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国际保理业务风险控制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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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 8浅析我国国际保理业务风险控制摘要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加深,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之中,越来越多的国外企业进入国内,中国已逐渐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工厂,而在当前的国际贸易市场上,一方面以进口商市场特点的世界贸易格局已经基本形成,各国出口商为扩大出口,并力求使自己的商品张居国际市场除了以商品的高质量和价格作为竞争手段外, 也在结算方式上为出口商提供方便,中国企业海外应收款的总额很大,商务部数据显示,中国企业海外其应收款早在2007年就已超过1000亿美元,并以每年150亿美元的速度增长。曾在证券市场闹得沸沸扬扬的四川长虹巨亏事件就是因为出口美国APEX公司的42亿人民币货款无法回收,给企业带来灾难性的损失。在这种市场环境下,国际上一种新的金融工具就有了广阔的发展前景,这就是国际保理业务。该业务既能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汇,又能为进口商提供进口商信贷,从金融学角度看国际保理属于国际金融重要分支,国 际结算部分。它实际贸易融资国际间银行信用于一身的,发生在国际贸易结算环节上的资金及信用融通范畴的经济活动。1国际保理概述11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产生与发展我国从2002年南京“爱立信”事件之后,保理开始真正进入中国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视野。 2002年3月,南京爱立信熊猫移动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提前偿还了交通银行、 工商银行 、 中国银行 等共计19.9亿元的贷款,转向 花旗银行 贷得同样的巨款。而南京爱立信之所以“倒戈”外资银行,很重要的一个触发点就是花旗可以提供保理业务,而中资当时尚难做到。 当年这一事件曾引发金融业中外资竞争力的大讨论。近年来,无论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赊销结算方式日渐盛行。以国际贸易为例,L/C(信用证)的 使用率 已经降至16%,在发达国家已降到10%以下,赊销基本上取代了信用证,成为主流结算方式。由此造成企业的应收账款日益增多。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企业应收账款总量大约有6万亿元人民币,占企业总资产的30左右,而占企业数量90%以上的中小企业深陷应收账款之困,其资产价值的60以上是应收账款。应收账款从两方面增加企业经营压力,一是资金压力,二是坏账风险,这是企业发展的一个大包袱。随着全球金融海啸的蔓延和影响深化,一方面,收款账期的拖延趋势加剧了企业资金链压力,盘活应收账款的“造血”需求越加迫切。另一方面,全球普遍面临企业经营困难将加大收款风险,如何评判、管理买方信用,如何盯住每一单应收账款,如何及时有效地催收欠款与规避收款风险,这为专业保理商创造了巨大的业务机会。这位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提供了锲机。2008年11月5日 深圳发展银行 宣布,该行保理业务系统正式上线。与此同时,多家国内银行也纷纷加大了对保理业务的重视,纷纷上马相关项目突然间,保理业务异军突起,成为了国内银行业务的新宠。 事实上,随着 从紧货币政策 的实施,中小企业融资难度进一步加大,以及金融危机使得贸易企业信用风险加大,这些都为银行保理业务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机遇。金融危机的契机 “市场环境的变化,企业理财与风险管理的意识大大加强,近来我们收到的保理业务查询大大高于往年。”一方面保理融资可以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无追索权保理中的坏账担保功能又能免除企业的坏账风险。”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的滞后,除了信用环境、法律制度尚需完备,主要还与银行的专业管理能力密切相关。出于成本的考虑,目前大多数的中国保理商还没有专门的保理业务系统,保理业务的运作还停留在半手工状态。而银行能否把握保理业务的发展机会,更关键的要看银行的业务处理能力。保理业务涉及信用管理、催收管理、账务管理等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需要富有经验的专业保理队伍进行服务。目前,从综合实力来看,中行在保理业务上一枝独秀,深发展、民生、招商、工行、交行以及一些外资银行等属于第二梯队。显然,未来几年内,中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保理市场,银行业保理业务也将进行重新洗牌。 