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行业的重大工业事故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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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行业的重大工业事故预防 2005年11月13日发生在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的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23人受伤,并对松花江水构成了严重污染。国内外类似的事故还可以列举很多,比如,1984年12月3日发生在印度博帕尔市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印度公司的农药厂毒气泄漏事故,造成2500多人死亡,20万人受到影响,2004年4月15日重庆天原化工厂氯气泄漏和爆炸事故造成9,人在事故中失踪死亡,3人受伤,15万群众紧急疏散。 这些事故的共同特点都是与危险物质有关、突然发生的重大泄漏、火灾、爆炸,事故的后果不但给企业员工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且也会对周围公众和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其根源是设施或系统中储存或使用了一定量的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事实表明,重大工业事故的后果既与危险物质的固有性质有关,又与设施中实际存在的危险物质的数量有关。 作为国际组织中专门从事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国际劳工组织,开始关注重大工业事故的预防始于印度博帕尔事故后的1985年。1985年6月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一项有关因使用危险物质所带来风险和事故的预防措施的决议;1985年10月召开预防重大危险方法的三方专家会议;1988年出版重大危险控制手册;1990通过了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实用规程。更重要的是于1993通过了第174号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 174号公约的目的是预防重大事故发生和减轻重大事故后果。“重大事故”是指发生在重大危害源(设施)内的突发性事故,诸如严重泄漏、火灾或爆炸,涉及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危害物质,并造成对工人、公众或环境即刻的或日后的严重危险。“重大危险设施”是指长期或临时的加工、生产、处置、搬运、使用或储存数量超过临界量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的设施(不包括核设施,军事设施以及设施现场之外的非管道的运输)。“临界量”由国家法规标准规定的关于特定条件下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的规定数量,若超过该数量,则列为重大危害源。 公约要求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须制定、实施并定期审查有关保护工人、公众和环境免于重大事故风险的一贯国家政策,并须通过为重大危害源制定预防和保护措施来实施这一政策,并酌情促进使用最佳安全技术。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辨识、重大危险源的评价、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重大危险源安全报告、应急计划、工厂选址和土地使用规划、重大危险源的监察。 按照公约的规定,雇主须根据国家建立的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辨识其管辖的任何重大危害源,并将已识别的所有重大危害源向主管部门通报。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已辨识和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报告。如属新建的重大危险源,则应在其投入运转之前提交安全报告。安全报告应详细说明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以及前提条件、安全操作和预防失误的控制措施、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限制事故后果的措施、现场应急计划等。安全报告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变化以及新知识和技术进展的情况进行修改和增补,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经常进行检查和评审。企业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后,应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制定出一套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过技术措施和组织管理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公约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在考虑雇主提供的信息的基础上,应确保制定应急计划和程序,明确保护每一重大危害设施现场周围的公众和环境的条款,并定期加以修改和保持同有关部门和机构的协调。同时,主管部门须保证将发生重大事故时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正确做法的有关资料,主动向可能受到重大事故影响的公众散发: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尽快发出警报:当重大事故可能产生跨国界的影响时,须向有关国家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并给予合作和协调。 政府主管部门须制定综合性的工厂选址和土地使用政策,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居民区和其他工作场所、机场、水库、其他危险源和公共设施安全距离。政府主管部门必须派出经过培训的、考核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察、调查、评估和咨询。 公约明确了工人及其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为确保工作安全,雇主须通过适当的合作机制,同工人及其代表进行协商。尤其是,工人及其代表须充分和适当地获知重大危害源有关的各种危害及其可能发生的后果:知情主管部门发布的所有规定、文件和建议;参与安全报告、应急计划和程序、事故报告的准备和协商:就预防重大事故、控制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事态发展的做法和程序,以及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时应遵循的应急程序,定期地得到指导和培训;在其工作范围内和不会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情况下,工人根据已接受的培训和其经验而有正当理山认为重大事故迫在眉睫时,应采取纠正行动,并在必要时中断活动,并酌情在采取此种行动之前或之后,立即通知其直接上级或发出警报。 此外,欧共体在1982年6月颁布了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 (EECDirective 82501,简称塞韦索法令),并在此基础上,于1996年颁布了塞韦索法令。塞韦索法令给出了所列危险物质的高、低两个极限值,并对满足高限要求的重大危险源采取更为严格的要求,如在提交的安全报告中,应明确描述所采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风险评价方法;制定厂区内、外的应急预案和响应计划以及向公众通报有关信息。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和改进立法,欧盟要求成员国向欧盟重大事故灾害局报告所发生的重大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以不断改善立法和监管,比如,2003年欧盟又对塞韦索法令进行了修订,扩大了其实施范围,进一步强化了安全距离、应急预案、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要求。 国际劳工组织在十年前就与中国政府开始了该领域的合作。双方就此召开了研讨会:组织到英国和荷兰的考察:在北京等城市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调查和监控试点,并就国家立法和监管制度的建立开展咨询。虽然中国尚未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第174号公约,但在其相关立法和标准中,充分地借鉴了国际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为不让松花江事件悲剧重演,最近国家环保局开展了针对全国127个分布在江河湖海沿岸、人口稠密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附近的,总投资约4500亿元的重点化工石化类项目进行环境风险排查。这127个重点排查的项目涉及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布设在江河湖海沿岸的87个,占68.5%;布设于城市附近或人口稠密区的60个,占总数的42.7%;布设于生活(产)水源取水口、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和珍稀水生物栖息地的37个,占29.1%。在环保总局直接抽查的78家化工石化企业中,有30家规划布局不合理;甚至一些高污染、高危险的建设项目布设在人口集中居住区域、江河湖海沿岸的饮用水水源地上游,一旦发生突发性污染事故,后果将非常严重。 除了从环保角度加大隐患的治理力度和加强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响应方案的同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重大工业事故的预防和监控工作。首先,应供鉴国际经验和做法,加强预防控制重大工业事故的立法和标准的制订,并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其次,应尽快培养和配备专门的专业人员从事重大工业事故的预防和监管;最后,应加强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工作配合和联合行动,特别是在立法、制订标准和石化、化工项目的立项、选址及其安全和环境风险评价等方面。有理由相信,随着石化工业在中国的快速发展和中国可持续发展、安全发展观的深入人心和不断落实,重大工业事故的预防将会越来截止受到政府、企业、工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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