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和协议是要式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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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和协议是要式协议吗 篇一:从协议的法律性质分析,赠和协议属于篇一:对中国协议法第十一章赠和协议性质的分析对中国协议法第十一章赠和协议性质的分析谌峰博览群书教育2021年第06期有关赠和协议的要求表现在中国协议法第十一章第185条到195条。所谓赠和协议,是指赠和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收赠和的协议。从赠和协议含义能够看出:一、赠和是一个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和协议虽为单务、无偿协议,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假如一方有赠和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收该赠和的,赠和协议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收对方赠和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和协议即不成立。二、赠和协议是转移财产全部权的协议赠和协议是以赠和人将自己的财产给受赠人为内容的协议,是赠和人转移财产全部权于受赠人的协议。这是赠和协议和借用协议的关键区分。三、赠和协议为无偿协议所谓“无偿协议”,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无须向对方偿付对应代价的协议。在赠和协议中,仅由赠和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和的财产,不需向赠和人偿付对应的代价。这是赠和协议和买卖等有偿协议的关键区分。赠和的财产有瑕疵的,赠和人不负担责任。附义务的赠和,赠和的财产有瑕疵的,赠和人在附义务的程度内负担和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和人有意不通知瑕疵或确保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该负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赠和协议为无偿协议,赠和是为了受赠人的利益而为的行为,因此赠和人对赠和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有偿协议有所不一样。该条的内涵有三个方面:(1)赠和的财产有瑕疵的,赠和人标准上不负担责任。(2)在附义务的赠和中,赠和的财产如有瑕疵,赠和人需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程度内负担和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就通常的赠和而言,赠和人标准上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对于附义务的赠和,受赠人虽受有利益,但又需推行约定的义务。如赠和的财产有瑕疵,必定造成受赠人所受利益有所减损,这便和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相对应,使受赠人遭受损失。为保护受赠人的利益,并求公允,应由赠和人负担瑕疵担保责任。就受赠人推行的义务而言,有如买卖协议中买受人的地位,所以,赠和人应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程度内,负担和买卖协议中的出卖人同一的瑕疵担保责任。(3)赠和人有意不通知瑕疵或确保无瑕疵,而且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该负担损害赔偿责任。赠和人有意不通知赠和的财产有瑕疵的,是有主观上的恶意,也有违老实信用标准。因赠和财产的瑕疵给受赠人造成其它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假如赠和人有意不通知瑕疵,但没有给受赠人造成损失,则不负担赔偿责任。赠和人确保赠和物无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也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赠和协议是单务协议所谓“单务协议”,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债务,另一方不负债务,或虽负有债务,但无对价关系的协议。在通常情况下,赠和协议仅由赠和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在附义务的赠和中,赠和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根据协议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和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其间的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所以赠和协议为单务协议。五、赠和协议为诺成协议赠和协议是实践协议还是诺成协议,和赠和协议自何时成立直接相关。赠和协议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国外立法例上有不一样要求,中国法学界也有不一样认识。所谓“实践协议”。又称“要物协议”,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协议。它以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所谓“诺成协议”,又称“非要物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协议。它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六、赠和协议为不要式协议赠和协议是要式协议还是不要式协议,和赠和协议是否成立也相关联。所谓“要式协议”,是指法律要求必需采取一定的形式的协议。所谓“不要式协议”,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需具有特定的形式的协议。不要式协议不排斥协议采取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协议的形式不影响协议的成立。根据协议法的要求,赠和协议为不要式协议。赠和协议既可采取口头形式,又可采取书面形式或在协议签订后办理公证证实。不论采取何种形式,也不论是否经过公证,全部不影响赠和协议的成立。七、赠和协议为撤销权受到限制的协议赠和人能够撤销赠和的三项法定情形有以下含义: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和人或赠和人的近亲属。其关键点,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通常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和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含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儿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儿女、外孙儿女等)、弟兄姐妹。假如侵害的是其它亲友则不在此列。根据中国协议法的要求,受赠人只要严重侵害了赠和人或赠和人的近亲属,赠和人即可撤销赠和,而不限于有意和犯罪行为。第二,受赠人对赠和人有扶养义务而不推行。受赠人对赠和人有扶养义务。赠人对赠和人有扶养能力,而不推行对赠和人的扶养义务。