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企业章程范本] 企业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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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企业章程范本 2021年企业章程范本 有限企业章程范本篇一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的行为,保障企业股东的正当权益,依据中国企业法和相关法律、法律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企业名称:第三条 企业住所:第四条 企业由 共同投资组建。第五条 企业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第六条 企业为有限责任企业,实施独立核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负担责任。第七条 企业果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收政府相关的监督。第八条 企业宗旨:第九条 本企业章程对企业、股东、实施董事、监事、经理均含有约束力。第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经过,在企业注册后生效。第二章 企业的经营范围第十一条 本企业经营范围:第三章 企业注册资本第十二条 本企业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股东甲:股东乙: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 股东享受的权利1、依据其出资份额享受表决权;2、有选举和被选举实施董事、监事权;3、查阅股东会议统计和财务会计汇报权;4、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分取红利;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置企业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6、优先认购企业新增的注册资本;7、企业终止后,依法取得企业的剩下财产。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的义务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负担企业的债务;3、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4、遵守企业章程要求。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法和出资额第十六条 本企业股东出资情况以下:股东甲: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股东乙: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0.%。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能够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含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2、不一样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置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置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3、在相同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购置权。第八章 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九条 企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实施董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的酬劳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相关监事的酬劳事项;4、审议同意实施董事的汇报;5、审议同意监事的汇报;6、审议同意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同意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8、对企业的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企业吞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11、修改企业章程。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暂时会议,由实施董事召集和主持,实施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推行职务时,由实施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定时会议应该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当企业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暂时会议。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经过,但股东会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修改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经过。股东会应该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该在会议纪要上署名。第二十二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设实施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2、实施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5、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财务责任人,决定其酬劳事项;10、制订企业的基础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实施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第二十五条 企业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实施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确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企业的基础管理制度;5、制订企业的详细规章;6、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它相关负责管理人员。第二十六条 企业设置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实施董事、经理及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1、检验企业财务;2、当实施董事、经理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实施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和经理给予纠正。4、提议召开暂时股东会。第九章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实施董事担任。第三十条 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许可由非股东担任。第十章 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方法第三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1、营业期限届满;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5、其它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第三十二条 企业根据上条第、项要求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根据上条、项要求解散的,由相关主管机关组织相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3、处理和清算相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下财产;7、代理企业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最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该说明债权的相关事项,并提供证实材料,清算组应该对债权进行登记。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该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相关主管机关确定。企业财产能够清偿企业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员工资等级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企业财产按前款要求清偿后的剩下财产,企业根据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企业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要求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第三十六条 因企业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觉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该立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该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三十七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会或相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注销登记,公告企业终止。第十一章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八条 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该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汇报包含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隶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现金流量表;4、财务情况说明表;5、利润分配表。第四十条 企业应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企业全体股东。第四十一条 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该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企业法定的公益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填补上一年度企业亏损的, 在根据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该先用当年利润填补亏损。第四十三条 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员的集体福利。第四十四条 企业填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根据股东的出资百分比分配。第十二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实具有真实性、正当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企业负担责任。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署名、盖章,在企业注册后生效。股东署名:二00三年 月 日有限企业章程范本篇二依据中国企业法及中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股东_出资设置_有限企业并于_年_月_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一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企业名称:第二条 地址:第二章 企业经营范围第三条 企业经营范围:第四条 企业能够修改企业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不过应该办理变更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须经同意的项目,应该依法经过同意。第三章 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第五条 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_元。全部以货币出资。第六条 企业认缴资本:人民币_元,企业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企业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企业注册资本的25%。企业降低注册资本,应该自公告之日起45后来申请变更登记,并应该提交企业在报纸上登载企业降低注册资本公告的相关证实和企业债务清偿或担保情况的说明。企业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七条 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应该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住所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住所及身份证号码以下:股东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第五章 企业类型第九条 企业类型:第十条 企业变更类型的,应该根据拟变更的企业类型的设置条件,在要求的期限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关文件。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法、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 股东的出资方法、出资金额和出资时间股东_,出资方法为:_,出资额为_元人民币。其中。第七章 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企业不设股东会。股东根据企业法,行使下列职权: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委派和更换实施董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的酬劳事项;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酬劳事项;同意实施董事的汇报;同意监事的汇报;同意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同意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提案权;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定;对企业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定;制订或修改企业章程聘用企业经理。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署名后置备于企业。第十三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设实施董事一人,实施董事能够兼任企业经理。实施董事由股东委派。