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减免税费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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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减免税费申请报告篇一:新冠肺炎疫情减免税费申请报告县地税局:我公司现有职工*人,92年从地区下放到地方以后,企业一直不景气,逐年亏损,举步维艰,职工基本工资都保不住。特别是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已连续三个月没有营业收入,每年还要缴纳拾多万元的养老金、失业金。公司目前累计负债逐年增加,己亏损达近百万元,(报表可查)。2020年1-3月公司亏损*万元,负债率达*%。2019年被评为危困企业。特申请减免2020年1-6月房产税,公司房产原值495728.77,应缴纳房产税4164.*元,鉴于公司目前具体情况,无法缴纳,希望局领导给予减免2020年土地使用税4164.*元。 谢谢贵州省金沙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2020年3月20日篇二:新冠肺炎疫情减免税费申请报告关于要求企业减免税申请书宜黄县国家税务局:兹有宜黄县爱心有限公司,地址位于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县内。因今年特大疫情影响,特向贵局申请国家扶持政策的税费减免。我公司主经营林木、苗木、盆栽及庭院绿化、园林植物引进、种植、培育和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公司的注册地为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县内。公司基地位于宜黄县内,面积共105亩。我公司主要培育的品种有桂花、茶花等。随着我公司林木、苗木、盆栽及庭院绿化园林植物引进、种植、培育和销售条件增大,特申请政府贵局给予减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万元全额减免。为悉特此申请申 请 人:法定代表人签章(公章)2020年3月20日国家对肺炎疫情财政税收金融社保交通政策汇编,第一册(1-7项,税收政策)陆续更新篇三:新冠肺炎疫情减免税费申请报告炎陵县地税局:感谢贵局一直以来对我公司经营发展的大力支持,今年遇到了新冠肺炎疫情,公司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我公司于二五年五月十八日由县工商局核发了营业执照,并相继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是一家以特色种养、笋竹林开发、农产品贮藏、餐饮业、鸡和生猪及黑山羊饲养、休闲农业为经营范围的合伙企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休闲农业的通知(株政发201022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特申请减免以下税费:1.申请免征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可以免征农业税。我公司所销售的农产品,全为自产自销型的农产品。2.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的规定,从事农、林、牧、渔等项目的所得,自开业之日起,可免征所得税。3.申请免征营业税。我公司是从事农牧产业及相关技术培训为业务,家禽、牲畜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按相关规定可以免征营业税。我公司符合以上条件,特向贵局提出以上申请,请批准为盼。炎陵县神农生态农业开发中心2020年3月20日篇四:新冠肺炎疫情减免增值税申请报告税务局:我单位*公司,因我单位在注销开具了固定资产增值税发票*张,因今年特大疫情影响,特向贵局申请国家扶持政策的税费减免。现申请减免增值税*元,请贵局根据我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办理减免税手续。报告单位:*公司2020年3月20日篇五:减免增值税书面申请报告任县国家税务局:因抗击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目前十分困难。邢台天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年5月15日,一般经营项目为:园林工程施工、城市草坪种植、维护服务、城市鲜花栽培、布置服务、城市树木、公园树木、公园树木保护服务、城市园林绿化服务、服务技术咨询、花卉、草坪培育、销售。按照财税2001113号文件的有关政策,现申请减免增值税,请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予以批准。申请人:邢台天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3月20日篇六:关于要求减免企业增值税的申请报告乐清市北白象国税分局:乐清市白象茶叶专业合作社由100多户茶农联合组建而成,集种植、加工、销售、科研为一体的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对茶农实行统一茶园管理、统一加工、统一销售,为北白象镇半山区的经济发展,使山区茶农勤劳致富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感谢贵局一直以来对我公司经营发展的大力支持,今年遇到了新冠肺炎疫情,公司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加上近年来,种植业成本不断增加,种植业的利润越来越低,为使茶农的收入能逐年提高,使茶业能持续发展。2020年3月20日篇八: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一、支持防护救治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支持物资供应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三、鼓励公益捐赠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四、支持复工复产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一、支持防护救治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二、支持物资供应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36号印发)执行。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36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享受主体】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三、鼓励公益捐赠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享受主体】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享受主体】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享受主体】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享受主体】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政策依据】(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年第102号发布)(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四、支持复工复产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以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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