假如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丧失了扶养能力的,不产生赠和人撤销赠和的权利。第三,受赠人不推行赠和协议约定的义务。赠和协议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赠和人已将赠和的财产交付于受赠人。受赠人不推行赠和协议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和中,受赠人应该依约定推行其所负义务。在赠和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和的财产后,受赠人如不依约推行其义务,赠和人能够撤销赠和。 为了尽早确定赠和关系的去留,撤销权人应该依法立即行使撤销权。赠和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这一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对某种权利所预定的行使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止和延长的问题。撤销权人如在法律要求的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即归于消亡。篇二:论赠和协议法律性质论赠和协议的法律性质摘要赠和协议作为有名协议的一个,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协议法将其作为一章加以要求有其必须性。不过,因为成文法本身的不足,使得法律的制订,或目概念不够明确,或因法条之间有矛盾或抵触之处,总须借助于法律解释,才能充足发挥法律的作用。所以,对协议法的相关要求进行解释,以促进法律的妥当适用,应是不可回避的问题。作者在此就赠和协议的标的、任意撤销权和捐赠等法律性质方面的问题进行叙述,以期能对赠和协议在法律上的适用有所裨益。关键词赠和协议;标的;任意撤销权;捐赠一、赠和协议的标的协议法第185条要求:“赠和协议是赠和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收赠和的协议。”由此可见,只要是赠和人以自己之财产而为赠和的,均无不可。而依中国很多学者的看法,赠和协议移转的是标的物之全部权所以,赠和的标的物能够是多种法律不严禁的实物、货币和有价证券。不以有价证券表示的权利不能成为赠和的标的物。作者认为前述看法有失偏狭。因为赠和之根本目标在于使受赠人无偿取得利益,所以,通常能够在客观上给受赠人带来经济利益,而受赠人此种利益之取得和赠和人利益之所失又有对应关系,即只要能满足赠和法律关系要求且不属于法律严禁的财产,均可成为赠和协议之标的物。故除移转全部权的情形以外,“为她人设定某种物权,而不取对价,或无偿的免去责任”的,和以知识产权、债权,甚至是未来能够取得的某种权利为无偿给的,均可成立赠和。如担保人以其物为债务人利益设定担保而不要求债务人提供对价的情形,担保人之物在物理上虽未贬值,但担保人在出卖该物之时,因为其上存有担保物权,买受人在相同条件下可能会所以而不愿购置此物,或所以而要求担保人降低其物之价格以抵消其未来可能之不利益时,对担保人而言,因其物之价值评价降低或所以而无法售出其物的,亦为一个不利益。而债务人将所以担保之存在而取得贷款,或所以而能够被债权人同意延期清偿债务的,亦为一个利益之取得。此种利益之取得和担保人之不利益(包含其物不易售出或其物被拍卖偿债的风险),有对应的关系,所以这种无偿取得利益的行为也完全能够认为是一个赠和关系。再如,专利权人许可其它人在某一特定地域内能够无偿地利用其专利技术的,虽属对无形财产权而为之,并非转移某实物之全部权。然而其利益之授予关系也十分显著,应为赠和无疑。由此可见,赠和协议之标的物非必限于前述学者所称之实物、货币、有价证券这一范围,而且称赠和乃移转标的物全部权的说法也不甚适当。因为毕竟不能说无偿设定担保物权之赠和移转的是担保物权的全部权。在仅赠和专利之使用权的场所也一样如此。实际上,传统的仅以有形物之全部权为赠和协议标的见解,在当代社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需要了。因为,当代社会中财产的范围日益广泛,已远远突破传统的以有形物为财产对象的范围,而且对物的评价也已经由重视物之全部转向重视物之利用。前者如知识产权、企业的商誉权甚至于网络、通信频率的利用也被作为当代社会的主要财产等;后者则突出表现为担保制度的发达,如浮动担保、财团抵押、最高额抵押,和将抵押权证券化从而使其能广泛流通的抵押证券制度的发达等。所以,对财产范围的了解要适应这一趋势。二、赠和协议的任意撤销权(一)赠和协议任意撤销权的性质赠和协议的任意撤销是指无须具有法定情形,可由赠和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和协议的制度。作者认为,赠和协议的任意撤销权和协议通常撤销权有很多不一样,从根本上讲,它相当于协议的任意解除权,原因以下。第一,从适用范围看,任意撤销制度中的对象为通常性赠和协议,其为诺成协议,承诺生效则协议成立生效,而协议的解除正是适合用于确定生效的协议,并非像撤销那样欠缺生效要件。第二,从发生的原因看,任意撤销权是据赠和人自己的意思,而非像协议的撤销那样是依据法律的明文要求,因此它是一个对协议的任意解除权。第三,从程序上看,任意撤销权是权利人自己行使,不需经仲裁程序或法院的诉讼程序,只有在争议时才提请仲裁或诉讼,不像行使撤销权那样一定要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这一点也恰好表现了解除权的特征。所以,将赠和协议的任意撤销权定性为一个协议的任意解除权更靠近于它的本质。(二)赠和协议任意撤销权的限制因任意撤销权从根本上说就是一个协议的任意解除权,全依权利人之意思表示,如无限制,则赠和协议缺乏应有的约束力,故各国民法均为赠和协议的任意撤销权设定一定的限制。首先是在主体方面的限制。据协议法要求,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赠和人,而不包含受赠人。日本民法典要求和中国这一要求有所不一样。日本民法典第550条要求:“不依书面所进行的赠和,各当事人能够撤销。但已推行的部分不在此限。”可见,日本民法典对赠和协议的主体未作限制。因此,有学者认为,法律应该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赠人在接收赠和财产之前,完全有权拒绝赠和,所以,应从立法上给予受赠人任意撤销权。若起初受赠人承诺接收赠和,以后来因为多种原因此又不接收赠和财产,则赠和协议是否能够被撤销或解除呢?据平等标准,在受赠人未接收赠和财产之前,受赠人应该和赠和人含有平等的撤销权。作者并不赞同此看法。实际上,平等也是相正确,平等标准不能滥用,从根本上说,赠和协议的任意撤销权设置的目标是为保护赠和人的利益来实现当事人的利益的平衡,若再给予受赠人以任意撤销权,则有悖于该制度设置的初衷。所以,作者认为,任意撤销权的主体只限于受赠人。 其次是在行使条件上的限制。行使对象仅限于通常赠和协议,不属于含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和协议和经过公证的赠和协议或书面的赠和协议所谓道德义务是指依通常社会观念,符合社会伦理道德准则而负担的义务。有时,为协调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微妙关系,使法律之要求能够符合通常社会伦理道德准则,法律将一些道德上的义务视为法律义务,即道德义务法律化。就该种赠和而言,赠和人在为给付前已收到了“道德上”的对待给付,故不得任意撤销。此为各国民事法律的共同准则。如许可赠和人任意撤销社会公益赠和,则不利于提倡扶贫济困的社会道德风尚,甚至方便了欺世盗名,而和赠和本身的价值和社会目标相悖。中国法律将道德义务延伸到社会公益性的赠和协议中,表现了对赠和的道德风尚的肯定和提倡,作者认为符合中国传统和的国情。经过公证的赠和协议和书面赠和协议也不得任意撤销,关键考虑到赠和人若采取此两种方法和受赠人签订赠和协议,则应该已经考虑周详,若再授予赠和人以任意撤销权,现有失协议的严厉性,也使受赠人处于显著不利地位。中国协议法中未要求书面赠和协议不得任意撤销,此为立法的不足。三、捐赠的相关法律问题协议法第188条要求:“赠和含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经过公证的赠和协议,赠和人不交付赠和的财产的,受赠人能够要求交付。”