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2018年拟出列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利类项目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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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界首市2018年拟出列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利类项目设计 竞争性谈判文件(项目编号: FZGY-CGJS20170405)采 购 人: 界首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采购代理机构: 安徽省嘉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一七年十二月四日目 录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1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3第三章 谈判办法13第四章 合同参考格式16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54第六章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管部门意见64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界首市2018年拟出列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利类项目设计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编号:FZGY-CGJS20170405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4日安徽省嘉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界首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委托,对界首市2018年拟出列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利类项目设计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各供应商积极参与。一、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1、项目地点:界首市各乡镇2、项目名称:界首市2018年拟出列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利类项目设计 3、项目内容:勘察(含沟纵、横断面测量、塘地形图、横断面,桥梁地形地貌测绘、测量、地质勘探、周边环境及地下管网调查);分乡镇沟塘治理、新打机井、新建桥梁等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设计修改、建设期服务,设计费约60万元。4、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2个标段。一标段:代桥、顾集、舒庄、王集、砖集、陶庙二标段:新马集、邴集、大黄、光武、芦村、靳寨、泉阳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2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1个标段5、设计服务质量要求: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二、供应商资格要求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2、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水利行业设计丙级及以上的资质。3、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水利工程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4、具有良好的业绩及社会信誉,近三年内(2016年12月31日起向前追溯三年)没有被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被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或不良行为记录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1、本次竞争性谈判公告同时在界首市人民政府网、界首市政府采购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公布。2、潜在供应商自2017年12月4日起可登陆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专栏下载竞争性谈判文件(见附件)。四.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17年12月8日下午15时00分(迟于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接受)。五.递交响应文件地点:界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三室(界首市胜利路与原308省道交叉口(国祯广场对面,原界首市特殊教育学校三楼)。六.联系方式:采购人:界首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联系人:任先生 电话: 13956788018 采购代理机构:安徽省嘉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阜阳市清河东路319号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传真:15856882285电子邮箱:ahfyjc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响应须知前附表序号内 容 规 定1采购人:界首市扶贫开发办公室项目名称:界首市2018年拟出列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利类项目设计 2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2、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水利行业设计丙级及以上的资质;3、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水利工程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4、具有良好的业绩及社会信誉,近三年内(2016年12月31日起向前追溯三年)没有被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被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或不良行为记录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31、 实施地点:界首市2、 设计周期:30 日历天(每标段) 。3、 招标范围:勘察(含沟纵、横断面测量、塘地形图、横断面,桥梁地形地貌测绘、测量、地质勘探、周边环境及地下管网调查);分乡镇沟塘治理、新打机井、新建桥梁等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设计修改、建设期服务,设计费约60万元。4、标段划分:本项目共2个标段。一标段:代桥、顾集、舒庄、王集、砖集、陶庙二标段:新马集、邴集、大黄、光武、芦村、靳寨、泉阳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2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1个标段5、设计服务质量要求: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4响应文件有效期为开标后90天5谈判保证金提交形式: 本项目不需要提供谈判保证金6响应文件提交地点:界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三室(界首市胜利路与原308省道交叉口(国祯广场对面,原界首市特殊教育学校三楼)截止时间:2017年12月8日下午15时00分(北京时间)。逾期或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的响应恕不接受。8谈判地点:界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三室(界首市胜利路与原308省道交叉口(国祯广场对面,原界首市特殊教育学校三楼)谈判时间:2017年12月8日下午15时00分(北京时间)9现场考察:自行考察10合同签订:成交通知书领取后7日内11响应文件份数:纸质版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电子版光盘一张(不得使用可重复读写的U盘等介质),无电子版文件作废标处理。12供应商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响应截止时间2日前。接受异议的电子邮箱ahfyjc特别提示:提出异议时须注明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13采购人对已发出的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的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在响应截止2日前,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距响应截止时间不足的,相应延长响应截止时间。14谈判会时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单独提交一份)及本人身份证原件签名报到参加谈判会。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进行验证,请供应商在递交文件的时候准备好相关证件。未通过核验的,采购人拒绝接收其响应文件。谈判时各供应商仅限法人或授权委托人进入谈判室。15本项目最高响应限价:30万元(每标段),报价高于或等于最高响应限价为废标。一、总 则1.适用范围1.1 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谈判中所叙述项目下的服务采购。2.定义2.1 “采购人”系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提出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2 “供应商”系指响应采购人要求,向采购人提交响应文件的咨询公司。2.3“服务”系指根据本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服务及其他各项义务。3.合格的供应商3.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具备竞争性谈判公告中供应商资质要求的服务公司均可响应。3.2供应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它有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4.现场考察4.1 供应商对现场进行自行考察,以便供应商获得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4.2 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4.3 经采购人允许,供应商可为考察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供应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应承担考察现场的责任和风险。5. 响应费用5.1供应商准备和参加响应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采购代理服务费,均由成交人领取成交通知书前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用:参考原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文件标准的60%收取,无论响应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竞争性谈判文件说明6. 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构成6.1 竞争性谈判文件用以阐明所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范围及竞争性谈判响应程序。竞争性谈判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 竞争性谈判公告(2) 供应商须知(3) 合同格式(4) 采购服务的内容(5) 响应文件格式6.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所有条款、格式和服务要求等。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其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都可能导致响应被拒绝。7. 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7.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异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电子邮件形式要求采购人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予以回复,提出异议时须注明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不得署名。