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罚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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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一)违法行为描述: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实施标准:1.有1门课程未按照规定组织教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2.有2门课程未按照规定组织教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有3门课程未按照规定组织教学的,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4.有3门课程未按照规定组织教学的,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3)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处3万元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描述:安全培训机构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执教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二)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标准:1.有1名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执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2.有1名未经考核或者2名以上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执教的,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3. 有1名未经考核或者2名以上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执教的,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3)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处3万元的罚款。(三)违法行为描述:安全培训机构出借、出租安全培训资质证书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三)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实施标准:1.发现1次出租或者出借安全培训资质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现2次以上出租或者出借安全培训资质证书的,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3.发现2次以上出租或者出借安全培训资质证书的,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3)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处3万元的罚款。4.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处3万元的罚款。(四)违法行为描述: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实施标准:1. 发现1次以上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现2次以上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3.发现2次以上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1倍罚款数额低于1万元的,处1万元的罚款;(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2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处3万元的罚款。(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六)违法行为描述: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七)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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