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协议的法律特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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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协议的法律特征有 篇一:委托协议的法律特征委托协议的法律特征1、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之因此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她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受托人之因此接收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协议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协议关系也难以巩固。在委托协议中,受托人应该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她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在委托协议建立后,假如任何一方对她方产生了不信任,全部能够随时终止委托协议。2、委托协议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协议是提供劳务类协议,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表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有关委托事务的范围,协议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此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需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要求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委托协议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受托人承受。这是委托协议和行纪协议、承揽协议、居间协议等类似协议的主要区分。在有些情况下,受托人也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和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4、委托协议能够是:有偿的,也能够是无偿的委托协议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酬劳,则为有偿协议。如法律没有另外要求,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酬劳的,则为无偿协议。5、委托协议是:诺成协议、不要式协议、双务协议委托协议自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时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当事人实际推行行为作为协议成立的要件,所以委托协议为诺成协议。委托协议为不要式协议,协议采取何种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委托协议不论是否有偿,均为双务协议。在无偿的委托协议中,委托人虽没有支付酬劳的义务,但其仍负有其它义务,如支付费用、接收委托事务的结果、赔偿损失等,这些义务和受托人的义务是相对应的,所以,无偿的委托协议也是双务协议。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律师咨询:132,4296,6417(无偿)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篇二:委托协议一、概念及法律特征 第三讲委托协议1、概念:委托协议,又称委任协议,是指一方委托她方处理事务,她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协议。委托她方处理事务的,为委托人。允诺为她方处理事务的,为受托人。我们企业签署的货运代理协议所适用的法律就是这类委托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协议。“委托人”包含发货人、收货人(简称货主), “受托人”通常为货运代理人。2、委托协议的法律特征A、委托协议是一个经典的提供劳务的协议。协议签订后,受托人在委托的权限内所实施的行为,等同于委托人自己的行为。受托人办理受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但和委托人人身密不可分的、含有人身性的事务(如婚姻登记等)不能委托。在委托方法上,委托人既能够尤其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事务,也能够尤其委托受托人处理数 项事务,还能够概括地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B、委托协议的签订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人之因此选定某人作为受托人为其处理事务,是以她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相信受托人能够处理好委托的事宜为基础出发点的。而受托人之因此接收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受托事务的自信,也是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在委托协议关系成立并生效后,假如一方对另一方产生了不信任,可随时终止委托协议。C、委托协议是诺成协议及不要式协议。委托协议的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协议即告成立,无须以物之交付或当事人的义务推行作为协议成立的要件。所以,委托协议为诺成协议,而非实践协议。委托协议为不要式协议,当事人能够依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签订形式。D、委托协议为双务协议,能够是有偿协议,也能够是无偿协议。当事人对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不付酬劳或酬劳没有约定时,委托人无支付义务。尽管协议法要求,对于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委托人应该预付或事后给予赔偿,但委托人所负担的此项义务,并不组成委托协议关系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对价。二、 委托人的义务1、支付费用的义务不管委托协议是否有偿,委托人全部有支付费用的义务。委托人推行支付费用的义务有两种方法:一是预付费用,二是偿还费用。需掌握几点:A、委托人应该向受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委托人应预付费用的多少和预付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应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和处理的详细情况而定。预付费用系为委托人利益而使用,和委托事务的处理并不成立对价关系。B、非经约定,受托人并无垫付费用的义务。假如经受托人请求,委托人也不负推行拖延或拒绝推行的责任。同时,正因为预付费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受托人并无申请法院强制委托人预付费用的权利。C、委托协议为有偿协议,因委托人拒付费用以致影响受托人基于该协议的收益或给受托人造成损失时,受托人有权请求赔偿。受托人无为委托人垫付费用的义务,一旦垫付,有请求委托人偿还的权利。D、委托人也就负有偿还费用的义务。委托人偿还的费用通常应限于受托人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必须费用及其利息。所谓必须费用,是指处理受托事务不可缺乏的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手续费等。当事人就必须费用的范围发生争议时,委托人应对其认为无须要的部分举证,以免使提前垫付费用的受托人处于不利地位。在确定必须费用的范围时,在支付当初为必须的、即使其后为无须要的,也为必须费用;相反,在支付当初为无须要的,即使其后为必须的也不是必须费用。