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础知识与法规试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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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水利基本知识与法规试题填空题1、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逻,发现险情,必须立即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在汛期,公路、铁路、航运、民航等部门应当及时运送防汛抢险人员和物资;电力部门应当保证防汛用电。3、在汛期,电力调度通信设施必须服从防汛工作需要;邮电部门必须保证汛情和防汛指令的及时、精确传递,电视、广播、公路、铁路、航运、民航、公安、林业、石油等部门应当运用本部门的通信工具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4、电视、广播、新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5、在紧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 。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当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派的抗洪抢险任务。 6、在紧急防汛期,公安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规定,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须由有关部门依法实行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7、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送工具和人力 ,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予以合适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8、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原则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用分洪、滞洪措施。9、在非常状况下,为保护国家拟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本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用非常紧急措施。 10、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本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11、按照水的天然流势或者防洪、排涝工程的设计原则,或者经批准的运营方案下泄的洪水,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的过水能力;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 12、未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化江河河势的自然控制点。 13、在发生洪水灾害的地区,物资、商业、供销、农业、公路、铁路、航运、民航等部门应当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送;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当做好灾区群众的生活供应、医疗防疫、学校复课以及恢复生产等救灾工作;水利、电力、邮电、公路等部门应当做好所管辖的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1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国家记录部门批准的洪涝灾害记录报表的规定,核算和记录所管辖范畴的洪涝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记录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15、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积极组织和协助灾区群众恢复和发展生产。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费用,应当优先列入有关主管部门年度建设筹划。 16、 由财政部门安排的防汛经费,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预算。 二、简答题有哪些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应当予以治安管理惩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的规定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答:(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二)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三)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四)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五)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六)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七)其她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水利基本知识判断题题库1.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对)2. 水文工作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基本性公益事业。(对)3. 在船舶航行也许危及堤岸的河段,应当严禁通航。(错,应当限定航速)4. 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本地人民政府应当有筹划地组织外迁。 (对)5.水文站网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 6.国家基本水文站的建设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行。(错。国家基本水文站的建设由所在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 7.在水文测验保护区范畴内,不得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建造房屋、码头等建筑物。(对) 8. 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年取地表水量十万立方米以上,需申请取水许可证。 (对)9.国内单位面积产水量排在前四位的分别是台湾、广东省、福建省和浙江省。(对) 10.“3.22世界水日”是联合国大会于1993年拟定的。(对) 1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1月1日起施行。(错。10月1日。) 12、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原则必须达到类以上。(错。类。) 13、在跨地级以上市的界河上取水由省水利厅审批。(对) 14、水利部拟定的流域管理机构是水法授权的水资源监督管理机构。(对)15、水政监察工作章程规定,水政监察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错。3年) 16、航运、灌溉、渔业规划不属于水资源专业规划。(错。属于)17、反映水体富营养化的常用指标有总氮、总磷和叶绿素等。(对) 18、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对) 19、开发、运用水资源,应当一方面满足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需要。(错。应当一方面满足城乡居民用水) 20、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设立排污口。(对) 21、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畴。(错。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 22、严禁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原则有筹划地退地还湖。(对) 23、水资源专业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错。水资源专业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编制。)24、单位和个人可以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运用。(对) 2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错。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26、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用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对) 27、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对)28、水资源费由本地人民政府收取,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29、在干旱地区运用水资源,应当充足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对)30、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原则的取水计量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对) 31、水量水质监测成果应当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对) 32、在河道管理范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她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原则和其她有关的技术规定。(对) 3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对) 3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错。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5、在水工程保护范畴内,严禁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营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采石、取土活动。(对)36、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对) 37、 都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都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错。都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都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都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记录有关部门制定。)3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所称的水资源,是指地表水。(错。涉及地表水和地下水) 39、在开发、运用、节省、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对) 40、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可以设立排污口。(错。不可以设立排污口) 41、严禁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对) 42、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筹划用水。(对) 43、水量分派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对)44、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长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反复运用率。(对) 45、都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都市污水集中解决,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运用率。(对) 46、国家对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 47、在地表水丰富的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对) 4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防汛指挥机构可以按照依法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决定启用蓄滞洪区。(错。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才有权依法决定启用蓄滞洪区。)49、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规定留足死库容。(错。防洪库容 ) 50、大型水库是指库容不小于 5000万立方米的水库。(错。1亿立方) 52、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对) 5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对防洪区内的土地运用实行分区管理。(对) 54、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对)55、都市建设确需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错。