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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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个体工商户避税重要方法 个人所得税牵动着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在我国,早在50年代,就曾经实施过个人所得税制度,但由于当时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限制,长期以来,基本上处于停征状态。进入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人民生活得到了很大改善,深圳经济特区甚至已经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1993年11月,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9月30日国务院第272号令发布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我国将有为数众多的公民进入纳税人的行列,因此研究和了解个人所得税的避税及反避税就显得日益重要。 从事营业项目的经营活动,对于营业者来讲,既要上交流转税,又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作为投资者个人来讲,还要对企业税后留利分配给个人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作为个人参及营业项目的生产经营者的合理避税领域十分广阔。首先,应减少企业的税收支出,以增加企业的利润量,进而达到企业分配给个人的利润基数的扩大。其次,就是研究避税的实现途径。 (一)减少应计税所得额 计税基数的降低必然减少应缴纳的税款,计税依据的降低,可以使适用的税率档次下降,增加相对收益。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有以下几点: (1)孤老、残疾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某些社会急需劳动强度大而收入又低于一定标准的,可以定其减征、免征所得税;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减征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业者完全可以利用这些优惠规定,取得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私营企业可考虑努力用外资参及经营,从而减少企业税负。 私营企业可以有目的地选择诸如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保税区,从事生产经营,这样就比在其他地区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 (二)费用转换避税法 (1)用自有住宅和土地经营时。此时,是否向所经营的公司收租,所耗水、电、燃料费如何分摊,家人生活费用及交通费用是否在产品成本中有表现等等,对税收会产生不同的作用。 如果考虑收租,对经营者本人来说,个人要缴纳房产税,财产租赁收入交纳个人所得税。表面上税收有所增加,实质上由于企业支付租金须计入经营成本,这就使得企业所得减少。企业税负下降,企业年终利润不可分红,从而减少红利收入所负税额。此外,租房须负担维修保养费用,这些在保证经营者房屋完好的同时使企业列支的成本费用增加,年租金所带来的个人所得边际税率的变化应以不超过企业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为准。 案例二百二十八 私营企业所得税采用35的比例税率,当租金收入和经营者月收入的增加幅度不跨越35的税率档次时,税收支出是有利可图的。一般来说,在及人合伙经营时,可能收房租较以房抵资要明智一些。因为,收取房租要交纳房产税和对房产租金纳税。以房抵资也要缴纳房产税,按资本金的12计税,而且房产资本金不得计人产品成本,这样就人为增加了企业负担,减少了个人所得。 另外,在决定用自有居室作为经营场所时,还应该在申请执照时,区别房屋的使用性质,不可用全部居室作营业场所,这样,可以少缴房产税。出租房屋,按租金的12按年征收,而房产税是按房产余值的12按年征收。这时,原房产作价是指房屋在使用一定时间后的余额,是在房产原值的基础上扣除各种折旧后的剩余价值,而且还可以享受1030余值的减免,而租金是按现行市价确定的。一般来讲,现值总大于原值,余值大约只相当于现行市价的30。 (2)经营者及家人在企业中工作时。经营者须对其家人在合伙企业的工作支付工资。按税法规定,企业工作人员的工资及规定的津贴可以计入产品成本。这样,个人有所得,企业少交税,皆大欢喜。经营者在自己住宅中工作、休息,自然就可以申请到加班费,只要不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标准就可以。 (3)企业员工享受医疗、卫生、保健等。经营者自己投资建厂和雇佣工人劳动,还可以通过成本来减少企业所得税,进而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支出,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税法规定私营企业所得税中成本费用标准如下:凡是从事生产加工的企业,产品成本由原材料、燃料动力和工资(不超过工资标准部分)、职工福利费、废品损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等组成。现在许多私营企业主为了压低工人工资及其应享受的待遇,降低企业成本,增加企业利润,企业要多付出税收。所以,私营企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该考虑适当提高工人工资,给职工的伙食补贴改为提供就餐机会,适当办理职工医疗健康保险费,建立职工教育基金,这些费用,由于可以在成本中列支,所以能够帮助私营企业主减少税负。 个体工商户主在决定增加成本开支时,应该合理测算成本增大减少的利润量及税收降低之间的关系,进而分析私营企业利润下降对业主收入和税收的影响程度,否则,盲目扩大成本,会得不偿失。 vvvvvvvvv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避税主要方法 个人所得税税法颁布后,很多收入较高者将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意味着较高的收入中将有一部分不再归自己支配。这对很多进入纳税圈子、但收入并不是很高的人来讲,决不是一件比较“轻松”或无所谓的事情。