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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法(立法建议稿)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08届艺术管理系指导老师:广东省环境艺术设计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广州市森进广告制作有限公司 王卉竑总经理本法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艺术学院外聘教师王卉竑老师指导,08级艺术管理班27位同学联合编写,具体名单如下(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名不分先后)曹佳颖、陈惠南、陈晔涛、冯倩宁、黄敏仪、黄翠如、黄炫、何婉仪、梁仕强、卢琼、廖洋琪、刘辞源、李慧婷、赖蓓瑶、林晓娜、毛元渊、倪惠、彭溢颍、丘悦、宋媛、唐显锋、魏泉馨、吴玥洁、许艾莹、杨志绿、岳晓彤、钟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法(立法建议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艺术文化第三章学校音乐文化艺术第四章文化艺术竞赛第五章文化社会团体第六章保障条件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文化艺术产业,加强人民对文化产业的理解,提高艺术修养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保护国家文化利益与文化安全起到积极作用,为保障国家文化市场的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文化艺术产业,开展群众性的艺术活动,提高全民族艺术基础知识普及并推广,陶冶情操。艺术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艺术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艺术协调发展。第三条 将发展文化产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一个重要的部分对文化产业进行合理的宏观调控。大力发展经济以支持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第四条 国家坚持文化为经济建设、国际交流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文化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对外开放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推进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文化事业。第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文化部主管全国文化事业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文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化部门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工作。第六条 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文艺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第七条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文艺事业,发展富有民族特色的艺术,培养少数民族艺术人才。第八条 国家致力于对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对文化产业研究,推广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产业实践成果,依靠各种合理可行的管理技能以及各项相关的政策法规发展文化产业。第九条国家对在文化产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条 国家鼓励开展对外文化交往。对外文化交往既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原则,也要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第二章 社会文化艺术第十一条 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文化艺术活动,提高全民文化素养,增进身心健康。社会文化艺术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第十二条 国家推行全民文化艺术活动,实施文化艺术相关标准,进行文化艺术监测。国家实行社会文化艺术等级制度。社会文化艺术指导员对社会文化艺术活动进行指导。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文化艺术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的开展。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文化艺术活动。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艺术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文化艺术活动。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艺术,举办群众性文化艺术竞赛。第十五条 工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文化艺术活动。第十六条国家鼓励、支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艺术活动的发掘、整理和提高。第十七条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文化艺术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文化艺术活动提供方便。第三章学校音乐第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化艺术活动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人才。第十九条 学校必须开设文化艺术课,并将音乐文化艺术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文化艺术活动。第二十一条 学校必须实施国家文化艺术培训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周用于文化艺术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文化艺术活动,开展课外训练和文艺竞赛,并根据条件每学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文化艺术类活动比赛。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文化艺术课程教师,保障文化艺术类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文化艺术场地、设施和器材。学校文化艺术场地必须用于文化艺术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文化艺术素质检查制度。文化艺术、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音乐素质的监测。第二十六条 文化艺术教育作为教育的一种形式,文化艺术教育能够起到健全大脑、促进大脑潜能开发的作用;文化艺术教育对人的想象力的培养,对人的直接感知能力、领悟能力,情感的体验能力、调节能力和传达能力的培养,以及对人的灵感的培养,都是其他教育所不及的。