7.2采购人对供应商提出异议的答复将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7.3 供应商自行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查询,无需确认。8. 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修改8.1 在响应截止日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修改。8.2 采购人对已发出的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的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在响应截止2日前,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距响应截止时间不足2日的,相应延长响应截止时间。8.3 为使供应商在准备响应文件时,有充足的时间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修改进行研究考虑,采购方可自行决定,酌情推迟响应截止日期。三、响应文件的编写9响应语言9.1 由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响应交换的文件和往来信件应以中文书写。10计量单位10.1 除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 响应文件的组成11.1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 谈判申请及声明;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服务方案 (4)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5) 拟用于此项业务的部门及人员(6) 供应商承诺函(7)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12. 响应文件格式12.1 供应商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响应文件”以及其他注明提供的相关文件。13、响应报价13.1 供应商必须按照本竞争性谈判文件所要求的供应商应提供的所有服务进行报价,报价方式按国内服务标准定价。13.2“响应报价表”填写时应注意下列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报价表”中写明管理费、达到的服务和质量的标准。如有其他声明,也应一并注明;14. 响应货币14.1 响应文件、响应报价表中的报价一律用人民币币种填报。15、证明供应商资格的证明文件15.1 供应商必须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响应和成交后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5.2 供应商应具有独立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业务和管理能力。16. 谈判保证金本项目不需要提交谈判保证金。17. 响应有效期17.1 响应文件从开标之日起,响应有效期为90天。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比本须知规定的有效期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采购人有权拒绝。17.2 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响应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18.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8.1 响应文件签署人系指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针对本次项目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18.2 响应文件正本须是打印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响应文件应由响应文件签署人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响应文件正本应由响应文件签署人逐页小签。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18.3 除供应商对错误处作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内容,须由响应文件签署人在修改处签字为有效。18.4 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己承担。18.5 采购人拒绝接受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9. 响应文件的数量、包装和标记19.1 供应商应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套和副本叁套,每套“响应文件”封面的右上角应标明“正本”或“副本”。19.2 响应文件的包装、标记要求:19.2.1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按正本、副本分别封装,并标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正本”、“副本”字样。再将单独密封包装的全套正本、副本文件及电子版文件统一封装在一件包装内,并标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采购人名称。19.2.3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采购人对响应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19.3 响应文件的提交:供应商应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6条的规定,于响应截止时间前由专人将响应文件送至指定地点。20. 响应截止时间20.1 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条规定。20.2 出现第8.3款因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修改推迟响应截止日期时,则按采购人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21. 迟交的响应文件21.1 采购方将拒绝接收并原封退回在响应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22.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2.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需经响应文件签署人签字,并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人。22.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按第18和19条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或“撤回响应”字样。22.3 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22.4 供应商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响应文件。五、谈判会23.谈判会23.1 采购人按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所说方式通知成交和非成交单位,并不再对未成交单位做出任何解释。23.2废标条款(1)串通响应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串通响应行为是指:(a)不同响应人的响应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b)不同响应人的响应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的;(c)不同响应人委托同一人响应或与同一人联合响应的;(d)不同响应人的响应文件载明的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e)不同响应人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的;(f)不同响应人聘请同一人或同一中介机构为其响应提供技术或经济咨询服务的;(2)被各地各级招投标监督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处罚,列入不良记录且在处罚期内的。(3)不按谈判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4)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实质性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5)响应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的。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提交备选响应方案的除外。(6) 响应文件中存在采购人不能接受的其它实质性条件。(7)响应报价高于最高响应报价的。(8)响应人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23.3 无论何种原因在开标时未被接受的响应文件(包括按供应商须知第22条规定递交的修改、撤回书)在谈判时将不予考虑。采购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撤回的响应文件将原封退回供应商。24. 谈判小组24.1 采购人将根据本次竞争性谈判项下服务的特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谈判办法,成立谈判小组。24.2 谈判小组成员由3人及以上单数采购人代表及专家组成。24.3 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七、授予合同25. 成交准则25.1 合同将授予其响应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并能圆满地履行合同的、对采购人最为有利的供应商。25.2 最高响应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唯一条件。25.3 成交通知书生效后,如果已成交的供应商不能按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条件履行签约行为,采购人有权在谈判小组推荐的、合格的供应商名单中选择新的合同授予人。26.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响应的权力26.1 采购人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或全部响应的权力,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作任何解释。27. 成交通知27.1 通过谈判,确定成交人后,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发出时间不超过响应有效期。27.2 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27.3 对未成交者,采购人不对未成交原因做出解释,同时亦不退还响应文件。28. 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28.1 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数量、内容予以增加或减少,或根据响应文件做具体补充。29. 签订合同29.1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天内,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将取消其成交资格;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成交人还应当予以赔偿。29.2 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组成的一部分。30.履约保证金30.1 合同签订时,成交人须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31异议、投诉31.1、受理异议(质疑)的联系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安徽省嘉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阜阳市清河东路319号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传真:1585688228531.2、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异议(质疑):响应人未在本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澄清要求或提出异议(质疑)的,视为其对本竞争性谈判文件无异议(质疑),不得在本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后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相关内容提出异议(质疑)或投诉。相关部门依法不予受理。