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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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订 公 示(建 设 部 公 示 第修 订 公 示(建 设 部 公 示 第 3535 号)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发布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示第 35 号现批准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10 月 1 日起实行。其中,第 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本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步废止。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原则化刊物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 月 30 日5.15.1建 筑 分 类 和 耐 火 级 别建 筑 分 类 和 耐 火 级 别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 5.1.1 的规定。表表 5.1.1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民用建筑的分类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拟定。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规定,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规定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条文阐明】本条对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功能、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易限度等进行了分类。以该分类为基本,本规范分别在耐火级别、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灭火设施等方面对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提出了不同的规定,以实现保障建筑消防安全与保证工程建设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统一。(1)对民用建筑进行分类是一种较为复杂的问题,现行国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涉及住宅建筑、宿舍建筑等。在防火方面,除住宅建筑外,其她类型居住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公共建筑接近,其防火规定需按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本规范将民用建筑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并进一步按照建筑高度分为高层民用建筑和单层、多层民用建筑。(2)对于住宅建筑,本规范以 27m 作为辨别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的原则;对于高层住宅建筑,以 54m 划分为一类和二类。该划分方式重要为了与原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 中按 9 层及 18 层的划分原则相一致。对于公共建筑,本规范以 24m 作为辨别多层和高层公共建筑的原则。在高层建筑中将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疏散和扑救难度大的建筑定为一类。例如,将高层医疗建筑、高层老年人照顾设施划为一类,重要考虑了建筑中有不少人员行动不便、疏散困难,建筑内发生火灾易致人员伤亡。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顾设施”是指现行行业原则 老年人照顾设施建筑设计原则 JGJ 450-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不小于或等于 20 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顾服务的公共建筑,涉及老年人全日照顾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顾设施。其她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顾的设施或场合,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顾设施。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顾设施”涉及 3 种形式,即独立建造的、与其她建筑组合建造的和设立在其她建筑内的老年人照顾设施。本条表 5.1.1 中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顾设施”,涉及与其她建筑贴邻建造的老年人照顾设施;对于与其她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立在其她建筑内的老年人照顾设施,其防火设计规定应根据该建筑的重要用途拟定其建筑分类。其她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顾的设施或场合,其防火设计规定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拟定;对于非住宅类老年人居住建筑,按本规范有关老年人照顾设施的规定拟定。表中“一类”第 2 项中的“其她多种功能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涉及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状况。例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立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下部设立有商业或其她功能的裙房时,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本规范第 5.4.10 条的规定进行。条文中“建筑高度 24m 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不小于 1000m”的“建筑高度 24m 以上部分任一楼层”是指该层楼板的标高不小于 24m。(3)本条中建筑高度不小于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在实际工程中状况往往比较复杂,也许存在单层和多层组合建造的状况,难以拟定是按单、多层建筑还是高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在防火设计时要根据建筑各使用功能的层数和建筑高度综合拟定,如某体育馆建筑主体为单层,建筑高度 30.6m,座位区下部设立 4层辅助用房,第四层顶板标高 22.7m,该体育馆可不按高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4)由于实际建筑的功能和用途千差万别,称呼也多种多样,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未明确列入表 5.1.1 中的建筑,可以比照其功能和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5)由于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是一种整体,为保证安全,除规范对裙房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设计规定应与高层建筑主体的一致,如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级别为一级时,裙房的耐火级别也不应低于一级,防火分区划分、消防设施设立等也要与高层建筑主体一致等。表 5.1.1 注 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是指,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可以按本规范第 5.3.1 条、第 5.5.12 的规定拟定裙房的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规定等。宿舍、公寓不同于住宅建筑,其防火设计要按照公共建筑的规定拟定。