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农民建房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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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农民建房发言稿(2012年4月18日在山口镇三干会上的讲话)同志们: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就规范农民建房结合上级精神讲几点意见,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一、 规范农民建房提出的背景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新农村建设开展几年了,由于农民建房存在散乱差的现象,室内布局不够规范科学,就我镇而言选点都存在很大难度,新农村建设步伐慢,已经远远落后于其他地区,扶助资金白白流失,机不可失、时不再来。 (二)、农村城镇化建设的需要。房屋建设整齐划一,适度集中乡村面貌才能彻底改观,只有下大力气规范农民建房才能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居住环境的需要。规划了建房点就可以减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以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农民居住环境才能尽快得以改善,居家才能安全,出行才能方便,环境才能整洁,生活才能舒适。 二、规范农民建房的主要内容 (一)、科学选址,合理规划。要立足本地经济、社会、人口发展水平和区位特点,按照“有利生活、方便生产、相对集中”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实施新村庄建设和旧村庄改造相结合的办法,科学选址,合理规划。 (二)、加强引导,积极推进。积极引导农民改变原有的建房观念,对需要新建和拆旧建新的,必须按规划要求建设,不能遍地开花。但不强求农民拆旧建新,不搞盲目攀比,急于求成。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由县规划局和新村办统一设计若干新户型,由建房户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经济承受能力的新户型,强化建设新户型(不准不建新户型),着力塑造现代化村庄的新形象。 (四)、完善功能,配套建设。按照农村城镇化的要求,逐步推进、有选择的搞好部分规划建设点的配套建设。 三、规范农民建房的工作措施 (一)、选址和规划办法。选址原则:有利出行、方便生产、相对集中、少占耕地(不占基本农田);选址要求:每个村选定1-2个集中建房示范点,规划一般控制在100户以上(除地坪外约要25亩),不要合面街,可打破村界、组界;科学规划:充分调查和论证,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 (二)、实施和管理办法。乡镇要成立领导机构,村要成立农民建房理事会,抓好建房管理工作,在规划和新户型未出台之前(约7月份),继续全面实施停建,全镇范围内不准建一栋房;主动服务。给农民建房提供技术服务和业务指导,免费向农民发放房屋建设设计图纸;切实加强监管。所有建房户在建房前要收取押金,确保每一户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外观形象、统一图纸施工,保证建设质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将村容、村貌、道路交通、环卫保洁等各项工作纳入长效管理,真正把建设点建成居家安全、出行方便、环境整洁、生活舒畅的文明村庄。 (三)、建设用地的解决办法。农户之间互换土地;农民需要跨村组建房的可由相关村组协商进行土地互换;对旧村改造中腾出来的空地、老房,凡有条件复垦的要及时进行整理复垦,确保行政村范围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四)、违章行为的查处办法。严格执行各项审批制度,坚决制止农村零散建房,杜绝无证建房或不按规划建房行为,对发生违章建设的要严肃查纠,要强化建设管理人员和村镇干部责任,对擅自乱批、对违章建设查处组织不力、查处不及时或 不彻底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严禁以罚代管,以罚代拆或明罚实放。 (五)、配套资金的解决办法。申请新农村建设;充分利用帮扶政策积极争取帮扶单位资金;按照“大家事、大家办”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等多种形式,经入点农户协商同意,由入点农户适当出资或出工兴建各项基础设施;鼓励社会各界、当地企业和先富起来的村民以及走出去的成功人士捐钱、捐物、出谋划策共同参与村庄建设。 四、我镇当前农民建房的现状 自去年人代会以来,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我镇全面停止了建房审批工作,但当前形势不容乐观,未批先建现象较为严重,镇土管办会同国土中心所经常到相关村组巡查,下达了很多停建通知书,可有些农户依然我行我素,不听劝阻!更有甚者,一些村干部、组长带头违章,严重影响了土地管理秩序。鉴于此,镇党委镇政府决定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大队将强行拆除部分较为典型的违规建房行为,对部分党员干部将严肃查处,必要时将给以党纪政纪处分。 五、明确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的几个办法 (一)、基本原则:规划先行的原则。农民建房应遵循村庄规划的要求;节约集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和增量,尽可能少占耕地或不占耕地,充分利用现有空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建房;一户一宅的原则。一户农民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一处符合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禁止一户多宅;先批后用的原则。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的宅基地,必须做到先批后用,持证动工,未经批准不得动工建设。 (二)、申请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申请宅基地。达到法定婚龄的农民因原有住房不够确需分户建房的;根据村庄详细规划需要拆迁的;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需要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却无住房的;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原有住房破旧需另选址新建住房,新选地址在规划区内,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拆旧建新不同意将老宅基地退还集体或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有转让、出租、赠与房屋行为的;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的;原有宅基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的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的;不按县规划局、县新村办提供的新户型建房的。 (三)、限额标准:占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四)、审批程序:农民因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村民会议同意、四界签字、村委会审查、规划所同意、国土中心所现场查看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有县国土资源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禁止行为:禁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和“开天窗”建房;禁止在公路红线范围内建房,即在省道两旁20米以内、县道15米以内、乡道10米以内、村道5米以内禁止建房;禁止超过标准面积建房;禁止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禁止非法批地和利用农民建房进行乱收费、乱罚款。 (六)、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组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证: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农村村民迁居后的原有宅基地;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七)、监督管理:台账管理。各基层国土中心所要对辖区内农民建住宅实行台账管理,逐一对农户建住宅情况进行登记造册。现场管理。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必须做到“三到场”:一是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二是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三是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押金管理。农民建房管理押金作为对农民自愿依法进行建房的保证金,由基层国土中心所在农民申请建房时收取,进财政所预算外专用账户,并由乡镇政府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1) 收取标准:1、占用耕地建房或在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建房的,按每户每宗10000元收取;2、拆旧建新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按每户每宗5000元收取。(2) 押金处理:农民建房管理押金待房屋建成,竣工验收后,全部指标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国土中心所出具竣工验收表,并由建房户、中心所长和乡镇分管领导签字后,到财政所领回。如有违规的按以下规定从押金中扣除相应资金作为处罚,扣完为止。具体为:1、需复垦的农民原房屋宅基地,在新房建成6个月后没有复垦的,押金全部扣除;2、农民建房超面积的,按每平方米50元予以处罚,超占面积达30平方米以上的押金全部扣除;3、批东建西改变地址的,押金全部扣除;4、突破公路红线建房的,押金全部扣除,依法予拆除,并处罚款;5、一户多宅,骗取批准的,押金全部扣除;6、违反村镇规划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予以扣除。 (八)、处理和问责:农民建房户的责任:对农户违反禁止性建房规定的,一律予以强制拆除。其他违反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国土中心所的责任:国土中心所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用地不及时制止或报告,或违反规定批地和乱收费的,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村级组织及建房理事会的责任: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不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不能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违者对主要责任人员按每宗地处于500元罚款,并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违规收取土地规费的,没收违规收取的土地规费,并处所收规费50%的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予以处理。本村范围内出现占用耕地的违法用地2宗以内(含2宗),或违法用地总数5宗以内(含5宗)的,对该村(居)处以5000元罚款,并追究第一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以及驻该村的乡镇干部,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本村范围内出现占用耕地的违法用地3宗以上(含3宗),或违法用地总数5宗以上的,土地管理秩序特别混乱的,对该村(居)处以10000元罚款,并追究第一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重任;对该村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及驻该村的镇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规范农民建房就讲到这,我相信通过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规范农民建房工作一定会顺利实施,山口的面貌一定会大为改观。谢谢大家!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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