12国际保理业务的概念与种类121国际保理的概念国际保理 又称为承购 应收账款 。指在以商业信用出口货物 时出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 单据 转让给保理商,即取得应收取的大部分 贷款 ,日后一旦发生 进口商 不付或逾期付款,则由保理商承担付款 责任 ,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承担第一付款责任。1.22国际保理的分类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商业交易习惯及 法律法规 的不同,各国办理 国际保理业务 的内容以及做法也有不同。根据保理业务的性质、服务内容、付款条件、融资状况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我们可以将保理业务进行以下分类。 (1)根据保理商对出口商提供预付融资与否,分为融资保理和到期保理。融资保理又叫预支保理,是一种预支 应收账款 业务。当出口商将代表应收账款的 票据 交给保理商时,保理商立即以预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过应收账款80%的融资,剩余20%的应收账款待保理商向债务人( 进口商 )收取全部货款后,再行清算。这是比较典型的保理方式。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代表应收账款的销售发票等 单据 时并不向出口商提供融 资,而是在单据到期后,向出口商支付货款。 (2)根据保理商公开与否,也即销售货款是否直接付给保理商,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公开型保理是指出口商必须以书面形式将保理商的参与通知进口商,并指示他们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目前的国际保理业务多是公开型的。隐蔽型保理是指保理商的参与是对外保密的,进口商并不知晓,货款仍由进口商直接付给出口商。这种保理方式往往是出口商为了避免让他人得知自己因流动资金不足而转让应收账款,并不将保理商的参与通知给买方,货款到期时仍由出口商出面催收,再向保理商偿还预付款。至于融资与有关费用的清算,则在保理商与出口商之间直接进行。 (3)根据保理商是否保留追索权,分为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权保理。在无追索权保理中,保理商根据出口商提供的名单进行资信调查,并为每个 客户 核对相应的信用额度,在已核定的信用额度内为出口商提供 坏账担保 。出口商在有关信用额度内的销售,因为已得到保理商的核准,所以保理商对这部分应收账款的收购没有追索权。由于债务人资信问题所造成的呆账、 坏账损失 均由保理商承担。国际保理业务大多是这类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中,保理商不负责审核买方资信,不确定信用额度,不提供坏账担保,只提供包括 贸易融资 在内的其他服务如果因债务人清偿能力不足而形成呆账、坏账,保理商有权向出口商追索。(4)根据其运作机制,是否涉及进出口两地的保理商,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单保理是指仅涉及到一方保理商的保理方式。如在直接 进口保理 方式中,出口商与进口保理商进行业务往来;而在直接出口保理方式中,出口商与 出口保理 商进行业务往来。涉及到买卖双方保理商的保理方式则叫做双保理。国际保理业务中一般采用双保理方式,即出口商委托本国出口保理商,本国出口保理商再从进口国的保理商中选择进口保理商。进出口国两个保理商之间签订代理协议,整个业务过程中,进出口双方只需与各自的保理商进行往来。2.我国国际保理业务中的风险种类分析2、1国际保理业务的债权风险2、1、1所购买债权的合法性风险。在保理中,并不是供应商的各类销售的应收账款都是合法的,如果存在合同欺诈、违背外贸管理的强制性规范等情形,则应收账款债权不具有合法性,会损害保理商的债权。 2、1、2债权的可转让性风险。债权的可转让性,是银行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的前提条件。如果银行保理商接受的债权是不可转让的债权,那么它无法实现债权的有效索偿。债权的可转让性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法律是否允许债权转让;二是债权债务主体是否同意债权的可转让。另外,在实践中,权利的可转让性不是在进出口合同中得到明确的禁止,而可能发生在出口商其他借贷行为中的对外承诺。如有些公司在向银行借款时,承诺限制对于不属于通常业务过程中的资产处置,这种限制可能包括了特别地承诺不把其债权或应收账款通过保理或者贴现出售。倘若契约中明确禁止保理和贴现,那么保理商与这种出口商签署了保理协议,则保理商的权利可能面临前述贷款银行对抗的风险。2、1、3债权转让中的权利瑕疵风险。如果债权本身存在瑕疵或者与转让债权相关的权利存在瑕疵,那么接受债权转让的银行保理商势必陷入债权瑕疵纠纷中去。债权瑕疵通常有如下情形:出口商已经将应收款抵押给第三人;出口上将转让债权的部分或全部债权已经通过保理协议转让给其他保理商;债权转让中,没有将实现债权所必需的强制收款权、起诉权、留质权、停运权、对流通票据的背书权利等等进行转让。在我国法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权利人转让债权的有效性遭遇债务人的对抗问题。