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身立命法学赖何?——法学的“科学性”及自主性散论演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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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身立命,法学赖何?法学的“科学性”及自主性散论演讲范文 法学到底在何种意义上可称为“科学”,它何以在社会上特立独行,或是基于分工社会职业的专门化,或是对饭碗不无偏心的顾忌,还有对何谓法学的偏执追问,这些旧话,常令我们这些诸如法官、律师、法学老师和学生等所谓的“法律者” lawyer,jurist 不能释怀。一、法学是科学吗?设问和争端源于亚里士多德主义对科学的界定。据亚里士多德,“科学” epistene,scientia 在本质上是客观先在和不可把握的。科学要处理的是真假问题,能纳入其范围的标准是可检验性,只有客观外在于人的、含有确定性的东西才可经验地测度,证实其存在是否,“水往低处流”这一论断历经检验,是为真理,“太阳绕地球转”已被证为谬论。因此,科学就是可检验的知识。以可检验性、客观性、确定性这种眼光,去打量有关人及由人组成的社会的知识,它们均是非科学的。“人往高处走”,何谓高低因人因时而异。“杀人者死”不可证实只可证伪,于是便有死刑存废迥然相异的制度和主张。社会知识和科学攀亲,冠以社会科学头衔,意在寻求本身的说服力、权威性,另外,也露出了底气不足自信心不强之怯。法学被说成法律科学出于同一愿望,不过其更要紧的目标不是为自己而是为立法及判决提供正当性。法学的根本特点在于其对象法律是人建构的,并不存在科学意义上的客观法律,自然法学眼里“遵守契约”之“自然法”,社会学者笔下“肥水不流外人田”之“活法”,其“客观性”显著是部分人的假定或合意,是故“自然法”可变,“活法”不居。将什么建不建构为法律,取决于造法者的意志,成为法律的带有鲜明的价值判定。法学的使命是,为造法使用方法提供不可避免地带有前见、偏向、明确目标、相对性、非中立的提议和解释。因此,以对社会作应然了解为内容的规范性总是其要义。它使法学不是对外部世界的描摹,而是对外部世界的建构,经验的逻辑和理论的逻辑不含有必定的同构关系。大家不能去“发觉”法,只能去“创造”法。不一样于科学要分出事物的真假,法学要说明的则是法律和判决合不适宜、公正是否、满意程度。而对这些标准的讲解总是人的讲解,而人又是历史社会中人,无法做到价值中立,几乎找不到没有立场的理论,假如存在,可能根本不能算作理论。因此,法学缺乏不证自明的规律、公理,法律和判决均是有争议的法学产品。这也就不难了解,堕胎在一国为正当,而在她国则为非法;为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谁是消费者存有如此对立的解释;一案多个判决不符合司法的裁判性,且可能是地方保护主义或其它司法腐败的表现,但在学理上并无须然为荒谬之举。当然,这并非是说法学、法律能够任人摆布。但大家又是怎样确定一个学说,某个要求或判决所包含的价值是有说服力和正当的呢?公认的恒定标准难以找到,却也还另有一套有别于科学的证实或证伪的度量方法。历史地看,大致有三:一为全体或大多数人的认可 合意化 ,一为经过权威来预设 权威论 ,一为依靠信仰去定夺 信仰论 。当代社会倾心于第一个,但并未完全排斥另两种。实际上,多数沿袭下来的学说或规范,如平等适使用方法律,无罪推定,不溯及既往,不能从错误中赢利、人不能审判自己等,是混合地经由这三种方法而成为“客观规律”或“公理”的。基于此,法学要全力处理的说服力、正当性不是一个有或无、非此即彼,而是此多彼少的问题。因为大家对诸如上述的“客观规律”和“公理”,宁可视其总是被“证实”,不愿信其时而被“证伪”,因此,所谓法学的科学性大抵在此,在此也确有必须,必须在于尽可能增加法律确实定性而降低立法者的恣意妄为。二、法学家园何处有?全部说法学有多么古老,也早在古罗马就出现了职业法律者阶层,有几*学家,但她们藉认为生的法学 jurisprudentia ,却不是亚里士多德说的“科学”,在今天也只有些人为假定的类科学性,那么,法学的家园到底何在?乌尔比安曾有名言“法学是神人之事,公正非公正之智术”,于是,在严格意义上,法学是被看成为一门“技艺”,或智术。古的“刑名之学”或“刑名法术之学”,韩非子的禁暴止乱之说,大约也属这种形而下的东西,中西之间,不分仲伯。