那么,怎样才能减轻自己的纳税义务,使自己的可支配收入达到最高呢? (一)利用人的流动方式进行国际避税 人的流动指个人住所(居住地)的变化,即进行跨越国境的迁移,同时也指个人居民身份或公民身份的变化,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往往把拥有住所并在该国居住一定时间以上的人确定为纳税义务人,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如何使自己避免成为某一国居民,便成为规避纳税义务的关键。如前所述,由于各个国家对居民身份的确定标准不大一致,有的以居住期超过一年(如中国)、半年或三个月为标准,也有的以永久性住宅为标准,这就使一跨国纳税人能自由地游离于各国之间,而不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从而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避税目的。当然,如有可能,个人也可以在取得相当的收入后,从一个高税额的国家迁居到一个低税负的国家及地区。在我国对外开放后,随着国际间人员、技术和经济业务交流及往来的不断扩大,这种方法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避税方法。 (二)跨国转移法 在财产或收入的所有者不进行跨越国境的迁移,即不改变居住地和居民身份的情况下,通过别人在他国为自己建立相应的机构,将自己取得的财产或收入进行转移、分割,以规避在居住国缴纳所得税或财产税,享受他国的种种税收优惠和待遇。 (三)居所迁移法 某纳税义务人可以把自己的居所迁出某一国,但又不在任何地方取得住所,这种方法称为虚假迁出。比如,一个跨国自然人可以不停地从这个国家向那个国家流动,但在每个国家停留的时间都不长,这个人就可以不作为任何国家的居民而避免在任何一个国家中缴纳所得税。在许多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通过类似上述的流动使自己避免成为一国的居民,从而减轻或消除其全部收入所得(包括境内、境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比较容易的。比如,根据我国税法,在我国境内无住所而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不用就其境外所得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一个人只要在我国(或其他国家)不呆够一年,就不用就其全部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免除了部分纳税义务。 (四)投资规避法 1专利投资。企业要求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保持相对统一,那么,企业为自身的发展,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和企业科技水平的总体程度,要求享受特殊的财税优惠,进而使得集团内企业多受惠。而这些对于单个的、独立的私营企业主来讲,一般是难以得到的,选择这种方式还要求能保证资产所有权、生产经营相对自主权,保证能从中获取优惠待遇。 对于从事高科技研究,或从事发明创造、专利研究的人来讲,假如已取得了经营成果,并且申请了专利,你是准备出卖专利,还是投资建厂呢?一般来讲可以选择: (1)出卖专利以获取收入; (2)个人独资兴办企业; (3)合伙经营。 案例二百二十九 中国金明科研所研究员陈新洲,将一项专利进行转让,专利权转让收入为50万元,出卖专利收入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50万(1-20)20 =8万 税后利润=50万-8万 =42万元 个人实际取得收入42万元,因为专利转让为一次性收入,那么你将不再有第二次。 如果陈新洲希望这项专利能给今后带来长时间的收益的话,还是选择投资经营为好。投资建厂则只需要筹集建厂资金,然后通过销售产品取得收入。由于新建企业,大多都可以享受一定减免税优惠,而且专利权未转让,所以在取得的收入中,不必单独为专利支付税收。所以在税收负担中,你所要负担的仅仅是流转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及税收负担之比,必然优于单纯的转让专利权的方法。 如果陈新洲无力独立经营而选择及赵峰合伙经营,陈新洲出技术,赵峰出资,建立股份企业,双方只要事先约定好专利权占企业股份的比重,那么就可以根据各自占有企业股份的数量分配利润。陈新洲的专利权所折股本50万元将在经营期内分摊到产品的成本中,通过销售产品收回。除了企业应负担的税收外,陈新洲仅需要负担投资分红的应纳税额,而专利权在转让之前,不需负担税收。这样,可以得到企业利润或资本金配股所带来的收入。这里要负担的税收是有限的,还可以通过有效的途径进行规避。这种方法既获得专利收入,又获得经营收入,及单独的专利转让来比,税负可能是最轻的。 如果有条件的话,还可以通过选择合伙人或投资地点的方式,规避部分企业所得税。由于我国现在还没有对资本利得课税,所以,专利权折算为资本投资是最合算的选择。当然,这仅是从税收角度进行说明,一个企业是否能给你带来预期的收益,还取决于各方面的因素。 2证券投资。个人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方式向企业、公司进行投资,所获利息、股息和分红等收益按规定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各国一般都规定,不对企业公司的留存未分配收益课征所得税。这样,个人若想使自己的投资所得不被征税,他可以把自己的投资所得留存到企业公司账上,作为对企业公司的再投资。而企业和公司则可以把这笔收益以债券或股票的形式记入个人的名下,其结果既避免了个人被课征个人所得税,又保证了个人收入及财产的完整及增值。当然,上述作法必须以个人对企业公司的发展前景比较乐观为前提。 3信托投资。由银行或信托公司在某地作为财产利益取得者,再由其以储蓄名义支付,则是规避所得税和遗产税的又一种主要方法,这种方法一般在低税国实行。此外,一纳税人及一家银行签订信托合约,该银行受托代替该纳税义务人收取利息,此时,该受托银行居住国及支付利息者之居住国间如签订有双边税收条约,而依该条约,利息扣缴纳税率享有优惠待遇时,则该纳税义务人即可享受减免税的利益。当该纳税人居住国及支付者居住地国之间没有双边税收条约,对于利息没有相同的税收优惠规定时,纳税义务人的上述安排即有好处。我国对利息是征税的,所以当你移居国外,则可以把国内财产委托给银行管理或存储。如果移居国及我国对利息课税有不同规定,那么通过上述安排你至少可以部分规避利息税。 vvvvvvvvv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中不同收入形式的主要避税方法 个人收入来源不同,所采取的避税原理也不同,因此,就必须分别加心理解和运用。 (一)工资避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让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等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些收入实行合并计算所得税,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凡月收入超过800元者即需要征税。