具体设计时,要根据建筑的实际用途来拟定其是按照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一般规定,还是按照有关旅馆建筑的规定进行防火设计。例如,用作宿舍的学生公寓或职工公寓,就可以按照公共建筑的一般规定拟定其防火设计规定;而酒店式公寓的用途及其火灾危险性与旅馆建筑类似,其防火规定就需要根据本规范有关旅馆建筑的规定拟定。5.1.3A5.1.3A 除木构造建筑外,老年人照顾设施的耐火级别不应低于三级。除木构造建筑外,老年人照顾设施的耐火级别不应低于三级。【条文阐明】新增条文。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老年人照顾设施中的大部分人员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规定老年人照顾设施具有较高的耐火级别,有助于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但考虑到国内各地实际和运用既有建筑改造等状况,当采用三级耐火级别的建筑时,要根据本规范第 5.3.1A 条的规定控制其建筑总层数。5.1.8 二级耐火级别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三级耐火级别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照顾设施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小朋友用房和小朋友游乐厅等小朋友活动场合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二级和三级耐火级别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条文阐明】本条规定重要为避免吊顶受火作用塌落而影响人员疏散,避免火灾通过吊顶蔓延。5.35.3防 火 分 区 和 层 数防 火 分 区 和 层 数5.3.1A5.3.1A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级别老年人照顾设施的建筑高度不适宜不小于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级别老年人照顾设施的建筑高度不适宜不小于 32m32m,不应不小于,不应不小于 54m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级别老年人照顾设施,不应超过;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级别老年人照顾设施,不应超过 2 2 层。层。【条文阐明】新增条文。本条规定是针对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顾设施。对于设立在其她建筑内的老年人照顾设施或与其她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顾设施,其设立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的规定,即老年人照顾设施部分所在位置的建筑高度或楼层要符合本条的规定。有关老年人照顾设施的建筑高度或层数的规定,既考虑了国内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也考虑了老年人照顾设施中大部分使用人员行为能力弱的特点。目前,国内消防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重要为 32m 和 52m,这种状况短时间内难以变化。老年人照顾设施中的大部分人员不仅在疏散时需要她人协助,并且随着建筑高度的增长,竖向疏散人数增长,人员疏散更加困难,疏散时间延长等,不利于保证老年人及时安全逃生。当确需建设建筑高度不小于 54m 的建筑时,要在本规范规定的基本上采用更严格的针对性防火技术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项论证拟定。耐火级别低的建筑,其火灾蔓延至整座建筑较快,人员的有效疏散时间和火灾扑救时间短,而老年人行动又较缓慢,故规定此类建筑不应超过 2 层。5.45.4平 面 布 置平 面 布 置5.4.45.4.4 托儿所、幼儿园的小朋友用房托儿所、幼儿园的小朋友用房,老年人活动场合,老年人活动场合和小朋友游乐厅等小朋友活动场合宜设立在独立的建筑内,和小朋友游乐厅等小朋友活动场合宜设立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立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级别的且不应设立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级别的建筑时,不应超过建筑时,不应超过 3 3 层;采用三级耐火级别的建筑时,不应超过层;采用三级耐火级别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2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级别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立在其她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层;采用四级耐火级别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立在其她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1 设立在一、二级耐火级别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立在一、二级耐火级别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2 2 设立在三级耐火级别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立在三级耐火级别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3 3 设立在四级耐火级别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设立在四级耐火级别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4 4 设立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立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立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立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5 设立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立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条文阐明】本条第 14 款为强制性条文。小朋友和老年人的行为能力均较弱,需要其她人协助进行疏散,故将本条规定作为强制性条文。本条中有关布置楼层和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设立规定,均为便于火灾时迅速疏散人员。有关老年人活动场合的防火设计规定,还应符合现行行业原则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 的规定。有关小朋友活动场合的防火设计规定在国内现行行业原则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 中也有部分规定。本条规定中的“小朋友活动场合”重要指设立在建筑内的小朋友游乐厅、小朋友乐园、小朋友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合。这些场合与其她功能的场合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小朋友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合等设立在高层建筑内时,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她楼层和场合的疏散人员混合,故规范规定这些场合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她场合,不与其她场合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合等的人员疏散用。这里的“老年人活动场合”重要指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场合。5.4.4A 老年人照顾设施宜独立设立。当老年人照顾设施与其她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顾设施宜设立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人照顾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5.3.1A 条的规定;2 老年人照顾设施部分应与其她场合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 6.2.2 条的规定。