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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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天水市农业局行政执法根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一)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主体法律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她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如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引。”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5、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运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运用管理工作。”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增进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她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增进工作。”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备市农业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农业、农业机械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构成部门。重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种植业和农业机械等产业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在农村有关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农业、农机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筹划,并组织实行。2、研究制定全市农业、农机产业化发展政策及发展筹划,指引引导农业产业构造的战略性调节、农业资源的合理配备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负责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建设;参与研究和协调农产品加工龙头公司发展;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政策和农村信贷政策、农村税收与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参与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筹划工作。3、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参与研究全市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指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协调全市农村内部多种经济利益关系;参与农村税费改革;指引、监督减轻农民承当工作。4、负责全市农业、农机重大建设项目、农业商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论证、申报、审批、贯彻和督促检查工作;研究解决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建设和规划;负责菜蓝子工程建设;组织农业产供销的信息收集、分析、预测、发布工作。5、负责全市农机化事业管理,指引农机化构造调节;组织监督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原则的实行;管理农机推广应用工作;监督管理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农机具维修工作;指引市内农机产品的生产和引进工作。6、制定全市农业科研、教育、科技推广以及农业、农机服务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负责农业、农机科技推广和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组织实行重大农业科技项目;督促贯彻农业、农机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引进推广筹划;指引农业科研和农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工作及优质、高产、高效农业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农业、农机科技教育、宣传工作和农业技能开发工作。7、组织实行全市农业、农机方面的国家、省、市级行业原则和农业技术原则,负责农产品及名优特产品的质量监督、认证与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实行市内生产和引进的农药、肥料、农业机械等农用产品的质量监测、性能检测、鉴定及登记管理工作;依法检查监督种子、农药、农机产品市场经营与管理以及植物检疫工作;负责农业、农机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队伍的建设工作;指引本系统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8、负责全市粮食、经济作物的生产管理;负责植物疫情的发布、监测、控制并组织扑灭、救灾工作。9、负责全市农业资源区划成果运用调研;参与组织实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管理全市农作物种质、地力等农业资源;负责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指引农用地和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运用工作。10、组织农业农机方面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伙;研究提出全市农业、农机重大引进项目和运用外资的建议,推动全市农业对外开放工作。11、参与全市扶贫综合开发和农村奔小康的规划、措施的制定并部分组织实行;指引县区农业和农机行业的业务工作;管理指引农业、农机协会工作,指引有关社会团队、经济组织和个人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12、指引市农科所、天水农校和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与审计工作;按照权限管理市农科所、天水农校和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13、承当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摘自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印发天水市农业局(天水市农业机局)职能配备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告知天政办发86号)。三、行政执法根据目录法律(10件)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实行时间修改时间共管部门配合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全国人大常委员会1985.6.18.3.1.12.28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7.8.12.1.8.28工商管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8.29.3.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增进法全国人大常委员会.6.25.1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3.7.21993.7.2科技管理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3.2.221993.9.1.7.8质监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3.10.311994.1.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6.29.11.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9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则化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8.12.29.11.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4.29.11.1行政法规(4件)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实行时间修改时间共管部门配合部门1农民承当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1991.12.71991.12.7乡镇人民政府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23.5.23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1997.3.201997.10.1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1994.8.181999.1.1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8件)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实行时间修改时间共管部门配合部门1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甘肃省人大常委会.8.4.9.12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甘肃省人大常委会1999.12.51999.12.53甘肃省农民承当费用和劳务管理措施甘肃省人大常委会1993.11.271993.11.27乡镇人民政府4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甘肃省人大常委会1997.1.201997.1.20乡镇人民政府5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甘肃省人大常委会1997.11.251997.11.25.3.306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甘肃省人大常委会1997.7.291995.7.29.6.47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甘肃省人大常委会1998.9.281998.9.28.6.48甘肃省实行措施甘肃省人大常委会.3.30.3.30部门规章(36件)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实行时间修改时间共管部门配合部门1农业行政惩罚程序规定农业部1997.10.251998.1.12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农业部.6.28.7.13农业部实行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农业部.6.28.7.1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行细则农业部1991.6.241991.6.245重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措施农业部.2.26.2.266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措施农业部.2026.2.267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措施农业部.2.26.2.268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农业部.2026.2.269重要农作物范畴规定农业部.2.26.2.2610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措施农业部.7.8.10.1.7.11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措施农业部.6.26.8.112农作物种子检查员考核管理措施农业部.2.6.5.113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措施农业部.3.10.5.114无公害农产品管理措施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4.29.4.2915“绿色证书”制度管理措施农业部1997.4.221997.4.22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实行时间修改时间共管部门配合部门16全国实用菌菌种暂行管理措施农业部1996.7.11996.7.1交通、邮政公安、工商17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措施农业部.3.20.3.2018农业转基因标记管理措施农业部.1.5.3.20.7.11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措施农业部.12.1.1.12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措施农业部.1.7.3.121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措施农业部.7.12.9.122农业科技开发工作管理措施农业部1990.11.161992.8.11992.6.20农业科研院(所)、高、中档院校23农村合伙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农业部1992.5.111992.5.1124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9.30.1.1财政25村级范畴内筹资筹工业国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7.61992.5.1126村合伙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业部、监察部1997.12.161997.12.1627农民专业合伙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措施农业部.3.17.7.628农村教育集资管理措施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筹划委员会、农业部、财政部1997.3.31997.3.3筹划、财政、物价教育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实行时间修改时间共管部门配合部门29肥料登记管理措施农业部.6.23.6.2330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解决规定农业部.12.30.2.1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件实行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1999.6.161999.6.16.1.73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农业部.8.5.8.533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农业部1993.8.211993.8.211997.12.2534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工商总局57号令.5.10.7.13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措施农业部.6.26.9.1.7.136拖拉机驾驶证培训管理措施农业部.7.14.9.1地方政府规章(4件)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实行时间修改时间共管部门配合部门1甘肃省农药管理措施省政府.9.30.1.1质监2甘肃省耕地保养暂行措施省政府1991.10.171991.10.173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暂行规定省政府.7.9.7.9农、林、水、牧4甘肃省村级范畴内筹资报酬措施省政府1997.5.81997.5.8四、行政执法根据分类(一)行政许可(共4项) 