如何降低税负呢? 1制订避税计划。纳税人通过运用税收计划,达到降低税务负担的目的。所谓税务计划,就是经过事先周密安排才会奏效的,能确实保证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方案。一个有效的税务计划,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合法性,即为法律所允许; (2)成本低廉,合乎经济原则; (3)作出有效的事先安排和适当的呈报。 税收计划的制订,就是通过对现行税法的研究,根据个人在近期内收入情况的预计作出的收入安排,诸如,在不改变消费水平的情况下,通过改变消费方式来改变现金和实物支出的账户性质;通过收人的时间和数量,支付方式变化,达到降低名义收入额之目的,进而降低税率档次,以降低税负或免除税负。 税收计划必须经常检查或更正,因为,法律的改变常会令某种税务安排失去效用,甚至及税法相抵触,或使得税务计划不符合经济的原则,诸如,当你放弃取得现金收入,代之以公司股票配额时,应研究放弃现金收入的税负降低及股票收入的税负差异,从经济的原则讲,就是只有放弃二者收入方式时的消费水平不会因改变决定而降低时,才能取得收益。因此,二者之间的付出量应保证个人实际消费水平及实际支出水平有利于消费水平提高时,才能采取此方案,拟订税务计划,一般应以纳税年度为最长期安排,新的纳税年度,应有新的税务安排,两个纳税年度的税务安排的相互衔接,以免出现违背税法条例的行为而被处罚。 一般来讲,税务计划是收入达到一定水平、收入来源多样化的人士才有兴趣研究的,对于一个靠劳动力谋生的人来讲,由于工薪是收入的惟一来源,其收入的源泉是易控制的,税收计划对其毫无意义。 2避税策略。避税策略的安排能够使税负降低,但不会降低国家的税收。因为许多方案的选择是以避免某一税收而代之以其他税收来执行的,有些方案是以减轻个人负担、增加企业负担来实现的。 对于工资、薪金收入者来讲,企业支付的薪俸是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如何保证个人消费水平的稳定或略有提高而税收负担又不增加,是规避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问题。这部分收入按月计征,即根据月收入水平渐进课税。最低税率为零,最高税率为45,当你取得的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要求支付及该档次税率相适应的税负,但是,工薪是根据你的月实际收人来确定的,这就为税收规避提供了可能。 高薪是社会评价人的能力和地位的一个标准。事实上,高薪并不会提供高消费水平。因为,高薪是指你在纳税年度内的各时期收入高于其他人的收入量,当这个收入量超过渐进税率的某一档次,那么你将支付高税率税收。工薪的组成主要是依人的劳动能力和再生产需要确定的。所以,你的工资既有劳动量的体现,又有消费水准的参考。如果你的所有消费都是从企业取得现金后实现,以及部分消费以现金实现、另外部分以实际受益相结合取得,那么后者的收益实际超过前者。因此运用比较收益是税收规避中需要首先研究的,它是税收计划规定的一个重要条件。下边的各种避税方法,实质上是税收计划在某些方面的具体表 现形式 3运用有限公司避税。由于有限公司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纳工资、薪金税的人可将其收入息转移到该公司,再由该公司扣除合理开支后付税。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扣除额是固定不变的,但是在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下,只要支出是为赚取应课税收入而付出的,便可扣税,而且股东可以兼任董事,既可以取得收入,又可享受不同的福利待遇等。 总之,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的个人,规避税收主要是在保证消费水平提高的前提下,降低所得额,达到减轻税负之目的,对于企业来讲,要在遵守国家财经纪律的前提下,合理地选择职工收入支付方式,以帮助职工提高消费水平。单纯增加现金收入是不可取的,但盲目地提供福利待遇和公费支付私人款项,是不合法的,必然会给企业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最终会影响职工收入。 (二)劳务报酬所得避税 劳务报酬纳税是采用合并综合收入,按月计算,分档计征,因此,这些收入的大小和取得收入的时间是影响所得税的重要因素。 1支付次数避税法。当你为他人提供劳动服务时,你所取得的劳动收入,要计人当月收入总额,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所得税。一般来讲,你的劳动报酬收入采取什么方式取得,直接影响你在一定时期的收入。税法规定,当某项活动带来的收入在1个月以上时期内,支付间隔超过一月,按每次的收入额计算。那么当你在为他人提供劳务时,需要根据劳务合同书,合理安排纳税年度内每月收取劳务费的数量和实际支付的次数,即可达到规避税收之目的。 2为他人提供劳务报酬收入者,可以采取由对方提供一定服务费用等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比如,由被服务一方向提供劳务服务的一方提供伙食、交通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务,就等于降低了劳务报酬总额,从而使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保持在较低的纳税水平上。由于对方所提供的伙食、交通等服务可能是提供劳务服务者的日常开支,若由其本人用收入购买往往不能在缴纳所得税时进行扣除,这样,提供劳务报酬的纯所得因接受对方的服务而降低,但同时也达到一定的避税目的。这比直接获得较高的劳务报酬但支付较多的税收有利,因为这样可使劳务报酬所得者在总体上保持更高的消费水平。 (三)股民避税 炒股对有的人来讲,就好比滚雪球,越滚越大,但一不小心,它又像肥皂泡似地堆得很高、破灭得越快。股市的高额效益,使得千百万人乐意在这个高风险市场内一展身手。对于玩股的人来讲,其收入来源大概有以下几种: (1)企业岁末利润股息、红利分配; (2)企业发行溢价股票,形成股本金扩股,此项所得就其实质讲,是一种无偿分配; (3)企业应向股东分配的利润,这部分利润可以采取向股东支付现金,也可以增加股票的方式来完成,前者形成即期收入,后者实为形成利润的再分配。 (4)股市交易中取得的盈利,这种收入实际上也包含着风险收入、投资收人。 凭股票取得收入,使收入变为现金,即形成即期收入,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反之,以股票形式取得,只表明为一种再投资行为,并没有形成消费基金。因此,在税收上属于应鼓励的行为,一般予以缓征税。 股民常用避税方法主要有: 1依靠有限公司避税 在保证收入前提下,改变投资股市的投资方式,也可以取得较大税收利益。 现行税法对股份企业中国家股和集体股给予减免税优惠。投资于集体股仅以关联企业取得的投资分配利润交纳企业所得税。