【条文阐明】新增条文。为有助于火灾时老年人的安全疏散,减少因多种不同功能的场合混合设立所增长的火灾危险,老年人照顾设施要尽量独立建造。与其她建筑组合建造时,不仅规定符合本规范第 1.0.4 条、第 5.4.2 条的规定,并且要相似功能集中布置。对于与其她建筑贴邻建造的老年人照顾设施,因按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顾设施考虑,因此要采用防火墙互相分隔,并要满足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有关设立规定。对于与其她建筑上、下组合的老年人照顾设施,除要按规定进行分隔外,对于新建和扩建建筑,应当有条件将安全出口所有独立设立;对于部分改建建筑,受建筑内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布置等条件的限制时,要尽量将老年人照顾设施部分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独立设立。5.4.4B5.4.4B 当老年人照顾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立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立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不小于当老年人照顾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立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立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不小于 200m200m 且使用人数不应且使用人数不应不小于不小于 3030 人。人。老年人照顾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立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不小于老年人照顾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立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不小于 200m200m 且使用人数不应不小于且使用人数不应不小于 3030 人。人。【条文阐明】新增条文。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老年人照顾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指用于老年人集中休闲、娱乐、健身等用途的房间,如公共休息室、阅览或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厅等,老年人生活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起居、住宿、洗漱等用途的房间,康复与医疗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诊断与护理、康复治疗等用途的房间或场合。规定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m 或使用人数不小于 30 人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设立在建筑的一、二、三层,可以以便汇集的人员在火灾时迅速疏散,且不影响其她楼层的人员向地面进行疏散。5.55.5安 全 疏 散 和 避 难安 全 疏 散 和 避 难5.5.8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种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种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拟定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拟定,且不应少于且不应少于 2 2 个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可设立设立 1 1 个安全出口或个安全出口或 1 1部疏散楼梯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不小于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不小于 200m200m 且人数不超过且人数不超过 50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2 2 除医疗建筑除医疗建筑,老年人老年人照顾设施照顾设施建筑建筑,托儿所托儿所、幼儿园的小朋友用房幼儿园的小朋友用房,小朋友游乐厅等小朋友活动场合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等外小朋友游乐厅等小朋友活动场合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等外,符合表符合表 5.5.85.5.8 规定的公共建筑规定的公共建筑。表表 5.5.85.5.8 可可设立设立 1 1 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条文阐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公共建筑设立安全出口的基本规定,涉及地下建筑和半地下建筑或建筑的地下室。由于在实际执行规范时,普遍觉得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不易分清晰。为此,本规范在不同条文作了辨别。疏散门是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门、直接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如住宅的户门)或室外的门,不涉及套间内的隔间门或住宅套内的房间门;安全出口是直接通向室外的房门或直接通向室外疏散楼梯、室内的疏散楼梯间及其她安全区的出口,是疏散门的一种特例。本条中的医疗建筑不涉及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疗养院,此类疗养院要按照旅馆建筑的规定拟定。根据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的反馈意见,本次修订将可设立一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的每层最大建筑面积和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比照可设立一种安全出口的单层建筑和可设立一种疏散门的房间的条件进行了调节。5.5.135.5.13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1 1 医疗建筑、旅馆及医疗建筑、旅馆及、老年人建筑及、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2 2 设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的建筑;设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的建筑;3 3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4 4 6 6 层及以上的其她建筑。层及以上的其她建筑。【条文阐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于多层建筑,在国内华东、华南和西南部分地区,采用敞开式外廊的集体宿舍、教学、办公等建筑,当其中与敞开式外廊相连通的楼梯间,由于具有较好的避免烟气进入的条件,可以不设立封闭楼梯间。本条规定需要设立封闭楼梯间的建筑,无论其楼层面积多大均要考虑采用封闭楼梯间,而与该建筑通过楼梯间连通的楼层的总建筑面积与否不小于一种防火分区的最大容许建筑面积无关。相应设立封闭楼梯间的建筑,其底层楼梯间可以合适扩大封闭范畴。所谓扩大封闭楼梯间,就是将楼梯间的封闭范畴扩大,如图 5 所示。由于一般公共建筑首层入口处的楼梯往往比较宽敞开敞,并且和门厅的空间合为一体,使得楼梯间的封闭范畴变大。对于不需采用封闭楼梯间的公共建筑,其首层门厅内的主楼梯如不计入疏散设计需要总宽度之内,可不设立楼梯间。由于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属于人员密集场合,楼梯间的人流量较大,使用者大都不熟悉内部环境,且此类建筑多为单层,因此规定中未规定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但当这些场合与其她功能空间组合在同一座建筑内时,则其疏散楼梯的设立形式应按其中规定最高者拟定,或按该建筑的重要功能拟定。如电影院设立在多层商店建筑内,则需要按多层商店建筑的规定设立封闭楼梯间。