委托人偿还费用加付的利息从垫付之日起计算。利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应以当初的法定存款利率计算。对于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时所支出的有益费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应依据无因管理或不妥得利的要求,向委托人请求偿还。2、支付酬劳的义务委托协议是无偿的,委托人自然无支付酬劳的义务。但往往委托协议是有偿的,即使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详细酬劳,但依习惯或委托的性质应该由委托人支付酬劳的,委托人应支付酬劳,受托人享受给付酬劳请求权。对于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致委托协议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该向受托人支付对应的酬劳。对于因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而致委托协议终止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时,受托人无酬劳请求权。酬劳支付时间,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事先付酬劳的外,非于委托关系终止,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所以,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未付酬劳为由,就受托事务的处理行使同时推行抗辩权。(作为受托人约定酬劳支付时间较有利)3、赔偿受托人损失的义务A、委托人对于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非因受托人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损失的义务。当然,委托人首先应对自己的委托负责。其次,以下几个情况应对受托人负责:A1、如因其指示不妥或其它过失致使受托人蒙受损失的,委托人还应给予赔偿。A2、即使委托人自己没有过失,若受托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害时,受托人也得请求委托人赔偿其所受损失。A3、在受托人所受的损害系由第三人的加害行为造成时,受托人应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但若该加害的第三人不明,或无资力或无过失时,受托人只能请求委托人给予赔偿。B、因再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时的赔偿义务。在委托人将所要处理的事务委托给受托人以后,委托人通常不宜再将该委托事务委托给受托人以外的第三人处理。假如委托人欲把委托事务委托给受托人之外的第三人处理,必需经受托人同意。这实际上即是委托协议的协议变更。因协议变更致受托人遭受损失的,受托人能够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三、受托人的义务1、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在委托协议中,受托人的基础义务是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依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有以下含义:首先,委托人有指示时,应尽可能地遵守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人的指示分为三种:其一为命令性的指示。此时受托人绝对不得变更委托人的指示,纵使受托人的变更意见可能会更有利于委托人,也不得为之。其二为指导性的指示,即委托人虽有指示,但明示或默示地给了受托人一定程度的酌情裁量权,即在关系改变或发出指示时真相未明而以后需要对指示加以变更的,受托人得酌情给予变更。其三为任意性的指示。此时,受托人享受独立裁量的权利,对受托事务的处理得因势而定。其次,受托人在情势紧急时得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妥善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若情势发生了签订委托协议时没有预料到的改变,且情况紧急,受托人无法事先和委托人协商时,只要能够推定委托人若知有此情况也会许可变更指示的,受托人能够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妥善处理委托事务。这是受托人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例外。再次,受托人在变更指示后,负有汇报义务。在变更时,受托人无法和委托人取得联络的,应于变更后立即汇报委托人。假如因受托人的怠于汇报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负赔偿责任。例:委托人就委托事项指令不明,受托人主张权利时,应该怎样处理? 委托人能够尤其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委托不明,受托人主张权利时,推定委托事项包含货物进出口所必需的一切事务,但委托人提出相反证据的除外。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法律上之因此要求委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意在预防出现受托人有负委托人信任致委托人利益受损的情形。例: A橡胶集团企业委托B进出口企业从美国C企业进口一套橡胶拉延机生产线。B进出口企业依据A橡胶集团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要求和技术要求和C企业签署了协议,协议约定:C企业于2021年5月25日交货。5月20日C企业将设备交到A橡胶集团企业指定的厂房,并派人到A橡胶集团企业指导安装。设备安装完成,于6月1日试运行,经过再三调试,至8月中旬设备运转仍不正常,不能拉延出合格的橡胶制品,无法达成协议的技术标准要求。后经教授判定,该设备在生产和设计中出现缺点,不可能用中国原料生产出合格产品。为此,A橡胶集团企业向企业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C企业赔偿其损失。C企业辩称:协议的主体是B进出口企业,A橡胶集团企业无权起诉。谁对?本案中A橡胶集团企业是委托人,B进出口企业是受托人,美国C企业是第三人。协议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和第三人签订的协议,第三人在签订协议时知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协议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403条要求: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和第三人签订协议时委托人所以能够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因第三人推行协议不符合和受托人之间的协议约定,委托人A橡胶集团企业可直接向第三人即美国C企业行使索赔权。C企业将协议标的运抵委托人A橡胶集团企业厂房,并指导设备安装,就已经知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有两种例外情况:A、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的,委托人能够就委托事务部分或全部转委托给第三人,即次受托人,由次受托人直接就委托事务向委托人负责。委托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也自然在委托人和转委托的第三人之间产生。委托人应向该次受托人支付酬劳、公布指示、预付费用、赔偿损失;该次受托人也应对委托人本着诚信标准,尽力勤勉地推行义务。同时,受托人也能够向次受托人公布指示。因为受托人对次受托人的选任已经委托人同意,因此受托人仅对次受托人的选任及其对次受托人的指示负担责任。因受托人选人不慎或指示有误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该负担赔偿责任。B、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受托人所为的转委托未报知委托人或虽报知但委托人未同意的,该转委托的第三人应视为是受托人的推行辅助人。