助和便民利民的服务项目。21社区服务站200300宜与居委会及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每0.71.5万人设一处;宜设置社会救助、社区的便民利民服务。商业设施22综合市场至少大于3000每1015万人设一处;服务半径10001500m;市场宜设于底层楼面,并配建公厕、垃圾收集站及停车场;市场内应设市场管理所,每处办公面积不少于20m223肉菜市场建筑面积宜控制在5001500 m2。15003000每13万人设一处;服务半径不大于500m;应设在室内,宜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与住宅要有一定的间隔,并配建公厕、垃圾收集站。24储蓄所100150一般不单独占地每0.71.5万人设一处;服务半径不大于500m;储蓄所应设在人流集中的场所,便于车辆出入及识别25居住区级商业设施建筑面积400500 m/千人。宜相对集中布局,独立设置。若设置于建筑物底层,应有独立出入口。26居住小区级商业设施建筑面积450550 m/千人。宜设置于住宅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餐饮店宜集中布置,不应设于多层住宅底层。表14.3.2(续)类别序号项目名称一般规模(m2/处)配置规定配置级别备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27邮政所100150一般不单独占地每0.71.5万人设一处; 服务半径不大于500m;邮政所应设在人流集中的场所,便于车辆出入及识别。28小型垃圾收集站5090 100150 每0.71.5万人设一处,并应符合第16章16.8中相关的规定。 每0.11 km2应设一处垃圾收集站,宜采用分类收集方式,且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m。 29公厕6080 6080 每0.71.5万人设一处,并应符合第16章16.8中相关的规定。30环卫站(供工人休息、更衣、沐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720 一般不单独占地每0.71.5万人设一处,并应符合第16章16.8中相关的规定。 作息场所视具体情况宜与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设置在一起。31消防站30004500每1015万人设一处;并应符合第17章17.2中相关的规定。32开闭所200300一般不单独占地每35万人设一处;33变(配)电室3060一般不单独占地每0.71.5万人设一处;注: 市政公用设施除表14.3.2中所列项目以外,其它道路交通设施、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广电设施、燃气设施、消防设施和环卫设施等的规划标准请参见本标准与准则第1516章的有关规定。 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 第15章 道路和交通规划设计要求15.1 城市道路 15.1.l 一般规定15.1.1.l 城市道路可划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四类。15.1.1.2 城市道路计算行车速度可按表15.1.1.2规定取值。 各类各级道路计算行车速度 表15.1.1.2道路类别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道路级别 计算行车速度 (km/h) 8060 6050 5040 4030 5040 4030 3020 4030 3020 20 注: 条件许可时,宜采用大值。 长沙市按2010年规划人口可取级标准。 15.1.1.3 计算城市道路用地时,道路红线以外两侧绿化带,不计入城市道路用地之内。 15.1.1.4 机动车道与自行车道宽度,可按表15.1.1.4规定取值。 各种车行道宽度表 表15.1.1.4类型及行驶状态计算行车速度(km/h)行车道宽度(m)大型汽车或大小型汽车混行403.75403.50小型汽车专用线 3.50特种车辆与大小汽车混行 4.00公共汽车停靠站 3.00自行车道11141.0015.1.1.5 城市道路分车带宽度可按表15.1.1.5规定取值。 城市道路分车带宽度表 表15.1.1.5道路类别中间带最小宽度(m)两侧带最小宽度(m)快速路3.002.25主干路2.502.25次干路2.002.0015.1.2 公路分为高速公路、一、二、三、四级公路五个等级。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建成区即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15.1.3 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建成区,其规划、设计与管理应按其在城市中所处位置及相应道路的等级进行。环城高速公路的规划设计按交通部颁布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执行。15.1.4 高速公路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相交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并对出入口数量加以限制;行人横过道路采用人行立交;高速公路两侧应当有3O60m宽的绿化带用地。15.1.5 任何单位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只允许从辅助道路出入,进入快速路的出入口数量应加以限制,出入口之间距离至少应大于1km;快速路与高速公路和主干路相交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快速路两侧应留出2040m的绿化带用地,红线宽度80140m。 15.1.6 当主干路自行车流量大时,应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立分车带,使其分道行驶。