因此学校应当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创建出一种特色的校园文化。(例:下课铃声也可用音乐代替古板的铃声。)第二十七条 学校可开设第二课堂,用于对学生在音乐文化艺术方面的培养,学生以自愿原则参加,参加此类文化艺术培训有12学分制。(第二课堂时间可定在每周安排两到三次放学后的一小时,也可设在周末或者假期)。第二十八条 作为基础教育课程体系中的一门必修课,文化艺术课和其他学科一样,是为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人才服务的教育载体。它不可能游离于国家教育方针之外,而必然会被社会要求以它特有的教育功能和价值,因此学校不能剥夺学生受文化艺术教育的权利。第二十九条 与教育部联合制定出关于文化艺术类在高考中的的加分政策。政策明确指出:在校有文化艺术类特长的中学生在高考中享有一定的加分政策,根据特长级数评定享有适应的分加政策。(例:荣获教育部文化部等相关部门颁发的省级或以上奖项的前三名享有一定的加分政策。此类加分要经过教育部,文化部审核通过后实行加分。)第三十条 学校文化艺术教育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别、城乡差别,优质教育资源多集中在大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广大农村和西部学校在办学条件、师资水平和教学质量等方面,政府部门将于每年固定对地方学校进行拨款用于文化艺术教育。第三十一条文化艺术类教师必须同其他科目教师拥有同等的待遇和地位。校领导应注重对文化艺术类教师的选拔,任用。学校在奖励、提职、提薪、安排住房、子女就业等方面,应一视同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一些特殊措施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文化艺术教育事业。对在文化艺术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者,应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奖励。国家教委文化艺术教育委员会、中央和地方有关的艺术团体、群众组织可设立文化艺术教育基金会,以奖励优秀文化艺术教育工作者。第三十二条课程设置:幼儿园不设课,但是教学内容应包括形式多样的文化艺术活动形式。小学、初级中学设文化艺术必修课。高级中等学校设文化艺术必修课;高等师范院校设文化艺术必选课(必须选修一门文化艺术课),课程门类由各校确定。大学普通高等技能专业学校设文化艺术选修课,在一些学校也可设文化艺术必修课或必选课,课程门类由学校自行确定。第三十三条课外和校外文化艺术教育活动:各级各类学校和校外教育机构应积极开展课外文化艺术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学生的课余时间和校外教育阵地,组织学生文化艺术社团或文化艺术活动小组,举办专题文化艺术讲座,进行文化艺术实践活动,发展学生的文化艺术兴趣与特长,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优化他们的文化教育环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校外教育机构要加强对课外文化艺术教育活动的管理,制订或健全各种开展活动的管理制度,使之健康发展。第三十四条 教学大纲和教材建设 学校文化艺术学科的教学大纲应符合文化艺术教育的规律,体现各学龄阶段学生的身心特点,适应我国学校文化艺术教育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幼儿园和中小学文化艺术学科的教学大纲由国家教委制定,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颁布施行。国家教委拟在1990年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级中学音乐、美术两科教学大纲的修订、审定和颁布工作。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文化艺术课程也应由其教材主管部门编制教学大纲或教学参考大纲,教材暂定为五年修订一次。第三十五条 学校文化艺术课程的教材应根据教学大纲或教学参考大纲的要求编写。为适应不同地区和学校的实际情况,文化艺术教材应有不同风格、不同层次和特色的多种版本。凡有条件的地方、团体和个人都可以依据教学大纲或教学参考大纲,结合地区和民族的特点,编写各种富有特色的艺术教材。供全国通用的中小学教材必须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由国家教委批准推荐,各地学校选用。中等专业学校文化艺术课程的教材由国家教委有关部门组织编写和审定。普通高等学校艺术选修课教材由各校组织编写,对于使用中反映较好的教材,国家教委将给予推荐。各级各类学校要及时征订文化艺术教材和教师用书。第三十六条 考核 小学和初级中学阶段的文化艺术必修课应列入期末和毕业考核的科目。中等专业学校的文化艺术选修课应列入教学计划,经考查,其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册。普通高等学校的文化艺术选修课应列入教学计划,经考核计算学分。文化艺术学科的考核,主要了解学生对所学的文化艺术知识和能力的掌握情况,考核成绩应作为学生升级和毕业的参考依据。第三十七条 师资的规格 各级各类学校的文化艺术教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文化艺术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具有全面的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较高的道德和文化素质,掌握文化艺术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具有从事课堂文化艺术教学和组织、辅导课外文化艺术教育的能力。根据国家现阶段对各级学校教师的学历要求和当前学校文化艺术教育的需要,幼儿园和小学文化艺术教师一般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中学文化艺术教师一般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文化艺术选修课教师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普通高等学校的文化艺术课教师应具备研究生以上文化程度。第三十八条 师资的配备 学校文化艺术教师的配备,应在执行国家教委关于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编制和工作量规定的范围内,兼顾文化艺术教学的特点,适当放宽比例。城镇小学教学班数与文化艺术教师配备的参考比例为:文化艺术学科1:0.16;农村小学教学班数与文化艺术教师配备的参考比例为:文化艺术学科1:0.14;初级中学教学班数与文化艺术教师配备的参考比例各为1:0.0;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文化艺术选修课教师的配备,可由学校根据文化艺术教育的特点,文化艺术选修课的门类、课时和本校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合适的比例。对目前暂不具有条件配备专任文化艺术教师的学校,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应通过多种渠道,合理解决本地区和本校的文化艺术教师缺额问题,可按区域设立中心文化艺术教研组;在邻校间开展互相协作,交流授课;聘用校内外有文化艺术专长和教学能力的其他人员兼职等,使本地区、本学校的文化艺术教育能正常地进行。第四章文化艺术竞赛第三十九条 国家促进文化艺术产业发展,鼓励文化艺术产业从业者提高文化艺术技术水平,在文化艺术国际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业余文化艺术事业,培养优秀的文化艺术产业后备人才。第四十一条 参加国内、国际重大文化艺术事业竞赛的文化艺术事业从业者与团队,应当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文化艺术行政部门规定。