且依186条第2款这类赠和为不可任意撤销协议。实际上这些要求在学者提议稿中原来也有,但在1998年9月公布的向全民征求意见稿中被删除,可能是考虑到当年部分赈灾募捐中有认捐人事后拒不交付的问题的发生,在最终经过的协议法中又加入了这些内容。从这一点上推测,该条的目标可能在于应对前述认捐人拒不交付的问题。所以也有学者认为,如1998年夏天中国南方诸省遭受洪灾,中央电视台和民政部等举行了赈灾捐赠活动,部分单位当场认捐钱物,但事后拒不交付,对这类篇三:协议法第十一章赠和协议性质论文协议法第十一章赠和协议性质论文摘要:为了尽早确定赠和关系的去留,撤销权人应该依法立即行使撤销权。赠和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这一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对某种权利所预定的行使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止和延长的问题。撤销权人如在法律要求的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即归于消亡。有关赠和协议的要求表现在中国协议法第十一章第185条到195条。所谓赠和协议,是指赠和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收赠和的协议。从赠和协议含义能够看出:一、赠和是一个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和协议虽为单务、无偿协议,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假如一方有赠和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收该赠和的,赠和协议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收对方赠和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和协议即不成立。二、赠和协议是转移财产全部权的协议赠和协议是以赠和人将自己的财产给受赠人为内容的协议,是赠和人转移财产全部权于受赠人的协议。这是赠和协议和借用协议的关键区分。三、赠和协议为无偿协议所谓“无偿协议”,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无须向对方偿付对应代价的协议。在赠和协议中,仅由赠和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和的财产,不需向赠和人偿付对应的代价。这是赠和协议和买卖等有偿协议的关键区分。赠和的财产有瑕疵的,赠和人不负担责任。附义务的赠和,赠和的财产有瑕疵的,赠和人在附义务的程度内负担和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和人有意不通知瑕疵或确保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该负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赠和协议为无偿协议,赠和是为了受赠人的利益而为的行为,因此赠和人对赠和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有偿协议有所不一样。该条的内涵有三个方面:(1)赠和的财产有瑕疵的,赠和人标准上不负担责任。(2)在附义务的赠和中,赠和的财产如有瑕疵,赠和人需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程度内负担和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就通常的赠和而言,赠和人标准上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对于附义务的赠和,受赠人虽受有利益,但又需推行约定的义务。如赠和的财产有瑕疵,必定造成受赠人所受利益有所减损,这便和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相对应,使受赠人遭受损失。为保护受赠人的利益,并求公允,应由赠和人负担瑕疵担保责任。就受赠人推行的义务而言,有如买卖协议中买受人的地位,所以,赠和人应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程度内,负担和买卖协议中的出卖人同一的瑕疵担保责任。(3)赠和人有意不通知瑕疵或确保无瑕疵,而且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该负担损害赔偿责任。赠和人有意不通知赠和的财产有瑕疵的,是有主观上的恶意,也有违老实信用标准。因赠和财产的瑕疵给受赠人造成其它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假如赠和人有意不通知瑕疵,但没有给受赠人造成损失,则不负担赔偿责任。赠和人确保赠和物无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也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赠和协议是单务协议所谓“单务协议”,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债务,另一方不负债务,或虽负有债务,但无对价关系的协议。在通常情况下,赠和协议仅由赠和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在附义务的赠和中,赠和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根据协议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和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其间的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所以赠和协议为单务协议。五、赠和协议为诺成协议赠和协议是实践协议还是诺成协议,和赠和协议自何时成立直接相关。赠和协议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国外立法例上有不一样要求,中国法学界也有不一样认识。所谓“实践协议”,又称“要物协议”,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协议。它以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所谓“诺成协议”,又称“非要物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协议。它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六、赠和协议为不要式协议赠和协议是要式协议还是不要式协议,和赠和协议是否成立也相关联。所谓“要式协议”,是指法律要求必需采取一定的形式的协议。所谓“不要式协议”,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需具有特定的形式的协议。不要式协议不排斥协议采取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协议的形式不影响协议的成立。根据协议法的要求,赠和协议为不要式协议。赠和协议既可采取口头形式,又可采取书面形式或在协议签订后办理公证证实。不论采取何种形式,也不论是否经过公证,全部不影响赠和协议的成立。七、赠和协议为撤销权受到限制的协议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和人能够撤销赠和:严重侵害赠和人或赠和人的近亲属;对赠和人有扶养义务而不推行;不推行赠和协议约定的义务。 赠和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和协议的法定撤销,是指赠和协议成立后,在具有法律要求的情形时,撤销权人能够撤销赠和。