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前的社保未缴纳该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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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前的社保未缴纳该谁缴纳? 股权转让与社保缴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社会缴纳的主体是用人单位(涉及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缴纳)。 【为您推荐】北流市律师 古蔺县律师 阳春市律师 赫章县律师 开平市律师 南山区律师 盐湖区律师股权转让前的社保未缴纳该谁缴纳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其实应该根据具体问题具体来回答。因为在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前的社保未缴纳的部分是属于企业的债务,所以应由公司来承担。但是,如果职工与股权购买就该费用问题有约定的,双方应该按照约定执行,但是企业应先承担,以后可以再向购买方进行追偿。股权转让,表面上是一个很简单的事情。你去工商局登记备案时,只需要简单地写两句话就行了:张三愿意将所持的某某公司的出资(股权)转让给李四,李四愿意接受张三的该部分出资(股权)。”正是由于工商登记要求的程序简单,很多股东们认为股权转让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情。但在专业律师看来,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法律风险很多。为便于理解,我们先对目标公司做一个简单的定义:目标公司,在本文中是指股权收购方和被收购方所协商转让的股权所依托存在的公司,即被持股公司。应该说,这个问题具有极大的代表性,在我办理的一起股权转让案件中,对方(股权收购方)的律师,也是在股权转让合同里做出此类约定,想依此达到收购方不用承担股权变更前的公司债务的目的。但实际上,这个简单的约定在法理上和法律关系上都是讲不通的,目标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情况非常繁杂,有时就连专业的律师也会有雾里看花的感觉。首先,根据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合同的主体一方需要对合同的标的有相应的处分权。但在“债务承担”条款里,被收购方股东对于目标公司的债务并无相应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由此可见,目标公司的债务,其债务主体是目标公司本身而不是其股东。在民法上,对于财产性的权利义务,是可以转让、转移的。债务属于财产性义务,当然也是可以转移的。企业职工在转让股权时会面临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其中股权转让前的社保未缴纳该谁缴纳就是一个比较重要而且需要确定的问题。而股权转让前的社保未缴纳的费用在通常情况下还是由企业进行缴纳,但是,职工在股权转让时与被转让人有约定由被转让人承担的,应该由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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