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路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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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局行政执法依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2、XX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条 3、路政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三项 5、公路平安保护条例第三条 行政许可共7项 一、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平安的还需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去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平安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二、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三、更新砍伐公路行道树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砍伐更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四、铁轮车、履带车等机具行驶公路审批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五、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建筑控制区内及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架设、埋设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平安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六、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以下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七、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行政处分共22项 一、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处分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工、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从事危及公路平安作业的 处分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施工、警告、限期迁出、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平安作业的;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处分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驶、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处分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驶、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以下罚款。 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六、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平安的 处分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平安的。 七、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 处分种类:责令停止施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 八、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以及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 处分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九、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处分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处分种类:责令限期撤除、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撤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处分种类:责令停工、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撤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的 处分种类:责令停驶 法律依据: 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当。 行政强制共1项 一、强行撤除 法律依据: 1、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撤除,设置者逾期不撤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撤除。 2、路政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撤除,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撤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撤除。 第二篇:行政执法依据平安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2023年7月25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23年8月29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4月2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促进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平安生产法、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平安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平安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那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平安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 平安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依法履行国家煤矿平安监察职责,实施煤矿平安监察行政执法,对煤矿平安进行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平安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规定的平安监管监察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平安监管或者煤矿平安监察执法工作方案,并按照执法工作方案进行监管监察,发现事故隐患,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平安监管执法工作方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平安监管部门备案;煤矿平安监察执法工作方案应当报上一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批准后实施。平安监管和煤矿平安监察执法工作方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方案执行。 平安监管和煤矿平安监察执法工作方案应当包括监管监察的对象、时间、次数、主要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根据平安监管监察工作需要,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按照平安监管和煤矿平安监察执法工作方案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对作业现场的平安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和程序,履行以下行政审批或者考核职责: 一矿山、金属冶炼建设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的设计审查; 二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平安生产许可;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五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 六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资格认定,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 七涉及人身平安、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平安使用证或者平安标志的核发; 八平安生产检测检验、平安评价机构资质的认可; 九注册助理平安工程师资格、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和注册;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设定的其他行政审批或者考核职责。 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核查。 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属于其他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对已经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暂扣或者撤消原行政许可证件。 第八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平安监管和煤矿平安监察执法工作方案、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以下事项: 一依法通过有关平安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二有关人员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平安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平安生产投入的情况; 五依法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平安工程师的情况; 七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的平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九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平安警示标志的情况; 十对平安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一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二教育和催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那么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四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平安的,与对方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平安措施,并指定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平安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平安检查,催促整改平安问题的情况; 十六建立健全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十七制定、实施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八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九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平安事故的情况; 二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以下现场处理措施: 一当场予以纠正; 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到达要求; 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六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第十条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到达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 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将复查工作移交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应当及时将相应的执法文书抄送该部门并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煤矿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煤矿和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并将复查意见书及时抄送移交复查的煤矿平安监察机构。 对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关闭。 第十一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平安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平安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第十二条 平安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平安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平安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平安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十三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平安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分的行为、种类、幅度和程序,按照各自的管辖权限,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平安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分。 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平安监管监察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拒不执行处分决定可能导致生产平安事故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作出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分决定等行政执法行为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作出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分决定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并按照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以下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 一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 ,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二按照法定的时限、内容和程序逐级上报和补报事故; 三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派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或者指导协调事故救援; 四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五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分;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并形成书面材料。调查处理情况应当答复举报人,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并告知举报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第十八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处理或者决定。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当责任的主体 第十九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有以下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当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的; 三适用依据错误的; 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未按照年度平安监管或者煤矿平安监察执法工作方案、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当行政赔偿责任,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等有权机关的决定予以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当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当责任: 一因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致使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 三因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消除的; 五按照批准、备案的平安监管或者煤矿平安监察执法工作方案、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履行平安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 六对发现的平安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因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拒不执行平安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导致生产平安事故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或者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的; 八对拒不执行行政处分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九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建议的; 十依法不承当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承办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承办人承当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区分并承当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批擅自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按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当责任;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承办人提出的意见错误,审核人、批准人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当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当次要责任; 三审核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批准人批准该审核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当主要责任,批准人承当次要责任; 四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批准而擅自作出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当责任; 五审核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审核人承当责任; 六批准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批准人承当责任; 七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批准人承当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平安监管监察部门指派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执法,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指派部门及其负责人承当责任。 