赠和的法定撤销和任意撤销的不一样点在于:第一,撤销赠和须依法律要求的事由;第二,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不管赠和协议以何种形式签订以至经过公证证实,不管赠和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管赠和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受撤销权的人均能够撤销赠和。赠和本是使受赠人取得利益的行为,假如受赠人对赠和人有加害行为或其它忘恩负义行为的,法律应给予赠和人有撤销赠和的权利。赠和协议的法定撤销情形,均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或违反赠和协议约定的行为。赠和人依法撤销赠和的权利,是法律对赠和人加以保护的主要内容。篇二:赠和协议含有哪些法律特征篇一:赠和协议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赠和协议一、赠和协议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赠和协议的概念赠和协议是指赠和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收该赠和的协议。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和人,接收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赠和协议中,赠和人向受赠人移转的通常是财产的全部权(当然并不限于全部权,土地使用权、经营权、股权、债权等也能够成为赠和的财产),所以,买卖协议作为经典的移转财产全部权的协议,其相关要求对于赠和协议含有参考适用效力。赠和属经典有名协议的一个,而非单方法律行为,所以赠和协议和遗赠、捐赠不一样。(二)赠和协议的法律特征赠和协议含有以下特征:、赠和协议是转移财产全部权的协议;、赠和协议是单务协议、无偿协议;、赠和协议是诺成性协议;赠和自受赠人表示接收该赠和时生效,不以接收赠和物为生效条件。但这种诺成协议的效力较弱,如协议法第条第款要求,赠和人在赠和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能够撤销赠和。在其它诺成协议中,协议成立以后不是随意能够撤销的。篇二:1法律特征1法律特征xx 其法律特征: (1)房屋赠和协议是单务协议、无偿协议赠和人自愿单方负担将房屋无偿赠和对方的义务,但不享受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受无偿接收对方所赠房屋的权利,通常不负担法律上的义务,即使受赠人在接收赠和时附有部分义务,但这些义务并非和所取得的权利互为代价。(2)房屋赠和协议是实践性协议赠和人必需把赠和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收赠和房屋后,房屋赠和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协议才算生效。但在实物交付后,则不得再行撤回赠和。假如因赠和人撤回赠和而发生纠纷,受赠方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3)房屋赠和协议是要式协议房屋赠和同房屋买卖一样,全部属于全部权的转移。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要求,应提交各项证实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假如当事人未办理过户手续,依据协议法第44条、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协议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要求,赠和协议依然有效,但赠和的房屋全部权不能转移。2相关要求xx据国家财政部下发个人无偿受赠房屋相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指出,三种情形下的房屋产权无偿赠和,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全文以下: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和,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全部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和配偶、父母、儿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儿女、外孙儿女、弟兄姐妹;(二)房屋产权全部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和对其负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三)房屋产权全部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二、赠和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和不动产税收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1144号)第一条要求的相关证实材料;(二)赠和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要求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和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要求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证实。 税务机关应该认真审核赠和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而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和不动产记录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要求情形以外,房屋产权全部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和她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根据“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和协议上标明的赠和房屋价值减除赠和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和协议标明的房屋价值显著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和协议未标明赠和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定价格或采取其它合理方法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和赠和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显著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能够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定价格或其它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3协议格式xx赠和协议房屋赠和协议书范本赠和人: 、男、 岁、住 (下称甲方)受赠人: 、男、 岁、住 (下称乙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赠和事宜达成以下一致协议:一、甲方自愿将其全部的在 房屋赠和乙方,乙方自愿受赠。二、赠和房屋的四至界邻为:三、赠和房屋的房屋全部权证号为:四、乙方必需尽心尽力赡养甲方,为甲方养老送终。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甲方不得随意撤销。