市区主干路网密度宜在1.01.4km/km。主干路两侧,应有1535m绿化带用地,红线宽度5010Om;15.1.7 城市次干路两侧应保留1020m的绿化带用地,市区次干路网密度宜控制在1.21.4km/km,红线宽在406Om。 15.1.8 城市支路网密度宜在 34km/km2左右,两侧应保留510m的绿化带用地,红线宽在2040m。 15.1.9 城市各类道路规划指标可按表15.1.9规定执行。 城市各类道路规划指标 表15.1.9道路类别计算车速(km/h)路网密度(km/km2)机动车道条数(条)每条车道宽度(m)道路宽度(m)一、公路高速公路1001200.20.3483.7560100二、城市道路1 快速路2 主干路3 次干路4 支路60805060405030400.3-0.40.8-1.21.2-1.43.0-4.0686846343.753.53.753.503.253.56080406030401530三、工业及仓库区道路1 主要道路2 次要道路30254233.753.7522321518四、住宅区道路1 小区道路2 组团道路3 宅间小路2015223.253.2510128102.5注:上表道路宽度不含两侧绿化带宽度。15.1.10 规划城市道路广场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人均道路用地面积为715m2。 15.1.11 旧区改造规划,不同等级道路的标准可按15.1.9表中下限执行。15.1.12 城市道路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的规定。15.2 人行交通 15.2.l 一般规定15.2.1.l 城市中人行交通规划,应以行人流量的大小和流向为依据,并结合建筑功能的需要,组成空中、地下和地面的人行交通系统。15.2.1.2 对于有四条以上的机动车车行道,为保证行人的交通安全,宜利用分隔带设置行人安全岛。15.2.1.3 一条人行道宽度,视其所处的位置和人流集中程度而定,其值在0.61.0m。在一般道路平均宽度可取0.75m;在火车站、港口码头、大型商场及城市干道上可取0.9m。15.2.1.4 不同用地类型人行道的最小宽度可按表15.2.1.4规定执行。 人行道最小宽度表 表15.2.1.4用地类别人流量(人次/h)人行道最小宽度(m)火车站、公园、商业、大型公共建筑人流聚集地点9000710住 宅 区450090002.03.5工 矿 区高人流量低人流量3.52.515.2.2 人行天桥或地道设置条件:15.2.2.1 横过交叉口的一个路口的步行人流量大于5000/h人次,且同时进入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大于1200辆h时,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15.2.2.2 通过环形交叉口的步行人流量达1800人次/h,且同时进入环形交叉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到2000辆h时,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15.2.2.3 行人横过快速路、高速公路时,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15.2.2.4 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因列车通过一次阻塞步行人流超过100O人/h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15.2.3 在城市的商业、文化中心,有条件时应逐步开辟商业步行区,商业步行区距城市次干路的距离不宜大于20Om;步行区进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距离不宜大于 100m。15.2.4 商业步行区的道路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道路宽度可采用1015m,其间可配置小型广场,广场的面积可按容纳0.81.0人/m2计算。15.3 自行车交通15.3.l 一般规定15.3.1.1 计算自行车交通出行时耗时,按自行车行程速度1114km/h计算。15.3.1.2 自行车最远出行距离,按6km计算。15.3.2 自行车道路15.3.2.1 自行车道路网规划应由单独设置的自行车专用路、城市干路两侧的自行车道、城市支路和居住区内的道路共同组成一个能保证自行车连续交通的网络。15.3.2.2 自行车道路网密度与道路间距,宜按表15.3.2.2规定取值。 自行车道路网密度与道路间距 表15.3.2.2车道分隔方式道路网密度(km/km2)道路间距(m)自行车专用路1.52.010001200设施隔离35400600路面划线101515020015.3.2.3 一条自行车道宽度宜采用lm,另加侧向净宽度0.25m;自行车道路双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宜为3.5m,混有其它非机动车的,单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宜为4.5m。15.3.2.4 自行车道路段每条车道的规划通行能力应按 1500辆/h计算。平面交叉口每条车道的规划通行能力应按 1000辆h计算。自行车专用路每条车道的规划通行能力应按15.3.2.2条的规定乘以1.11.2系数。15.4 道路交叉口 15.4.1 一般规定15.4.l.l 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交叉口周围用地性质,确定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15.4.1.2 平面交叉口的规划通行能力,按表15.4.1.2规定取值。