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洋样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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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洋样品管理规定(试行)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办公室2007年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2第三章 样品馆专家委员会2第四章 样品馆依托单位3第五章 航次执行单位4第六章 中国大洋样品馆4第七章 样品申请人5第八章 航次样品的现场管理7第九章 样品的交接与入库管理8第十章 样品的日常管理9第十一章 样品的使用分配与出库管理10第十二章 附则1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大洋资源勘查和科学考察中所获取的各类样品是开展海洋科学研究、海底资源评价和海洋环境研究的物质基础,是国家重要的资源和财富。为确保我国大洋活动获取样品的科学保存、集中管理、合理使用,确保中国大洋样品馆(简称“样品馆”)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资源共享、促进国际合作,充分发挥大洋样品的效益,特制定中国大洋样品馆管理规定(简称“规定”)。第二条 大洋样品是指在国际海底开发活动中获得的各类实物资源,包括沉积物、岩石、矿物、矿石(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热液硫化物等)、悬浮体、海水以及生物标本等。第三条 大洋生物样品的保存有特殊的要求。为妥善保存大洋生物样品,中国大洋样品馆设置大洋生物样品分馆。大洋生物样品分馆应纳入中国大洋样品馆管理体系。大洋生物样品分馆可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第二章 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第四条 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办公室(简称“大洋协会办公室”)是中国大洋样品馆的所有者。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所组织各航次获取的样品均应纳入样品馆管理。第五条 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行使以下权利:(1)监督样品馆日常运行与样品管理;(2)监督样品馆运行经费的使用;(3)聘任组成样品馆专家委员会,任命样品馆专家委员会主任;(4)批准样品馆依托单位推荐的样品馆馆长人选;(5)批准样品馆内部机构设置;(6)签署样品属性数据公开发布决议;(7)批准或授权批准大洋样品使用申请;(8)批准和签署样品馆管理文件;(9)签署样品降级保存或淘汰方案,签署对样品提交、使用失当单位或个人的处理意见;(10)审议、监督或决定其它有关样品馆的管理和运行问题。第六条 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履行如下职责:(1)为样品馆的样品管理和日常运行提供经费;(2)监督和协调大洋样品入库与资料交接等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第三章 样品馆专家委员会第七条 样品馆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是受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委托对样品馆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咨询的机构。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一般由57名委员组成。专家委员会委员由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聘任,专家委员会主任由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指派。样品馆主任是专家委员会当然委员。专家委员会对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负责。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对样品馆管理制度、发展规划,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提供建议;(2)确认样品的科学性和代表性,讨论提出大洋样品降级保存或淘汰方案;(3)评估大洋样品使用效益,提出对样品交接、使用失当单位或个人的处理意见;(4)讨论提出大洋样品属性数据公开发布的范围和形式;(5)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委托的有关样品管理的其他事宜。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应召开12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主任或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在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第四章 样品馆依托单位第十一条 中国大洋样品馆依托单位(简称“依托单位”)是受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委托,负责中国大洋样品馆建设和日常管理的法人实体。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为中国大洋样品馆依托单位。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为样品馆提供建设用地;(2)为样品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人员和动力等支撑条件;(3)提名样品馆馆长人选;(4)批准样品馆工作人员组成;(5)负责样品馆周边环境的卫生。