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来讲,5060将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其余部分将可以进行职工福利和股东分红。扩大再生产基金必将按股东份额进行分割。因此,集体股投资的好处是企业资产份额的扩大,而又能够取得一定的优先利润分配额。企业所得税由于有税收优惠的规定,合并各项所得的结果将会使企业收益增加。如果企业经理在税收优惠的情况下,为了取得对投资企业更大的发言权,还可以借股份公司(企业)的名义借款或发行内部债券,通过较高的利息使得职工在收益上达到较之直接购买股票所带来的更多收益。这是因为,股份制的资产,按其形成过程,可划分为两大类:一是股东的原始投人和再生产投入;二是企业发展的增值部分。前者属于股东所有,是合法合理,无可争议的。而对于后者,按其来源,又可以分三部分:第一,企业税前按比例提取的折旧和各项基金;第二,企业享受的税收政策优惠收入;第三,企业税后留利中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提留。第一和第三分别是股东收入的回收和股东投入产生的经济效益的提取,本应归股东所有。而第二部分却是国家政策带来的额外收入,本属于国家所有,而现在由于集体股享受免税待遇而使之成为企业所有,那么作为企业共同所有的集体股的收益,也就成为企业员工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 案例二百三十 由企业员工出资组建的深圳亿安源股份公司,股份额为 1000万股,一年以后,企业取得税后利润为200万元,如果采 取一元金额配股方式全部发给股东个人,那么,股票持有者将 为新增股票对每股支付0.2元税收,发放红利、股息也将如 此,现在企业改按60配为集体股,40配为个人股。虽然 个人股每股仍要交纳0.2元的税收,但集体股可享受免税12 万元的优惠,其财产性质并不改变。企业由于有12万元税收 优惠,实际是从国家手中取得12万元的投资,较之第一方案 节税8万元。企业还可以通过支付转移公共设施租金优惠、职 工福利待遇,工资、资金变更,使得这些待遇落到实处,一方面,企业资金得到扩充;另一方面,职工也可以得到实惠。对 蓝领阶层来讲,无疑是一个较好的投资股票获取收益的办法。 一旦离退休,企业也可以按其贡献额,支付一定的相当于他的 累积成果的股份。 2信托或共同基金避税 股票是开放的,但并非所有人都能进入,也不是所有的人都擅长。那么你如何进入股市呢?可以考虑参加及信托或共同基金会,通过基金公司的交易活动,从而规避部分税收。这是用来规避所得税和遗产税的一种重要方法。此外,基金公司亦可以运用租税庇护新的保密法令,达到掩护公司股权的事实。因为将资金投入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控股公司,通常可提供最大程度的适应性。如此一来,该信托公司或银行依法拥有控股公司的股票,并由其管理该控股公司,此时,享受利益的所有人,当然就是该充当受托人的银行或信托公司的受益人。 3交易地转移避税 当个人想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其持有的相当高比率的股权时,且此项出售或转让并非基于税负目的而进行的商业性交易,世界许多国家仅仅对其课征较低的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 对这类税的规避方法是,当出售人在国外时,在国外就地出售其股票。因为许多国家之间对其税收签有双边协议,运用税收协议的有关条例,则可以得到税收抵免和豁免之优惠待遇。 (四)赠及税避税 赠及税,是将个人财产以自身名义转让给其他机关、团体、企业及其子女、亲属,由财产所有人在赠及行为发生时,就其赠及金额所纳的一种税。纳税人是赠及人,而非受赠者。其征税范围包括现金赠及、股票赠及、房屋及不动产赠及等。我国现在没有开征赠及税,现结合国外的一些经验来介绍赠及税及避税方法。 如果你打算为你的子女置产,如何运用赠及的方式达到预期目标呢? 为未成年子女累积资金,可以采取的方式为多人赠及。赠及税对赠及人每人每年都有一个免税额,因此,让你的父母、叔伯、姑婶等多人分别每年赠及在免税额度的数量资金,并且各人都到税务局申请赠及免税。将钱存入未成年子女的银行账户中,不出几年,即可拥有数量可观的资产,一毛钱的赠及税都不用缴。 采取这种方式时,应到法律事务所办理把钱给未成年人,且存入银行的公证,以便遇到诉讼时,不会被否决。由于赠及税的免税额是以赠及人为标准,千万不要将免税额的数量相等的资金分别赠及不同的子女,那样,由于你的赠及数量总计超过免税额度,你需要支付赠及税。 对于你现在取得的独生子女费、孩子的其他补助费用来讲,切记要在银行实行专户存储,以便在子女长大成人后能有一笔固定的资金,而不至于再从你的财产中发生支付而形成赠及行为。 为规避赠及税,你对子女的未来,可以采取保险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对你个人来讲,许多保险是给予免税的。如果你放弃增薪,也可以由你所在的企业办理集体投保的方法,这样既为你解决后顾之忧,又可以节省个人所得税和赠及税。企业不会因此发生过多的付出。 如果你及一批有共同追求的人建立未成年子女教育和健康基金会的组织,将你的财产捐赠给这一机构,你的捐赠可以免税,而且这些机构在一定范围内的营利活动在税收上是可以得到优惠的。当你的基金会或社会组织是以不为个人取得直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子女的教育和卫生保健提供服务,你的子女将会由基金会支付数额可观的奖学金和医疗费,也可以在条件相当优越的学校接受教育,使得你不会在以后年度里为子女的上述费用遇到支付困难的情景。 如果想要为子女购置房产,如何避税呢?一般有如下四种方法: (1)分年多人赠及,以子女自有资金置产; (2)用父母资金,以子女名义置产; (3)父母名义置产,再赠及子女; (4)先赠及资金,再由子女置产。 由于计算赠及税时,房地产赠及税是以评定价值及公告现值为依据,而公告现值及评定价值一般只有市价的三、四成左右。因房地产价值的变化是随着市场变化而上下波动的,受赠及人在接受房地产后,其价格是不确定的。 因此,以上四种方法的税负分别是: (1)分年每人每年赠及给未成年子女的免税额的赠及财产,不必缴纳赠及税,对赠及人来讲,是税负最轻的。对受赠者来讲,购买房产时,用的是法律保证的自有资金,且未成年人一般只是购买非营利性房产,故不用交纳房产税。但是购买房产的资金是一笔相当可观的付出,没有一个较长的计划安排是无法实现的,所以,如果你是一个急脾气的人是不会采纳这一方案的。 (2)用父母资金购房,必然会受到“限制行为能力及无行为能力人所购置的财产视为法定监护人或代理人的赠及”的制约。但能证明支付的款项属于购买人所有,不在此限。因此,你购买一套房子支付的价格,其评定价值只相当于市价的3040,假定购房支出30万元,则评定价值仅为912万元,扣除每年赠及税的免税额,加上购买者以往年度的所有金额的所得都可以申请扣除,如果该年还可以申报一些其他人的赠及金额,那么税负就可以再降低。 如果你可以向建设银行或其他房屋开发投资公司贷款取得房屋建设贷款的话,若是以未成年人名义来贷款,而贷款金额又高于房地产公告现值,那么扣除全部贷款后,赠及金额就为负数。