转委托的第三人处理事务的行为,应视为受托人自己的行为。因此,未经同意的转委托,第三人的处理事务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视为是受托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C、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进行的转委托,应该视其为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所谓紧急情况,也可称不得已之事由,指受托人自己处理委托事务受阻碍,而委托人将会因该委托事务处理的中止而受损害,且时机紧迫,来不及或无法通知委托人的情况。此种情形下的转委托称为紧急的转委托。例:货主将其业务单证(出口货物明细单、发票、装箱单、报关委托书、报验委托书、报关单、核销单等)交给货代,委托货代办理货代事务,货代又将货代事务转委托货代办理,货代实际办理了货代事务,该转委托未经货主同意。怎样认定货主货代货代转委托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受托人将货运代理事务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第三人处理,经委托人同意的,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直接成立货运代理协议关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成立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问1:怎样认定“转委托经同意”?有证据证实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了受托人的转委托权限或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转委托行为明确表示同意的,可认定为“转委托经同意”。仅有证据证实委托人明知受托人将货运代理事务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第三人处理而未表示反正确,不能认定为“转委托经同意”。问2:受托人没有从事订舱、报关、仓储、装箱、集装箱内陆运输等货运代理事务的资质或实际推行能力,而将该部分货运代理事务转委托第三人处理的,对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有没有影响?上述情况对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并无影响。有没有资质只包括到赔偿问题,不因无资质而委托法律关系无效。3、赔偿委托人损失的义务受托人为一人时,分三种情况:A、有偿委托协议,因受托人的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B、无偿委托协议,受托人仅就有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委托人带来的损失负赔偿责任。C、受托人超越该权限处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不管有没有过失,均应对委托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受托人为两人以上时,分两种情况:A、若其中一个受托人或数个受托人全部违反了受托人的义务,给委托人带来损失的,委托人能够向全部受托人或其中任何一个要求赔偿,受托人相互之间负连带责任。如其中的一人或数人未和其它受托人协商而实施的行为,损害了委托人利益的,无过失的受托人能够在负担连带责任后向实施行为的受托人行使追偿权。B、负连带责任的受托人必需是委托人所委托的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人,若委托人分别委托不一样受托人处理不一样事务,则各受托人就各自处理事务向委托人负责,并不发生负连带责任的问题。3、汇报义务A、受托人应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定时汇报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B、受托事务终了或委托协议终止时,受托人应该将处理委托事务的始末经过和处理结果汇报给委托人,并提交必须的证实文件,如多种账目、收支计算情况等。C、在委托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假如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推行汇报义务,告诉事务处理的情况,受托人应该汇报。D、委托人没有要求受托人汇报,但有汇报的必须时,如进行有障碍、情事变更 等,受托人亦应随时汇报。后果:受托人因怠于汇报所致损害,委托人有权请求受托人赔偿。 汇报内容:详细内容通常由当事人约定。4、财产转交义务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应该转交给委托人。这些财产,包含金钱、物品及其孳息、权利等,委托人得请求受托人交付财产的这项权利,能够让和第三人。四、委托协议的终止1、委托协议终止的原因委托协议终止的原因包含通常原因和特殊原因。委托协议终止的通常原因是指通常协议共同适用的终止原因。比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成,委托协议推行已不可能,委托协议中约定的协议存续期限届满,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等。委托协议终止的特殊原因是指造成委托协议终止特有的原因,关键包含以下两种情况:A、当事人一方能够任意解除协议。在委托协议中,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均享受任意解除权,可任意解除协议。B、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协议终止。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时,委托协议当然终止。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依委托事务的性质在发生上述情况时不宜终止委托协议的除外。2、委托协议例外不终止时的法律后果A、受托人继续处理事务的义务。当委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以后,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有继续处理受托事务的义务。B、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在委托关系终止时采取必须方法的义务。受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协议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该采取必须方法。对于所谓“必须方法”应作广义了解,既包含消极的保留行为,也包含主动的对委托事务的处理。例:大兴企业和全宇企业签署委托协议,由大兴企业委托全宇企业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置彩电的费用50万元。全宇企业经考察发觉甲市W区的天鹅企业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和天鹅企业签署了一份彩电购置协议,双方约定:全宇企业从天鹅企业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企业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企业采取送货方法,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S区,全宇企业在S区协议约定地点接收了500台彩电,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企业。因为彩电滞销,大兴企业一直拒付货款,致全宇企业一直篇三:委托协议怎样撤销公证卖房委托书字体大小:大 | 中 | 小 2021-03-22 15:11 - 阅读:182 - 评论:0你好,郑律师,我想问一下我的房产在08年的12月份公证委托了一个中介人员卖房,现在我想撤销公证委托,有什么措施?郑国柱律师:假如是撤销委托书公证,程序较为复杂,且应符合中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要求的条件。假如是中止委托事项和内容,你只要收回公证处给你出具的委托书公证书,或是向使用该公证书的单位提前申明不予委托,申明时注意取证。