本条第 1、3 款中的“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是指设立有本款前述用途场合的建筑或建筑的使用功能与前述建筑或场合类似。5.5.13A 老年人照顾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不小于 24m 的老年人照顾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建筑高度不小于 32m 的老年人照顾设施,宜在 32m 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合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条文阐明】新增条文。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与敞开式外廊相连通,具有较好的避免烟气进入的条件,有助于老年人的安全疏散。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可为人员疏散提供较安全的疏散环境,有更长的时间可供老年人安全疏散。老年人照顾设施要尽量设立与疏散或避难场合直接连通的室外走廊,为老年人在火灾时提供更多的安全疏散途径。对于需要封闭的外走廊,则要具有在火灾时可以与火灾报警系统或其她方式联动自动启动外窗的功能。当老年人照顾设施设立在其她建筑内或与其她建筑组合建造时,本条中“建筑高度不小于 24m 的老年人照顾设施”,涉及老年人照顾设施部分的所有或部分楼层的楼地面距离该建筑室外设计地面不小于 24m 的老年人照顾设施。建筑高度的增长会明显影响老年人照顾设施内人员的疏散和外部的消防救援,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 32m 的老年人照顾设施,规定在室内疏散走道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规定的状况下,在外墙部位再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合的连廊,以提供更好的疏散、救援条件。5.5.14 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立电梯候梯厅,不适宜直接设立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合内。老年人照顾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用防烟措施,当火灾状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立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立规定。【条文阐明】建筑内的客货电梯一般不具有防烟、防火、防水性能,电梯井在火灾时也许会成为加速火势蔓延扩大的通道,而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合是人员密集、可燃物质较多的空间,火势蔓延、烟气填充速度较快。因此,应尽量避免将电梯井直接设立在这些空间内,要尽量设立电梯间或设立在公共走道内,并设立侯梯厅,以减小火灾和烟气的影响。5.5.15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拟定且不应少于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拟定且不应少于 2 2 个。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顾设施照顾设施建筑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立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立 1 1 个疏散门:个疏散门:1 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顾设施照顾设施建筑建筑,建筑面积不不小于,建筑面积不不小于 50m50m;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不小;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不小于于 75m75m;对于其她建筑或场合,建筑面积不不小于;对于其她建筑或场合,建筑面积不不小于 120m120m;2 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不不小于建筑面积不不小于 50m50m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不不小于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不不小于 0.90m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不小于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不小于 15m15m、建筑面积不不小于建筑面积不不小于 200m200m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不不小于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不不小于 1.40m1.40m;3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内建筑面积不不小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内建筑面积不不小于 50m50m 且常常停留人数不超过且常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15 人的厅、室。人的厅、室。【条文阐明】本条为强制性原则条文。疏散门的设立原则与安全出口的设立原则基本一致,但由于房间大小与防火分区的大小差别较大,因而具体的设立规定有所区别。本条第 1 款规定可设立 1 个疏散门的房间的建筑面积,是根据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中小学校的教室等场合的面积规定拟定的。袋形走道,是只有一种疏散方向的走道,因而位于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不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但与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仍有所区别。对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和地下、半地下房间,无论位于袋形走道或两个安全出口之间还是位于走道尽端,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房间均需设立 2 个及以上的疏散门。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顾设施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需要设立 2 个疏散门;当不能满足此规定期,不能将此类用途的房间布置在走道的尽端。5.5.17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近来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不小于表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近来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不小于表 5.5.175.5.17 的规定;的规定;表表 5.5.175.5.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近来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近来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m)注:注:1 1 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近来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长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近来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长 5m5m。2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近来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近来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5m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的规定减少 2m2m。