第四十二条 培养文化艺术事业从业者必须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对文化艺术事业从业者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优秀文化艺术事业从业者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第四十四条 全国性的单项文化艺术协会对本项目的从业者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从业者,可以根据国务院文化艺术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文化艺术事业竞赛和文化艺术团队之间的人员流动。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文化艺术事业从业者技术等级、职务等级制度。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文化艺术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国综合性文化艺术竞赛由国务院文化艺术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文化艺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第四十七条 全国文化艺术竞赛由该项文化艺术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地方综合性文化艺术竞赛和地方文化艺术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艺术管理部门制定。第四十八条 文化艺术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文化艺术竞赛的组织者和文化艺术从业者应当遵守竞赛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禁住何组织和个人利用文化艺术竞赛从事赌博活动。第四十九条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重大文化艺术竞赛,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第五章 文化社会团体第五十条 国家应鼓励、支持文化社会团体按照该团体的章程,组织和开展文化活动,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第五十一条 各级文化社会团体是联系、团结广大文化工作者的群众性文化组织,应当在发展文化事业中发挥作用。第五十二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中国文联),是由全国性文学艺术家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全国性的产业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应当在发展文化事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第五十三条 文化、文艺社会团体是文化、文艺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组织,应当在发展文化、文艺事业中发挥作用。第五十四条 全国性的单项文化团体管理该项文化的普及与提高,并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文化交流活动。第六章保障条件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产业事业经费文化产业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文化产业事业的投入。第五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自筹资金发展文化事业,鼓励组织和个人对文化事业的捐赠和赞助。第五十七条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产业资金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体文化产业资金。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以演出、展览、新闻、出版等文化传播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文化艺术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文化艺术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城市在规划企业、学校、街道和居住区时,应当将艺术设施纳入建设规划。乡、民族、镇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和完善艺术设施。第六十条 文化休闲娱乐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娱乐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或免费办法,提高文化休闲娱乐设施的利用率。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文化休闲娱乐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文化休闲娱乐设施的,必须经文化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文化休闲娱乐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第六十二条 国家发展文化产业类专业教育,建立文化产业各类专业院校、系、科,培养文化艺术、教学、科学研究、管理以及从事群众文化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依法举办文化产业类专业教育。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在各类文化比赛中从事假公济私等违反纪律和文化活动规则的行为,由文化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利用文化活动或比赛宣扬对国家利益有损害及低级趣味活动的,由文化社会团体予以批评、教育并给以处罚;涉及内容严重至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在各类文化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资金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资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个人利用从事文化为由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严重,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各文化机构须申请合法经营执照,须按各类相关法令进行。对虚报注册资本的机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十不等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机构或者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参照公司法)第六十九条:利用文化机构等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条例予以处罚。第八章 附则第七十条本法自2011年6月10起草拟。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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