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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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保障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 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 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 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 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 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 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 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 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 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 的应急措施。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 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 员通报。完全生产法第五十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因从业 人员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 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完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因从 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拒绝 违章作业、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 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完全生产法第五十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因从业人 员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 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 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 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工会法中也有相关维护从业人员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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