第五章 航次执行单位第十三条 航次执行单位是受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委托,负责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活动海上调查任务的业务承担者。第十四条 航次执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航次调查执行前,向样品馆通报航次设计,通报航次拟采集样品的方式、种类及数量;(2)航次调查期间,负责样品的船上安全保存与管理;(3)负责样品的现场处理和现场分析样品的选取;(4)交接样品时,为样品搬运提供方便;(5)航次调查期间,负责样品馆固定资产的安全。第六章 中国大洋样品馆第十五条 中国大洋样品馆(简称“样品馆”)是由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设立的管理中国大洋活动获取样品的业务支撑单位。样品馆受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领导和依托单位的指导,对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负责。第十六条 样品馆的管理包括样品的收集、整理、预处理、属性数据提取、入库保存、日常维护、使用分配,以及样品属性数据库建设、信息收集与发布、国际交流等。第十七条 样品馆的主要职责是:(1)接收和保管大洋航次调查和其它大洋活动获取的样品,接收和保存现场分析测试副样;(2)接收航次现场报告、航次取样记录与样品现场描述、样品现场照片、航次样品采集清单、样品现场使用清单,以及其它现场样品属性和背景资料等航次调查现场资料;(3)接收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捐赠的样品;(4)提取属性数据,并对长期保存样品进行必要的预处理;(5)负责样品的科学保存,确保样品与属性数据的安全;(6)受理样品使用申请,提出样品分配初步方案;(7)根据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意见为样品申请人分配样品,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属性数据;(8)接收样品申请人提交的分析测试数据;(9)制定样品馆管理文件及有关技术规程;(10)编制样品馆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11)负责大洋样品属性数据库的建设与维护,根据专家委员会建议和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决定公开发布样品属性数据;(12)展示和宣传我国大洋活动获得的成果;(13)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第十八条 样品馆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对外公开展示我国大洋活动取得的成果,充分发挥样品馆对外宣传、科学普及与爱国主义教育等功能。第十九条 样品馆实行馆长负责制。样品馆馆长由样品馆依托单位提名推荐,报大洋协会办公室审议批准后聘任。样品馆副馆长由样品馆提名,经样品馆依托单位批准后聘任,报大洋协会办公室备案。第二十条 样品馆工作人员由样品馆馆长提名,经依托单位批准后聘任,报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一条 样品馆馆长全面负责样品馆的工作,样品馆副馆长协助馆长负责样品馆运行,并处理日常事务。负责样品馆发展规划制定、样品馆经费预算使用、样品馆有关管理文件的制定、样品馆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的编写等。第二十二条 样品馆的建设和运行经费由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提供,样品馆可以根据业务的发展,积极寻求其它来源的运行经费。第七章 样品申请人第二十三条 样品申请人是指申请大洋样品用于科研、教学或其他目的法人和自然人。第二十四条 样品申请人应具备如下资格之一:(1)航次现场报告和航次报告编写者;(2)中国大洋专项研究项目或课题承担者;(3)得到其它项目或课题资助,研究大洋相关领域科学问题,同时承诺在研究成果发表时注明样品来源的申请者;(4)其他申请大洋样品用于教学、科学普及等公益事业的单位;(5)申请样品用于国际交换者。第二十五条 下列样品申请人不具备样品使用资格:(1)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者;(2)不履行相关责任者;(3)未能按期提交样品发表成果和分析结果者;(4)超过两年未开展研究工作者。第二十六条 样品申请人应履行如下责任:(1)申请样品时,应向样品馆提交样品使用申请、资助课题申请书及合同书复印件;(2)分取样品时,按规定进行登记;(3)成果发表时,需注明“样品由中国大洋样品馆提供”字样;(4)课题结束时,按照实际取样数量和样品申请书中承诺的分析测试项目和数量向样品馆和国家海洋信息中心提交分析测试结果及出版物。(5)未经协会办公室或样品馆同意,样品申请人不得将获得的大洋样品转赠他人。(6)申请用于科学研究,但在规定时间内未开展工作的样品应退还样品馆。第八章 航次样品的现场管理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样品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样品管理应从航次样品的采集开始。第二十八条 样品馆应派人参加航次设计工作会议,了解航次采样设计情况。调查航次执行前,航次执行单位应向样品馆通报航次拟采集样品的方式、种类及数量。航次开始和结束时,航次执行单位应与样品馆履行样品包装器材交接手续。第二十九条 航次调查期间,样品应由航次执行单位负责登记、保存和管理。航次首席科学家和调查部负责航次执行期间样品的安全,确保航次入库样品的代表性和在站位与类型上的完整性。第三十条 航次调查采集的样品原则上均应装箱保存,样品分配需待航次结束、样品入库整理后统一进行。