因为我国 合同法 没有肯定只需要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即可构成有效的可约束债务人的转让,相反强调了通知债务人的必要性。2、2国际保理协议在履行中的风险 国际保理业务保理商买断出口商应收账款,便成为货款债权人,同时也承担了原先由出口商承担的应收账款难以收回的风险。 2、2、1信用额度变化风险。信用额度是一个风险限额的概念,它是进口保理商通过对买方资信进行调查评估而得出的针对出口商的供货买方所能承受的最大支付能力。这一额度可以是单笔额度,也可以是循环额度。但不管怎样,只要出口商在进口保理商已核准的信用额度内向买方供货,就可以获得进口保理商的付款保证。而如果信用额度核定后,进口商出现对保理商不利的资信情况,偿付能力减弱,将对保理商的债权造成损失。 2、2、2某些客观原因导致的风险在履约过程中,由于进口的商品不适销对路、进口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突然变化等客观原因使得资信水平下降,包括因国家风险、不可抗力和自然灾害造成的付款风险,无法继续履约等等,都可能导致保理商无法向进口商实现债权。 2、2、3强制追偿方面的风险保理商对应收账款的追索需要进口商的付款,如果发生进口商拒绝情形,而且拒付并不是基于其与供应商之间的贸易纠纷,则作为保理商需要通过司法途径来强制执行进口商的财产。这种情况下,保理商将需要为诉讼支出成本,并且追索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进口商所在国法院的支持,而且需要进口商有足额的可清偿性财产。 2、3国际保理法律适用方面的风险 国际经济贸易中常见的问题是存在法律适用的冲突,国际保理业务具有跨国性的特征,当事人分处不同国家,保理业务跨越国界,因此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不可避免的法律冲突,尤其对于供应商和进口商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可能不是保理商所熟悉的法律,涉及到适用相关国际私法冲突规则,导致保理商对其保理行为和法律后果难以形成稳定的预期,这也直接影响到保理商对应收账款项下权益的维护。 3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所面临的风险3、1出口商风险主要发生在保理商对出口商提供了融资,没有收到进口商的货款,自己不应该承担赔付责任的时候,出口商不返还融资款项。其产生原因,主要是由于出口商资信不佳、恶意欺诈、不完全履约等原因造成的,是出口商在交易中处于信息优势而保理商处于信息劣势导致的结果。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债权转让风险和法律风险但债权转让风险在前面已经做了叙述在这里仅对有关的法律风险进行概述。3、1、1款项被索回与反转让的风险 一般情形下,在发票到期后90天内债务人未付款,出口保理商会将款项扣除相关保理费用后支付给出口商,保理业务至此宣告结束。但也有可能因为进口商提出争议,或出口商没有严格遵守保理合同的有关规定,保理商拒绝承担信用担保责任,并索回或反转让预付款或贸易融资。 另外,有一些反转让或索回帐款可能是由于出口商没有按保理合同规定的货物的运输、保险及应提交的全部单据或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而造成合同违约的情形下发生。3、1、2信用额度被取消或被缩减的风险 保理商在核准信用额度后通常要承担核准额度内的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但在面临尚未发生但比较确定的风险时,保理商有权根据相关情况的变化以适当的方式单方面降低或撤销信用额度。信用额度的取消或缩减是国际保理通则赋予进口保理商酌情行使的一项权利,但这也出口商最难接受的的条件之一。特别是在获得保理商核准的额度下,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商务合同后,接到出口保理商转来进口保理商取消缩减额度通知的情况。接到通知后,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帐款,则不属于受核准的应收帐款,也就是说这笔款项得不到保理商的担保付款;如果停止履行买卖合同,则又会造成买卖合同违约,面临进口商的违约诉讼和索赔的危险。 3、2进口商风险在国际保理交易中,银行买断出口商应收账款,变成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同时也承担了原先有出口商承担的应收款难以回收的风险。在双保理中,出口保理商相对出口商直接承担进口商风险,进口保理商则相对出口保理商直接承担进口商风险,所以实质上这种风险最终由进口保理商承担。银行面临的进口商风险主要有进口商无力偿还债务或破产以及进口商拖欠付款。出现这些风险的主要原因有;一是银行融资判断失误。融资审查缺乏客观性和全面性,高估了进口上的资信程度,对进口商的付款能力做出了错误的判断,或者保理商是中监督不力,进口商的资信水平起初不错,但在履约的过程中由于进口的商品不适销对路,进口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突然的变化等客观原因使其资信水平下降,无法继续履约;二是进口商提供了虚假的财务信息,伪造其还款能力的真实数据,不及时告知可能影响自己及时还款的各种重大事件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保理商遭受巨额勋失且难以得到补偿。