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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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保证重大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 率,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 标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重大决策是指涉及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以及重 组改制、重大投融资、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产权(股权)变动、对外担保、知 识产权等对企业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以及总经理办公会认为属于重 大决策的其他决策事项。第三条 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事项,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必需 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集体决定。公司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日常工作由企业法律顾问负责。第四条 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事项在提请审查前,主管部门/子公司 应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措施进 行调研、论证后,形成决策草案。第五条 要将形成的重大决策草案送交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 应附送下列材料:(一)决策草案说明;(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 有关规定;(三)重大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经验;(四)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五)企业法律顾问认为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六条 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法律顾问可以将其退回起草部门/ 子公司,或要求起草部门/子公司修改和补充材料后再申报:(一)提请事项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的;(三)有领导、部门/子公司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 的。第七条 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有:(一)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二)是否超越职权;(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四)其它合法性审查事项。第八条 合法性审查结束后,企业法律顾问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明确说明 合法、修改、反对的理由和依据。第九条 主管部门/子公司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方案。第十条 主管部门/子公司将修改后的方案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二O三年 月 日起施行。公司以前下发的有关重大 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与本制度相冲突的,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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