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都市人民政府批准) 56、无堤防的河道、湖泊管理范畴为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错。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 ) 57、在行洪河道内严禁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对) 58、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可以采用临时措施,保证用水需要。(错。当事人不得单方面变化水的现状)。59、对未达到设计洪水原则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用除险加固措施。(对) 60、流域范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综合规划应当服从专业规划。(错。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 61、跨流域调水,应当重点考虑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避免对生态环境导致破坏。(错。应当统筹兼顾利害关系各方的利益以及调出和调入地区的用水需要) 62、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排污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 63、水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错。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64、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取水许可证。(错。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用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如下的罚款) 65、未根据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错。情节严重的,才吊销取水许可证。) 66、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的一倍以上三倍如下罚款。(错。千分之二 一倍以上五倍如下 ) 67、依法启用蓄滞洪区,遇到阻拦、迟延时,由县级以上防汛指挥部强制实行。(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68、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送工具和人力。(对) 69、国内水资源总量2.8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五位。(错。第六位)70、我省重要有三类缺水,即水质型缺水、工程型缺水和资源型缺水。(对) 71、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她人的合法权益。(对) 7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本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筹划。(对) 73、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省用水的义务。(对) 74、供水公司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减少水的漏失。(对)75、海水的开发、运用、保护和管理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执行。(对) 76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排污口应当通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错。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设立排污口)77、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渔业等方面的需要。(对)78.国家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对)79、严禁在水库库区保护范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对) 80、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对) 81、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导致水土流失所采用的避免和治理措施。(对) 82、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防治并重的方针。(错) 避免为主 83、开开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部门批准。(对) 84、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对) 85、严禁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对) 86、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状况规定不不小于二十五度的严禁开垦坡度。(错。省级人民政府) 87、建设工程废弃的砂、石、土,不可以倒入江河、水库或者附近山坡。(错。运至规定的专门寄存地堆放) 88、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导致的水土流失,地方财政应当安排水土保持资金予以治理。(错。由导致水土流失的单位筹集资金予以治理) 89、在水力侵蚀地区,应当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对) 9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只合用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错。全国所有区域) 91、导致水土流失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对象补偿损失。(对) 92、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责任及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祈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解决。(对) 93、严禁开垦陡坡地的具体范畴由本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示。(错。县级人民政府。) 94、在山区修建公路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 95、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对) 96、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可以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一至二元处以罚款。(对) 97、在倒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严禁取土、挖砂、采石。(对) 98、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按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 99、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和年度用水筹划要根据人口密度来拟定。(错。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和水量分派方案拟定) 10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进行防汛抗洪活动,合用防汛条例。(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合用防汛条例)101、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对)102、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参与防汛抗洪的义务。(对)10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对)104、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看状况执行。(错.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105、汛期调度运用筹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对)106、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的义务。(对)107、国内防洪法于1998年1月1日生效。(对)108、防洪工作贯彻全局利益优先原则。(对)109、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可以错的是应当纳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筹划的原则。( 错。是应当纳入)110、开发运用和保护水资源,可以错是应当服从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错。是应当服从)111、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与防汛抗洪的义务只是水利部门的义务错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与防汛抗洪的义务。 (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与防汛抗洪的义务。)112、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当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对)113、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应当防洪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 错。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 ) 114、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根据。 ( 对 )115、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上级机关批准。(错。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116、跨省、直辖市的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上一级水政主管部门批准。 ( 错。应是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17、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是防洪规划的编制的原则。( 对)118、沿海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错是应当把防御风暴潮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 (错。应当把防御风暴潮纳入)119、防洪规划拟定的河道整治筹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畴内的土地,可以划定为规划保存区,并且规定规划保存区划定后,应当公示。(对)120、防洪法的河道湖泊管理制度仅合用于有堤防的河道、湖泊。 ( 错。同步也合用与无提防的河道、湖泊)121、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 ( 对)122、严禁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对 )123、在船舶航行也许危及堤岸的河段,应当严禁通航。 (错。在船舶航行也许危及堤岸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124、严禁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原则进行治理,有筹划地退地还湖。( 对 )125、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由林业部门批准后,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毕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错。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批准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毕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126、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畴内根据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状况和资料。(对)127、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畴内根据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对)129、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原则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 ( 对 )130、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示。 (错。是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131、各级政府有义务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与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用防洪避洪措施。