3 3 建筑物内所有设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长建筑物内所有设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长 25%25%。2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当层数不超过 4 4 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立在离楼梯间不不小于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立在离楼梯间不不小于 15m15m 处;处;3 3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不小于表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不小于表 5.5.175.5.17 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近来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近来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4 4 一一、二级耐火级别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二级耐火级别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2 个的观众厅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多功能厅、餐厅餐厅、营业厅等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近来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不小其室内任一点至近来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不小于于 30m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不小于应采用长度不不小于 10m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近来的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通至近来的安全出口。当该场合设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当该场合设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近来安室内任一点至近来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长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长 25%25%。【条文阐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公共建筑内安全疏散距离的基本规定。安全疏散距离是控制安全疏散设计的基本要素,疏散距离越短,人员的疏散过程越安全。该距离的拟定既要考虑人员疏散的安全,也要兼顾建筑功能和平面布置的规定,对不同火灾危险性场合和不同耐火级别建筑有所区别。(1)建筑的外廊敞开时,其通风排烟、采光、降温等方面的状况较好,对安全疏散有利。本条表 5.5.17 注 1 对设有敞开式外廊的建筑的有关疏散距离规定作了调节。注 3 考虑到设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其安全性能有所提高,也对这些建筑或场合内的疏散距离作了调节,可按规定增长 25%。本表的注是针对多种状况对表中规定值的调节,对于一座所有设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当又符合注 1 或注 2 的规定期,其疏散距离是按照注 3 的规定增长后,再进行增减。如一设有敞开式外廊的多层办公楼,当未设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疏散门至近来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为 40+5=45(m);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疏散距离可为 40(1+25%)+5=55(m)。(2)对于建筑首层为火灾危险性小的大厅,该大厅与周边办公、辅助商业等其她区域进行了防火分隔时,可以在首层将该大厅扩大为楼梯间的一部分。考虑到建筑层数不不小于 4 层的建筑内部垂直疏散距离相对较短,当楼层数不不小于 4 层时,楼梯间达到首层后可通过 15m 的疏散走道达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有关建筑内观众厅、营业厅、展览厅等的内部最大疏散距离规定,参照了国外有关原则规定,并考虑了国内的实际状况。如美国有关建筑规范规定,在集会场合的大空间中从房间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步行距离为 61m,设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后可增长 25。英国建筑规范规定,在开敞办公室、商店和商业用房中,如有多种疏散方向时,从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不小于 30m,直线行走距离不应不小于 45m。国内台湾地区的建筑技术规则规定:戏院、电影院、演艺场、歌厅、集会堂、观览场以及其他类似用途的建筑物,自楼面居室之任一点至楼梯口之步行距离不应不小于 30m。本条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场合,涉及开敞式办公区、会议报告厅、宴会厅、观演建筑的序厅、体育建筑的入场等待与休息厅等,不涉及用作舞厅和娱乐场合的多功能厅。本条第 4 款中有关设立自动灭火系统时的疏散距离,当需采用疏散走道连接营业厅等场合的安全出口时,可以按室内最远点至近来疏散门的距离、该疏散走道的长度分别增长 25%。条文中的“该场合”涉及连接的疏散走道。如:当某营业厅需采用疏散走道连接至安全出口,且该疏散走道的长度为 10m 时,该场合内任一点至近来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可为 30(1+25%)+10(1+25%)=50(m),即营业厅内任一点至其近来出口的距离可为 37.5m,连接走道的长度可觉得 12.5m,但不可以将连接走道上增长的长度用到营业厅内。5.5.24A 3 层及 3 层以上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3000m(涉及设立在其她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顾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顾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立 1 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顾设施设立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规定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立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不不小于 12m,避难间可运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她规定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4 条的规定。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不小于 2 层的老年人照顾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条文阐明】新增条文。为满足老年人照顾设施中难以在火灾时及时疏散的老年人的避难需要,根据国内老年人照顾设施中人员及其管理的实际状况,对照医疗建筑避难间设立的规定,做了本条规定。对于老年人照顾设施只设立在其她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而一、二层没有老年人照顾设施的状况,避难间可以只设立在有老年人照顾设施的楼层上相应疏散楼梯间附近。避难间可以运用平时使用的公共就餐室或休息室等房间,一般从该房间要能避免再通过走道等火灾时的非安全区进入疏散楼梯间或楼梯间的前室;避难间的门可直接开向前室或疏散楼梯间。当避难间运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时,该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不不小于 12m,不需此外增长 12m 避难面积。