这种长久不入科学之流的技艺法学,在近代以前断断续续地自主过,十八、十九世纪之交,因为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力倡将研究、教授、学习法律的重心,从自然法转到人定法上,借助当初自然科学突飞猛进之势,技艺法学搭上了自然科学的便车,scienceoflaw一词使之俨然跻身科学一族,因为其至多只能在封闭的概念逻辑中,不能在社会经验里被证实,其科学家族身份一直遭到质疑,即使如此,学界通常还是认为,自此始,法学进入了真正的自主的时代。然而,比乌尔比安等技艺法学者早得多,就有些人对法作出形而上的思索,自然法和人定法的区分和对立,便是今天全部的“法律者”从古希腊、老庄那里得到的最大遗产之一。可惜,类似这么的思索,古往今来多是爱大包大揽的哲学家的癖好,即便是正宗的法学家所为,却常被冠以“法哲学”之名。如此看来,形而上的法学历来是寄人篱下,只是受近代科学主义的影响,研习法律出身的法学家,才逐步占据了言说形而上的法学的主动权,她们更喜爱谈法学家的“法哲学”,而不是哲学家的“法哲学”。以示己身及法学的独立,尽管二者并不可分雌雄。因为法律并非任何意义上的法律者的私藏品,近百余年尤其是60年代以来,在法律的疆域内攻城掠地的除了传统上的哲学家外,还有社会科学家和自然科学家,对应地出现了诸如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政策学、法经济学、法律信息学等一大批新学,有了像科斯、卢曼、哈贝马斯这么墙内墙外两边香的“法学家”们。从形而上的到技艺式的,后又“边缘化”,当然不意指法学历来或现在无多大自己的家园可守望了,“法律者”无所凭藉只好浪迹天涯。“法律者”原本的本事就是,怎样打造一套有正式效力的规则,然后又怎样把这套规则应用到事端和案件中去。一如从事其它行当而有特殊技艺,“法律者”有自己的法言法语,逻辑体系,程式作派,思维方法。霍菲尔德对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权力、特权、责任和豁免等基础法律概念的分类,萨维尼的语义、逻辑、历史和系统解释法律的四方法,判例法中遵照先例标准、区分技术,大陆法系的法典编纂技术和公法和私法之分割,法律适用中的推理和论证模式,等等,使法学逐步形成一套专门知识体系。凭藉它们,“法律者”在大千世界中安身立命,并发展出独立的法律职业、别具一格的法律教育。也正是因为法学的这种自给自足性,形而上的法哲学、各式各样的交叉法学,其存在方为可能,其意义才显示出来。时下在很多正式和私下的言及法学怎样是好的场所,有类不俗之论几成公认:治法学所患可轻可重的病也好,指点法学该向何处去也罢,在较大程度上,是“功夫在诗外”。此论许是对近十年来,法学前后和经济学、文学、人类学、政治学,尤其是和社会学初结良缘,并有颇受关注的学术成就之正确归纳。这种诗外之功,假如不是滥用的话,对于部分并非全部以法为业的人来说,当在未来倍加苦练,应属无疑。然而,我们也不能不一样时看到,法学的自主性尚处于成长之中,能让法律者自说自话的法学共同体没有形成,她们还未树立足够坚定的“法学世界观”,信法不足却疑法有余,且普遍缺乏基础的方法技艺训练,想循规蹈矩但不知怎样下手,更远谈不上法条主义。因此,从整体的现实上看,全部的法律者,尤其是自认为或被归于技艺法学 注释法学、形式法学、法律实证主义 的法律者,在这个尚须为独立的法学而奋争的时刻,尚处于建构正式制度而不是对之施以解构的岁月,似乎不交叉一把便显得过于中心而不边缘,过于下“术”而不上“道”。再则,开放法学的门户,意不在为非法学知识提供讲述自己的小说的“兼业”场所,更非听任法学走向边缘,家园沦丧,失去自我;其目标在于,克服法学在法律建构中发生的过分规范化和技术理性,忘却了必须的人文关心和经验感受之局限。尽管笔者因专业之故不时从法外来见解,难免有卖瓜者心态,但一个理性之声常给我以警醒,法哲学、交叉法学和技艺法学本无高下之分,委实不能以此代彼。不然,我们便从一个学科的封闭性里逃出,又落入另一个学科的狭隘性之中。许是在法学涉入其它人文社会科学不深时,说后者也存在着某种时宜不合,但当下要正视的是,我们还只是刚刚开始吃法律的饭,一如夸自家包子之人的吹牛者言:此处离馅还有三十里。作者系政法大学教授安身立命,法学赖何?法学的“科学性”及自主性散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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