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居民身故后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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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济南市居民身故后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面推行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政策,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民生工程。为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减轻群众治丧负担,推动树立文明节俭殡葬新风,使全市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413号)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市居民身故后基本殡葬费用实行减免补助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减免补助范围具有我市户籍或持有我市居住证人员。二、减免补助方式和标准参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一)对在本市火化的人员减免基本殡葬费用计630元;(二)对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等特殊情况在外地火化的人员和不实行火化政策的少数民族居民发放基本殡葬补助630元。三、办理程序减免补助实行属地管理,办理程序如下:(一)对在本市火化的人员,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身故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遗体火化证明,填写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申请表(一)(一式二份,殡仪馆、民政局各一份),交办理遗体火化的殡仪馆审查。殡仪馆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在遗体火化证明上加盖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专用章,给予减免630元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二)对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等特殊情况在外地火化的人员,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身故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遗体火化证明、缴费票据,填写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申请表(二)(一式二份,民政办、财政办各一份),于遗体火化后30日内到户籍(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办理申领补助手续。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在遗体火化证明上加盖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专用章,发放补助630元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三)对不实行火化政策的少数民族居民,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身故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村(居)委会、公安出具的死亡证明,填写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申请表(二)(一式二份,民政办、财政办各一份),于死亡后30日内到户籍(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办理申领补助手续。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死亡证明上加盖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专用章,发放补助630元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四)本市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死亡的仍按济民发20105号文件执行。四、经费保障减免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其中减免资金由各殡仪馆先行承担,每季度各殡仪馆将相关数据经同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民政局、财政局,由市和县(市)区通过财政体制结算。补助资金按季度由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民政局、财政局,由市和县(市)区通过财政体制结算。五、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行基本殡葬服务减免补助政策,是市委、市政府民生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减免补助政策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经费投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二)明确各自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足额、及时拨付资金,保证殡仪馆业务工作正常开展。要加强减免补助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民政部门要监督、指导殡仪馆和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做好减免补助政策的宣传和实施工作。(三)完善政策措施。各(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完善减免补助政策。有条件的县(市)区,在落实本办法要求的基础上,可增加免费项目,提高补助标准,不断提升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水平。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申请表 济南市民政局 2016年12月7日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申请表(一)(一式三份)_殡仪馆(盖章) _年 _月 _日死者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经办人姓名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号与死者关系减免项目减免金额殡仪馆意见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意见市民政局、财政局意见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申请表(二)(一式二份)_乡镇、街道(盖章) _年 _月 _日死者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经办人姓名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号与死者关系补助项目补助金额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意 见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意见市民政局、财政局意见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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