平交路口通行能力 单位(千辆/h) 表15.4.1.2相交道路等级交叉口形式T字型字型无信号灯管理有信号灯管理无信号灯管理有信号灯管理主干道路与主干路3.33.74.45.0主干路与次干路2.83.33.54.4次干路与次干路1.92.22.22.72.52.82.83.4次干路与支路1.51.71.72.21.72.02.02.6支路与支路0.81.01.01.2注: 表中相交道路的进口道车道条数:主干路为34条,次干路为23条,支路为2条。 通行能力按当量小汽车计算。 15.4.2 平面交叉口15.4.2.1 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需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时,每条车道宽度宜为3.03.5 m,展宽段的长度,进口道展宽段长度为5080m,出口道展宽段长度为3060m,当出口道车道数达3条时,可不展宽。15.4.2.2 环形交叉口,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时,环道总宽度宜为1820m,中心岛直径取3050m。当交叉口交通量超过2700辆h当量小汽车时,就不宜采用环形交叉口。15.4.2.3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用地面积可参考表15.4.2.3规定取值。平面交叉口规划用地面积(万m2) 表15.4.2.3相交道路等级 T型交叉口 十字型交叉口 环形交叉口 中心岛直径(m) 环道宽度(m) 用地面积(万m2) 主干路与主干路 0.50.8主干路与次干路 0.50.65406020401.01.5次干路与次干路 0.40.55305016200.81.2次干路与支路 0.330.45304014180.60.9支路与支路 0.200.27253612150.50.715.4.3 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15.4.3.1 当平面交叉口规划交通量达到其最大通行能力的80时,应设置立体交叉。15.4.3.2 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形式的选择应力求统一,结构形式简单,占地面积少。15.4.3.3 城市道路两个相邻的立体交叉口,其通行能力和车速应协调,立体交叉口的设置应从城市道路网整体上统一考虑。各种形式立体交叉口的用地面积和规划通行能力可参考表15.4.3.3规定。 立体交叉口规划用地面积和通行能力 表15.4.3.3立体交叉口层次 立体交叉口匝道的基本形式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有无冲突点 用地面积 (万m2) 通行能力(千辆小时) 当量小汽车 当量自行车 二层 菱形 有 2.02.5 79 1013 苜蓿叶形 有 6.512.0 613 1620 环形 有 无 3.05.0 2.53.0 79 34 1520 1215 三层 十字路口形 有 4.05.0 1114 1316 环形 有 无 5.05.5 4.55.5 1114 810 1314 1315 苜蓿叶形与环形 无 7.012.0 1113 1315 环形与苜蓿叶形 无 5.06.0 1114 2030 四层 环形 无 6.08.0 1114 1315 注: 三层立体交叉口中的苜蓿叶形为机动车匝道,环形为非机动车匝道; 三层立体交叉口中的环形为机动车匝道;苜蓿叶形为非机动车匝道。15.5 广场 15.5.l 城市车站、码头等出入口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城市规划人口每人0.070.10m2计算。集散广场人流量密度宜为1.01.4人m2。15.5.2 车站、码头前的交通集散广场上供旅客上、下车的停车点,距离进出口不宜大于50m;允许车辆暂时停留,但不得长时间存放。机动车停车场应设在交通集散广场外围。15.5.3 城市游憩集散广场的用地总面积,可按城市规划人口每人0.130.4m2计算。15.5.4 城市游憩集散广场不宜太大,市级广场每处宜为410万m2;区级广场每处宜为l3万m2。15.6 城市交通公用设施 15.6.l 公共交通15.6.1.l 当城市各区间单向高峰小时客流量达到每小时1.0万人3.0万人时,应发展中等运量的快速轨道交通;当单向高峰小时客流量达到每小时3.0万人6.0万人时,应发展大运量的快速轨道交通。15.6.1.2 城市应创造条件,逐步开辟城市公共汽车专用道路或公共汽车专用线。三幅路断面,非机动车道可兼作为公共汽车专用道。15.6.1.3 城市公共汽车停靠站不得占用车行道,当道路为一幅路或二幅路断面时,应设港湾式停靠站,港湾式停靠站应至少有23台车位的长度。15.6.1.4 公共汽车场站设施(l) 公共汽车场站设施应包括首末站、枢纽站、公共汽车停车场及公共汽车保养场。(2) 公共汽车场站设施建设用地指标(m2/标车)应符合表15.6.1规定。 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用地指标(m2/标车) 表15.6.1 规 模 项 目600辆201600辆100200辆总 计200240210240220260其中:建筑用地94111101110109127停车用地106129109130115130注:标准车按9.0m计算,长度为9.0m时系数为1。(3) 公共汽车的调度应向自动化管理方向发展,调度工作半径不宜大于8km,每处用地面积按500m2计算。15.6.2 停车场按照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执行 (详见本章后附表) 。15.6.3 加油站15.6.3.l 加油站的位置(l) 加油站应位于车辆进出便捷易于通行的地方。(2) 加油站一般可分为过境车辆服务的加油站和为本市车辆服务的(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加油站。前者应设于城市出入口附近并视线开阔;后者宜设于停车场、购物中心或市中心附近,汽车进出加油站应设缓冲段。15.6.3.2 加油站场地的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l) 在高速公路、干道及乡间道路附近选择的加油站,应有方便的出入口;在高速公路旁的加油站应属于高速公路服务区的一部分,加油站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km。 (2) 设在高速公路旁的加油站距交叉口距离应大于2km,加油站不应设在道路弯道、竖曲线或道路交叉口的100m以内;对加油站进出口的视距至少保持100m的距离,特殊情况下不得小于5Om的距离。 (3) 加油站出口与小学、消防队及医院等设施的主要出入口距离,应在50m以上;距住宅的距离,为二个加油器时不小于25m,4个加油器时不小于50m。(4) 加油站出入口与军事设施、桥梁引道口、隧道口、铁路平交道口、农村堰堤、堤防等水利设施的距离应在100m以上。15.6.3.3 加油站的布局(l) 加油站只允许设一个入口和一个出口;特殊情况下,在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下,可设一个出入口;在保证加油站内部通行和不干扰附近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多增设一个入口或一个出口。(2) 靠近加油站计量器,应留出一个车辆的空位。在入口和加油站之间要留有4台车位长度的候车位置。在有加润滑油和其它服务设施时,应有4个车位长度的停车段,但和加油站的车辆应分开,不得相互干扰。(3) 加油站临街正面的长度不得小于25m,加油站深度为15m(包括人行道在内);如在集装箱运输车辆使用的加油站,其临街正面长度不得小于40m,深度不得小于15m,车道宽度不小于8.5m,并有3m宽的人行道。(4) 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9001200m。15.6.3.4 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15.6.3.4的规定。 加油站用地面积 表15.6.3.4昼夜加油的车次数3005008001000注: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加油站,应增加用地面积160200m2用地面积(ha)0.120.180.250.3015.6.3.5 加油站的环境和消防安全(l) 城市公共加油站的选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的有关规定。(2) 加油站污水应经过石油截流设施(废水、油脂和残碴的截流)后才能排入城市下水道系统,当不具备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条件时,应设置单独的处理池和渗水系统。 15.7 城市道路交通噪音 15.7.1 一般规定15.7.1.1 路面材料、车辆种类、车速、交通量等诸因素直接与道路交通噪音的强度相关。 15.7.1.2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功能不同,要求噪音标准也各异。参照国标GB30968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执行。15.7.2 道路交通噪音等级15.7.2.l 道路为混凝土路面,有3O%的重型车辆,距道路缘石10m处建筑物正面接受噪音,在不设防护设施情况下,在不同交通量和车速情况下的噪音等级,可参考表15.7.2.1。 建筑物正面接受的道路交通噪音等级(dB) 表15.7.2.1高峰时交通量(辆h)车辆行驶速度(km/h)30507085100250707172737450073747576771000767778798020007980818283300080818283845000838485868710000868788899015.7.2.2 住宅与道路之间的噪音,随道路等级、交通量大小,车速和有无隔离屏障而异。在噪音达到L10 (lh)70dB(A)的标准时,住宅和道路之间的距离可参考表15.7.2.2。住宅要达到L10 (lh)70dB(A)时与道路的距离 表15.7.2.2道路等级交通量(辆h)车辆速度(km/h)住宅与道路之间无屏障时距离(m)住宅与道路之间有屏障时距离(m)快速路50007030050主干道30005018040次干道20005012030注:L10(lh)超过1小时的10噪音。 70dB(A)环境噪音用等效声级来衡量,此处等效声级为70dB(A)。15.7.2.3 城市道路绿化带可有效地降低噪音,其效果与绿带宽度、种植结构的关系见表15.7.2.3。绿带宽度降低噪声效果表 表15.7.2.3绿化带宽度(m)降低声级dB(A)噪声防护带的种植结构形式101445一行防护林带,前面有两层绿篱,绿带中间棋盘式种植树木142058一行防护林带,前面有两层绿篱,绿带中间棋盘式种植树木2030810两行防护林带,行间距为3m,绿带中间棋盘式种植树木25301012两行或三行防护林带,行间距为3m,绿带中间棋盘式种植树木第15章附表:长沙市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备注旅馆涉外宾馆车位/客房0.350.5其他旅馆车位/客房0.250.5办公商业办公(写字楼)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62.03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机关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83.0县级以下政府机关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73.0一般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53.0商业场所I类区商业中心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66.01其他地区商业中心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85.0普通零售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45.0餐饮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