实施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第十四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实施股东会的决定;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和填补亏损方案;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的方案;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提名企业人选,依据经理的提名,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决定其酬劳事项;制订企业的基础管理制度;代表企业签署相关文件;第十五条 企业设经理_名,可由实施董事兼任,也可由股东另外聘用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的投资方案;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企业的基础管理制度;制订企业详细规章;提请聘任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聘用或解除应由实施董事聘用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企业章程和实施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第十六条 企业设监事_人,由股东委派。监事依企业法要求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企业负担。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验企业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撤职的提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根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能够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八条 监事会每十二个月度最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能够提议召开暂时监事会会议。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该经半数以上监事经过。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的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实施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实施期满未逾五年: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企业、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企业违反前款要求选举、委派实施董事、监事或聘用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聘用无效。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企业应该解除其职务。第八章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实施董事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要求或其它严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股东应该免去其职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应该办理变更登记。第九章 企业的股权转让第二十二条 企业股东能够依法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第二十三条 企业股东转让其股权的,应该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要求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企业应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汇报,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汇报应该包含下列财务会计汇报及隶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情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股东不能证实企业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该对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五条 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该提取利润的10%列入企业的法定公积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的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能够不再提取。企业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填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根据前款要求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该先用当年利润填补亏损。第二十六条 企业必需保护职员的正当权益,依法和职员签署劳动协议,参与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企业应该采取多个形式,加强企业职员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升职员素质。第十一章 企业的营业期限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营业期限为长久,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署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八条 企业延长营业期限,股东必需于营业执照届满前作出股东决定,修改企业章程并办理对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二十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解散:企业章程要求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因企业合并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解散;人民法院根据企业法的要求给予解散。第三十条 企业解散,依法应该清算的,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组员、清算组责任人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立案。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清算组应该自企业清算结束之日起30内向原企业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章程要求的营业期限届满或企业章程要求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但企业经过修改企业章程而存续的除外;股东决定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人民法院依法给予解散;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它解散情形。第三十三条 清算期间,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和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企业财产在未根据企业法要求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企业终止。第十三章 尤其要求第三十四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一个一人有限企业,股东不能证实企业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该对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五条 企业不得分立。企业能够向其它企业投资,但企业不能投资设置新的一人有限责任企业,除法律另有要求的外,不得成立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负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三十六条 企业股东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要求或其它相关严禁投资情形的,应立即转让所持有的企业股权或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要求的其它事项,适用企业法的相关要求。企业章程条款如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股东签字:_年_月_日有限企业章程范本篇三依据中国企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 、 和 共同出资设置 有限企业,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第一章 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企业名称:企业企业住所:第二章 企业经营范围企业经营范围:企业经营包括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第三章 企业注册资本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法、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法、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以下:其中, 为关键创始人。企业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并置备股东名册。第五章 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企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员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相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审议同意董事会的汇报;审议同意监事会的汇报;审议同意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同意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对企业的对外担保做出决议;对企业的对外投资做出决议;对企业因任何方法造成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改变做出决议;对企业引入新股东做出决议;对严重违反股东义务的股东解除其股东资格做出决议;对股东能否经营或参加经营和企业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做出决议;对企业和股东或股东的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做出决议;确定企业关键资产及对企业对外转出关键资产做出决议;对企业的重大技术改变作出决议;重大人事任免、企业机构设置或薪酬设置及调整;修改企业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能够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署名、盖章。以上第.为企业重大事项。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根据企业法要求行使职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暂时会议,并应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时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实施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暂时会议的,应该召开暂时会议。股东会通知为书面通知,以股东预留在企业的股东名册上的地址为准,通知以交寄中国邮政EMS之日起三日视为送达。股东会通知应该载明出席和列席人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议案内容。股东会会议由实施董事召集,实施董事主持。实施董事不能推行或不推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的,能够书面委托她人参与,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但被委托人不得从事和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然,股东会有权拒绝其参与股东会,该股东视为对此次股东会表决事项投弃权票。该被委托人亦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不然,该股东和被委托人向企业或其它股东共同负担侵权责任。股东会须经全体股东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股东会应该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统计,出席会议的股东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股东委托她人出席的,被委托人应该署名并附授权委托书。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对于本章程第7条所列企业重大事项,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但反正确股东人数大于同意的股东人数的,能够开启股东会纠错机制。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股东非经股东会决议经过,不得从事和企业业务相竞争的业务。不然,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和企业经营参加权,只享受其股权对应的财产权利,其指派实施董事或监事由股东会更换,其股权对应的表决权由其它股东按本章程要求的表决权百分比享受。企业向其它企业投资或为她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定。其中为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需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经过,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企业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企业章程的,股东能够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企业依据股东会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后,企业应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企业不设董事会,设实施董事,实施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能够连任。实施董事任期届满未立即改选,在改选出的实施董事就任前,原实施董事仍应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要求,推行实施董事职务。实施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实施股东会的决议;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制订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的方案;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股东会授予的其它职权。实施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包括金额达成企业净资产 %的,应该报股东会审批。实施董事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违反企业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股东会有权撤销并要求实施董事负担对应责任。