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讲义第二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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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济法相关法律制度,本章的重点难点 民事法律关系 代理 物权 诉讼时效 债 主要参考: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物权法等法律。,第一节 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 合同法、 担保法 、侵权责任法 婚姻法、继承法等及各类相关的司法解 释等。,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合法原则 (五)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六)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1、概念 是通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 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为民法所调 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2、分类: (1)根据调整的对象: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2)根据义务主体: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3)根据权利人权利实现的方式: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4)根据能否独立存在为标准: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 (5)根据主体间权利与义务分配的不同:单务法律关系和双务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系统的因素,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组成部分。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缺一不可。,(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公民 自然人: 外国人 民 无国籍人 事 企业法人 主 法人 : 非企业法人 体 法人分支机构 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独立行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1、自然人,(1)概念:指基于自然出生和存在的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民事主体。 (2)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人平等无差别 (3)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不同的年龄、智力发展、健康状况划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18周岁;16岁以上18岁以下以自己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费用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10岁以下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2、法人,(1)概念 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具有独立 法律人格的组织。 (2)特征 社会组织性 法人财产独立性 法人责任有限性,(3)应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 (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5)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内容范围一致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存在时间一致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不同 法人权利能力不同,自然人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相对应,自然人行为能力有差别(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1、物:人身除外,能为人类控制,具有价值使用价值的物质。通常为物权的客体。 例如:星星,月亮?空气?股票?2、行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而进行的活动。3、智力成果:指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 包括:商标、专利、著作等。,三、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原因: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 行为:与民事主体意识有关的活动。 例如:委托代理、签订合同等。 事件:与民事主体意识无关的客观情况。 包括自然现象、社会事件。 例如:地震、海啸、罢工、战争等。,第三节 代理,一、代理的概念 (一)概念:就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由此所 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 法律制度。 举例:代友买彩票,被代理人 (本人),代理关系,代理人 (行为人),相对人 (第三人),(二)特征 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意思表示。 代理人在代理授权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 与行纪、居间行为比较。,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行为,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例如:寄售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交易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例如:中介(房产、家政、婚介等),(三)代理的种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分为: 、委托代理:指被代理人委托授权而产生代理权的行为。 、法定代理: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其他单位指定,而产生代理权代理行为。,委托代理,被代理人的委托可以基于授权行为发生,可以依据合伙关系、职务关系等发生。 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一般以代理证书(亦称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表现。 根据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代理证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权的有效期限,并且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四)适用范围,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同时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等。 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则不能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还有就是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也不适用于代理。,(五)代理权的行使,代理权行使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应勤勉尽责、审慎周到 代理人不得谋取私利,(六)违法委托代理种类,、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越权代理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代理权滥用绝对无效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人性的弱点 恶谋代理 、表见代理确定有效,二、表见代理,立法宗旨,在于维护制度的信用与稳定,确保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一)概念 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须存在行为人无代理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 须客观上有使相对人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之情形 这些情形包括:本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反对表示,企业将具有证明意义的文件或印鉴交给行为人,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行为人此前一直是本人的代理人等。 须相对人行为时为善意且无过失 即相对人行为之时对行为人无代理权的情况不知情,且无从得知。本人如能证明相对人为恶意或有过错,则不承担行为人无权代理所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三)后果,1、第三人可以主张无权代理,则行为人承担后果;也可主张表见代理,则本人应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 2、本人不得主张无效。,案例,张某系甲商贸公司的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 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199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 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但是,甲商贸公司未收回给张某开 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张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 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销合同,并约定在交货 一个月内付款。乙家电厂家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 被开除。但乙家电厂家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货款,并 不知其下落。乙家电厂家于是向甲商贸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货款, 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因此发生 争执。乙家电厂诉至法院。 【问题】 1 张某以甲商贸公司名义与乙家电厂订约行为所形成的代理是何种代理?为什么? 2 本案应如何处理?,第四节 物权,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 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用。 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于2007年 10月1日正式施行。,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平等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遵守社 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三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优先权和物上请求权的效力。如果不以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物权的产生、变更、转让、消灭等,必然纠纷不断。故对于物权变动产生了公示和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要求物权变动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则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 公信原则是指当事人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行为(买卖、赠与),即使依公示的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的安全。,(一)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即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对整个社会都具有重大的经济、政治意义 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物权法第10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二)动产交付制度,动产,可以进行物理移动的且不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品。 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案例,2008年,吴某向银行贷款20万元,银行提出以房产作为 抵押担保,吴某即交出房产证,房产证记载吴某为产权 人。银行与吴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理了 抵押登记。借款期满,吴某无力还款,银行正准备拍卖 该房产时,突然接到一纸诉状,吴某之弟在诉状中提 出,抵押房屋系其父母购置,应归他们兄弟二人共有, 现在吴某私自抵押,请求法院判决该抵押关系无效。经 查,该房屋为吴某兄弟年幼时其父母为其兄弟二人所购 置,但只以吴某姓名登记,期间并无其他记载。 【问题】 共有房屋的公示与实际权利归属不一致时,此房屋的权 利如何?为什么?本案应如何处理?,三、财产所有权内容,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 或者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的权利。 (一)占有:对于财产实际管领或控制,拥有一个物的一般前提就是占有。 (二)使用:是指权利主体对财产的运用,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所有权人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都是所有权人行使使用权的行为。 (三)收益:是通过财产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经济利益。 (四)处分: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四、用益物权,物权法117条规定:用益物权对他人所 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 用、收益的权利。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等。,五、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117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关系 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 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 权。 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等。,第五节 时效,一、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时间在法律上的效力,即法律确认的 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即依法产生取 得权利或消灭权利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民事法律制 度。 取得权利的时效称为占有时效,我国无此规定 消灭权利的时效称为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在后 实质: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二、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因时效完成,即权利人于 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其权利即不再受 诉讼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实质:消灭的胜诉权,而不消灭实体权 利。民法通则规定:超过诉讼时效当 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举例:王某出国的费用能否不归还?,三、诉讼时效适用的范围,民法通则未对诉讼时效适用的范围规定,但一般认为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如所有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也不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催告权及承认权等。 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 害时起计算。如果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 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即不应开 始。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 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四、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五、诉讼时效的期限,时效期间即法律对民事权利提供保护的期限。 1、普通时效期间:2年 2、特殊时效期间:1年 3、最长时效期间:20年,特殊的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六、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最后的六个月内,因不可抗 力和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 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 有效,待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 时效继续进行。 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二)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的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 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 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 间重新计算。 事由包括: 权利人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 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三)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 成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 长。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 量权,至于何为特殊情况,则由人民法院 判定。,第六节 债,一、债权的概念和特征 债 债权 债务 债: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是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 债务:是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应为给付的义务。,债权的特征:,相对权 请求权 有期限权 相容权 平等权,二、债的分类,1、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2、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权人为两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 以上的,按照确定份额分担义务。 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 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 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 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3、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4、财务之债和劳务之债 5、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三、债发生的根据,(一)合同 民事主体之间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侵权损害 是指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或人身权利,给他人造成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害事实。,(三)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蒙受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 民通意见第131条,归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四)无因管理,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过程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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