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回复举报未回复起诉要奖金——从一则税案看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之含有利害关系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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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回复举报未回复,起诉要奖金从一则税案看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之含有利害关系的判定 有关我们华税中国第一家专业化税法律师事务所,5A级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成立于2021年,总部在北京,专注于税务争议处理、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计划、税务风险管理等领域的专业服务。网址华税律师事务所 税务争议部作者编者按:在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应对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资格进行审查。当复议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和详细行政行为之间含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时,复议机关能够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该是认为自己正当权益受到详细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但复议申请资格的有没有不能完全取决于申请人的主观判定,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能够依职权进行审查。本期华税和您分享一则举报人为获取奖金向稽查局实名举报,因稽查局还未作出处理结论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未获受理案。一、案情介绍2021年1月9日,法某向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下简称稽查局)举报称:泰州市人民医院司法判定所(下称司法判定所)违反企业所得税法、发票管理措施等要求,以医院收据替代发票使用逃税,并要求稽查局出具书面回执,并给和其奖励。2021年1月17日,司法判定所向稽查局作出说明,判定所开展的司法判定业务收费类别为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收入全部为泰州市人民医院全部,未在工商局登记,发票为泰州市人民医院医药收据。2021年1月20日,稽查局就司法判定收入业务是否应征收增值税书面请求泰州市国税局回复,并于2021年3月1日,向省局作出请示但未获回复。2021年5月6日,法某认为稽查局未推行法定职责向泰州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泰州市国税局以法某的请求和详细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为由,不予受理,法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法某和其要求稽查局查处案件详细行政行为之间是否有利害关系,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一)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之间应该有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正当权益是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即要求申请人和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正当权益是指依法已经享受或应该享受的权利或利益,该权益应该已经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还未享受或不确定享受的权益,通常了解为不属于该条所指的正当权益。法律、法规详细条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正当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要求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需受理。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要求的,应该给予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要求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和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详细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要求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它行政复议机关还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还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二)最高院有关“是否含有利害关系”的裁判要旨1、(2021)最高法行申4727号行政裁定裁判要旨依据中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九条的要求,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认为自己正当权益受到详细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上述要求可为计划利用这一制度寻求救助的大家提供指导,但直接作为复议机关审查申请资格的标准失之过宽。因为按其字面意思,任何人只要声称其受到了详细行政行为的侵害(不论实际情况怎样),就能够取得救助的权利。如此,则意味着复议申请资格之有没有,完全取决于申请人的主观判定。这当然有利于大家寻求行政救助,但也为干扰行政执法、滥用行政资源打开了一道方便之门,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所以,上述要求只有对其文义合理限缩以后,才宜于作为复议机关审查申请资格的标准。依据中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要求,申请人应和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该条要求为复议机关提供了审查申请资格的权威标准。通常来讲,利害关系具有是否,不但要看当事人所主张的正当权益是否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还要看此种正当权益是否受到特定行政领域的法律规则所保护。当然,通常来讲,出于立法技术上的考虑,法律规则往往不会直白地写出哪些利益应受保护,不过借助合理的解释方法,还是能够探寻其是否含有保护的意图。只有在能够找到这么的法律规则,即其要求行政机关采取某种方法或不得采取干预方法,且结果是某种特定利益免遭损害或得到促进、维护时,主张该种利益的主体才有可能取得申请复议的资格。2、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8日公布的第77号指导案例中:原告罗某向物价局举报某电信企业的收费行为,物价局在回复中未对该举报作出实质性回复,对罗某明确列举的三项举报请求未作回应。本案的裁判关键点为:(1)行政机关对和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仅作出通知性回复,未按法律要求对举报进行处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实施中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要求的“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此含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举报人就其本身正当权益受侵害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的,和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行为含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三)本案法某和申请行政复议事项之间不含有利害关系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要求第十四条第(六)项要求,不依法推行行政奖励职责的行为属于应该受理的行政复议事项,不过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措施第十五条要求看,税务机关对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或罚款收缴入库后,才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依据检举人书面申请及其贡献大小,制作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提议,根据要求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向检举人发出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通知检举人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本案中,法某持有的收据并非其本人收据,其和申请的行政复议事项之间关联性在于:若其举报事项取得稽查局的肯定回复,立案查处并追回对应税款后,依据贡献大小决定是否给其奖励。稽查局已经根据法定程序对法某举报事项进行审查,只是结果还未确定,即法某最终能否获取该奖励暂不确定,所以,其和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之间不含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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