但考虑到救援与上下疏散的人流交错状况,疏散楼梯间与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不适合兼作避难间。避难间的净宽度要能满足以便救援中移动担架(床)等的规定,净面积大小还要根据该房间所服务区域的老年人实际身体状况等拟定。美国有关原则对避难面积的规定为:一般健康人员,0.28m/人;一般病人或体弱者,0.6 m/人;带轮椅的人员的避难面积为 1.4m/人;运用活动床转送的人员的避难面积为 2.8m/人。考虑到火灾的随机性,规定每座楼梯间附近均应设立避难间。建筑的首层人员由于能以便地直接达到室外地面,故可以不规定设立避难间。本条中老年人照顾设施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顾设施独立建造时,为该老年人照顾设施单体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顾设施设立在其她建筑或与其她建筑组合建造时,为其中老年人照顾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考虑到失能老年人的自身条件,供该类人员使用的超过 2 层的老年人照顾设施要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减少火灾产生的烟气对失能老年人的危害。6.26.2建 筑 构 件 和 管 道 井建 筑 构 件 和 管 道 井6.2.26.2.2 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小朋友用房和小朋友游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小朋友用房和小朋友游乐厅等小朋友活动场合、老年人乐厅等小朋友活动场合、老年人照顾设施照顾设施建筑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2.00h 的防火隔墙和的防火隔墙和 1.00h1.00h 的楼板与其她场合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立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的楼板与其她场合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立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门、窗。【条文阐明】本条为强制性原则条文。本条规定为对建筑内某些需要重点防火保护的特殊场合的防火分隔规定。本条中规定的防火分隔墙体和楼板的耐火极限是根据二级耐火级别建筑的相应规定拟定的。1 医疗建筑内某些场合性质重要或其她发生火灾潮流不能立即撤离的部位,如产房、手术室、重症病房、贵重的精密医疗装备用房等;某些场合可燃物多或火灾危险性较大,容易发生火灾,如药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因此,需要加强对这些房间的防火分隔,以减小火灾危害。对于医院干净手术部,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原则医院干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 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JGJ 49 的有关规定。2 托儿所、幼儿园的婴幼儿、老年人照顾设施建筑内的老弱者等人员行为能力较弱,容易在火灾时导致伤亡,当设立在其她建筑内时,要与其她部位分隔。其她防火规定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原则的规定,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 等。、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 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原则GB/T 50340 等原则的规定。6.76.7建 筑 保 温 和 外 墙 装 饰建 筑 保 温 和 外 墙 装 饰6.7.4A6.7.4A 除本规范第除本规范第 6.7.36.7.3 条规定的状况外,条规定的状况外,下列老年人照顾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下列老年人照顾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A 级的保温材料:级的保温材料:1 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顾设施;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顾设施;2 2 与其她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顾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不小于与其她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顾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500m500m 的老年人照顾设施。的老年人照顾设施。【条文阐明】新增条文,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国内已有不少建筑外保温火灾导致了严重后果,且此类火灾呈多发态势。燃烧性能为 A 级的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低,不会导致火焰蔓延,能较好地避免火灾通过建筑的外立面和屋面蔓延。其她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不仅易燃烧、易蔓延,且烟气毒性大。因此,老年人照顾设施的内、外保温系统要选用 A 级保温材料。当老年人照顾设施部分的建筑面积较小时,考虑到其规模较小及其对建筑其她部位的影响,仍可以按本节的规定采用相应的保温材料。7.37.3消 防 电 梯消 防 电 梯7.3.17.3.1 下列建筑应设立消防电梯:下列建筑应设立消防电梯:1 1 建筑高度不小于建筑高度不小于 33m33m 的住宅建筑;的住宅建筑;2 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不小于建筑高度不小于 32m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5 5 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不小于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3000m3000m(涉及设立在其她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涉及设立在其她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顾设的老年人照顾设施;施;3 3 设立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不小于设立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不小于 10m10m 且总建筑面积不小于且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3000m3000m 的其她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其她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条文阐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拟定了应设立消防电梯的建筑范畴。对于高层建筑,消防电梯能节省消防员的体力,使消防员能迅速接近着火区域,提高战斗力和灭火效果。根据在正常状况下对消防员的测试成果,消防员从楼梯攀登的有利登高高度一般不不小于 23m,否则,人体的体力消耗很大。对于地下建筑,由于排烟、通风条件很差,受目前装备的限制,消防员通过楼梯进入地下的困难较大,设立消防电梯,有助于满足灭火作战和火场救援的需要。本条第 3 款中“设立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应设立消防电梯,重要指当建筑的上部设立了消防电梯且建筑有地下室时,该消防电梯应延伸到地下部分;除此之外,地下部分与否设立消防电梯应根据其埋深和总建筑面积来拟定。老年人照顾设施设立消防电梯,有助于迅速组织灭火行动和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展开救援。本条中老年人照顾设施的总建筑面积,见本规范第 5.5.24A 条的条文阐明。本条设立消防电梯层数的拟定,重要根据消防员负荷登高与救援的体力需求以及老年人照顾设施中使用人员的特性拟定的。