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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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危 险 化 学 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指 导 手 册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一二年二月第一部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备案)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设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煤监局令第10号)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二)许可部门:国家安监总局、江苏省安监局(三)管辖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煤监局令第10号)3、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苏安监201058号)(四)管辖权限1、国家安监总局负责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2、江苏省安监局负责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苏州市安监局负责辖区内中央企业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和市直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咨询服务工作,承担省安监局行政许可工作点职责,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同时依据省安监局委托,对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4、昆山市安监局负责辖区内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咨询服务及申请材料的登记、上报工作。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1)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别是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相关的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宣传和解释;(2)对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程序和相关规定作出解释和说明;(3)对申请书的填写、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形式的符合性提供咨询或补正建议;(4)对企业明显存在不具备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情况作出解释。(五)许可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昆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登记材料,协助申请人组织专家咨询上报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形式审查受理苏州市安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依据省安监局委托进行现场核查,上报省安监局审查和核查(属国家安监总局发证的,上报国家安监总局)发证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安监局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补正建议不予颁发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单决定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符合上报条件,经集体审议通过,上报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省安监局危化品行政许可办公室对申请材料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和核查符合上报条件,经集体审议通过,上报省安监局危化品行政许可办公室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协助申请人组织专家咨询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安监局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改正的,申请人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补正,并一次性告知属国家安监总局发证的,上报安监总局申请人将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昆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同意上报省安监局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苏州市安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依据省安监局委托进行现场核查(六)办理时限昆山市安监局:20个工作日(法定) 16个工作日(承诺)苏州市安监局:20个工作日(法定)江苏省安监局:45个工作日(法定)(七)申报材料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申请书;2、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书(加盖评价机构公章);3、其他申请材料:(1)企业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2)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清单;(3)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发);(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注明工种、证书号、取证日期); (7)第(5)(6)项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专用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所有从业人员最近一期的交费单证,复印件); (9)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结余表和专户储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凭据;(10)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情况说明和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登记清单;(11)有重大危险源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在当地安监局备案的证明材料;(1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应急救援预案在安监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发); (1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4)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省辖市以上安监部门审查核发的设立批准文件(复印件);(15)有新、改、扩建危化品建设项目的,提供安监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复印件);(16)有效期内的危化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副本和危化品生产单位登记表(复印件);(17)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8)企业隶属关系变更的换证申请需提供隶属关系变更的证明材料;(19)所在地政府意见书(换证企业还需附换证申请);(20)关于书面申请材料与电子版本完全一致的承诺;(2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文件、资料。说明:1、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单位所隶属的不直接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须提交上述第(1)(2)(4)(5)(8)(12)(13)项材料和安全评价报告。2、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新、改、扩建项目的,须提供上述第(1)至(13)项和第(15)项材料。3、每种申报材料都要独自编号,在组织专家咨询前,申请书需提交一式5份,安全评价报告和其他申请材料需提交一式4份;经专家咨询,企业、安全评价单位按照专家意见整改、补充、完善后,需按照以下要求分别装袋:(1)报送昆山市安监局:申请书、安全评价报告、其他申请材料(书面和电子版各1份)、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报送苏州市安监局:申请书、安全评价报告、其他申请材料(书面和电子版各1份)、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报送江苏省安监局:申请书(一式3份,电子版1份)、光盘1张(内含申请书、安全评价报告和其他申报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换证的需提供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八)材料登记要点1、申请书中的从业人员数与第(8)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与第(5)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第(4)项材料一致。租赁企业要有租赁协议。企业名称、注册地、类型、执照号、法定代表人与第(13)项材料一致。危化品的生产产品、中间产品、原料(年生产、使用量、最大储存量等)生产工艺流程图、使用的危化品及罐区、仓库与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内容一致。2、对照填写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审查表(附件),附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上报审查意见书(附件),随申报材料一并上报。3、申请人网上申报材料应与书面材料保持一致。(九)专家咨询要点:见附件?(专家咨询表)(十)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一)设立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经营许可证,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仍需办理经营许可证。(二)许可部门:江苏省安监局(三)管辖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3、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四)管辖权限1、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全国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2、江苏省安监局负责省内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受理下列经营单位甲种经营许可证的申请:(1)中央管理企业、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企业、省级集团公司(总公司、控股公司、上市公司)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经营的经营单位;(2)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单位。3、苏州市安监局承担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点职责,负责受理、上报下列经营单位甲种经营许可证的申请:(1)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2)中央管理企业、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企业、省级集团公司(总公司、控股公司、上市公司)以外的从事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经营的经营单位。4、昆山市安监局负责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甲种经营许可证的组织上报,接受其他经营单位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咨询。