六、本协议签署的同时该房的全部权随即转移给乙方。七、甲方必需帮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八、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九、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刻生效。赠和人:受赠人:见证人:年 月 日4程序xx一、赠和人和受赠人签署房屋赠和1 的书面协议,即赠和书赠和书的关键内容为:1、赠和人和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2、赠和人和受赠人的关系;3、赠和的理由;4、被赠和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础情况、坐落地点; 。5、赠和人对赠和行为的意思表示;6、赠和人在赠和书上署名或盖章、署名日期。二、办理公证依据司法部、建设部有关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要求,房屋赠和必需办理公证。办理赠和公证由赠和人住所地或赠和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和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办理赠和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赠和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2、赠和书;3、赠和物清单及全部权证实,如房产证、存单等;4、赠和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些人同意将财产赠和她人的书面意见;赠和物为集体全部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组员同意赠和的书面意见;赠和物为全民全部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赠和的文件;三、办理房屋全部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和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1、房屋赠和申请表;2、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共有的提供共有权证);3、房屋户型平面图; 4、房屋赠和公证书; 5、赠和人及受赠和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和原件查对); 6、契税收据四、赠和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假如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签订了书面赠和协议,赠和人已将原房屋产权证交给受赠人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落实实施中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要求,也应该认定赠和成立,然后补办过户手续。篇三:协议法期末考试题附答案协议法试题(二)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l0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1中国协议法要求属于实践协议的有(c )。a买卖协议 b委托协议 c保管协议 d借贷协议2采取格式条款签订协议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该采取:( c)。 a格式条款 b诚信标准 c. 非格式条款 d. 法律要求3在协议成立时,采取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协议的,协议的成立地点为( b)。 c a承诺生效的地点b. 常常居住地 c.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d协议签署地4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性质为( b )。a. 诉讼时效 b. 除斥期间c. 推行期间 d以上全部不是5违约行为是当事人( b )。a. 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 b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c. 应该对协议不能成立负有责任的行为 d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其它财产损失的行为6买卖协议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b )。a. 买受人负担 b出卖人负担 c. 担保人负担 d第三人负担7当借款协议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支付利息期限时,借款期间不满(b )c的,应该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24个月8共同负担人对定作人( b )。 a. 不负担连带责任 b. 负担连带责任 c. 谁的过失谁负担责任d. 由法律作出要求9委托开发完成的创造发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b )。a a. 研究开发人全部 b. 委托开发人全部 c. 研究开发人和委托开发人共同全部 d国家全部l0行纪人依行纪协议从事行纪业务时可能和第三人签订买卖协议,在该买卖协议关系 中,行纪人属于( b )。a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正确答案未选全或选错的,该小题不得分)1协议法的基础标准有( abcde)。a. 平等、自愿标准 b. 公平标准 c. 正当标准 d老实信用标准 e. 保护公序良俗标准2下列协议中,可撤销的情形是(abc )。 ab a. 因重大误解而签订 b因显失公平而签订 c. 因一方受欺诈而签订 d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e.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3中国协议法律制度要求当事人负担的违约责任关键有( bcde)。 bdea支付定金 b赔偿损失 c. 中止推行协议 n继续推行协议 e. 采取补救方法4借款协议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有( abc )。acdea. 土地全部权 b国有土地使用权 c. 宅基地土地使用权 d某大学校舍 e夫妻离婚包括有争议的财产5仓储协议的法律特征有(abe )。 abdea. 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民事主体 b其保管的对象是动产 c. 其保管的对象是不动产 d为诺成、双务协议 e. 为有偿、不要式协议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1广义的协议法是指调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通常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协议的地点。3意思表示瑕疵依瑕疵是否基于表意人本身的原因,分为和两种类型。 乙协议的移转包含、?5混同的原因有承受和承受。6依据赠和协议成立和推行的时间关系可分为赠和协议和赠和协议。7 建设工程承包协议根据协议的标的可分为协议和协议。8从技术协议成立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来看,技术开发协议是协议。