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柴高速针式打印机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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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玉柴高速针式打印机采购合同项目名称:玉柴高速针式打印机采购合同名称:玉柴高速针式打印机采购合同甲方(买方):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卖方):甲、乙双方根据2009年*月*日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项目的招标结果,甲方同意乙方为本项目玉柴高速针式打印机采购的供应商,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一、货物内容1 货物名称:高速针式打印机2 型号规格及数量:详见附件配置清单二、合同金额 本合同金额为(大写):*元整(¥*元)。三、技术资料3.1 甲方向乙方提供所招标采购的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3.2 乙方应按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3.3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四、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五、无产权瑕疵条款5.1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乙方所交货物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按照本合同第12条第3款的约定处理。但在已经全部支付完货款后才发现有产权瑕疵的,除了支付违约金,乙方还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六、保证金6.1 乙方原交纳的中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元直接转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6.2 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6.3乙方提供的货物经验收无质量问题,交货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七、交货期、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7.1 交货期:2009年*月*日前。7.2 交货方式:送货到甲方所在地,运输工具及运费由乙方负责7.3 交货地点: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八、货款支付和质保金8.1 货款支付方式为银行转帐。8.2 乙方供货全部验收合格,并将货款全额增值税发票交给甲方,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总额95%即*(¥*)支付给乙方。货款余额5%即*(¥*)作为质量信誉保证金,乙方供货全部验收完成之日起,一年内乙方能按时履行其服务承诺,甲方到时将质量信誉保证金即*(¥*)在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九、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9.1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9.2 乙方提供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十二个月(具体按清单要求)。在保证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9.3 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甲方现场。9.4 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9.5上述的货物免费保修期按公司厂家的标准,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十、调试和验收10.1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观、说明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10.2 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10.3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并试运行三天以上后,甲方才做最终验收。10.4 对技术复杂的货物,甲方可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10.5 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并经双方签字才能生效。十一、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11.1 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11.2 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11.3 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11.4 货物在规定的交附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 十二、违约责任12.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违约金。12.2 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2.3 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乙方应按逾期交货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2.4 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十三、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3.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13.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13.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四、诉讼14.1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玉林市。十五、合同生效及其它15.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15.2 合同执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另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报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执行。15.3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 供货清单15.4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15.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地址:广西玉林市天桥西路 88号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电话:0775-3226784 电话:传真: 0775-3289402 传真:邮政编码:537005 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工行玉林市江南支行 开户银行: 账号: 2111704009221000863 账号:签订地点: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0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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