第二十四条因平安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承当主要责任,参与作出决定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分别承当相应的责任。 平安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该负责人承当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主办人员承当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当次要责任;不能区分主要、次要责任人的,共同承当责任。 因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内设机构单独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该机构承当全部责任;因两个以上内设机构共同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有关内设机构共同承当责任。 第二十六条经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内设机构会签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区分并承当责任: 一主办机构提供的有关事实、证据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会签机构通过审查能够提出正确意见但没有提出,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主办机构承当主要责任,会签机构承当次要责任; 二主办机构没有采纳会签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主办机构承当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执行上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的指示、批复,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作出指示、批复的上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承当责任。 因请示、报告单位隐瞒事实或者未完整提供真实情况等原因,致使上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作出错误指示、批复的,由请示、报告单位承当责任。 第二十八条下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下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其不当或者违法责任由上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承当。 第二十九条上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改变、撤销下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上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有关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章规定分别承当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依照本章规定区分并承当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与适用 第三十一条对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离岗培训;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五调离执法岗位;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三十二条对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时候,应当根据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决定。 第三十三条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轻、危害较小的,对平安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离岗培训,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重、危害较大的,对平安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调离执法岗位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四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在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行政执法人员在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五条一年内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执法行为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比例占2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应当责令有关平安监管监察部门限期改正,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六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承当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有成心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当全部或者局部行政赔偿费用。 第三十七条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辞退处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职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并且主动承当责任的; 四依法可以从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因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干扰、阻碍责任追究的;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和实施责任追究的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六依法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机关与程序 第四十一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上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追究;所属内设机构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由所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追究。 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上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追究;所属内设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由所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追究。 第四十二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自行政执法行为被确认违法、不当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当事人的情况书面通报本部门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 二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自收到法制工作机构通报或者直接收到有关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举报之日起60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报本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三负责人事工作的机构自责任追究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落实决定事项。 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的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由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草拟,平安监管监察部门作出决定。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写明责任追究的事实、依据、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离岗培训和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还应当写明培训和暂扣的期限等。 第四十四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追究责任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送到当事人,以及当事人所在的单位和内设机构。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作出决定的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派人与当事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催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当事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公务员法等规定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平安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事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责任追究的有关材料记入当事人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那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所称的平安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平安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程序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违反客观、适度、公平、公正、合理等适用法律的一般原那么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七条依法授权或者委托行使平安生产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地方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篇:林业行政执法依据林业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执法职责: 1、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2、负责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3、负责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 4、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 5、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6、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的管理工作。 8、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9、负责城县规划区以外和森林公园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10、负责全县森林火灾的预防和组织扑救工作。 11、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5、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 6、林业行政处分程序规定第六条 7、XX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8、XX省林木采伐管理方法第四条 9、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 10、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1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法职责: 1、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2、XX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施行时间:19961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8501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880303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2212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220231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220129 7、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20301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70101 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90218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41201 11、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80315 12、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220120 13、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20513 1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91218 15、XX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220303 16、XX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220303 17、XX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80101 18、XX省植物检疫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70819 19、XX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22010120、XX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91129 21、XX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方法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60618 25、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那么林业局部林业部、施行时间:19940630 26、森林采更新管理方法林业部、施行时间:19870910 27、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方法国家林业局、施行时间:20220104。 28、XX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方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60801 29、XX省林木采伐管理方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6080130、XX省森林防火实施方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70326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分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9项 1、对XX省林木采伐集证的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2、对XX省木材运输证的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2XX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运输木材,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木材运输证件。 3、对林权证的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4、对植物检疫证书的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2XX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七条“植物检疫证书,由省植物检疫机构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5、对占用征用林地审核的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6、对XX省林木种子经营证的许可、对XX省林木种子生产证的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7、对XX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二款“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 3XX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方法第三十条“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8、对特许猎捕证的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县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9、对林木和宜林荒山的流转依据: XX省林木和宜林荒山荒地转让管理方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林木和宜林荒山荒地有偿转让,均适用本方法。 二行政处分共69项 1、违反规定,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处分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缺乏0.5立方米或者幼树缺乏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3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一、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分别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盗伐林木缺乏.立方米或者幼树缺乏株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至倍的罚款; 二盗伐林木.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株以上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至倍的罚款; 2、违反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处分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缺乏2立方米或者幼树缺乏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方案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分。3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三、四款“ 三滥伐林木缺乏立方米或者幼树缺乏株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至倍的罚款; 四滥伐林木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株以上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至倍的罚款;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为 处分种类: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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