如此一来,你就一毛不拨了。如果你是急性子,不妨在这种方案上下点功夫。 婚嫁子女的嫁妆和孩子的结婚费用也可以进行税收规避。在我国,儿子结婚、女儿出嫁,做父母的出钱购置结婚用品和嫁妆已成为一种时尚。现行税法,对此无任何规定。一旦对其开征赠及税,可以采取及上述方式相同的策略,或许,税法为考虑民风民俗,会在免税额上有特殊规定。 股票作为投资的一种新型手段,是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也是赠及的重要对象。由于股票所有权的转移是债务人负债对象的变更,因此,也要缴纳赠及税。过户股票如何避税也就十分重要。 如果你赠及的股票为盈余转增资享受缓征的股票,转移时面额部分应申报股利所得。面额及市价的差额则为证券交易所得。若持有时间超过一年者,证券交易所得部分则可享受减半征税。如果所赠送为国家资本公积金无偿配股,则按赠及时市价申报证券交易所得。所以赠及股票,要缴纳赠及税和个人所得税。而股票赠及,由于发生所有权变更,也是一种交易行为,还要缴纳证券交易税。避税方法可以分为两类: 1对赠及上市股票的避税 (1)赠及盈利转增资股票时,缓征部分面额及利息、信托资金收益。其他上市公司股利,要以国家规定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为最高限,超过的部分要纳个人所得税。 (2)赠及时最好以买入或未缓征股票赠及,可以免除个人所得税负担。 (3)如果子女已成年,股票市价超过赠及税免税额时,应自己在证券市场出售股票,再以子女的名义来购买股票。这样买卖时,卖者一般使自己的股票以较低价成交,甚至亏损,达到不缴所得税的目的,而且取得以后股票买卖的获利中抵免以前亏损的好处,同时,子女取得股票是通过购买而发生的,省去了赠及税的负担。 2对赠及未上市股票的避税 (1)赠及现金增资股票,因为这种股票赠及只需缴纳赠及税,而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公司有增资计划,可以把认购权让给子女。其子女只需要按面额认购股票,一样可达到股票过户的目的,因为认购权购买股票,一般情况下都不采用议价发行,这样接受的赠及数量较少。采取这种方式赠及股票时,一般受购买限额控制,国家税法对赠及量的控制也较严格,相反,如果受赠公司账面价值低于面值,则以直接赠及股票为利。 以上各种股票赠及情况,如果能够及赠及税每年免税额相配合,采取分年赠及方式,避税效果更佳。 对于拥有大额资产的大款而言,生前的资产,是采取有计划的赠及,还是身后继承的方式使得未亡人获得这部分资产呢?一般而言,继承遗产优于赠及财产,原因在于,由于遗留财产,如果你是事前已有所计划者,你已经作出了税收计划,剩下的大多是房产。房产转移一般来讲税负较重。赠及和买卖房地产,取得房子的人按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让出人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是赠及,赠及额超过免税额的要缴纳赠及税。若以继承方式,不仅两税均可免除,而且是多人继承的话,每人都拥有免税额,房产转移的房地产税税负也很低。另一方面,由于遗产税较之赠及税,税负很轻。课征遗产税时,房屋及土地以公告现值为评定价值为准。一般来讲,1000万元的房地产,评定价值约三四万元。扣除遗产税基本免税额、继承人每人免税额,课税遗产一般只相当于原值的百分之十几,有时仅为百分之几。如果配偶还健在,还可扣除更多的数量,要课税也不容易,对赠及税来讲就微乎其微了。如果继承人不愿缴纳遗产税,也可用房地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买房地产。银行借款可以全部扣除,新增房地产评定价值仅及原值的3040,一借一买之间,遗产减少了2060,遗产税只有几千元,而赠及方式,少不了土地增值税、房产税。 (五)捐赠避税 捐赠,就是将你的资产无偿地出让所有权或名义所有权,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率或个人所得税率。 案例二百三十一 深圳久申实业公司1999年利润额为20万元,适用税率为15,则该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3万元。如果企业向中国庐山白鹿书院捐献3万元,则可交纳045万元,对于企业来讲,他的支出量更多,但是他取得了一定的名誉。名声,在一定情况是最好的竞争武器,所以,当你要实现名利双收的目的时,应把一时之利益搁置在一边。 捐赠并非无限制的,但是有些捐赠不受金额限制,可以扣除,以节省综合所得税。 (1)有关国防、慰问解放军官兵的捐赠及对政府的捐赠,不受金额的限制,从综合所得税中扣除。 (2)有关希望工程、残疾人基金的捐赠可以从综合所得金额中扣除。 (3)有关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对灾区人民的捐赠可以从综合所得税金额中扣除。 有些捐赠,只能从其综合所得中部分扣除,一般是按所得总额设定一个扣除比例。超过比例部分不予扣除。 案例二百三十二 个人所得适用税率为33。若捐献10万元,便可节省税收33万元。如果采取限额扣除,也可以为你节省一部分捐献支出。如果综合所得为20万元,捐赠10万元,限额为8万元,可以扣除8万元,适用税率25,便可以为你省下1.2万元的捐献收入。 此外,若遗产较多时,也可运用捐赠方式来避税。 (1)临死亡时,将遗产捐赠给各级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公有事业机构或全部公股的公营事业。 (2)被继承人死亡时,已依法登记设立财团法人组织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及公营事业之财产,可以免征遗产税。 捐赠虽然可以少交税,但这种方法是为名而非为利,因为捐赠的结果,对你来讲,虽然节省了部分税款,自己还是要实际贡献一部分资财。捐赠的结果,只能使你本来要上交国库的税收,改变了性质而已,使得你想从事的公益慈善事业取得了一个资金来源,变得更为便宜而已。 捐赠金额较多时,也可以自己先成立慈善财团,一方面能 使外人知晓捐赠者;另一方面也能有效地控制基金,以使捐款确实用在自己希望的公益慈善行为中。 对于拥有赚钱公司的大老板而言,如将个人捐赠改为公司捐赠,只要金额在当期净利内能够扣除,可以节省企业所得税及其分配股利时,股东应缴纳的综合所得税或资本所得税,节税利益比个人捐赠更大。 (六)遗产税避税 虽然我国目前还未开征遗产税,但税制改革的下一步即包括开征遗产税,所以有必要介绍这项税种的避税方法。 从世界各国缴纳遗产税的规定来看,凡本国居民,需就其来自境内外的遗产纳税,也有的地区仅就其本国境内的遗产交纳遗产税,对来自国外的遗产免税。因此,如果你在有生之年能在低税国办理移居手续,即使你没有将其全部资产带往移居国,但你为你的法定继承人支付遗产税时,只需要在移居国的财产支付税金。如果移居国遗产税低的话,你可以将在国外的财产以现金形式遗留。因为你如果以不动产和房屋的形式遗留给继承人,那么继承人首先需在移居国交纳遗产税,如果他无力在国外管理这部分财产时,他要按出售价格交纳房产税、契税、交易税、资本利得税等各种税收,从而使实际所得下降。 在中国境内的遗产,你可以在有生之年将你的资产转化为房屋。