(五)许可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昆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登记材料上报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形式审查受理上报省安监局审查和核查发证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安监局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补正建议不予颁发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通知申请人领取经集体审议通过,上报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省安监局危化品行政许可办公室对申请材料和企业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和核查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安监局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改正的,申请人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补正,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将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昆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上报条件,经集体审议通过,上报省安监局危化品行政许可办公室不同意上报省安监局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单苏州市安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依据省安监局委托进行现场核查(六)办理时限昆山市安监局:20个工作日内上报 16个工作日(承诺)苏州市安监局:20个工作日内上报江苏省安监局:30个工作日内作出发证决定(七)申报材料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书(加盖评价机构公章);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建筑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 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6、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资格证书(复印件); 7、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8、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9、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1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 11、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场所在当地安监部门的备案材料(复印件); 12、经营成品油的(甲种证),需出具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批发)经营批准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13、经营剧毒化学品的(甲种证),需出具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在当地公安和安监部门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 14、经营监控化学品的,需出具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5、经营属于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文件、资料。 (八)材料登记注意事项1、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可不提交消防安全验收文件,但必须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的承诺书;2、带储存经营企业书面和电子版均需提供一式二份;不带储存经营企业书面和电子版均需提供一份。(九)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一)许可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经营许可证,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仍需办理经营许可证。(二)许可部门:苏州市安监局、昆山市安监局(三)管辖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3、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4、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审查程序的通知(苏安监危化20079号)5、关于调整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苏安监督三20117号)(四)管辖权限1、江苏省安监局负责省内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单位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和发证。2、苏州市安监局负责带储存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发放。3、昆山市安监局承担苏州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办公室昆山工作点职责,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装置、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负责受理、上报;受苏州市安监局委托,对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进行审批和制(发)证。(五)许可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昆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形式审查受理对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进行审查,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装置、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上报或发证的决定不予颁发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通知申请人领取符合上报条件,经集体审议通过,上报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苏州市安监局对申请材料和企业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和核查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安监局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改正的,申请人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补正,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将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昆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对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装置、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发证条件,经集体审议通过,决定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通知申请人领取(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上报或作出发证决定(七)申报材料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书(加盖评价机构公章);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核准通知(复印件);4、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建筑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 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6、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资格证书(复印件); 7、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8、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9、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1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 11、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场所在当地安监部门的备案材料(复印件); 12、经营监控化学品的,需出具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3、经营属于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文件、资料。 (八)审查注意事项1、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可不提交消防安全验收文件,但必须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的承诺书;2、带储存经营企业书面和电子版均需提供一式二份;不带储存经营企业书面和电子版均需提供一份。(九)现场核查要点: (十)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四、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备案(一)备案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2、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审查程序的通知(苏安监危化20079号)将原由我局负责的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备案委托我局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办公室在各市(区)安监局工作点实施。(二)备案部门:昆山市安监局(三)备案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昆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形式审查受理备案申请人将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昆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安监局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改正的,申请人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补正,并一次性告知符合备案条件,出具备案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五)申报材料1、备案申请书(加盖公章);2、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书;3、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八)审查注意事项1、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2、安全评价报告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1)评价结论明确,并加盖评价机构公章;(2)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及剧毒化学品应辨识明确;(3)是否需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需辨识明确;(4)完成的隐患整改项应由企业和评价机构共同签字盖章确认;(5)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存在隐患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需提供整改方案及整改期间安全防范措施,并书面承诺,明确整改期限(重大隐患必须整改完毕);(7)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应有重大危险源评估专篇。2、报告附件应至少包括:(1)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2)环保部门的项目批复(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如无消防验收意见,则需依据房屋检测情况作出消防专篇);(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6)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和剧毒品操作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7)防雷、职业危害等法定检验检测报告,甲乙类场所需附电气检测报告(复印件);(8)危险化学品周知卡和岗位应急卡(复印件或现场照片)。