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起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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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医疗损害赔偿起诉状范文当遭遇医疗损害时,我们该如何正确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呢?下面为大家了一篇医疗损害赔偿的范文,希望可以帮到 有需要的人。上诉状上诉人:杨某,女,1978年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园 * 号楼*单元 * 室,:1500*。被上诉人:北京某医院,驻北京市朝阳区*路*楼,:100*,法定代表人黄彩英院长,010-877*。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不服北京市朝阳 区人民法院(xx)朝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1、依法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疗费257969.15元、误工费 15151.15元人民币、护理费40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 助费250元、营养费15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以上共计 人民币374920.3元;2、依法判令本案的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损害后果全部的赔偿 责任。理由如下:一、原审讯决未认识到本案的性质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而不 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医疗侵权),导致本案未予上诉人全部赔偿而 仅部分赔偿。即原审讯决未对非法行医的性质、两类医疗产品存在 缺陷的事实进展评价。本案鉴定结论证明上诉人主张的损害后果是真实存在的,在未 考虑产品质量问题及非法行医两种因素的条件下,被上诉人因告知 瑕疵等过错应当承担40%责任,这在鉴定结论中也都明确做出了说 明。但是除此之外,上诉人恳求人民法院对被上诉人非法行医行为 和注射产品“爱贝芙”、乳房假体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及其造成上 诉人的人身损害所对应的民事责任进展认定,并确定相应赔偿责 任。(一)“非法行医”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医疗行为”,而是属 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非法行医的本质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被上诉人使用非卫生技 术人员为上诉人施行诊疗,被上诉人是知情的,其主观上存在欺诈 的成心。这不但使得患者来“专业”的医疗机构就医、找专业和有 合法资质的医务人员进展诊疗的目的落空,而且因被上诉人披着医 院的外衣却偷梁换柱、非法使用其别人员来为患者诊治,行为本身 存在着极大的主观恶性、欺骗性,同时也把患者也置于高度的危险 之中。被上诉人的这一行为,导致应其行为与合法、常规的医疗行为 加以区别,详细到本案,即被上诉人安排刘淑芹为患者注射“爱贝 芙”的行为,因刘某系非卫生技术人员作为主体进展操作,其行为 合法性已经丧失,其性质上已经不再属于“医疗行为”,本案属于 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二)本案可以证明非法行医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事实可以证明,被上诉人非法行医行为与上诉人损害后果 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详细说明如下:“爱贝芙”属注射填充材 料,注射时技术要求较高,需要注射人员熟悉注射部位皮肤厚度, 并正确掌握注射层次,需要注射在真皮网状层的深层,因为注射层 次往往与并发症亲密相关。而上诉人发生的多个部位可触及中等硬 度质地的皮下组织说明,注射者(非卫生技术人员刘淑芹)非但不能 区分眼睑和眼底,还不能正确认知皮下和真皮网状层等组织,未能 将爱贝芙注射在真皮层,而是全部注射到皮下(鉴定p6第18行也对 此观点也加以印证)。正是由于医方使用了缺乏最根本的专业素质的 非卫生技术人员,大胆操刀进展“爱贝芙”注射,因注射部位不 清,注射层次错误而直接引发了上诉人面部多处出现硬结等严重损 害后果。(三)被上诉人为患者注入体内的是未经合法、严禁上市的缺陷 医疗产品。原审未处理因缺陷产品致害的赔偿责任。结合上述两个事实,即被上诉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在注射中 的失误操作(非法行医的行为),加之其使用未经合法、严禁上市的 缺陷医疗产品,两者结合,直接导致了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本案 既有被上诉人主观上的欺诈等过错因素,又有注射过程中的严重、 和可证明的明显操作错误,同时该错误操作又直接导致了多部位硬 结等损害的发生,该行为的性质完全符合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中过 错、损害后果、两者之间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原审讯决应当对非 法行医行为及后果予以评价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有关人身损 害赔偿的根本原那么-全部赔偿原那么,即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 对别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 损失为根据,予以全部赔偿。同时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 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消费、销售,造成别人死亡或者安康严重损害 的,被侵权人有权恳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根据该条,被上诉人 不但应该对上诉人进展全额赔偿,而且应该进展惩罚性赔偿。因欺 诈和产品缺陷而产生的民事赔偿根据和理由将更加充分。即使被上诉人的证据材料中未对注射过程进展描绘,也应因其 举证不能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同时应根据原审讯决援引的侵 权责任法第58条,直接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至于原审认为非法行医仅承担行政责任的说法,更是不攻自破。是 否仅承担行政责任,应该严格区分两种情况:假设仅发现非法行医 存在但未造成患者损害后果,因其行为的危险性和对行政法规的违 背,应处以行政处分;假设既存在非法行医又造成了对患者的损害后 果,符合了普通民事侵权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其行政责任和民事 责任依法均应承担。(四)医方植入的乳房假体与“爱贝芙”同样存在产品质量缺 陷,应当承担同上文一样的全部赔偿、甚至是惩罚性赔偿责任,在 此不赘。二、鉴定结论不应成为断定本案事实和责任构成及其比例的唯 一标准,因为本案中鉴定机构未对非法行医、两类医疗产品存在缺 陷等违法行为进展评价。本案中鉴定结论未对非法行医、两类医疗产品存在缺陷进展评 价,是囿于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原审讯决也未对上述事项作出明 确评价,对此上诉人对判决结果表示异议。(一)对于非法行医,原审讯决认为,被上诉人非法行医的行为 仅应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仍应当以该行为与本案的损害 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但是对于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原审认为依鉴定结论本案因果关系的参与度应为40%。但是鉴定结 论明确说明将不对“非法行医”做出评价,40%的参与度针对的是手 术中“告知缺乏”的医疗过失行为(鉴定结论第7页第6行),不是 针对非法行医。非法行医与本案的损害后果所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及其理由, 本诉状在上文“一”中已做清楚的阐述。另外,本案上诉人是面部 改善型的诊疗,不存在原发性疾病,就医后所有的病症和损害都是 被上诉人注射行为后出现的,并且无证据说明这些后果是上诉人的 特殊体质引起的。根据现有判决,让一个毫无过错的受害人再承担 60%的损害后果责任,于法无据,且有失偏颇。(二)鉴定机构未对本案涉及的两类医疗产品存在缺陷进展评 价,但是原审法院应对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其民事责任进展评价。上诉人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 因产品存在缺陷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三、原审医疗费的计算存在错误。上诉人医疗费支出共计 257969.15元,有相关票据为证,请二审法院订正。四、关于本案的精神损害赔偿。被上诉人所使用的所谓“医务”工作人员,和其广告中的“著 名”产品,让曾经躺在其手术台上的上诉人不寒而栗,也让其他理 解了案件事实真相的人触目惊心。上诉人的“历险”经历、随后得 知的欺诈情节,和将伴随当事人终身的面部多处硬块、及身体上部 位的不对称,给本来爱美、求美的上诉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无法言 说的,也是不为亲身经历者所感知的。更让上诉人煎熬的是,这种 宏大的精神压力和刻骨的精神痛苦是每天、每时每刻都将不得不面 对的,而且这个负面的感受将伴随一生。请贵院和法官体恤上诉人 的经历,厘清事实,明确责任,对虚假宣传等民事欺诈行为进展有 力打击,让不法者慑于法律的威严而而尽力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才能使判决获得良好的社会效应,并平复受害人心中的怨愤和不 满,以期渐渐平复本已受损的医患关系。恳请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改判。此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杨某代理人:朱律师xx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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