第三十一条 确需现场采集分析的样品,应在航次设计期间向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样品馆备案,获得批准后,由航次调查部按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应的样品使用手续。第三十二条 现场分析测试样品应由航次调查部选取,送交实验室。选送现场分析样品时,样品分析人员应与航次调查部履行样品使用手续,登记选送样品的种类与数量。现场样品分析结束后,实验室应保留分析测试副样,待航次结束后移交样品馆保存备查。第三十二条 现场分析样品的选择应兼顾代表性和易采性。现场分析样品的选取不得破坏样品的原始性状及其完整性。珍贵和稀缺样品一般不得进行现场取样和分析。第三十三条 航次报告编写所需样品和中国大洋专项资助课题所需样品应在航次结束,样品移交样品馆后统一分配。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采集、保存样品。第九章 样品的交接与入库管理第三十五条 航次调查结束时,航次首席科学家、调查部和样品馆应作好样品交接准备和入库准备。第三十六条 交接样品时,航次首席科学家和调查部应向样品馆提交采获的全部样品和分析测试副样,并提交相关现场资料。第三十七条 航次向样品馆提交的现场资料包括:航次现场报告、航次取样记录(航次调查班报)与样品现场描述、样品现场照片、样品采集清单、样品现场使用清单,航次样品现场分析数据、样品环境物理化学数据等文件(纸质或电子文档)。第三十八条 航次样品的交接应以样品现场描述和航次调查班报为依据,逐一清点、登记、核对。完成样品交接后,航次首席科学家与样品馆馆长应在样品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或者委托代表签字确认。第三十九条 样品馆在接收航次样品后,应按样品保存条件尽快安全运达样品馆。样品馆应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尽快对入库样品分类整理,并提取属性数据。长期保存样品原则上应逐一进行特征描述和属性数据提取。第四十条 样品馆应对长期保存样品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以保持其原始性状长期不变。预处理后的样品,应根据保存需要存入相应的库房。第十章 样品的日常管理第四十一条 样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1)大洋历史样品的收集整理;(2)库存样品的安全维护;(3)样品属性数据的提取与发布;(4)样品管理数据库和样品属性数据库的建设与维护。(5)样品使用反馈信息的收集整理;(6)样品的淘汰与降级保存;第四十二条 样品馆应积极收集我国大洋历史航次调查采集的样品及其属性数据,广泛收集国内外有关大洋样品。第四十三条 样品馆应建立样品管理数据库和样品属性数据库,并实现样品属性数据的网络化查询与交换。第四十四条 样品属性数据的公开发布,须由样品馆提出初步方案,经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批准后执行。第四十五条 样品馆应建立必要的预警机制和监控措施,确保大洋样品的安全、科学保存。样品馆应确保样品属性数据的安全。第四十六条 在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的指导下,样品馆应逐渐与国外样品馆建立样品交换关系和业务往来,并就样品的保存技术与管理经验进行交流。第四十七条 长期保存样品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0年,未达到保存期限的样品不得淘汰。对保存超过50年、原始性状发生改变、科学研究价值降低的库存样品做淘汰处理或降级保存。第四十八条 样品的淘汰和降级保存需由样品馆提出初步方案,经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批准后进行。第十一章 样品的使用分配与出库管理第四十九条 样品的使用分配一般应在样品入库整理后进行。样品的船上使用需在航次设计阶段提出申请,经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批准,并在样品馆备案后方可执行。第五十条 大洋样品使用申请人应向样品馆提交样品使用申请表、资助课题申请书及合同书复印件。第五十一条 样品馆在收到样品使用申请后,应对样品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第五十二条 航次样品的集中分配按以下次序执行:第一次序:现场报告、航次报告、资源评价项目;第二次序:大洋协会研究性项目与前瞻性研究项目;第三次序:冶金实验、采矿实验项目;第四次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第五次序:地方项目、部门项目、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第六次序:教学、科普等公益事业。第五十三条 获得大洋样品资助后,样品申请人应履行如下责任:(1)在研究成果中注明样品的来源;(2)根据样品使用申请书承诺,在课题结题或成果公开发表后向样品馆和国家海洋信息中心提交分析测试结果及出版物;(3)未经允许样品申请人不得将其获得的大洋样品转赠他人;(4)超过两年未开展研究工作应将样品退还样品馆。第五十四条 非大洋专项项目和课题对样品的申请原则上要在航次结束两年后进行。样品的特殊使用可不受此限制,但须经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批准。第五十五条 国外单位和个人对大洋样品的申请应按国际惯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六条 样品馆在收到航次样品使用申请后,应根据航次样品入库情况提出样品分配初步意见,报大洋协会批准,并以适当形式征求样品馆专家委员会意见。第五十七条 样品的出库应填写样品出库登记表,并由样品馆工作人员和样品申请人签字确认。第十二章 附 则第五十八条 样品馆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样品管理细则和样品管理技术规程。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公开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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