9委托协议的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和办理委托业务。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1. 可撤销的协议2。协议的承受3。侵权责任4协议解释5.房屋租赁协议五、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28分)1简述协议的通常法律约束力表现在哪些方面?2先推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3简述赠和协议任意撤销的关键内容。4简述融资租赁协议的法律特征。六、叙述题(12分)试从法律责任竟合的概念分析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七、案例分析题(10分)中学生赵某,16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和李某签署了购房协议,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很快,赵某父亲发觉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试分析: (1)该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2)请结合所学的协议法学理论说明理由。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lo分)1c 2c 3c 4b 5b 6b ?7c 8b 9a 10a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1. abcde 2ab 3bde 4acde 5abde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1协议法律 2成立 3意思表示不一致 意思表示不自由 4债权让和 债务负担 5概括 特定 6现实? 非现实 7总承包 分项承包 9要式 9名义 费用四、名词解释题(每小题3分,共15分)1可撤销的协议,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标准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协议。2协议的承受,是指协议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协议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3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她人的正当权益时应该负担的法律责任。4协议解释,是指在协议生效及推行协议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了解协议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该怎样适使用方法律的一个制度。5房屋租赁协议,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有关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协议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五、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28分)1答题关键点: 协议的通常法律约束力关键表现为: (1)当事人不得私自变更或解除协议;(2分) (2)当事人应按协议约定推行其协议约定的义务;(2分) (3)当事人应依法或依老实信用标准推行一定的协议外义务。(3分)2答题关键点: 先推行抗辩权的行使应该具有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协议互负债务,(2分)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前后推行次序;(2分) (3)应该先推行的当事人未推行或推行债务不符合约定。(3分)3答题关键点: 赠和协议的任意撤销,是指赠和协议成立后,赠和人根据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和。(1分) 因为赠和协议含有无偿性,因此法律许可赠和人任意撤销。因为这种撤销含有任意性,假如不对其加以限制,则等于赠和协议对当事人没有任何约束力,(2分)所以,对赠和协议的任意撤销有以下几方面的限制: (1)能够任意撤销的赠和协议仅限于通常的赠和协议。(2分) (2)撤销必需在赠和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2分)4答题关键点: 融资租赁协议的法律特征有: (1)融资租赁协议的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置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2分) (2)融资租赁协议的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置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2篇三:赠和协议是单务协议篇一:协议法释义- 赠和协议协议法释义- 赠和协议本章共十一条,对赠和协议的概念、赠和协议的成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瑕疵担保责任、赠和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违约责任等作了要求。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和协议是赠和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收赠和的协议。释义本条是对赠和协议概念的要求。赠和协议,是指赠和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收赠和的协议。我们能够从赠和协议的概念中看出以下内涵:1.赠和是一个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和协议虽为单务、无偿协议,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假如一方有赠和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收该赠和的,赠和协议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收对方赠和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和协议即不成立。2.赠和协议是转移财产全部权的协议。赠和协议是以赠和人将自己的财产给受赠人为内容的协议,是赠和人转移财产全部权于受赠人的协议。这是赠和协议和借用协议的关键区分。3.赠和协议为无偿协议。所谓“无偿协议”,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无须向对方偿付对应代价的协议。在赠和协议中,仅由赠和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和的财产,不需向赠和人偿付对应的代价。这是赠和协议和买卖等有偿协议的关键区分。4.赠和协议是单务协议。所谓“单务协议”,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债务,另一方不负债务,或虽负有债务,但无对价关系的协议。在通常情况下,赠和协议仅由赠和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在附义务的赠和中,赠和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根据协议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和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其间的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所以赠和协议为单务协议。