因为,无论是现金、古董或股票,继承人取得这些财产时,都被视为其所得,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而以自有房屋的遗留,被继承人可以合法的继承人身份取得这部分财产,而不能看做当期收入,而且在办理房产转移手续后,自用房屋也不需要缴纳契税。如果你以自有资产购置自用房产,又办理出租、典让的,应在死亡之前停止该项营业。如果继承人是继承你的营业性房屋,应就其税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对继承人来讲,他必须同时缴纳房产税和契税。就房产税的缴纳来说,他应按租金的12缴纳房产税,而非出租房是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余值计算缴纳的。 如果你的房产原值为10000万元,按20扣除,其原值仅为800万元,那么需要缴纳的房产税仅为9.6万元,而对于一个年租金仅为100万元的房产,税收为12万元。如果你的房产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如未出租的房屋,还可以免除房产税,对于房产原值1000万元的房屋出租,其年租金将超过100万元,这是不言自明的。如果你的财产以银行存款和现金方式留下,那么继承人取得这部分财产,由于他没有支付任何费用,而不能给予任何免税额照顾,而且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你的继承人在取得遗产的时候取得过多的收入,而适用较高税率。 如果你在有生之年拥有大量股票,应该如何设计遗产避税策略?这部分股票如果是上市股票,在遗产过户时,先视为股票买卖,交纳交易税、利得税,那么,你就应该将其现用于消费或其他可以免税或税负轻的产业上去。如果属于未上市股票,你应在年事已高时,尽早办理过户手续。未上市股票不得买卖,但你可以在企业增资配股、资本金扩股时用子女及继承人的名义购买,从而使得你的股票拥有量变小或化为乌有,也可以低于股票面值的价格给你的继承人,从而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vvvvvvvvv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查处技巧 一、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要点分析 由于大多数个体工商业户,承包和承租者的账证不齐全,在实际征收所得税时,一般采取在核定纳税人收入、盈利的基础上,直接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个别纳税人为了减轻所得税的负担,使税务部门降低核定税额,采取隐匿进货的方法,将购进商品存放在其它地方,不运人经营地。在销售时,购货方只到经营地门市部交款,然后到存货地点提货,不仅逃避了所得税的缴纳,而且也逃避了流转税的缴纳。 对个人工资、薪金的征税,由于我国公民长期不纳税,主观上纳税意识比较差,只要自己不到税务部门申报自己的收入并依法纳税,税务部门很难完全统计出纳税人的收入,使纳税人较容易避税。尽管国家税务机关为解决个人汇总难的问题,设计了支付个人收入的特种发票,但由于目前没有条件实行科学严密的征管手段,大量的特种发票在工作中未能正常传递,也给纳税人避税创造了机会。还有的支付单位,将原本应一次支付给个人的收入,分散在各月支付。进行避税。 对上述问题,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创造条件尽快推广先进的征管手段;另一方面要强化对广大纳税人的思想教育,使其养成自觉纳税的良好习惯。针对一些支付单位化整为零的做法,可以把个人所得税由按月交纳发展成按年交纳。对个体工商户要加以监督,尽可能掌握其购销经营情况,防止其造假。 二、对个人所得税几种特殊计税方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 (一)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反避税技巧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负担)了个人所得税。这样,纳税人取得的所得额即为不含税收入额(税后净所得)。因此,在计算付款单位代扣代缴的税款时,首先要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付款单位应代付的税款。 1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的反避税技巧。对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每次不含税收入额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每次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2)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收入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3)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在对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进行稽查时,要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的所得额是含税收入额还是不含税收入额,并据此确定相应的计税方法,防止纳税人混淆这两种不同内涵的所得,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案例二百三十三 周苇苇是名歌唱演员,取得一次性劳务报酬6万元(不含税)。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其计算的应纳税额=60000(1-20)30-2000=12400(元)。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 由上述换算公式可得: =62352.94(元) 该歌唱演员的应纳税款=623529440-700 =1794118(元) 则该歌唱演员须补缴税额=1794118-12400 =554118(元) 2雇主为其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负担税款的反避税技巧。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雇主(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即支付给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为税后的净所得。这样,在计算支付单位应代付的税款时,首先要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含税所得,即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支付单位应代付的税款。