1、农作物常规种子大田用种经营许可审核、核发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获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重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重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2、农作物常规种子大田用种的生产许可证审核、核发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重要农作物和重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重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重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3、农机驾驶培训资格核准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4、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核发法律根据: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二十一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免费返修,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依法承当补偿责任。农业机械维修网点应按核定的维修级别、范畴和有关原则开展维修服务,保证维修质量。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维修设备和检测器具实行定期检查。”(二)行政惩罚(共47项)1、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惩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背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如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如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未获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惩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背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如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如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获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3、未获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惩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背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如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如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获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4、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惩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背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如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如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5、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实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惩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背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如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如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实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6、未经批准擅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惩罚种类:罚款、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法律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背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如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如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擅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措施第三十八条“违背本措施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惩罚。”7、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背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如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8、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背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如下罚款:(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2)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措施第十八条“违背本措施有关规定的,按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惩罚。”9、伪造、涂改标签或者实验、检查数据的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背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如下罚款:(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实验、检查数据的。”10、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背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如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11、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背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如下罚款:(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12、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惩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背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如下罚款。”13、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实验的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背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实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实验,处以五万元如下罚款。” 14、假冒授权品种的惩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如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5、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如下的罚款。”16、销售、供应未经检查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查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销售、供应未经检查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查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根据刑法有关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她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惩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种子法的规定解决;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倍以上倍如下的罚款。”17、破坏或者擅自变化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背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变化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如下罚款。”18、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背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如下的罚款。”29、违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记管理规定的惩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根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背本条例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记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的罚款。”(2)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记管理措施第十四条“违背本措施规定的,按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惩罚。”20、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惩罚种类:罚款、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法律根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措施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审批书以及其她批准文献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惩罚。”21、种子生产经营公司回绝接受依法监督抽查的惩罚种类:警告法律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措施第三十七条“回绝接受依法监督抽查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被监督抽查的种子按不合格种子解决,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22、违背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措施规定生产、销售菌种的惩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根据: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条“对违背本措施规定生产、销售菌种的单位或个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1000元如下罚款。导致经济损失的,由违章单位或个人负责补偿。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措施第三十七条“违背本措施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查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如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如下的罚款。”