3、3对方保理商风险主要是指在双保理中,一方保理商不履行义务而给对方利益带来勋害的可能性。对出口保理商而言,其来自进口保理商的风险主要是进口保理商不遵守相互保理的协议,在向进口商收取应收账款后,逃逸或拒绝向出口保理商转付相应款项或者应当承担赔付责任是不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是出口保理商对出口商的融资落空。对进口保理商而言,主要是在非因其本身的原因不能收到因收款时,不能得到出口保理商对保理费用支付的风险,以及在遇到争议或纠纷是不能得到出口保理商的有效配合和帮助。原因是在选择对方保理商是缺乏必要的调查研究,没有通过相关组织或信息渠道了解该保理商的资质、规模、历史、信誉、业务记录何在当地同行业中的位置等情况,而盲目的选择了不适合的保理商,为以后的合作带来了隐患。4.如何防范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4、1国际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风险的防范4、1、1选择客户和应收帐款在试点阶段选择销售商时,银行应服务于稳定客户的目标,而从保理业务中获利放在次要地位,并始终注重控制风险。销售商主要是银行已有的重点客户,例如跨国公司、优质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和企业集团、知名民营企业。保理商对出口商申请保理业务的条件限制上应有限制条件,如:出口商经营的是通常无须提供售后服务的消费性商品的销售;出口商的年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国际上通常要求年销售额在10万英镑以上,并且有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年度财务报告);出口商经营批发业务而非零售业务等。另外,调查客户的资信甚至核定信用额度,也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而这也正是保理商的长处所在。国际保理商协会的代理网络获得信息,在资信调查方面就比较有优势。一般情况下,下列应收帐款不适于叙做保理:(a)可能发生债务抵销的应收帐款,例如销售商向自己的供应商销售货物产生的债权;(b)已经质押的应收帐款;(c)代销或者其他方式约定销售不成即可退货而形成的应收帐款;(d)购销双方正在发生贸易纠纷的应收帐款;(e)因关联交易如销售商向其附属机构、控股公司、母公司或者所属集团其他成员销售而产生的应收款;(f)销售合同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条款的;(g)销售合同因违反强行法而无效(即债权本身非法);(h)应收帐款被第三人主张代位权;(i)应收帐款受到法律强制限制措施的控制,不能转让;(j)债权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4、1、2对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审查需要考察合同的主体合法性(是否为独立法人等)、意思表示真实性(如签字盖章是真实性、授权是否充分等)、合同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如交易标的是否可流通、合同交易是否存在法定审批制、合同交易是否存在其他特定限制等等)以及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否附条件(生效条件还是解除条件等等、条件对保理业务的影响)等方面对保理业务的影响。需要判定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帐款是否适合保理业务。具体相关因素有:合同标的是否存在确定性、合同标的对于卖方履行是否存在困难或其他权利障碍;合同标的的质量标准;合同交货标准;合同付款条件、方式。4、1、3对应收帐款的把握首先,合同中应该明确具体时间或者应收帐款付款义务成立的条件,其次,对付款条款进行审核。4、1、4防范欺诈风险对保理商的欺诈,例如利用应收帐款转让引起的权利冲突与优先权欺诈至少就包括与其他受让人的权利冲突、与抵押/质押权人的权利冲突、与供应商的前手卖方的权利冲突、与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冲突(如运输人、保管人所享有的留置权)等,这些欺诈可以通过到对交易合同或与标的权利的一些因素审查控制。4、1、5防范买卖合同履约风险应收款的存在是保理运作的前提,相应地,应收款合同是保理运作法律框架中的基础性法律文件,为便利未来的操作,销售合同当中应表明应收款转让的条件及在何种情形下债务人可以行使抵销权。当然,保理商应当避免接受可能存在抵销权的应收账款,但由于在一揽子保理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不能避免购货商的抵销权发生的可能,所以保理商应该要求购货商做出承诺,放弃行使抵销权。4、1、6违约责任的约定如果销售商违反了保理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时,例如发生欺诈、贸易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擅自质押应收帐款、擅自就同一笔应收帐款向其他银行办理重复保理、重要资产被扣押、销售商破产等,保理商可以立即终止保理协议,以主动借记的方式把应收帐款再转让给销售商。