56.0娱乐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5.0市场批发交易市场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63.04超市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6.0医院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83.0其他医院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64.0博物馆、图书馆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34.0展览馆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54.0体育场馆一类体育场馆车位/100座3.525.05二类体育场馆车位/100座2.525.0影剧院电影院车位/100座2.535.0剧院车位/100座3.528.0游览场所自然风景公园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1.26.0其他公园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0.21.0交通建筑火车站车位/高峰日每100名旅客2.55.06客运码头2.25.0客运机场4.02.0汽车站2.55.0学校初中车位/班1.040.0高中1.050.0成人教育2.035.0住宅别墅车位/户1.5(I类区)2.0(II类区)2一类住宅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0.5(I类区)0.7(II类区)1.57二类住宅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0.3(I类区)0.5(II类区)1.0商住综合楼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0.8(I类区)1.0(II类区)4.08工业厂房车位/100名职工人数50.0注:1 I类区:指湘江以东、319国道以南、二环线以西、以北所围合的范围。2 II类区:指I、类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范围。3 工厂办公(包括生产办公、综合楼等),其配建停车场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置。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类建筑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部分的配建指标折减10%,但最高不得超过50%的折减率。4 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以批发为主的其他交易市场。5 一类体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6 交通类建筑的配建停车场指标仅供参考。具体设计时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来确定。7、一类住宅指户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的非独立式住宅,二类住宅指户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非独立式住宅(包含户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公寓式住宅)。8、商住综合楼的配建停车场指标也可以按商业与住宅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第16章 市政设施规划16.1 给水工程16.1.1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原则16.1.1.1 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16.1.1.2 自备水源供水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纳入城市用水量中,由城市给水工程进行统一规划。16.1.1.3 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市性质和规模确定,可采用9097。建制镇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的有关规定。当水源的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多水源调节或调蓄等措施。16.1.2 给水系统16.1.2.1 给水系统中的工程设施不应设置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及洪水淹没和内涝低洼地区。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设置在河岸及河床稳定的地段。工程设施的防洪及排涝等级不应低于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16.1.2.2 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16.1.2.3 给水系统主要工程设施供电等级应为一级负荷。16.1.2.4 选用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或水质符合相应标准的河段。饮用水水源地应位于城镇和工业区的上游。生活饮用水源的水质和卫生防护,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的要求(参照深圳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给水工程)。