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应该设置董事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的;实施董事提议的;监事提议的;企业股东超出 名的;实施董事违法或违反企业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或有违反对企业的忠实义务的行为的;企业净资产达成 的;企业设经理一名,由实施董事决定聘用或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能够连任。经理对实施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实施董事的决定;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企业的基础管理制度;制订企业的详细规章;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用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实施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企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能够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立即改选,或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要求,推行监事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验企业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撤职的提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提议召开暂时股东会会议,在实施董事不推行企业法要求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能够对实施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提议。监事发觉企业经营情况异常,能够进行调查;必须时,能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等帮助其工作,费用由企业负担。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企业负担。第六章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实施董事担任。第七章 股权转让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但相同条件下,关键创始人有权优先购置。企业股权锁定时 年,股东在锁定时内不得转让股权。股东不得向企业竞争者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违反企业章程的,应该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它股东,通知内容应包含:出让方、受让方、转让股权百分比、交割时间、转让价格、付款时间、付款条件、附加条件等。通知以股东预留在企业的股东名册上的地址为准,通知以交寄中国邮政EMS之日起三日视为送达。其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回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它股东半数以上不一样意转让的,不一样意的股东应该购置该转让的股权;在通知中的付款时间不按相同付款条件购置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相同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百分比;协商不成的,根据转让时各自的出资百分比行使优先购置权。对内或对外股权转让造成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改变的,应该召开股东会。转让股权后,企业应该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实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并对应修改企业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相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企业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能够请求企业根据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企业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企业该五年连续盈利,而且符合本法要求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企业合并、分立、转让关键财产的;企业章程要求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要求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经过决议修改章程使企业存续的。本章程第7条要求的其它企业重大事项。回购价格以股东投资协议约定为准,无约定的,由股东和企业协商,自股东会会议决议经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和企业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能够自股东会会议决议经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异议股权回购权的股东不享受该表决事项带来的企业收益,同时亦不负担对应损失,确定价格包括评定的,评定费用由企业负担。本条款项下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企业债权人权益。股东未推行或未全方面推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下财产分配请求权按实际出资且未抽逃的百分比行使,未出资的,无权行使。全部股东一致同意,以下情况开启股东除名机制:股东未推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企业催告缴纳或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经企业通知,在合理时间内不配合企业办理需股东配合的行政事项造成企业不能正常经营的;连续三次不参加股东会也不指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对股东会事项不进行表决造成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股东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股东未经股东会同意,从事和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其它足以影响企业经营或是破坏股东之间信赖合作关系的情形。前述情形发生的,经过除该行为股东之外的全体其它股东四分之三以上人数同意的,该行为股东被解除企业股东资格。股东被除名的,企业有权以该股东的出资额原价回购其全部股权。股东对企业或其它股东造成损害的,应该赔偿损失。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正当继承人由股东会决定是否继承股东资格。股东会决议确定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其正当继承人享受该自然人股东所持股权对应的全部财产权利。正当继承人只享受财产权利的,该股权对应的表决权由其它股东按本章程要求的行使表决权的百分比享受,但正当继承人转让该股权时,所转让的应该是全部股东权利。自然人股东离婚的,其配偶不因财产分割取得股东资格。法人股东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该法人股东继续享受其所持股权对应的财产权利,不过否继续享受表决权,由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会决议表决其不享受表决权的,表决权由其它股东按本章程要求的行使表决权的百分比享受,但该股权转让的除外。法人股东分立的,分立的企业是否享受表决权,从上述要求。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企业应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委托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汇报。财务会计汇报应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要求制作。企业应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汇报送交各股东。企业利润分配根据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股东根据实缴的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企业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根据实缴的出资百分比认缴出资。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该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能够不再提取。企业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填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根据前款要求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该先用当年利润填补亏损。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能够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企业填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有税后利润的,每十二个月向股东分配红利,分配百分比以本章程第40条要求为准。股东会或实施董事违反前款要求,在企业填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需将违反要求分配的利润退还企业。企业持有的本企业股权不得分配利润。企业的公积金用于填补企业的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企业资本。不过,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填补企业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企业聘用、解聘承接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企业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该许可会计师事务所陈说意见。企业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企业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放。第九章 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措施企业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企业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人民法院根据企业法的要求给予解散。企业营业期限届满时,能够经过修改企业章程而存续。企业经营管剪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经过其它路径不能处理的,持有企业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能够请求人民法院解散企业。关键创始人因任何原因离开企业的,企业进入清算程序。企业因本章程第 条第一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要求解散时,应该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组员及责任人立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定,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详细组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实施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实施期满未逾五年;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企业、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企业违反前款要求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聘用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聘用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企业应该解除其职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的财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挪用企业资金;将企业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它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放;未经股东会同意,将企业资金借贷给她人或以企业财产为她人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同意,和本企业签订协议或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她人谋取属于企业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她人经营和所任职企业同类的业务;接收她人和企业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私自披露企业秘密;违反对企业忠实义务的其它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的要求,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该负担赔偿责任。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列席并接收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如实向监事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章程要求的违反对企业忠实义务的行为的,股东能够书面请求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上述行为的,股东能够书面请求实施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或实施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刻提起诉讼将会使企业利益受到难以填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她人侵犯企业正当权益,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股东能够根据前述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的要求,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章 股东会认为需要要求的其它事项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和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为准。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企业依据需要修改企业章程而未包括变更登记事项的,企业应将修改后的企业章程送企业登记机关立案;包括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企业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章程一式 份,企业留存 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一份。全体股东签字: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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