委托协议的概念委托协议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酬劳或不支付酬劳的协议。其特征有:委托协议是经典的劳务协议;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协议含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协议既能够是有偿协议,也能够是无偿协议;委托协议是诺成的、双务的协议。委托协议又称委任协议,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协议。委托协议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一)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包含: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标准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能够转托她人;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3汇报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汇报;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多种利益立即转移给委托人;5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二)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1支付费用的义务。不论委托协议是否有偿,委托人全部有义务提供或赔偿委托事务的必须费用;2付酬义务。对于有偿委托协议,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酬劳;3赔偿责任。委托协议的法律特征(一)委托协议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委托人之因此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她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因此接收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所以,委托协议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协议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协议关系也难以巩固。所以,在委托协议中,受托人应该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她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同时,在委托协议建立后,假如任何一方对她方产生了不信任,全部能够随时终止委托协议。(二)委托协议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协议是提供劳务类协议,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表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有关委托事务的范围,协议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此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不过,应该指出,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需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三)委托协议通常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要求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所以,委托协议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受托人承受。这是委托协议和行纪协议、承揽协议、居间协议等类似协议的主要区分。在有些情况下,受托人也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和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协议法第四百零二条要求:“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和第三人签订的协议,第三人在签订协议时知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协议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实该协议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协议法”第四百零三条要求:“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和第三人签订协议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推行义务,受托人应该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所以能够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和受托人签订协议时假如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签订协议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推行义务,受托人应该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所以可 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能够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相对人的,委托人能够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和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四)委托协议能够是有偿的,也能够是无偿的委托协议能够是有偿协议,也能够是无偿协议,委托协议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酬劳,则为有偿协议。如法律没有另外要求,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酬劳的,则为无偿协议。(五)委托协议为诺成协议、不要式协议、双务协议委托协议自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时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当事人实际推行行为作为协议成立的要件。所以,委托协议为诺成协议。委托协议为不要式协议,协议采取何种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委托协议不论是否有偿,均为双务协议。在无偿的委托协议中,委托人虽没有支付酬劳的义务,但其仍负有其它义务,如支付费用、接收委托事务的结果、赔偿损失等,这些义务和受托人的义务是相对应的。所以,无偿的委托协议也是双务协议。委托协议的种类(一)尤其委托和概括委托依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协议能够分为尤其委托和概括委托。尤其委托是指委托人尤其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有关尤其委托和概括委托,协议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作了明确要求:“委托人能够尤其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能够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二)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依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协议能够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有关共同委托,协议法第四百零九条要求:“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负担连带责任。”