5.赠和协议为诺成协议。赠和协议是实践协议还是诺成协议,和赠和协议自何时成立直接相关。赠和协议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国外立法例上有不一样要求,中国法学界也有不一样认识。所谓“实践协议”,又称“要物协议”,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协议。它以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所谓“诺成协议”,又称“非要物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协议。它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前苏联和东欧部分国家将赠和协议作为实践协议;德国、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域则在其立法中将赠和协议要求为诺成协议。在中国法学界,有的学者主张赠和协议为实践协议;有的主张赠和协议为诺成协议。在协议法赠和协议一章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对应该将赠和协议要求为实践协议还是诺成协议,赠和协议自何时成立也有不一样的见解。有的意见认为赠和应为实践协议,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不然当事人之间达成赠和之合意,假如赠和方不推行赠和义务,即要受到强制实施,则对赠和人实在不公平。同时也会使赠和人在表示赠和意愿时心存顾虑,从而打消赠和的念头,这反而使受赠方降低了更多的受赠机会。有的意见认为赠和应为诺成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协议即告成立。假如赠和人在未交付赠和物之前全部能够不推行交付义务,赠和的意思表示对赠和人没有任何拘束力,则和老实信用标准背道而驰。在受赠人基于对赠和人的信赖,为接收赠和物所做出的物质上、经济上的准备,也不能得到赔偿,这对受赠人也是极不公平的。还有的意见认为,能够将口头的赠和协议要求为自财产交付时协议生效;同时将书面的赠和协议要求为协议签订后即生效,因为当事人既已签订书面协议,表明其意思表示已较慎重,当事人应该依约推行赠和义务。协议法的要求表明赠和协议为诺成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而不论其是以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签订的,也不论赠和的财产是否交付。同时考虑到赠和协议中,难免有赠和人因一时冲动而为之的情况,所以协议法还对赠和协议任意撤销的适用问题做了要求(详见后述)。6.赠和协议为不要式协议。赠和协议是要式协议还是不要式协议,和赠和协议是否成立也相关联。所谓“要式协议”,是指法律要求必需采取一定的形式的协议。所谓“不要式协议”,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需具有特定的形式的协议。不要式协议不排斥协议采取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协议的形式不影响协议的成立。根据协议法的要求,赠和协议为不要式协议。赠和协议既可采取口头形式,又可采取书面形式或在协议签订后办理公证证实。不论采取何种形式,也不论是否经过公证,全部不影响赠和协议的成立。在赠和协议是否为不要式协议,是否必需经过公证证实的问题上,不一样国家的要求有所不一。如德国、法国和意大利要求赠和协议需经过公证程序方为有效。德国要求,为使以赠和的方法为给付的契约有效,其约定应有公证证书。欠缺前项要求的方法者,得以推行约定的给付,补充之。法国要求,一切生前赠和行为,应以通常契约的方法,在公证人前作成,并应将契约原本留存公证人处,不然赠和契约无效。意大利要求,赠和应该以公证的方法作出,不然无效。而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域许可赠和采取书面或非书面形式,也未要求赠和协议必需经过公证证实。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和人在赠和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能够撤销赠和。含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和协议或经过公证的赠和协议,不适用前款要求。释义本条是对赠和的任意撤销及其限制的要求。赠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和协议成立后,赠和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和人能够依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和行为。法律要求赠和的任意撤销,源于赠和是无偿行为。既便赠和协议已经成立,也还能够许可赠和人因本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和,这也是赠和协议和其它有偿协议的显著区分。尤其是有的赠和协议的签订,是因一时情感原因而欠于考虑,假如绝对不许可赠和人撤销,则对赠和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和协议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反老实信用标准,对社会道德也是一个冲击。所以对赠和的撤销应有以下限制:1.赠和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和人不得任意撤销赠和。假如赠和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和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和协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2.赠和协议签订后经公证证实的,赠和人不得任意撤销。换句话说,能够任意撤销的赠和协议限于未经公证的赠和协议。而赠和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和意愿的表示已十分慎重,所以经过公证证实的赠和协议,赠和人不得任意撤销。3.含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和协议,不管当事人以何种形式签订,不管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和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和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含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和,关键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标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和。这类赠和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和人不得任意撤销赠和。推行道德义务的赠和,因为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原因,假如许可赠和人任意撤销,则和道义不符。所以,这类的赠和也不得由赠和人任意撤销。在此,我们能够回顾一下协议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的要求:“赠和人在交付赠和财产之前能够撤销赠和。