7.3.57.3.5 除设立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立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除设立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立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前室宜靠外墙设立,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通过长度不不小于 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2 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不不小于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不不小于 6.0m6.0m,前室的短边不应不不小于前室的短边不应不不小于 2.4m2.4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积尚其使用面积尚应符合本规范第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85.5.28 条和第条和第 6.4.36.4.3 条的规定条的规定;3 3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立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立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 5.5.275.5.27 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她门、窗、洞口;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她门、窗、洞口;4 4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立卷帘。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立卷帘。【条文阐明】本条第 24 款为强制性条文。在消防电梯间(井)前设立具有防烟性能的前室,对于保证消防电梯的安全运营和消防员的行动安全十分重要。消防电梯为火灾时相对安全的竖向通道,其前室靠外墙设立既安全,又便于天然采光和自然排烟,电梯出口在首层也可直接通向室外。某些受平面布置限制不能直接通向室外的电梯出口,可以采用受防火保护的通道,不通过任何其她房间通向室外。该通道要具有防烟性能。本条根据为满足一种消防战斗班配备装备后使用电梯以及救济老年人、病人等人员的需要,规定了消防电梯前室的面积及尺寸。7.37.3消 防 电 梯消 防 电 梯7.3.17.3.1 下列建筑应设立消防电梯:下列建筑应设立消防电梯:1 1 建筑高度不小于建筑高度不小于 33m33m 的住宅建筑;的住宅建筑;2 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不小于建筑高度不小于 32m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5 5 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不小于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3000m3000m(涉及设立在其她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涉及设立在其她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顾设的老年人照顾设施;施;3 3 设立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不小于设立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不小于 10m10m 且总建筑面积不小于且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3000m3000m 的其她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其她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条文阐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拟定了应设立消防电梯的建筑范畴。对于高层建筑,消防电梯能节省消防员的体力,使消防员能迅速接近着火区域,提高战斗力和灭火效果。根据在正常状况下对消防员的测试成果,消防员从楼梯攀登的有利登高高度一般不不小于 23m,否则,人体的体力消耗很大。对于地下建筑,由于排烟、通风条件很差,受目前装备的限制,消防员通过楼梯进入地下的困难较大,设立消防电梯,有助于满足灭火作战和火场救援的需要。本条第 3 款中“设立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应设立消防电梯,重要指当建筑的上部设立了消防电梯且建筑有地下室时,该消防电梯应延伸到地下部分;除此之外,地下部分与否设立消防电梯应根据其埋深和总建筑面积来拟定。老年人照顾设施设立消防电梯,有助于迅速组织灭火行动和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展开救援。本条中老年人照顾设施的总建筑面积,见本规范第 5.5.24A 条的条文阐明。本条设立消防电梯层数的拟定,重要根据消防员负荷登高与救援的体力需求以及老年人照顾设施中使用人员的特性拟定的。7.3.57.3.5 除设立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立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除设立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立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前室宜靠外墙设立,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通过长度不不小于 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2 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不不小于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不不小于 6.0m6.0m,前室的短边不应不不小于前室的短边不应不不小于 2.4m2.4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积尚其使用面积尚应符合本规范第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85.5.28 条和第条和第 6.4.36.4.3 条的规定条的规定;3 3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立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立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 5.5.275.5.27 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她门、窗、洞口;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她门、窗、洞口;4 4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立卷帘。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立卷帘。【条文阐明】本条第 24 款为强制性条文。在消防电梯间(井)前设立具有防烟性能的前室,对于保证消防电梯的安全运营和消防员的行动安全十分重要。消防电梯为火灾时相对安全的竖向通道,其前室靠外墙设立既安全,又便于天然采光和自然排烟,电梯出口在首层也可直接通向室外。某些受平面布置限制不能直接通向室外的电梯出口,可以采用受防火保护的通道,不通过任何其她房间通向室外。该通道要具有防烟性能。本条根据为满足一种消防战斗班配备装备后使用电梯以及救济老年人、病人等人员的需要,规定了消防电梯前室的面积及尺寸。8.28.2室 内 消 火 栓 系 统室 内 消 火 栓 系 统8.2.18.2.1 下列建筑或场合应设立室内消火栓系统:下列建筑或场合应设立室内消火栓系统:1 1 建筑占地面积不小于建筑占地面积不小于 300m300m 的厂房和仓库;的厂房和仓库;2 2 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不小于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不小于 21m21m 的住宅建筑;的住宅建筑;注:注:建筑高度不不小于建筑高度不不小于 27m27m 的住宅建筑,设立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立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的住宅建筑,设立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立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 DN65DN65 的室内消火栓。