31.3、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质疑)的,应于开标现场提出。31.4、对谈判结果的异议(质疑):竞争性谈判响应相关各方对谈判结果有异议(质疑),应在成交结果公告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嘉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或采购人提出。(1)书面异议(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提出异议(质疑)的响应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异议(质疑)对象的响应人的名称;异议(质疑)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和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异议(质疑)的响应人是法人的,异议(质疑)材料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联系方式;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出异议(质疑)的,异议(质疑)材料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有公章的须单位加盖公章),并附主要负责人及其委托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联系方式。异议(质疑)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2)有下列情形的异议(质疑)材料不予受理:书面异议(质疑)材料不完整的;异议(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无充分有效证据的;对其他响应人的响应文件详细内容异议(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31.5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竞争性谈判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记入“不守信投标记录档案”,并在相关网络平台公告,同时将报请行政监管部门处理。:31.5.1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31.5.2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31.5.3其他经认定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的行为。32.未尽事宜37.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32.解释权38.1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第三章 谈判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本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的谈判工作,制定本办法。谈判小组先对响应文件及供应商进行初审指标评审(初步评审),初审指标评审。再进行商务审查(详细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评审内容评审因素评审标准资格评审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资质证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符合谈判文件要求,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符合性评审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谈判申请及声明签字或盖章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格式要求设计周期符合谈判文件要求,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服务质量符合谈判文件要求,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文件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按最终响应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由谈判小组推荐1-3个成交候选人。1.谈判小组依据本章谈判标准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2. 谈判原则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3. 谈判小组组成及职责3.1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依法组建。所有谈判小组成员推举产生谈判小组组长。3.2 谈判小组的职责谈判小组应当根据谈判办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采购人推荐1-3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各评委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各评委对各自评审结果负责,并在谈判报告上签字确认。对谈判结论持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谈判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谈判结论。谈判小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4. 谈判程序谈判准备、初步评审(初审指标评审)、谈判。4.1谈判准备谈判小组熟悉谈判工作情况:(1)听取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竞争性谈判项目情况的介绍。(2)阅读、研究竞争性谈判文件和相关谈判资料,获取谈判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数据,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竞争性谈判的目标、竞争性谈判项目的范围和性质、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3)熟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标准和谈判方法及在谈判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4)核对谈判工作用表。4.2初步评审符合性评审和资格评审。谈判小组依据上述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视为未通过,不得进入谈判程序,响应文件作无效标处理。4.3 谈判本项目采用N轮谈判(具体多少轮由谈判小组确定),N+1轮报价的方式进行谈判(谈判小组对各供应商进行单一谈判),供应商的N+1轮报价须低于其N轮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当要求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时,谈判小组须告知供应商其本轮报价为最终报价。4.4 推荐成交候选人:4.4.1经初步评审、谈判后,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次序推荐13名成交候选人。4.4.1成交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一经发现涉嫌伪造现象,将取消其成交资格。为便于对弄虚作假行为查实,更好的对成交人进行监督管理。5.3 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5.3.1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谈判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5.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5.3.3 谈判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谈判小组的要求。5.4 谈判结果5.4.1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谈判小组按照评审结果推荐 1-3名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5.4.2 谈判小组完成谈判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谈判报告。5.4.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或重新招标。6.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项目。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5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界首市2018年拟出列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利类项目设计 标段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界首市2018年拟出列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利类项目设计 标段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3.工程内容及规模: 。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 。5.工程投资估算: 。6.工程进度安排: 。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 。2.工程设计阶段: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三、工程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 ;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其附录 ;(5)发包人要求;(6)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设计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发包人: (盖章) 设计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地勘察报告、编制专业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招标文件约定的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根据需要出具变更单、参加分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同时投标人现场调研食宿费、交通费、项目评审时的专家费和会务费、各阶段的材料费、图审费等及必须的检测、实验咨询等相关费用也包含在基本服务费中。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 合同价格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 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技术标准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联络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 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 发包人2.1 发包人一般义务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 发包人决定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4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 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 设计人3.1 设计人一般义务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 项目负责人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 设计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设计分包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 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3.5 联合体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 工程设计资料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2 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5. 工程设计要求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5.1.2.3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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