16.1.2.5 选用地下水水源时,水源地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16.1.2.6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按下表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水厂水源的调蓄水池周围设置宽度应该保留100米的绿化隔离带 (表16.1.2.6)。 水厂用地控制指标 表16.1.2.6建设规模(万m3/d)地表水水厂(m2d/m3)地下水水厂(m2d/m3)510103030500.90.700.700.500.500.300.400.300.300.200.200.08注: 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16.1.2.7 当配水系统中需设置加压泵站时,其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16.1.2.7采用。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 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表16.1.2.7建设规模(万m3/d)地表水水厂(m2d/m3)510103030500.250.200.200.100.100.03注: 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16.1.2.8 村镇给水工程规范应符合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16.2 排水工程 执行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03182000)和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和关规定与标准。16.3 电力工程16.3.1 负荷预测16.3.1.1 负荷预测方法是: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阶段的电力负荷预测以单位用地及分类用地负荷密度法为主,用弹性系数法及综合用电水平法进行校验;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阶段的电力负荷预测以单位建筑面积负荷密度法为主,用单位指标法进行校验。 16.3.1.2 负荷预测推荐指标16.3.1.2.1 单位用地面积负荷密度指标宜为1.52.5万千瓦/平方公里。16.3.1.2.2 人均综合用电负荷指标宜为1.52.0千瓦/人。16.3.1.2.3 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宜为800010000千瓦时/人年。16.3.1.2.4 分类用地负荷密度指标宜符合表16.3.1.2.5的规定。 分类用地规划负荷密度(KW/ha) 表16.3.1.2.5用地类型负荷密度用地类型负荷密度代号名 称KW /ha代号名 称KW /haC21 R31 R/C C1 M T商业用地商住用地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工业用地对外交通用地400-500200-300150-250200-300100-30015W C25 G S E 仓储用地旅游度假用地绿地道路广场用地其它用地20-3010-30101510016.3.1.2.5 单位建筑面积负荷密度指标宜符合表16.3.1.2.5的规定。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 表16.3.1.2.5建筑类型 负荷指标(w/m2) 高层办公建筑 80120 中、多层办公建筑 4060 酒店、宾馆 80120 商场、购物中心 6080 建筑裙房、综合服务设施 4060 工业厂房 4080 停车库 2030 中学、小学、幼儿园 3040 医疗服务设施 4060 体育设施 6080 居住建筑 3060 16.3.2 供电设施 16.3.2.1 城市电厂以大型、清洁、高效及环保电厂为主,电厂选址应满足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同时应满足电厂建设规程。 16.3.2.2 城市变电站16.3.3.2.1 城市变电站电压等级分为500千伏(400千伏)、220千伏、110千伏(132千伏)、10千伏四级。 16.3.3.2.2 城市变电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符合相关设计规程,其设施用地应纳入各阶段城市规划,统筹安排。16.3.3.2.3 500千伏变电站宜布置在城区边缘,有充足的走廊用地, 220千伏变电站宜靠近负荷中心,宜临近大型高压走廊和主要电缆通道。110千伏变电站应深入负荷中心,便于10千伏出线。 16.3.3.2.4 市区内变电站对周围环境的噪音影响,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的规定。16.3.3.2.5变电站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及无线电干扰设施的防护间距应符合架空电力线路、变电站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等无线电干扰防护间距标准(GBJ14390)的规定(见表16.3.3.2.5)。 变电站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无线台干扰防护间距 表16.3.3.2.5 11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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