24、生产、销售未获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惩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根据:肥料登记管理措施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如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如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获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25、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惩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根据:肥料登记管理措施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如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如下罚款:(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26、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惩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根据:肥料登记管理措施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如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如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27、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惩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根据:肥料登记管理措施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如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如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28、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惩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根据:肥料登记管理措施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如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如下罚款:(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29、肥料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惩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根据:肥料登记管理措施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如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如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30、推广的非重要农作物品种不具有规定条件且未经省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发布的惩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法律根据: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二条“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如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如下罚款:(一)推广的非重要农作物品种不具有规定条件且未经省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发布的。”31、向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商品种子生产的重要农作物亲本种子和原种种子的惩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法律根据: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二条“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如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如下罚款:(二)向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商品种子生产的重要农作物亲本种子和原种种子的。”32、违背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背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解决:(一)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其承包或租赁合同无效,并对单位重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处以其月报酬三倍如下的罚款。”3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绝接受审计,或不定期发布帐目,重大事项不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的惩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根据: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背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解决:(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绝接受审计,或不定期发布帐目,重大事项不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的,对负责人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对负责人处以其月报酬二倍如下罚款。”34、非法变化集体资产的集体所有性质的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背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解决:(三)违背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非法变化集体资产的集体所有性质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对单位处以违法金额的罚款;对负责人处以其月报酬三倍如下的罚款。”35、侵占、损坏、哄抢、贪污、挪用、私分集体资产情节轻微的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背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解决:(四)侵占、损坏、哄抢、贪污、挪用、私分集体资产情节轻微的,应责令其限期退还或恢复原状;情节严重导致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补偿,并处以其导致损失金额的罚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解决;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6、弄虚作假骗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惩罚种类:收回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法律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措施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骗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并予以公示。”37、违背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惩罚种类:没收用能设备、罚款法律根据:(1)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背本条例下列条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进行惩罚:违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裁减的用能设备。违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元以上元如下的罚款。”(2)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严禁将裁减的农村用能设备转让她人使用。”(3)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兴建下列农村能源工程,其技术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一)单池容积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二)日供气量立方米以上的秸杆气化工程;(三)千瓦以上的太阳能光电站,千瓦以上的风力发电站;(四)集热面积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暖系统,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干燥系统;(五)其他大中型农村能源工程。”(4)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从事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本地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申报登记,并接受监督与管理。”38、违背国家规定,未获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背本规定,未获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如下罚款,并于5日内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解决。”39、违背国家规定维修点各项技术条件达不到规定惩罚种类:警告、注销农业机械维修合格证法律根据: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背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保等技术条件符合规定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整治;逾期达不到规定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40、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规定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解决;违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如下罚款。”41、违背国家规定,报废、变卖农业机械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背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国家投资,并处以投资5至10的罚款。”42、侵占、平调学校财产或扰乱学校秩序惩罚种类:警告法律根据: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违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侵占、平调学校财产或扰乱学校秩序者,农机管理部门予以警告。”43、违背跨区作业规定从事中介服务惩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根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措施第二十九条违背措施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获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500元如下的罚款。44、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作业秩序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措施第三十一条违背本措施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本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如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如下的罚款。45、误导使用农药导致损失的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甘肃省农药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条违背本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3万元如下罚款。导致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二)误导使用农药导致损失的。”46、销售未经省农药检定机构检查的过期农药的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甘肃省农药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条违背本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3万元如下罚款。导致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三)销售未经省农药检定机构检查的过期农药的。”47、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献、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献号的惩罚种类:收缴农药登记证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献、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献号的,根据刑法有关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惩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献,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如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如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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