(对)132、因蓄滞洪区而直接受益的地区和单位,应当对蓄滞洪区承当国家规定的补偿、救济义务。(对)133、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畴内,严禁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对) 134、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受防洪法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对)135、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对)136、当江河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时,防汛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进入防汛期。(错。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137、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迟延;遇到阻拦、迟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实行。(对)138、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需要使用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139、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引价。(对)140、水利工程供水所分摊的成本、费用由供水价格补偿。(对)141、在特殊状况下动用水利工程死库容的供水价格,可按正常供水价格的1至2倍核定。(错。23倍)142、用水户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交付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断供水。(对)143、编制移民安顿规划大纲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顿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用听证的方式。(对)144、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能源基本设施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其用地可以以征用方式获得。(错。以划拨方式获得)145、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的,也计入需要补充耕地的范畴。(错。不计入)146、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移民安顿年度筹划,按照移民安顿实行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顿资金支付给与其签订移民安顿合同的地方人民政府。(对)147、在对移民安顿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错。移民安顿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148、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当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重要作为生产生活补贴发放给移民个人。(对)149、按照移民安顿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合法理由不得迟延搬迁或者拒迁。已经安顿的移民不得返迁。(对)150、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性公益事业。(对)151、为国家水利、水电等基本工程设施提供服务的水文站网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营管理经费。(对)152、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她单位,与水文部门无关,由设立单位自行管理。(错。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她单位,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153、基本水文监测资料一般不得公开。(错。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154、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155、河道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对)156、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规定,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筹划的意见。(对)157、水库大坝涉及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对)158、各级水利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不是大坝主管部门。(错。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159、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避免第一的方针。(错。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160、都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必须有防洪除涝、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节省用水等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论证。(对)161、乙类项目错:应当是甲类项目的建设资金重要从中央和地方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及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中安排。(错。是甲类项目)162、甲类项目错:应当是乙类项目的建设资金重要通过非财政性的资金渠道筹集。(错。是乙类项目)163、在水价提高以及与乙类项目有关的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足额收取后,乙类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要转变为公司。(对)164、国家建立保护水资源、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对)165、导致水土流失和水污染的单位,要负责治理并承当部分治理费用。(错。导致水土流失和水污染的单位,要负责治理并承当所有治理费用。)166、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对)167、跨流域、跨省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费用由中央承当。(错。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当。)168、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对)169、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重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对)170、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调节产业构造,控制人口增长,有筹划地组织人口外迁。(对)171、蓄滞洪区内的所有居民(如下简称区内居民),在蓄滞洪区运用后,根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措施的规定获得补偿。(错。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如下简称区内居民),在蓄滞洪区运用后,根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措施的规定获得补偿。)172、区内居民获得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后,不能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与其她洪水灾区灾民同样的政府救济和社会捐助。(错。区内居民除根据本措施获得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外,同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与其她洪水灾区灾民同样的政府救济和社会捐助。)173、国家已下达蓄滞洪转移命令,因状况变化未实行蓄滞洪导致损失的,原则上不予补偿。(错。应当予以合适补偿。)174、省级人民政府上报的补偿方案,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核定,提出补偿资金的总额,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对)175、我省北江琶州蓄滞洪区属于国家拟定的蓄滞洪区。(错。珠江流域没有国家拟定的蓄滞洪区)176、取水是指运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地表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错。取水是指运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177、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对)178、国家流域管理机构是法律法规授权对水资源实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对)179、实行取水许可潮流未制定水量分派方案的,应当遵守各取水人之间签订的合同。(错。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合同。)180、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总量的60%。(错。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运用量。)181、水利部门制定地下水开发运用规划应当征求都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错。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182、实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对)183、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省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184、珠江干流限额以上的取水由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对)185、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取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重要根据。(错。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重要根据。)186、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取水申请批准文献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对)187、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错。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188、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错。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应当报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189、取水许可的审批机关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状况予以公示。(对)190、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规定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191、水资源费征收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错。是备案。)192、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原则应当低于其她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原则,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原则应当低于粮食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原则。(错。粮食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原则应当低于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原则。)193、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流域管理机构征收。(错。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194、取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生产的,由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缴纳水资源费。(错。取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生产的,由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实际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单位缴纳水费,由供水工程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195、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对)196、水资源费应当准时交纳,不得缓缴。