可分三种情况处理。 (1)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对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的,可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中第十四条中的公式,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应由单位代缴的税款。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上式中,公式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对此,在计算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不能混淆。 由他人负担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税款的情况,其计税公式和计税方法及他人代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相同。在此不再重复。 案例二百三十四 中国公民邓小林在江西新民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公司负担。1997年3月,邓小林取得税后净工资收入3000元。 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由于邓小林取得的3000元工资、薪金所得为不含税收入,因此应先将其换算为含税所得额,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公式可知: =2441.18(元) 应纳税额=24411815-125 =24118(元) (2)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对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二百三十五 中国公民王勇在江苏伊伯尔电子公司工作,该公司每月除付给王勇2500元工资外,每月还定额负担王勇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5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09号文件的规定,该公司为王某负担的定额税款50元,应一并计入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即: 应纳税所得额=250050-800 =1750(元) 应纳税额=175010-25 =150(元) 在实际缴纳时,由该公司代扣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100元,再加上公司代为王某负担50元税款,一并上缴。 (3)雇主为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雇主为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是指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应将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十四条公式中的“不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时将速算扣除数和税率两项分别乘以上述“负担比例”,按此调整后的公式,将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算单位代缴税款的依据。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二百三十六 美籍人布莱特7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为人民币1.2万元,雇主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30部分的应纳税额。则在计算该人的应纳税额时,应首先将其工资所得额换算成为应纳税所得额。则由公司可知: =8390.96(元) 在实际缴纳时,应由公司先代扣该外籍个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91223元(即13031970),再加上公司为该个人负担的39096元(即13031930)税款,一并上缴。 3雇主为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税款的反避税技巧。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对在华工作的雇员实行税收平衡计划,以避免雇员因来华工作而改变原有(本国)的税负。 税收平衡计划具体是指雇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仍负担其在本国的应纳税额,以保持其在本国的原有税负水平,其雇主为其负担在华的应纳税款。为了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避免因企业本身的税收平衡计划造成税收流失,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国家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034号和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中都规定了计算原则和计算公式。对由雇主代其雇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将该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的税负水平在国际上属中等水平,对于一些来自较高税负水平国家的纳税人,有可能出现通过公式换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若出现这类情况,则应该按其实际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案例二百三十七 深圳三洋电子公司属日本企业,三九坂源每月薪金收入折合人民币10万元,在日本适用税率50,每月应纳税款5万元。因工作需要,三九板源被派来华在该企业驻京代表处工作。由于该企业对派驻海外的人员实行税收平衡计划,因此,其在华期间仍负担原在国内支付的税款部分,该代表处每月支付其薪金5万元,负责其在华的税款。 