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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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意义校企合作是适应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要求的一种办学模式,是高职院校标志性内涵的体现。在校企合作中,高职院校是主动方,专业及专业教师是主体。校企合作的目的是搭建人才培养平台,培养实用型高技能人才。第二条目标与任务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院与企业在实习实训、人才培养、职业培训、科研及技术服务、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从整体上提高学院的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科研工作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第三条合作原则校企合作坚持“互利双赢”的原则。校企合作项目必需符合人才培养和生产育人的要求,全过程贯彻人才培养的教学功能。学院着力发挥人才资源、技术资源、实训设施、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势;企业发挥实践经验、设备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实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第四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系处室与国(境)内的企业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就业、招生、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第五条组织机构为使校企合作工作真正贯彻落实,抓出实效,学院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培训中心、人事处、财务处、招生处、各系部的负责人组成,院长任组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分管院长为办公室主任。其职责是:1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立项管理;2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3负责组织校企合作项目周期评估工作;4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终止时归档、清理工作。第二章合作要求第六条条件(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校企合作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合作项目要与教学紧密结合,具有较强的教学性,能促进教学、科研水平的提升。(三)不以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1、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2、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第七条校企合作的内容1、合作开展师资培养:技术人员相互兼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企业为学院进行教师培训,每年安排部分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提高教师的专业技能水平;学校为企业兼职教师培训,提高企业兼职教师的教学水平。2、合作开展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各专业应建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学院不定期邀请企业代表举办专业建设研讨会、讲座,每学年邀请企业专家为学生毕业设计进行指导和考评。3、校企共建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学校在企业挂牌设立“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基地”企业在学校挂牌设立“XX人力资源培训基地”双方均同意在对外发布信息中使用共建基地的名称。4、学生顶岗实习;5、合作开展培训:积极开展“订单式”培养、社会培训,加大学生与企业的参与;不定期为企业生产一线技术骨干人员进行培训。6、合作开展科研技术服务:发展校企科研开发项目,走产学研相结合之路提供共同参与开发科研项目、技术服务的机会,校企联合进行技术开发和推广。第三章项目运作第八条运作流程(一)立项申请各部门引进校企合作项目时,应与合作单位在较为深入地协商、酝酿基础上,进行项目论证并向学院校企合作办公室提交合作方案。校企合作办进行项目评价审查,报分管领导审定后,由院长审批。(二)项目论证对于涉及学院人、财、物的校企合作项目,由校企合作办公室牵头,组织学院相关部门、专家对合作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合格后上报分管院长审查,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该项目是否立项。(三)拟定合作协议书对于确定立项的项目,由合作双方充分协商,在学院统一制订的校企合作协议文本框架的基础上,补充完善具体条款,形成校企合作协议书初稿,经产学研推进办公室审查并报院领导批准后签署。(四)签署协议不涉及学院人、财、物的校企合作协议,经各系领导班子研究后上报分管院长,由产学研推进办公室审查后签署,涉及学院人、财、物的校企合作协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分管副院长签署,合作项目协议由学院法人代表签署,并举行签约仪式或典礼。(五)项目报备校企合作协议及方案签署一周内要将合作协议等书面材料复印件报产学研推进办公室备案,并报送财务、教务等需要协作的有关职能部门。(六)项目检查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教务处、产学研推进办公室、财务、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履约情况,并做好项目实施的协调工作。(1)项目负责人要签订责任书。明确职责与任务,按时按量完成任务。要负责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协调工作,及时、妥善处理项目合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2)接受学院对项目开展情况检查制度。项目负责人要全面负责项目的自我管理,应保存好项目全部资料,记载从项目申请、立项、开展到结题全过程的重要资料。填写校企合作项目进程表。经系审核后报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由校企合作委员会审定。学院对合作项目进行的检查,一般采取工作汇报、现场了解与调查、讨论会等形式。项目负责人须填写校企合作项目检查表并报校企合作办公室,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组是否按计划投入产学研合作建设力量,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要求;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必要的条件;阶段性成果和初步效果如何;下一步合作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具有力度等。(3)校企合作项目到期或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校企合作项目验收表,上报校企合作办公室,并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检查验收工作。项目负责人应进行结题总结,将结题材料报校企合作办公室。需要进行研究成果鉴定的,由项目负责人向校企合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批准后,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将鉴定成果在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中落实,并推广应用。(4)、校企合作项目的结束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写出一篇校企合作项目的总结,其内容应包括:直接、间接引进资金或设备、通过项目培养学生情况,对专业建设、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技术服务、社会培训、国际合作、学生技能大赛、人才素质培养、校园环境建设等方面作出总结,分别交所在院系、学校档案室、校企合作办公室存档。(七)项目考核校企合作项目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主要从校企合作共建、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按照协议规定检查履行情况。校企合作项目的绩效评价(1)协议履约情况:对照协议各条款,检视协议履约情况。(a)未能完成协议所规定的条款,视为不合格;(b)基本完成协议所规定的条款,视为合格;(c)较好完成协议所规定的条款,视为良好;(d)出色完成协议所规定的条款,视为优秀。(2) 培训性项目考核(a) 每年培训人数少于计划数的60%视为不合格;(b) 每年培训人数达到计划数的60%79%视为合格;(c) 每年培训人数达到计划数的80%89%视为良好;(d) 每年培训人数达到计划数90%以上的视为优秀。(3) 研究与技术服务性项目考核(a) 一年内没有取得任何成果的视为不合格;(b) 每年取得1项成果的视为合格;(c) 每年取得2项成果的视为良好;(d) 每年取得3项或以上成果的视为优秀。(4) 生产性项目考核要做到安全生产与接纳学生实习。学生实训实习教学的参与人数:(a) 低于接纳能力60%的视为不合格;(b) 达到接纳能力的60%79%视为合格;(c) 达到接纳能力的80%89%视为良好;(d) 达到接纳能力的90%以上视为为优秀。一票否决:凡合作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视为不合格。(八) 资料归档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含图片、音像资料),由各系负责整理,并按项目整理归档,及时报送科研科。校企双方共同合作研发的产品,要为学院留下产品样本,校企合作办公室要对此进行追踪,并进行编号,建立电脑档案,及相关的文字与实物档案。知识产权管理九)知识产权管理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均应署合作双方名称,双方共同所有,并纳入学校科研处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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