(错。经批准,水资源费可以缓缴。)197、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原则,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19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对)199、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因素需要调节年度取水筹划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错。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200、审批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状况抄送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取用都市规划区地下水的状况抄送同级都市建设主管部门。(对)201、审批机关需要依法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用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告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对)202、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因素导致停止取水满1年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保存取水许可证。(错。满2年)203、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状况的,可处5千元以上5万元如下罚款。(错。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状况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如下罚款。)204、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原则计征水资源费。(对)205、对违背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证照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惩罚。(对)206、实行水行政惩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自觉守法。(对)207、对当事人的同一种违法行为,不得予以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政惩罚。(对)208、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行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相似的水行政惩罚。(错。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予以水行政惩罚。)209、受委托组织实行水行政惩罚,不得超越委托书载明的权限和期限;超越权限和期限进行惩罚的,水行政惩罚无效。(对)210、受委托组织可以再委托其她组织或者个人实行水行政惩罚。(错。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她组织或者个人实行水行政惩罚。)211、超越委托权限和期限的行政惩罚由受委托组织承当法律后果。(对)212、实行委托行政惩罚后,行政机关无权再实行具体行政惩罚。(错。委托不免除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行政惩罚权。)213、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流域管理机构实行违法开发运用滩涂的违法行为的行政惩罚。(错。目前没有法律根据实行该项委托。)214、水行政惩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对)215、当场行政惩罚决定书由于惩罚轻微,无需告知当事人复议和诉讼期限和途径。(错。应当告知)216、调查人员与被调查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如果当事人未申请回避,可以不回避。(错。调查人员与被调查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1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惩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218、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予以较重的水行政惩罚,由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政策法规和水政监察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予以较重的水行政惩罚,水行政惩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219、水行政惩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惩罚决定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予以水行政惩罚的事实、理由、根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惩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错。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220、如果当事人申辩无理,水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以当事人不服从执法为由加重惩罚。(错。水行政惩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惩罚。)221、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规定。(对)222、案件调查人员对案件理解,担任听证主持人比较合适。(错。听证主持人应当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223、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状况,作出延期、中断或者终结听证的决定。(对)224、当事人提出听证规定的,就像打官司要交纳诉讼费用同样,应当承当听证费用。(错。水行政惩罚机关举办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225、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水行政惩罚机关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对)226、当事人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分期缴纳。(对)227、入河排污口的设立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规定。(对)228、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行平常监督管理。(对)229、实行水行政许可,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损害补偿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供便利条件。(对)230、水行政许可实行机关的内设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行水行政许可。(错。水行政许可实行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行水行政许可。)231、水行政许可实行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归口管理水行政许可工作。(对)232、申请人在水行政许可实行机关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以书面申请撤回水行政许可申请。(对)233、依法获得的水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对)234、水行政许可实行机关可以变化已经生效的水行政许可。(错。水行政许可实行机关不得擅自变化已经生效的水行政许可。)235、水行政许可实行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水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导致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对)236、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在获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对)237、对跨市、县行政区域取水的水资源费的征收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对)238、兴建水利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239、跨县的水利工程可以委托重要受益县水利部门进行管理。(对)240、变更水利工程的管理权,应当按照原从属关系报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241、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可以设立专门管理单位,未设立专门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须有专人管理。(错。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应当设立专门管理单位)242、防洪排涝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水利工程,其维护运营管理费的差额部分按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核算后予以安排。(对)243、当水利工程的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防洪。(对)244、通过租赁、股份合伙等形式依法获得水利工程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需要变化工程原设计的重要功能。(错。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变化工程原设计的重要功能。)245、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管理范畴内的土地,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246、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用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补偿。(对)247、开发运用河口滩涂资源,必须保障行洪安全和纳潮需要。(对)248、经批准开发运用河口滩涂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动工建设,又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延期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动工。(错。是两年)249、广东省河口滩涂条例对其实行前的滩涂开发没有溯及力。(错。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其实行前的滩涂开发行为可以进行解决。)250、河口滩涂经开发后未形成土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对)251、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会同本地国土资源部门划定。(对)252、水利部门规定禁采期、划定或者解除临时禁采区的,应当及时公示。(对)253、河道采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发放许可证。(对)254、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许可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错。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255、申请人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应当持河道采砂许可证到海事部门办理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对)256、河道采砂许可只能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获得。(错。河道采砂可以通过公开招标也可以直接进行许可发证。)257、河道合计采砂达到规定总量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对)258、以河道为行政区界线的,河道交界线的任何一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交界范畴内的违法采砂行为。(对)259、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避免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对)26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流失的具体状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进行重点防治。(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的具体状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进行重点防治。)261、严禁在四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错。