的室内消火栓。3 3 体积不小于体积不小于 5000m5000m 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照顾设施、老年人照顾设施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4 4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特等、甲等剧场,超过 800800 个座位的其她级别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个座位的其她级别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 12001200 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5 5 建筑高度不小于建筑高度不小于 15m15m 或体积不小于或体积不小于 10000m10000m 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她单、多层民用建筑。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她单、多层民用建筑。【条文阐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室内消火栓是控制建筑内初期火灾的重要灭火、控火设备,一般需要专业人员或受过训练的人员才干较好地使用和发挥作用。本条所规定的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立范畴,在实际设计中不应仅限于这些建筑或场合,还应按照有关专项原则的规定拟定。对于在本条规定规模如下的建筑或场合,可根据各地实际状况拟定设立与否。对于 27m 如下的住宅建筑,重要通过加强被动防火措施和依托外部扑救来避免火势扩大和灭火。住宅建筑的室内消火栓可以根据地区气候、水源等状况设立干式消防竖管或湿式室内消火栓系统。干式消防竖管平时无水,着火后由消防车通过设立在首层外墙上的接口向室内干式消防竖管输水,消防员自带水龙带驳接室内消防给水竖管的消火栓口进行取水灭火。如能设立湿式室内消火栓系统,则要尽量采用湿式系统。当住宅建筑中的楼梯间位置不靠外墙时,应采用管道与干式消防竖管连接。干式竖管的管径宜采用 80mm,消火栓口径应采用 65mm。8.2.4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不小于 100m 的建筑和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m 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立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老年人照顾设施内应设立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立间距不应不小于 30.0m。【条文阐明】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是控制建筑物内固体可燃物初起火的有效器材,用水量小、配备和使用以便,合用于非专业人员使用。本条结合建筑的规模和使用功能,拟定了设立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的范畴,以以便建筑内的人员扑灭初起火时使用。轻便消防水龙为在自来水供水管路上使用的由专用消防接口、水带及水枪构成的一种小型简便的喷水灭火设备,有关规定见公共安全原则轻便消防水龙GA 180。8.38.3自 动 灭 火 系 统自 动 灭 火 系 统8.3.48.3.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适宜合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合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合应设立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适宜合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合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合应设立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1 特等特等、甲等剧场甲等剧场,超过超过 15001500 个座位的其她级别的剧场个座位的其她级别的剧场,超过超过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超过 3000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超过 50005000 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间等;2 2 任一层建筑面积不小于任一层建筑面积不小于 1500m1500m 或总建筑面积不小于或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3000m3000m 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3 3 设立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不小于设立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3000m3000m 的办公建筑等;的办公建筑等;4 4 藏书量超过藏书量超过 5050 万册的图书馆;万册的图书馆;5 5 大、中型幼儿园,大、中型幼儿园,老年人照顾设施老年人照顾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小于,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500m500m 的老年人建筑的老年人建筑;6 6 总建筑面积不小于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500m500m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7 7 设立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除游泳场合外),设立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不小于设立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除游泳场合外),设立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不小于 300m300m 的地上歌舞娱乐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除游泳场外)。放映游艺场合(除游泳场外)。【条文阐明】8.3.18.3.4 这 4 条均为强制性条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于扑救绝大多数建筑内的初起火,应用广泛。根据国内目前的条件,条文规定了应设立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或场合,规定中有的明确了具体的设立部位,有的是规定了建筑。对于按建筑规定的,规定该建筑内凡具有可燃物且合用设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部位或场合,均需设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这四条所规定的这些建筑或场合具有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也许导致经济损失大、社会影响大或人员伤亡大的特点。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立原则是重点部位、重点场合,重点防护;不同分区,措施可以不同;总体上要能保证整座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特别要考虑所设立的部位或场合在设立灭火系统后应能避免一种防火分区内的火灾蔓延到另一种防火分区中去。(1)邮政建筑既有办公,也有邮件解决和邮袋寄存功能,在设计中一般按丙类厂房考虑,并按照不同功能实行较严格的防火分区或分隔。对于邮件解决车间,可在解决好竖向连通部位的防火分隔条件下,不设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其中的重要部位仍要尽量采用其她对邮件及邮件解决设备无较大损害的灭火剂及其灭火系统保护。(2)木器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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