4、1、7保理业务中的担保以及保险 在试点保理业务时,应要求第三人对叙做保理业务的全部应收帐款提供担保或者履约责任险。这样,保理商的利益就多了一层保障。4、2对出口商风险的控制4、2、1基本原则 签订保理协议,加强对应收账款债权的保护。 做好对进出口商的资信调查,在国际保理业务的整个过程中,保理商要全方位、深层次、多渠道对进出口商的综合经济情况和综合商业形象进行调查。规范和完善法律适用规则和纠纷解决机制。在国际保理协议中对纠纷解决适用的法律和机制应该做出明确的约定,避免法律适用中的风险,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约定适用的法律,也可以约定遵循国际保理业务协议及国际保理商联合会(PCI)制定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同时,约定双方争议的解决方式。另外,保理商应对进出口商国家的法律有所了解。 对出口商进行选择的最终目的是要找到合适的出口签署协议,为此,应保证出口商所经营的业务和商品适合做保理业务;预估与该出口商开展业务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确定能够控制这些风险并获利。4、2、2对出口商的信息进行多渠道的分析出口商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对该客户的优劣进行初步的判断对出口商的实地了解,了解企业的规模、产品、市场前景、生产技术水平、企业管理水平、环境保护状况、企业遵纪守法的意识等各项情况。通过有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基本情况和访问中发现的问题做深入细致的研究,通过媒体、股市和社会舆论的渠道了解企业发展的各方面信息从而预估企业的发展趋势和基本走向。4、2、3出口商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款项被索回或反转让的风险的规避 ,随着保理商对债权的购买,信用风险自动转移给保理商。所以对出口商而言,减少争议的措施就是降低风险的措施。而贸易争议通常是针对货物的规格、质量、数量、服务水平以及交货期限等提出。信用额度被取消或被缩减的风险的规避 ,出口商在收到保理商缩减或撤销信用额度时应切实做好有关协助工作,停运在途货物、尽可能的减少损失。 同时,出口商也应密切注意和监测进口商,出现保理商缩减甚至撤销信用证额度,一般都是进口商的财务状况等出现不利情况,这时出口商可以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适当控制商务合同的履行;另外,出口商可以在买卖合同及发票上注明“货权在货款全额支付前仍属于卖方所有”,这样就可以避免在进口商拒付时货款两空的局面。 要降低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除了以上保理商和出口商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之外,我国有关部门也应该加快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例如,鼓励保险公司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转让”的保险业务,建立健全有关保理的法律法规等等。在对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有了一个清醒地认识后,通过多管齐下,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国际保理会成为我国银行业务利润的一块重要来源和进出口商首选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4结论文章通过对国际保理业务的研究与分析,阐述了国际保理业务的有关内容,解释了有关法规与规则,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存在的问题以及其审计要素,对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为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很多的借鉴,尤其是对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关系的研究为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更好的依据,对保理商所面对的风险的分析为国际保理业务的运作指明了方向,有关债权转让以及债权转让的有效性合法性研究为保理商在承接保理业务是做出了很明确的参考,这些问题的研究都为针对我国国际保理业务风险控制的分析的论述提供了全面详细的依据。掌握了国际保理业务的各项风险措施与国际保理业务的各种保理业务的法律规定,都是对针对我国国际保理业务风险控制的依据,这样才能够更全面的对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发展提供更好点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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