严禁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262、开垦严禁开垦坡度如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263、开开荒坡地必须提出避免水土流失的措施,报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264、公司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导致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对)265、水土流域地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的,可以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错。是应当列入合同 )266、地区之间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的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解决。(对)267、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用水土保持措施,导致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用补救措施,处以罚款。(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用补救措施,处以罚款。)268、公司事业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导致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可以根据所导致的危害后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错。罚款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中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公司事业单位的停业治理,须报请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269. 导致水土流失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损失。(对)270、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用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导致水土流失危害的,免予承当责任。(对)水利基本知识简答题题库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的所有权属性如何?答: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2、开发、运用、节省、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坚持哪些原则?答: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运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3、简述国内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答:(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拟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如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运用、节省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运用、节省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4、水资源规划涉及哪两种,具体各指什么?两种关系又如何?答:(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规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涉及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涉及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流域范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5、简述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权限。答:(第十七条)国家拟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她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她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她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根据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6、开发运用水资源,如何解决居民生活、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等用水的关系。答:(第二十一条)开发、运用水资源,应当一方面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运用水资源,应当充足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7、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节省用水的义务吗?答:(第六、八条)开发、运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单位和个人有节省用水的义务。 8、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什么方针,具体采用什么原则。答:(第二十九条)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贴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移民安顿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9、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运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应当注意什么原则。答:(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她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运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10、水功能区划的制定权限?答:(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定,拟定国家拟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她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她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她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水法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方面如何规定? 答:(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规定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12、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能否设立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如何审查批准?答:(第三十四条)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立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通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13、在河道管理范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她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水利审查批准手续如何办理?答:(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她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原则和其她有关的技术规定,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根据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当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14、水资源管理的三大制度是什么?答: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15、调蓄径流和分派水量,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什么为单元制定水量分派方案。答:(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派方案。16、水量分派方案和旱情紧急状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的制定权限如何?答:(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派方案和旱情紧急状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其她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派方案和旱情紧急状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17、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什么来制定年度水量分派方案和调度筹划?答:(第四十六条)根据批准的水量分派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派方案和调度筹划。18、国家对用水实行什么制度? 答:(第四十七、四十八条)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19、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谁来行使职权?答:(第十六条)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20、因违背规划导致江河和湖泊水域哪些状况的,应当承当治理责任。答:(第三十一条)因违背规划导致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减少、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当治理责任。 21、水法有关水工程是如何定义的。答:(第七十九条)水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运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22、根据水法规定,在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需要履行什么程序?答:(第十九条)在国家拟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与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订意见;在其她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与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订意见。水工程建设波及防洪的,根据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波及其她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23、开发、运用水资源,应当坚持什么原则?答:(第二十条)开发、运用水资源,应当一方面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运用水资源,应当充足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2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按照什么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答:(第二十五条)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25、在地下水超采地区,谁应当采用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什么区域?答:(第三十六条)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用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严禁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26、严禁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需要履行什么程序?答:(第四十条)确需围垦的,应当通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7、用水计量实行如何的收费制度?答:(第四十九条)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28、不同行政区域发生水事纠纷,如何解决?答: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循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到合同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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