如按规定原则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000-50000-800-3200-6375)(1-35) =60962(元) 由于其实际取得的薪金为10万元,大于按规定原则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60962元,则应按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100000-800-3200)40-10375 =28025(元) (二)对捐赠扣除计税的反避税查处技巧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上述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鼓励个人向公益事业及灾区、贫困地区捐赠,以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定对教育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给予扣除,这不仅体现了国家的政策,也符合国际惯例。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有关的计算公式为: 捐赠的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1)实际捐赠捐赠的扣除限额时,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实际捐赠额; (2)实际捐赠额捐赠的扣除限额时,则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对捐赠扣除计税进行反避税时,应着重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纳税人的公益性捐赠是否通过了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我国税法规定,只有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捐赠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未经过上述机关、团体的捐赠,即由纳税人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所称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盈利性的公益性组织。 二是捐赠款是否用于教育事业、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或贫困地区,捐赠款是否超过允许扣除的比例。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能在税前扣除。 三是纳税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公益性捐赠超过捐赠扣除限额的部分,由纳税人自行负担,不得以任何形式抵减税款。 在具体反避税技巧方法上,可以结合纳税人的自行申报,及办理捐赠事宜的有关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取得联系,落实纳税人的捐赠行为是否真实,捐赠数额是否如实申报,捐赠款项是否已经到位,防止纳税人利用公益捐赠扣除项目少缴纳税款。 案例二百三十八 江西九江公民汪德松1997年取得承包经营所得75万元,向希望工程捐款1万元,通过民政局向当地敬老院捐赠1万元,又向当地的一所小学捐赠2000元,还出资3000元赞助当地举行的环城赛跑比赛。 根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汪德松向当地小学的直接捐款及赞助开支都不符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条件。只有向希望工程的捐款和通过民政局的捐款,符合捐款扣除条件的,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限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0,(即75000-80012)30=19620元,汪某提供的符合捐赠条件的实际捐赠额为2万元(1000010000),超出捐赠扣除限额380元,不予扣除。 汪德松1997年应纳税额为: 75000-80012-1962030-4250=9484(元) (三)个人所得税税额抵扣的反避税查处技巧 1对于中国境内已纳税款抵扣的反避税技巧。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人所得,达到纳税标准的,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个人所得的,纳税人就应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从各处取得的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其在支付所得税的当地被扣除的税款,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对在中国境内已纳税款抵扣的反避税技巧,应注意以下三点: (1)应要求个人提供取得收入单位的明细工资、薪金单据和该项工资所得的完税凭证原件,如有必要,也可以到支付单位调查核实,看有无漏计所得; (2)应审查代扣代缴单位在计算税额时是否分别扣除费用; (3)应审查个人同时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所得,是否办理合并申报纳税。 案例二百三十九 刘德林在金桥实业公司任职,同时在信城发展公司、安东电子公司兼职。1997年5月,刘德林从金桥实业公司取得工资及奖金收入1000元,金桥实业公司为其扣缴个人所得税10元,另从信城发展公司取得兼职收入500元,从安东电子公司取得兼职工资及奖金收入1200元,安东电子公司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元。则何某1997年5月的应纳税款情况如下: 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合计=10005001200 =2700(元) 应纳税所得额=2700-800 =1900(元) 应纳税额=190010-25 =165(元) 刘德林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个人所得税: 165-10-20=135(元) 对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按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年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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