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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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鼓励报废。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 (一) 达到使用年限的; (二)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 (四)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 (五)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3个或3个以上总成需要更换的; (六) 在1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 (七)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四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2年; (二) 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 小、微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使用13年; (五) 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使用15年; (六)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七)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20年; (八)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使用9年,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年; (九) 全挂车使用10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年; (十)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0年-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1年-13年,具体使用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上述使用年限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第五条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或者不同类型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转换,以及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4年以内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应按附件二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超过4年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以及变更使用性质的大、中型载客汽车和再次变更使用性质的小、微型载客汽车,一律按有关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载客汽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 第六条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或累计工作时间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将车辆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 (一)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 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 小、微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行驶40万千米; (五) 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六) 其他小、微型及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其他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七)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八) 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行驶30万千米,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九) 专项作业车行驶50万千米; (十) 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载客汽车;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以及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 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八条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 月 日起施行。原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附件一: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车辆类型与用途使用年限行驶里程(万千米)汽车载客营运出租车小、微型860 中型1050大型1260租赁车小、微型1050大、中型1560教练车小、微型1050中型1250大型1560公共汽车1340旅游、公路客运车大型1560其他小、微型860中型1550大型1560非营运小、微型60大、中型2050载货微型1250重、中、轻型1560其他半挂牵引车1560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9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货车1230专项作业车50无轨电车1340挂车半挂车、中置轴挂车15-全挂车10-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10-1210其他摩托车11-1312附件二:小、微型载客汽车变更使用性质后累计使用年限计算公式累计使用年限=原状态已使用年限+(1-原状态已使用年限/原状态使用年限)状态改变后的年限 备注:已使用年中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已使用2.5年按照3年计算;对于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在公式中原状44态使用年限、状态改变后使用年限数值分别取定为20;计算结果向下圆整为整数。机动车报废年限一览表车 型报废年限可否延缓报废最高可延缓强制报废年限依 据非营运 客车九座以下(含)15可16-20年每年检2次,21年起每年检4次不限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关于调整汽车报费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九座以上10可11-15年每年检2次,16年起每年检4次1020年旅游客车10可10年起每年检四次1020年营运(非出租)客车10可10年起每年检4次515年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轻货、大货10可10年起每年检2次515年微货、19座以下出租车8否8年20座以上出租车8可8年起每年检4次412年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8可8年起每年检2次412年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10可10年起每年检1次适当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全挂车10可10年起每年检2次515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半挂车10可10年起每年检2次515半挂牵引车10可10年起每年检2次515年三轮农用6可6年起每年检2次39年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四轮农用9可9年起每年检2次312年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正三轮摩托7-9可9年起每年检2次310-12年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经贸委、计委、公安部、环保总局联合发文第33号其它摩托8-10可10年起每年检2次311-13年其它汽车10可10年起每年检2次515年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1997456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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