3、书面和电子版均需提供一份。(九)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五、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重大危险源备案(一)备案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二十二条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3、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审查程序的通知(苏安监危化20079号)将原由我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重大危险源备案委托我局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办公室在各市(区)安监局工作点实施。(二)备案部门:昆山市安监局(三)备案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昆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形式审查受理备案申请人将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昆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安监局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改正的,申请人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补正,并一次性告知符合备案条件,出具备案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五)申报材料1、备案申请书(加盖公章);2、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3、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八)审查注意事项书面和电子版均需提供一份。(九)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一)备案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2、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审查程序的通知(苏安监危化20079号)将原由我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委托我局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办公室在各市(区)安监局工作点实施。(二)备案部门:昆山市安监局(三)备案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昆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形式审查受理备案申请人将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昆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安监局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改正的,申请人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补正,并一次性告知符合备案条件,出具备案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领取企业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出具评审或论证意见(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五)申报材料1、备案申请书(加盖公章);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盖企业公章,以文件形式发布);3、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4、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八)审查注意事项1、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附件应至少包括:(1)现场平面图及疏散路线图;(2)应急救援组织架构图、联络员手机号码及企业24小时值班电话;(3)危险化学品周知卡和岗位应急卡(复印件或现场照片)2、书面和电子版均需提供一份。(九)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2、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其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处置方案备案(一)备案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审查程序的通知(苏安监危化20079号)将原由我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其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处置方案备案委托我局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办公室在各市(区)安监局工作点实施。(二)备案部门:昆山市安监局(三)备案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昆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形式审查受理备案申请人将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昆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安监局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改正的,申请人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补正,并一次性告知符合备案条件,出具备案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五)申报材料1、备案申请书(加盖公章);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安监部门备案证明;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处置方案;4、相关资质证明;5、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八)审查注意事项书面和电子版均需提供一份。(九)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部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备案)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总流程图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报安监部门进行安全预审委托资质单位进行设计,报安监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设立安全评价,报安监部门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建设完毕,试生产(使用)前,报安监部门进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委托资质单位施工建设安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上报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场供气”建设项目,完成使用备案(简易程序)符合苏安监2007180号文件规定的“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委托资质单位进行设计,由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组织专家审查,专家审查意见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试生产(使用)三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安监部门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两年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剧毒品一年一次)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相关规定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适用范围:(1)以生产危险化学品为目的;(2)以辅助生产危险化学品为目的的;(3)生产化学品过程中产生危险化学品的;(4)生产过程中回收危险化学品的;(5)以工业化试验生产危险化学品为目的的;(6)经营、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配套储存的;(7)以经营储存设施为目的的;(8)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及其配套储存的。2、下列建设项目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1)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和为勘探、开采配套储存的;(2)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配套储存的; (3)为城镇燃气配套的生产、储存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燃气的; (4)危险化学品(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新产品试制,且试制产品不进行销售的; (5)为国防工业配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6)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生产危险化学品,不对外销售的;(7)从事危险化学品零售业务,储存量不超过2吨的备货库房。3、下列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只需要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简易程序):(1)不含原药生产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2)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3)为特定装置配套的气体分离、工业气体充装的改建、扩建和远程监控现场制氮装置(制氮能力2000m3/h);(4)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蓄电池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5)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分类表中属于第III类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分类表:根据储存装置、设施储存的品种和规模大小,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分为三类:类:储存气体10000m3以上,甲、乙、丙类液体1000m3以上或丁、戊类液体5000 m3以上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大于9000m2的大型仓库。类:储存气体100010000m3,甲、乙、丙类液体1001000m3或丁、戊类液体5005000m3的储存设施(不含加油站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9000m2之间的中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25m2或货场总面积50m2以上的仓库。类:储存气体1000m3以下,甲、乙、丙类液体100m3以下或丁、戊类液体500m3以下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25m2或货场总面积50m2以下的仓库;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改建储存设施;加油站的装置、设施。说明: 所述“以上”均含数字本身,“以下”均不含数字本身; 气体、液体储存量以总容积计算;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应折合标准状态下气体。4、已经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如发生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经济类型或因企业资产合并、拆分而增加企业名称等不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变更的,不需要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变更。