赠和含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采取书面形式签订的赠和协议,不适用前款要求。”对协议法草案作出的修改,关键考虑了两个问题。一是将“交付”改为“权利转移”。“交付”仅指实物的实际交付,并归受赠占有。当然,赠和物的全部权通常情况下是在赠和物交付时一并转移的,但也有法律另有要求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存在。而权利转移,则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个情况是,赠和的财产还未实际交付,但其全部权已移转于受赠人;第二种情况是,赠和的财产已为受赠人占有,但其全部权还未转移。而“权利转移”较之“交付”的含盖性要宽,且更为确切,所以对草案作了这一修改。二是将“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改为“经过公证”。采取书面形式签订的赠和协议,也难免有因一时情感原因而有欠考虑的情况,而经过公证的赠和协议,不能再说不慎重。为了平衡赠和协议双方的利益,作了上述修改。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和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该办理相关手续。释义本条是对赠和特殊的财产需要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的要求。法律对赠和财产需办理尤其手续有要求的,应该根据其要求。这关键是针对特殊的赠和物,如不动产而专门作出的要求。比如,根据中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要求,赠和房产的,应该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权属变更登记。至于登记是否对赠和协议成立有否影响,则要依据相关法律的要求来确定。假如法律要求的登记程序只是“立案”性质,那么,虽未推行登记手续,赠和协议亦应成立;假如法律要求的进行登记是协议生效的要件,那么即使未经登记,也不影响协议的成立,只是协议不生效力;假如法律要求的登记是协议成立的必备条件,那么,如使协议成立则必需推行登记手续,不然协议不成立。第一百八十八条 含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和协议或经过公证的赠和协议,赠和人不交付赠和的财产的,受赠人能够要求交付。释义本条是对赠和人不交付赠和财产的责任的要求。赠和人不交付赠和财产是否组成违约行为,并负担违约责任,应该根据赠和目标和赠和协议是否经过公证来区分。根据协议法的要求,通常的赠和协议,赠和人在转移赠和财产的权利之前能够撤销赠和。因此对这类赠和协议,赠和人不给付赠和财产的,受赠人也就不能请求赠和人给付赠和的财产,赠和人不负担违约责任。含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和协议或经过公证的赠和协议,因其不得任意撤销,在赠和人拖延推行或不推行给付赠和财产的义务时,即为违约行为,应该负担违约责任,受赠人能够请求赠和人给付赠和的财产,赠和人仍不为给付的,受赠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推行赠和义务。人所共知,在1998年抗洪救灾募捐活动中,社会各界认捐数亿元人民币的款物,其中有经过电话口头认捐的,更有以盖有公章的认捐书形式表示捐赠的。认捐后是否必需兑现,成为当初社会上议论的焦点话题之一。一说捐赠属于赠和行为,而赠和协议的性质是实践性协议,只有捐赠方将钱物交付后,该协议才有法律意义。在款物交付之前,认捐方反悔的,最多面对道德训斥,而不负担法律责任。另一说认为,在公开场所认捐,对一些企业来说,是扩大其著名度的一个手段。在召开新闻公布会、举牌子、打字幕之前,认捐单位和受赠单位多订有捐赠协议或由认捐单位出具认捐函,其意思表示不可谓不慎重。捐赠方认捐后不兑现,有的是有能力推行却有意拖延;有的是其经营情况原来就不好,还欠着很多债,为的是借此宣传自己。对订有捐赠协议、出具了认捐书或向社会公告表示捐赠的,假如不实际捐赠,既是对社会公众的欺骗,从法律上讲也违反了老实信用标准。对此,法律上应明确要求捐赠方必需推行捐赠义务,拒不推行的,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其推行。协议法有关赠和含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赠和人不交付赠和财产的,受赠人能够要求交付的要求,从法律上规范了这类捐赠行为。因为赠和协议为单务协议,仅由赠和人单方负担义务,当赠和人不推行交付赠和财产的义务时,其责任也应该有所限制,而不象通常双务协议那样,在推行给付义务时还应该支付拖延利息或赔偿其它损失。协议法要求的赠和人不交付赠和的财产的,受赠人能够请求交付,即不包含拖延利息和其它损害赔偿,而仅限于赠和财产的本身。这一要求也和其它部分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域的要求相吻合。如德国要求,赠和人不负支付拖延利息的义务。中国台湾地域要求,赠和人不推行道德义务的赠和时,受赠人得请求交付赠和物或其价金。但不得请求利息或其它不推行之损害赔偿。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和人有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和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和人应该负担损害赔偿责任。释义本条是对赠和人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赠和财产毁损灭失应负担的责任的要求。因赠和人有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和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和人应该负担何种责任,该条要求表明,在因赠和人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赠和的财产失去功效或不复存在,而致使推行不能时,赠和人能够免去交付赠和财产的义务,但应该负担给赠和人带来的其它损失的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条 赠和能够附义务。赠和附义务的,受赠人应该根据约定推行义务。释义本条是对附义务的赠和的要求。(一)附义务的赠和的概念及其特征附义务的赠和,也称附负担的赠和,是指以受赠人对赠和人或第三人为一定给付为条件的赠和,也即使受赠人接收赠和后负担一定义务的赠和。附义务的赠和不一样于通常的赠和,而属一个特殊的赠和。其特征在于:1.通常的赠和,受赠人仅享受取得赠和财产的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而附义务的赠和,赠和人对其赠和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义务。2.附义务的赠和,其所附义务有一定程度,通常低于赠和财产的价值。3.通常情况下,在赠和人推行了赠和义务后,才发生受赠人义务的推行问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也无不可。4.赠和所附义务,能够约定向赠和人推行,也能够约定向第三人推行,还能够约定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推行。5.推行赠和所负的义务,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能够是作为,也能够是不作为。6.赠和所附义务,是赠和协议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另外的独立协议。(二)附义务的赠和的效力1.受赠人应该根据协议约定推行义务。赠和人向受赠人给付赠和财产后,受赠人应依约推行其义务。受赠人不推行的,赠和人有权要求受赠人推行义务或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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