(三)直接委托和转委托依据受托人产生的不一样,委托协议能够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该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有关转委托,协议法第四百条明确要求:“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能够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能够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负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该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负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委托协议的终止(一)委托协议终止的原因委托协议终止的原因包含通常原因和特殊原因。通常原因是指通常协议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成、委托协议推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协议的存续期间届满等;特殊原因是指造成委托协议终止特有的原因,关键有以下两种原因:1. 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协议。在委托协议中,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均享受任意终止权,能够任意终止协议。不论是有偿委托协议还是无偿委托协议,也不论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协议还是未确定时限的委托协议,也不论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都有权终止委托协议。这是因为,委托协议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而信任关系属于主观信念的范围,含有主观任意性,并无一定的规格和限制。假如当事人在信念上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就应不问有没有确凿可信的理由,均许可其随时终止委托协议。不然,即使勉强维持双方之间的协议关系,也会影响委托协议签订目标的实现。协议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要求:“委托人或受托人能够随时解除委托协议。”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协议终止。协议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要求:“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的,委托协议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这是法律所要求的委托协议法定终止的条件。委托协议因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这是通常标准。在特殊情况下,委托协议也能够不终止。这些特殊情况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协议另有约定。当事人能够在协议中约定即使当事人一方有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的情形时,委托协议仍不终止。比如,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委托协议能够约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终止代理诉讼。二是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协议法明确要求了因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委托协议不因当事人一方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二)委托协议终止的后果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协议的后果。委托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全部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协议。不过,假如因解除委托协议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协议的一方应该赔偿损失。比如,正当委托人昏迷不醒,无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务的处理,而委托事务的处理又正处于关键阶段时,受托人终止协议,势必会给委托人带来损害,对此损害,受托人就应负责赔偿。当然,假如当事人一方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协议时,则可不负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协议的当事人一方须负举证责任,证实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有关解除委托协议的赔偿责任,协议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要求:“因解除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该赔偿损失。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此终止委托协议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协议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协议法第四百一十二条要求:“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协议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该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因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协议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该立即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协议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该采取必须的方法。协议法第四百一十三条要求:“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协议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该立即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协议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该采取必须方法。”信托协议和委托协议的区分1.信托协议的选取范围仅为贸易活动,而委托协议的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适用范围广泛,包含多种能够委托的事项。2.信托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和第三人签订协议,而委托协议的受托人或自己的名义签订协议,如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协议,则负有披露义务。3.信托协议为有偿协议,而委托协议能够是有偿的,也能够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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