5、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向建设单位出具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企业、安全评价单位、安全设施设计单位按照专家审查意见整改、补充、完善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6、2006年10月1日以后的建设项目,凡未取得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应按有关规定申请补办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7、安全评价机构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某一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局预报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承担该项工作的责任人员资格、资质、专业职称等基本情况;不得采取委托或挂靠的方式,让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安全评机构或资格的人员,承担评价工作。8、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5)投资规模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含2亿元)的;(6)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9、涉及危险工艺或构成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场所)的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相关要求,其外部安全距离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统一按照石化行业标准执行。10、重大隐患整改主要是针对符合产业、环保、安全等市场准入政策规定和要求,且未被列入拟关停企业名单的化工企业。目的在于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度、降低危险程度、消除安全隐患、改善现场生产条件、提升监控自动化水平。重大隐患整改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其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11、关于收取费用:(1)安全预审不收取费用;(2)根据关于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付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专家评审费用的暂行办法(昆安监201141号),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参与审查的专家收取评审费500元/人,由昆山市安监局从市财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企业无需支付费用。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管辖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3、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4、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安监危化200815号)5、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安监危化200926号)6、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安监200968 号 )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管辖权限1、国家安监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1)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2)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2、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1)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 (2)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 (3)新建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省安监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委托各省辖市安监局组织实施。3、苏州市安监局负责苏州市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1)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具有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3)投资额超过2亿人民币的建设项目;(4)省安监局委托苏州市安监局实施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5)属于化工性质(生产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新建、类储存装置(设施);(6)在经批准的化工区域内新设立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7)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前提下,不在化工集中区内的已建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和精细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新、改、扩建仓储设施(场所);(8)需领取安全审查批准书的项目;(9)其他需苏州市安监局组织实施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4、昆山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1)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不具有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2)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改、扩建项目;(3)化工性质(生产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新、改、扩建类储存装置(设施);(4)非化工性质(不生产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新、改、扩建储存装置(设施);(5)已建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现场供气”建设项目;(7)其他需昆山市安监局组织实施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昆山市安监局对新、改、扩建类储存装置(设施)和“现场供气”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出具安全审查意见书,其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需上报苏州市安监局,由上级安监部门出具安全审查意见书。5、重大隐患整改项目按照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安监危化200926号)精神办理相关手续。为了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度、降低危险程度、消除安全隐患、改善现场生产条件、提升监控自动化水平,在符合产业、环保、安全等市场准入政策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监管。具体事项由昆山市安监局组织实施。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审(非行政许可)(一)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二)预审部门:昆山市安监局(三)预审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昆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形式审查受理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审意见申请人将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昆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安监局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改正的,申请人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补正,并一次性告知不予通过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集体审议通过,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审意见,通知申请人领取符合条件,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四)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五)申报材料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审申报表;2、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加盖编制单位公章);3、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有必要,提供当地政府意见等)。要求:申请材料书面和电子版均需提交1份。(六)审查注意事项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2)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审查)(一)设立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九条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第九条 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二)许可部门:江苏省安监局、苏州市安监局(三)许可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昆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形式审查受理根据项目性质,决定由昆山市安监局组织审查或上报苏州市安监局审查,出具专家审查意见申请人完善申报材料后再次提出申请苏州市安监局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书(需人民政府设立批准的,昆山市人民政府行文请示,经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苏州市安监局颁发批准证书)由江苏省安监局作出许可决定的建设项目,上报江苏省安监局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书或颁发安全审查批准证书申请人将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昆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安监局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改正的,申请人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补正,并一次性告知应由苏州市安监局组织实施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报苏州市安监局,由苏州市安监局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出具书面审查(核查)意见。昆山市安监局派员参加审查。应由昆山市安监局组织实施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由昆山市安监局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出具书面审查(核查)意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不予通过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整改、补充、完善,需经专家组复查确认的,出具复查(复核)意见后,申请人将整改、补充、完善后的材料报昆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新设立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由昆山市人民政府向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文请示同意设立的,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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